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31-討論事項-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31
案件id
MOI通檢湳地區2016426
概要說明
- 說明:
1.依內政部營建署102年3月19日召開旨案部都委會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辦理。
2.因電信科技日新月異,機房設置所需空間大幅縮減,為提昇房地資產活化機會,建請將旨揭電信專用區(位處基地東北側,面積較大者)調整變更為「住宅區」,至基地西側臨介壽路之電信專用區,則維持得作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使用。
3.至本案未來建請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應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
將電信專用區(位處基地東北側,面積較大者)調整變更為「住宅區」,至基地西側臨介壽路之電信專用區,則維持得作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使用。
部分採納。
理由:
1.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1案辦理。
2.依本府都市發展局(原城鄉發展局)103年10月3日邀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府相關單位共同研議,提出修正方案以機一(13.99公頃)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公共設施用地負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擔40.81%,總費用負擔35,193萬元,預估平均重劃總負擔比為44.13%,可行性評估並經地政單位認可;另捷運系統用地0.35公頃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人陳12李榮哲君機四、機五用地1.請勿將吾等所有座落桃園縣八德市大湳都市計畫區「機四及機五用地」變更為公園(兒)用地或其他不利於地方發展及損吾等權益之用地。
2.請將機四及機五用地,納入這次檢討中變更為商業區用地。如說明:
(1)吾等所有土地:原(前)地號八德市下庄子段1-3、1-530、1-935、1-934、1-531、1-961、1-532重測後為八德市興隆段7、8、9、10、11、12、13等七筆。其中7、10、11、12、13等五筆地號土地為機四及機五用地範圍。如附件1.地號地圖對照表。因軍方早年徵收程序不當,已無使用權,更不再阻礙都市計畫,全部恢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下。如附件塗銷使用權註記。本案土地長期被佔吾等受屈,實夠可憐,不願再受辱於被變更為公園(兒)之用地,或不利於都市之發展及美觀或損於吾等權益之用地,表堅決反對。
(2)軍方德政:依101年2月8日協調會記錄:辦理和解,不在阻礙吾等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如附件3:協調記錄。
機四及機五用地範圍土地為:八德市興隆段7、10、11、12、13等五筆,請納入本次八德市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將上開用地調整使用分區為商業用地。俾使盡其利,並促進地方繁榮發展,也增進地方安全及美倫美觀。
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興隆段7、10、13地號係屬機四、機五範圍,係供國軍使用。建議維持原計畫並納入本市轄區國軍使用土地專案檢討。
2.經查興隆段11.12地號係屬道路用地,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陳13蔡陳玲菊君大勇段71地號本人所有座落於八德市大勇段71地號之土地因劃為機關用地30餘年遲未徵收。請予以回復編定農業用地,方能與相鄰之農地一併規劃使用。
機關用地回復為農業用地。
未便採納。
理由:
1.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1案辦理。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
人陳14桃園市政府本計畫區北側、西北側
- 一、本計畫北側、西北側與桃園市都市計畫鄰接部分存在有未銜接或重疊之部分,於本都市計畫圖重製過程中,本府建議進行計畫範圍之調整,以維持各計畫區範圍之完整性及符合發展現況。
- 二、本府刻辦理「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重製及通檢,經檢視該計畫與本計畫邊界,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南側為農業區,與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邊界夾有零星住宅區,不甚合理,建議本計畫變二案之八德區大福段土地北側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農業區為界。
- 一、有關本計畫區與桃園市都市計畫邊界部分未銜接或重疊部分之處理,以下列二點為原則進行邊界調整:
1.原則一:以自然地形或人為地形為界線予以調整。
2.原則二:依照地籍範圍調整。
- 二、有關本都市計畫與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邊界調整,如附件1-1-2。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同意如附圖、表二內容通過。
人陳15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計畫區西北側八德市大福段266-1、267、268、269、270等地號1.本陳情位置原係95年1月9日公告實施之「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範圍,經本次計畫圖重製依行政轄區納入本計畫範圍。
