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31-討論事項-第6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31
案件id
MOI通檢南投縣20164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6月18日第230次會及101年6月18日第23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102年11月19日府建都字第102022963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馨文、邱前委員英浩及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3月7日、104年1月16日(現場勘查)、104年2月3日及104年9月30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南投縣政府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105年2月18日府建都字第105003227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內容辦理。
- 二、都市計畫圖、樁位圖不符。
- 三、依現況配合變更,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8)社教用地(0.08)文小(一)東側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配合現況道路,予以變更,以符實際。
備註:計畫寬度為6公尺。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機關用地(七)住宅區(0.06)機關用地(七)(0.06)配合現況使用及地籍業已分割,予以變更,以符實際。
備註:變更範圍為:鹿谷鄉彰雅段部分1056-1及1056二筆地號之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機關用地(二)南側人行步道用地(0.01)住宅區(0.01)
- 一、依鹿谷鄉公所95年10月20日鄉工字號第0950014567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
- 二、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圖不符,樁位圖與地籍圖相符。
- 三、考量地籍已完成分割,依地籍配合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人行步道用地(0.01)墓地(二)西南側農業區(1.35)農會專用區(供鹿谷鄉農會使用)(1.35)配合地籍已分割及現況土地使用,且土地所有權登記為鹿谷鄉農會,附帶條件予以變更,以符實際。
附帶條件二:
變更部分,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
備註:變更位置:鹿谷鄉新鹿谷段805、806、817、812(部分)、818、819、820、822、832、833等十筆地號土地。
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部分土地為本縣「太極美地」計畫,設置交通轉運站設施使用,故建議配合修正變更內容及面積乙節,原則同意,修正後之變更內容及面積:詳如附表一、附圖一及附圖二,並照縣政府研擬及相關土地使用規定與項目,一併納入計畫書,以彰顯本案變更目的及帶動鹿谷鄉相關農業、產業(茶葉、竹)發展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八逾3墓地(一)西南側墓地(0.15)污水處理場用地(0.50)配合「南投縣鹿谷鄉(含鳳凰谷特定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預定用地範圍予以變更。
備註:變更位置:鹿谷鄉新和段525、267-2、526、526-3、527、527-1等六筆地號土地。
1.採納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配合「南投縣鹿谷鄉(含鳳凰谷特定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有劃設之必要性。
2.為避免變更範圍不完整,故將變更範圍左側剩餘之畸零墓一併納入變更(詳如附表
- 二、附圖三)。
農業區(0.35)九九市場用地(二)市場用地(0.15)機關用地(四)(0.12)
- 一、配合現況消防隊使用,予以變更,以符實際。
- 二、變更住宅區及宗教專用區部分,配合現況附帶條件予以變更,以符實際。
附帶條件二:
變更部分,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回饋。
除配合現況使用將宗教專用區修正為機關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宗教專用區(一)(0.01)計畫區西南側計畫範圍非都市土地(劃入計畫範圍內)(0.00)道路用地(0.00)
- 一、依鹿谷鄉公所95年03月27日府工都字第0950037628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決議內容辦理。
- 二、都市計畫圖、樁位圖與地籍圖不符。
- 三、考量地籍已完成分割,依地籍配合變更。
備註:變更範圍面積為25平方公尺。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社教用地(一)西側計畫範圍線農業區(0.28)非都市土地(劃出計畫範圍內)(0.28)
- 一、依鹿谷鄉公所96年03月05日鄉工字第0960002759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
- 二、考量地籍已完成分割,依地籍配合變更。
經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套繪有誤,故同意修正如附表三及附圖四。
非都市土地(劃入計畫範圍內)(0.22)農業區(0.22)廣興國小南側住宅區(0.01)停車場用地(二)(0.01)
- 一、依鹿谷鄉公所96年03月05日鄉工字第0960002759號函送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
- 二、都市計畫圖、樁位圖與地籍圖不符。
- 三、考量地籍已完成分割,依地籍配合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自來水事業用地北側農業區(0.01)住宅區(0.01)為考慮住宅區之完整性,予以變更,以符實際。
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現況能作農耕使用,故維持原計畫。
自來水事業用地北側自來水事業用地(0.04)住宅區(0.04)96年09月19日鹿鄉工字第0960012991號及96年11月8日鹿鄉工字第0960014382號函檢送,重新鑑界之釘定樁位成果展繪與原計畫不符之處,予以變更。
經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範圍係屬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故請參據民國92年核定公告實施之「變更鹿谷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及住宅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案」意旨,妥為確認樁位成果及地籍範圍後,配合修正都市計畫自來水事業用地範圍線。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鹿谷國小西側附帶條件(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住宅區(1.27)道路(0.30)附帶條件:
73.08.27投府建都字第84566號函發布實施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規定:必須以市地重劃辦理。
住宅區(1.27)道路(0.30)附帶條件ㄧ:
應以市地重劃辦理,免擬定細部計畫。
附帶條件規定至今已達24年,調整附帶條件減輕開發負擔、提高開發可行性。
備註:調整附帶條件為附帶條件一。(人1)採納縣政府及規劃單位(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人員說明,由於本案附帶條件規定迄今已長達31年而無法執行,為提高開發可行性,故同意照縣政府建議方案(調整後之變更內容及面積詳如附件二圖、表)並參據「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參、解決對策第三點規定: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
部分市(一)用地市場用地(0.01)商業區(0.01)
- 一、變更範圍鹿彰段682-1、682-2地號土地內3層樓建築物經南投縣政府於(69)投縣建都(使)字第2074號函核發使用執照在案。
- 二、陳情範圍未包括鹿彰段682-2地號,因建築物局部位於該地號內故ㄧ併列入變更(面積約12平方公尺)。
備註:(人5)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停(一)南側及兒(三)東側附帶條件(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住宅區(0.36)道路(0.06)附帶條件:
73.08.27投府建都字第84566號函發布實施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規定應必須以市地重劃辦理。
住宅區(0.36)道路(0.06)附帶條件ㄧ:
應以市地重劃辦理,免擬定細部計畫。
附帶條件規定至今已達24年,調整附帶條件減輕開發負擔、提高開發可行性。
備註:調整附帶條件為附帶條件一。(人26)參據縣政府及規劃單位(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人員說明,由於本案附帶條件規定迄今已長達31年而無法執行,為提高開發可行性,故採納縣政府建議方案並依據「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參、解決對策第三點規定: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調整後之變更內容及面積詳如附件三圖、表)。
自來水事業用地南側農業區(0.96)自來水事業用地(0.04)非都市土地(0.00)道路用地(1.00)規劃道路提供農產品運輸,促進地方發展。
備註:非都市土地面積為12平方公尺。(人20)本案既無劃設道路之急迫性及必要性且尚無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故維持原計畫。
都市防災未訂定新訂依據本計畫實質發展內容,劃分可能災變區域,並研擬避免都市災害,將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納入計畫書規定。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配合發展現況,依本次檢討結果及法令規定予以增修訂。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討論。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本計畫區道路截角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規定:
