MOIO8731-審議事項-第2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工15工業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茄苳段421地號等8筆土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31
案件id
HRP4A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100年11月25日、12月23日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6屆第14次、1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桃園縣政府101年4月10日府城都字第101008397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金前委員家禾(召集人)、彭前委員光輝、蔡前委員淑瑩、謝前委員靜琪、林前委員志明(運研所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101年7月3日、101年11月21日、102年8月20日及103年5月29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桃園市政府業於105年3月24日府都計字第105006677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處理情形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請桃園縣政府依103年3月21日內授營中字第1030802619號函送103年2月18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21次會議決議事項之規定,詳予補充說明桃園縣之產業政策、工業區變更之定位、目標、方向、轉型策略;整體發展(區域性及小區域)之構想及劃設原則;個別開發之實質內涵(包括社區鄰里關係、交通、動線、如何帶動後期開發及期程…);變更分區用途、功能、使用強度;道路退縮、人行空間、植栽綠化、防災、救災、景觀、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留設;變更後經濟效益評估;變更工業區之替代策略等研提具體工業區變更通則或方案,並經該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提本會報告,俾供本案及後續辦理工業區變更之依循。
- 二、本次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且將分區調整變更為住宅區,爲避免各使用分區相互干擾及土地不當使用,造成日後該區不利整合規劃,導致土地資源浪費,請縣政府詳為分析說明本案之變更之必要性,並補充未來全街廓之規劃構想,及將來個別轉型變更之可行性與執行機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請補充相關人口分析資料,並詳予補充本計畫區之引進人口、人口結構、人口組成等推估資料。
另基於公共設施及防災設施內部化原則下,請縣政府重新審視本案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如消防、警察、救護等),並配合重新研提合理適當之土地使用計畫,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 四、為確保都市機能之平衡發展,並有效改善居民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桃園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補充核算本區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情形,並提供變更範圍周邊地區交通路網系統、社區鄰里配置、公共設施服務範圍水準等詳實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變更為住宅區後將引進就學人口,故請縣政府就其鄰近學區之教育資源分布妥為分析是否足以因應外,並詳為說明其上下學之通勤路徑之便利安全,另請檢附府內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 六、為創造都市土地有效利用,有關本案應自願捐贈土地之用途,請桃園縣政府補充明確之使用計畫並提出合適之土地使用配置方案,並提會報告說明,以增進都市環境品質及公共設施可及性。
- 七、本計畫成後將使該區活動人口急速增加,衍生之交通流量將使附近道路負荷急遽惡化,造成更嚴重之交通影響衝擊,故請桃園縣政府提出「交通影響評估」及檢附府內交通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另請詳為說明因應之區域性與基地內交通動線改善規劃方案及停車內部化之需求對策。
- 八、為確保開發後基地之透水率,以因應溫室氣體效應及配合節能省碳等議題,請桃園縣政府針對開放空間及可建築基地內,除實設空地應留設50%以上種植花草樹木部分外,其植栽上、下方不得有人造構造物之相關管制規定,並納入計畫書。
- 九、基於防災設施內部化原則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提出本基地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並依照未來災害類型及潛勢妥為規劃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十、涉及本會第662次、675次、727次會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及新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請將處理情形詳予彙整列表逐項說明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一)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準則。
(二)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如有特殊情形改採折算繳納代金者,請詳述特殊情形之理由,代金折算方式是否詳加研議?(三)變更後之住宅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之容積率240%。
F1=【A/(A-ΔA)】×F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四)變更後建築基地原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但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且經各級都委會審決有助於改善當地公共設施者,不在此限。
(五)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三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
(六)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七)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以為執行依據。
十一、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其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土地,請併同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部分,於主要計畫核定前,由開發單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內容、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十二、有關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請洽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變更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文件,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十三、請補充本案變更範圍有無生產中之合法工廠,若有則請縣政府妥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四之(一)、(二)相關規定妥為辦理;且本案核定前,應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該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並納入主要計畫書。
十四、本案相關之產業發展、人口成長、經濟活動規模、住宅供需及存量、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公共設施服務範圍水準之分析及推計資料之編制,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修正計畫書圖內容。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3年5月29日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