2.原變更內容為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並有附帶條件:「所有地主應共同捐地40%或代金(以變更案確定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並於本公告實施前完成捐贈事宜;另出入道路應由地主自行解決。」,又俟縣政府取得依縣都委會決議附帶條件辦理完竣後,則同意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並由縣政府另案依程序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3.因本變更案迄103年6月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尚未完成附帶條件公告實施,考量地主已提出繳納代金同意書,本局建議將本附帶條件範圍納入本次「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範圍,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第一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故本局於當時提出應維持原計畫(農業區)之建議,並依該次會議委員建議於103年7月30日發文函知地主在案。
4.經本局函知土地所有權人後,該案土地所有權人共5人於103年8月29日提出繳納代金同意書。
人陳16曾秀珍君等3人永福段444、444-1、458、458-1、458-2地號查該地號土地係位於八德市(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內,458-1地號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444-1及458-2地號為住宅區;444、458地號為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惟現況自84年起即做為8公尺寬道路使用(永福街156巷),且該住宅區後方(57地號土地)以該現況道路做為出入道路使用。
1.為求符合現況,擬請將原部分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4米人行步道、住宅區土地,即相關之部分444、444-1、部份458、458-1、458-2地號等5筆土地,依原樁位向兩側各拓寬2米及加路口截角變更為8米巷道之道路用地。
2.上述相關土地除444-1、458-2地號所有權上為民眾所有外,餘皆為八德市公所所有,本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在不增加政府財政下,願以容積移轉方式不予採納。
理由:1.併人陳6案處理。
2.本案經部都委會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請詳予補充說明資料。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捐贈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或相關單位。
人陳17鄭茶王興隆段7、10、13地號桃園縣八德市興隆段第7、10、13地號等土地(下稱興隆段土地),原為「機關用地」,係屬「南景雲營區」,依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下稱工程營產處)103年8月18日備北工營字第1030005465號函所示,南景雲營區已無須使用興隆段土地,請依工程營產處第1030005465號函意旨,經機關用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為禱。
變更「南景雲營區」機關用地為適當使用分區。
1.併人陳12案處理。
2.詳附件2-8。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附圖一、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1開發方式項目面積(公頃)佔機一面積比(%)備註市地重劃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7.7954.32%列入市地重劃可建築土地計算。小計(1)7.7954.32%公共設施用地變電所用地(變二)(2)0.382.65%列入市地重劃可建築土地計算,不列入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公園用地(公四)1.137.88%綠10.261.81%文中小2.5017.43%道路1.9313.46%小計(3)6.2043.24%公共設施用地扣除變電所用地面積(3)-(2)5.8240.59%市地重劃面積(4)=(1)+(3)13.9997.56%一般徵收公共設施用地捷運系統用地(5)0.352.44%概估「開闢經費」為4.85億元(土地徵收及地上物補償費為1.55億元、工程成本為3.30億元),由市府編列預算辦理。
機一面積(6)=(4)+(5)14.34100%附圖、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人陳14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北側住宅區(0.06)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農業區(0.02)本計畫住宅區(0.06)本計畫農業區(0.02)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本府刻辦理「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重製及通檢,經檢視該計畫與本計畫邊界,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南側為農業區,與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邊界夾有零星住宅區,不甚合理,建議本計畫變二案之八德區大福段土地北側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農業區為界。
新增劃出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32)道路用地(0.10)本計畫農業區(0.32)道路用地(0.10)桃園市都市計畫屬桃園市行政轄區之農業區(0.32公頃)及道路用地(0.10公頃),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業已劃歸桃園市都市計畫範圍,本次檢討配合辦理。
劃出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08)桃園市都市計畫農業區(0.08)本計畫考量計畫範圍完整性及配合現況發展,台四線(介壽路)東側以東,國道二號北側以北納歸桃園市都市計畫;另國道二號南側(含國道二號)納本計畫範圍。