- 一、計畫圖上註明道路截角統一為圓弧。
- 二、道路截角依台灣省建築管理第35條規定留設。
本次通盤檢討時規定:
- 一、計畫圖上註明道路截角統一為圓弧。
- 二、道路截角依南投縣建築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留設。
配合「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業已廢除,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予以變更,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新計畫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備註:修訂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備註:同原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備註:同原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社教用地及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四、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備註:條次調整,原計畫行政區部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五、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備註:條次調整。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七案增列:旅遊服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並得作為停車場、辦公室、餐廳、農產品、地方特產展售(研習、會議)中心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設施使用。
- 七、車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六、車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備註:條次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新計畫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
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他必要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經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業。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 七、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
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他必要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經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業。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備註:條次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備註:增訂。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新編號第九案刪除本條文。
- 四、機關用地及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250%。
備註:條次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250%。
備註:1.條次調整。2.修訂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新計畫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250%。
十一、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250%。
備註:1.條次調整。2.修訂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備註:條次調整,原計畫社教用地部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十三、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備註:條次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十四、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備註:1.條次調整、2.修訂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8尺以上之道路,其鄰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州長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一、依第十一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式合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
△FA=SXI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
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
I:2.04√S∕A─1.0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新計畫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維持原計畫。
十五、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不足以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備註:增訂。
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除將獎勵容積之上限修正為2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為考量都市發展,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一)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退縮建築之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新計畫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商業區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
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專用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前款以外地區,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備註:1.增訂。2.法令來源為內政部89.11.18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九四八號函訂定「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
十七、為考量都市發展,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其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一)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1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類推(二)前款以外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備註:1.增訂。2.法令來源為內政部89.11.18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九四八號函訂定「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新計畫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二、建築物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八、建築物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備註:條次調整。
修正條文為: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備註:條次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件
- 附件三:
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停(一(南側及兒(三(東側附帶條件(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住宅區(0.36)道路(0.06)附帶條件:
73.08.27投府建都字第84565號函發布實施變更鹿谷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規定應必須以市地重劃辦理。
住宅區(附)(0.41(道路(0.01)附帶條件一:
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惟如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捐贈本變更範圍內道路用地,其捐贈土地換算容積可移轉至本案之住宅區,送出基地容積率以120%計算。
1.附帶條件規定至今已達31年,解除整體開發限制並調整附帶條件減輕開發負擔、提高開發可行性。
2.依據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參、解決對策第三點規定9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
刪除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限制。
變17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