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31-討論事項-第3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31
案件id
MOI桃園湳地區20164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7月20日第16屆第1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102年1月22日府城都字第102002013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一項第四款。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原簽請本會楊前委員重信、謝委員靜琪、張委員馨文、蘇委員瑛敏、林委員志明計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前委員重信擔任召集人,於102年4月26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惟楊前委員重信已卸任,故另簽請謝委員靜琪、邱委員英浩、張委員馨文、蘇委員瑛敏、林委員志明5位委員重新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謝委員靜琪擔任召集人,專案小組再於102年10月30日召開第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第三點,先行納入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審視後,再交由原專案小組續審。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2年10月30日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基於下列之建議意見及理由,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 一、法令依據部分:經查本案引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申請個案變更,請縣政府補充說明本案引用第4款之依據為何?係配合興建何種重大設施?又縣政府引用本部93年1月7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91111號函之認定原則是否妥適?請縣政府釐清並函釋該適法性為何?以供審議之參考。
- 二、本案涉及內政部102年8月15日內授營中字第1020808909號函送本會第808次會審議變更工業區案之附帶決議事項,請縣政府依上開附帶條件詳予補充說明桃園縣之具體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通則,及本案是否符合該縣變更工業區通則所涉及之整體發展構想及劃設原則、地區產業政策、工業區變更目標、方向、策略,以供後續審議之依循。
- 三、另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刻正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建議下列各點先行納入通盤檢討案審視後,再由原專案小組就本案後續變更內容進行討論。
(一)為提供替代性之聯外道路系統,請研提劃設東西向、南北向主要計畫道路之可行方案。
(二)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為確保都市機能之平衡發展,故請確實就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地區之特性並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推估本變更案需劃設之外部及內部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區位配置。
(三)本計畫變更後將使當地活動人口急速增加,故有關本案應自願捐贈土地之用途,將涉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大小、區位考量及交通動線之安排,請桃園縣政府補充說明應自願捐贈土地之未來使用計畫並就整體都市計畫地區提出合適之土地使用配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