新增位置1農業區(1.62)本計畫農業區(1.62)桃園市都市計畫劃出位置2高速公路用地(0.75)桃園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用地(0.75)本計畫新增位置3位置1位置3位置2位置1位置3位置2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北側住宅區(0.02)本計畫公園用地(0.02)桃園市都市計畫本府建議桃園區玉山段680地號南側邊界調整(公有地),後續納入桃園市都市計畫範圍配合調整。
劃出附錄一、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9次會議紀錄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二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市政府業於105年1月28日府都計字第1040336974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人陳12)李榮哲君等人興隆段7、10、11、13地號為民等共有座落桃園市八德區興隆段7、10、13等三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連同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共四筆地號土地,合計面積8224.89平方公尺。申請併入本次地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因民等在今年三月16日已與國防部軍備局正式完成點交和解。特請有為市府相關單位之承辦官員等,准予將上開肆筆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檢討變更為商業用地,俾利都市繁榮發展,地盡其用,也還民等冤屈。
1.旨開桃園市八德區興隆段7、10、11及13地號土地(部分機四、機五用地、道路用地),係屬國軍列管早年發價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土地。
2.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36號民事判決確定由旨案地主勝訴及101年2月8日國防部軍備局與地主完成調處雙方,旨案土地由軍方騰空地上物且需函文桃園市政府謂旨案土地已非屬軍事機關用地,另地主應不得再向軍方提出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
建議納入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併案檢討,至於變更內容、回饋比例、公共設施劃設位置、面積、開發方式等事宜,則由申請人於會中補充說明。
(人12併同修正)鑒於所有權人意願尚未一致且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內容與回饋原則,故退請市府研擬具體變更內容後,再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3.旨案經104年3月16日國防部軍備局完成點交予地主正式和解。
陳情基地0.82公頃,變更機四(部分)、機五為住宅區(13地號部分及7、10地號全部)及公園用地(13地號部分),且自願依桃園市變更通案及公平性負擔捐贈30%,及捐贈公園用地(13地號部分)及道路用地(11地號)合計0.25公頃。
2蘇盈潔君興隆段7、10、11、13地號旨揭参筆土地,原為軍方佔用,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36號,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520號,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自3913號等民事裁定軍方須返還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等相關費用在案。並經國防部地31次會議審查同意辦理土地發還事宜。
1.坐落興隆段7、10、13地號等3筆民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請惠予辦理變更為適當用地。
2.法院判決在案軍方不得使用、無權佔有懇請貴府【機關用地】依法辦理變更為示當使用分區。勿剝奪我們百姓使用權益、實感德便。
3.捐土地,所有權人不一樣,本人不同意捐地30%沒有共識。備軍方占用50年租金支付幾十萬,現在又要割地,實無道理、層層剝削。
併逕人陳編號1案辦理。
(人12併同修正)編號1。
3(人2、10)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計畫區西南側「機三」機關用地1.基於八德區居民對運動、社福及里民集會需求,規劃於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西南側「機三」機關用地,現為國防部軍備局所管該區北景雲廢棄營區開發為八德國民運動中心,並結合公托中心、親子館、日照中心等設計規劃來興建廣隆、大同及大成聯合里集會所,利用便利的交通環境,重新整合規劃設計,以充實地區運動設施及集會空間,達到推廣全民運動及扶幼護老之福利社會之目標。
2.另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因大湳分隊遷建需1.同意採納(人2及人10併同修正)。
2.配合體育場用地劃設,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求,經與國防部軍備局協商獲准將機三用地廣隆段1261-1及1262-2號等2筆土地供該局使用興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大湳分隊,並經內政部都委會102年3月9日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以符合實際需求同意採納機三用地使用用途增列「供陸軍單位、消防局、市公所使用」。
3.考量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並無體育場用地之劃設,而機關用地係供公務機關設立並提供公眾服務之使用,雖符合興設消防局及多功能聯合里集會所使用,惟近年國民運動中心設置多依促進民間公共建設法以委外經營方式辦理,除運動功能外,亦輔以商業空間之設置,以增大民間參與之誘因,並提供週遭居民更多元的服務,故倘以機關用地興建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後續經營管理部份受限良多。為符合國民運動中心興建需求,擬辦理桃園市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案變更作業,將部份機關用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以符合場館興建使用,其餘土地則維持機關用地以供興建桃園市消防局大湳分局及多功能聯合里集會所。
