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31-審議事項-第2案:為增益土地有效利用並避免計畫內容動輒變更,機關用地是否於通盤檢討時取消指定用途,提請報告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31
案件id
KvjqV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本會104年8月11日第857次會審議第6案附帶決議辦理。
- 二、本會第857次會審議「變更溪州都市計畫(「機一」機關用地用途增列供戶政事務所使用)案」時,附帶決議:「目前計畫執行中之機關用地,均視其實際需要於計畫書中指定用途,造成其他需地機關因土地使用分區、內容不合規定,無法申請撥用,為增益土地有效利用並避免計畫內容動輒變更,是否於通盤檢討時取消指定用途乙節,請幕僚單位詳予分析並研提具體意見,簽報主任委員後提會報告」。
- 三、經查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對於機關用地並無明確規定其使用性質及使用對象,惟機關用地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所設置之公共設施用地,依法僅限於政府機關做指定用途之使用,且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 四、是以,各級地方政府於擬定都市計畫或機關用地尚未取得前時,對於機關用地應於計畫書內詳予敘明作何機關使用,以利機關用地取得,然現社會環境演變複雜,為因應實際需求常需增設相關機關,惟機關用地經指定用途,若因用途需作調整或變更,限於法令規定須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易肇致延宕時效。
- 五、為求週延,案經本部以104年11月6日內授營中字第1040816600號函請各相關單位提供意見與建議供研議參考,其間計接獲國有財產署、本部營建署、地政司、桃園市政府等10縣(市)政府、機關回函表示意見。
- 六、查有關機關用地取消指定用途之議題,本部前於95年10月5日召開「研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建議解除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指定供特定機關使用限制事宜會議」,獲致具體結論,本部並以95年10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095080634號函請各相關單位依照結論辦理在案。審酌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所提意見與建議暨本部上開號函送之會議紀錄結論,彙整分析研提意見後並經簽報主任委員,爰提大會報告。
決定:
- 一、洽悉。
- 二、按機關用地指定其用途,目的在避免任意劃設而形成長期保留不開闢影響人民權益,但已開闢者如不取消對於同等機關之使用形成不便,故參酌「本部95年10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095080634號函」結論,依下列辦理外,另由本部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照辦理。
(一)已取得開闢之機關用地,刪除該等機關用地指定用途。
(二)尚未開闢之機關用地,除指定其用途外,建議仍在計畫書內,保留類似性質機關使用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