1.機三用地西側,土地面積約0.88公頃,變更為體育場用地,供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及相關設施使用。
2.機三用地東側,土地面積約0.6公頃,維持機關用地,建議將使用用途標示增列為「得供桃園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及附屬單位使用」,供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大湳分隊及廣隆、大同及大成聯合里集會所及相關設施使用。
4章子仁等人計畫區南側文小三北二高通車後與雙北市的連接越來越方便。
建議將雙北市的行動盡量移到桃園來,建議將位於大湳商業黃金地段的大成國小廢校改為平價旅館、平價餐廳、平價住宅、地下收費停車場。
不予採納。
理由:
1.經本次通盤檢討有關學齡人口之分析,計畫區整體校照市府研析意見(即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建議大成、大忠、大勇國小併校,及大成國小校地改為商業區、住宅區、旅館、停車場。
地仍有不足之情形。
2.依據本府教育局104年12月29日桃教設字第1040098893號函表示,考量本計畫區內建案陸續完工,且大成國小及臨近學校(如大勇國小及大忠國小)均呈現大班大校規模,仍有保留之需。
附表二、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原條文本次檢討修正備註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十三、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1.新增條文。
2.新增桃園市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
建議修正文字如下:
十三、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照市府研析意見。
-捷運系統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予訂定,並得作布設捷運路線及其相關附屬設施(含變電站)等使用。
新增條文。
同意採納。
理由:
1.配合103年10月16日本「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照市府研析意見。
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市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決議新增。
2.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六會議錄漏列。
-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新增條文。同意採納。
理由:
考量本府計畫變更部分機關用地(機三)為體育場用地以興建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增列本要點以符合實際使用需求。
照市府研析意見。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4年5月1日第6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會審議。
- 一、整體發展構想:請補充「桃園縣城鄉發展政策綱領」、「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桃園都會區捷運路網計畫」等上位及相關計畫開發構想與實質規劃情形,及其對本計畫之衝擊影響與因應對策;並檢討本計畫區(大湳地區)在八德市轄區及鄰近之都市計畫(桃園內壢間、大溪埔頂地區、中壢平鎮地區、中壢龍岡地區、八德地區)等城市群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定位,配合自然環境、人文資源、地方特色,考量交通系統、土地使用機能、產業發展、環境變遷及成長管理等,作全面性的省思,針對結構性問題作通盤檢討,研擬本計畫案願景目標及未來發展構想。
- 二、發展現況:
(一)自然及社經環境:請補充敘明相關基礎資料包括:氣候統計資料之年度、地形地勢圖說、水資源與災害、人口總量及結構(量與質)、空間配置與使用強度關係(含圖說)等,並將相關資料(含工商服務業統計資料)更新至最新年度。
(二)人口推計: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統計,其中表四與表七有關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區人口數之記載差異甚大,請查明補正;又推估計畫區至原計畫目標年90年約為58,073人,而推估至民國110年,計畫區人口數約為80,649人,請補充人口成長推計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土地使用:
(一)本計畫區部分工業區已興建住宅建物(部分工一、工三為宏泰社區),面積達10公頃,約佔工業區總面積30%,恐嚴重影響工業區發展,請補充敘明該社區實際發展情形(含區位、面積、使用強度、使用情形等)及評估未來發展構想(包括工業區發展及住宅供需)與研提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
(二)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環保與能源衝擊,本次通盤檢討應符合節能減碳之生態都市規劃理念,以朝向永續之發展,故請縣政府依照100年1月6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就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進行規劃檢討(修正條文第六條)、擬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及規劃原則(修正條文第七條)等詳予補充分析及推計資料,納入計畫書。
(三)「機一」機關用地面積達14.34公頃,請補充說敘明土地權屬、原規劃用途、目前現況使用情形及未來需求,評估土地使用之合理性、財務可行性、變更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等,納入計畫書。
(四)「機二」目前為軍事用地使用,面積達13.09公頃,且位於市中心地區,恐影響未來都市整體發展,請補充說明該軍事用地遷移之可行性及短、中、長期之計畫處理方案,納入計畫書。
- 四、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用92年5月新測數值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由1/3000改為1/1000),經重製展繪丈量之後,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互有增減,請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分類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分類表外,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請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
- 五、公共設施: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80,000人核算,文小用地不足5.34公頃、文中用地不足6.95公頃、公園不足10.60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2.43公頃、停車場用地不足8.17公頃;又本計畫區劃設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及廣場等用地(無劃設體育場所),合計面積8.07公頃,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面積41.61公頃)之規定,故請桃園市政府妥為調整補充並納入計畫書載明。
(二)上述文中小用地不足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重新檢討未來學校用地之需求,並補充各文中小學區通勤半徑資料。
- 六、交通系統:
(一)據道路系統現況分析本計畫區主要道路包括介壽路(台4線)、和平路、建國路等常造成交通瓶頸,目標年狀況恐將更為嚴重,故請補充相關道路服務水準分析資料,研提區域交通減輕與改善方案、交通疏導動線及預估交通改善後之周邊道路服務水準變化情形並洽交通局妥為檢討修正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補充本計畫區之交通路網圖,並檢討考量捷運線於本計畫區設置車站用地之區位與需求,除妥為預先因應,並研提相關交通影響評估(包括區域交通減輕與改善方案、停車供需、…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既成道路: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 八、都市防災計畫:
(一)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含自然及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二)除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外,並請針對地方特性(埤塘、灌溉水路、雨污水、生態池、滯洪池…等水路紋理等)洽相關單位妥為規劃防災救災設施,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必要時並作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之調整。
- 九、整體開發:請市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9年11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90809844號函修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 十、環保設施: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一、涉及本會第819次會審議:「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案」之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第三點,先行納入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審視後,再交由原專案小組續審。」(如附錄一)事項,經市政府補充說明如下,故本案專案小組同意上開工業區變更案交由原專案小組續審。
(一)經桃園市政府審視上開工業區變更案符合目前刻正審議中之「桃園縣工業區策略規劃暨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原則」。
(二)上開工業區變更案所提之未來整體構想圖、交通動線規劃、公共設施劃設及人口之引進,大致符合本次通盤檢討訂定之檢討目標與方向。
十二、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二)本案審議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三、有關變更內容涉及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桃園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十四、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桃園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五、以下各點請市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資料或補正:
(一)案名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
(二)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如后表一、表二。
十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表三。
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10年配合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計畫年期,予以調整。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目標年,建議修正本計畫區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15年。。
22計畫區西北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區內屬於八德市大福段之土地(9.34)本計畫農業區(0.42)調整計畫範圍本次檢討依桃園縣政府建議,據行政轄區調整計畫範圍,即將原「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區內屬八德市行政轄區之部分住宅區、農業區、綠地、高速公路用地及道路用地,面積合計9.34公頃,納入本計畫範圍;另屬桃園市行政轄區之農業區(0.42公頃),於93年9月8日「桃園市都市計畫」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業已劃歸桃園市都市計畫範圍,本次檢討配合辦理。
備註:
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區內屬於八德市大福段之土地包括:住宅區(2.27)、農業區(6.19)、綠地(0.05)、道路用地(0.05)、高速公路用地(0.72)。
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案涉及部分「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附帶條件執行,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故不依行政轄區調整本次計畫範圍,以資妥適。
33計畫區西北側農業區(0.09)道路用地(0.09)本案係為連接由原「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納入本計畫區之道路,調整變更部分農業區為8公尺寬計畫道路,作為聯繫桃德路西側往內壢之交通路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市政府補充變更理由、道路現況及規劃原則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44計畫區北側,第一鄰里細部計畫區東側住宅區(0.12)道路用地(0.12)1.本案由桃園縣地政局提出,變更範圍為私有地。
2.第一鄰里細部計畫區臨國道三號南北兩側之8公尺寬道路,因有建物阻隔,無法與細部計畫區外之15公尺寬計畫道路(大福街)連結。
3.本次檢討將國道三號南北兩側之8公尺寬道路,自桃德維持原計畫。
理由:
經該府交通局評估,國道2號橋下之平面道路可提供當地居民進出之使用,基於維護地主原有權益,建議維持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路向東延續至大福街,使道路系統更趨完整並符合現況發展需求。
備註:
變更範圍:八德市清溪段437、438、439、480、481、562、727、728地號全部及部分440、468、469、477、478、479、482、561地號等土地為準。
原計畫。
55計畫區東南側,第三鄰里細部計畫區東北側住宅區(0.02)人行步道用地(0.02)1.本案由桃園縣地政局提出,變更範圍為縣政府管理之抵費地,現況地下已埋設下水道管線相關設施。
2.為處理第三鄰里細部計畫區內之雨、污水下水道管線路徑,建議調整變更部分住宅區為人行步道(原為重劃區,寬約4公尺、長約40公尺),地上鋪設人行地磚,地下供埋設相關管線設施使用。
備註:
變更範圍:八德市中路段2737及2736地號2筆土地為準。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6計畫區東南側,第三鄰里細部計畫區西北側住宅區(0.01)人行步道用地(0.01)1.本案由桃園縣地政局提出,變更範圍為縣政府管理之抵費地。
2.變更範圍現況為既有巷道,供公眾交通使用,係聯繫計畫區外之道路,建請調整變更部分住宅區為人行步道,使符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現況發展需求。
備註:
變更範圍:八德市中路段2753-1及2760-1地號2筆土地為準。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77計畫區東南側,第三鄰里細部計畫區東側公園用地(部分公三)(*)住宅區(*)1.本案由桃園縣地政局提出,變更範圍為私人所有,現況有合法建物。
2.第三鄰里市地重劃區業依細部計畫開發完成,變更範圍分別位於重劃區之「公三」公園及毗鄰住宅區內,惟其座落於「公三」公園重劃區內之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二分之一,無法以土地分配,故應以現金補償,而現有建物應予拆除;但建物經拆除後,剩餘部分無法使用。
3.為保障民眾權益及不妨礙公園完整性,建議調整變更部分「公三」公園為住宅區,剔除變更範圍於市地重劃外。
備註:
1.變更範圍以八德市中路段2719地號1筆土地為準。
2.變更範圍面積為27㎡。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且免予回饋,惟請補充免回饋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8人1計畫區西側機關用地(機四)(0.02)住宅區(0.02)附帶條件:土地所有權人須以30%的土地計算回饋金(以毗鄰住宅區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且須於本計畫公告前繳納完竣,始同意變更為住宅區。
1.現有機關用地(機四)圍牆範圍未位於變更範圍土地上。
2.變更範圍土地為私人所有且需地機關無使用計畫。
備註:
變更範圍:八德市下庄子段1-395地號土地。
1.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將該機關用地主管機關同意不需再使用該土地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
2.本案應於核定前,將土地所有權人與市政府簽定之捐贈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8計畫區南側、文小三(大成國中)西側商業區(0.01)住宅區(0.05)學校用地(部分文小三)(0.05)住宅區(0.05)學校用地(文小三)(0.01)學校用地(文小三)(0.05)住宅區(0.05)學校用地(文小三)(0.05)1.配合重製展繪疑義會議之建議,依現行都計線展繪,並納入通檢依符合現況之地籍線變更。
2.依大成國中提供校方土地管理範圍,套繪文小三西側邊界,調整部分住宅區、商業區為學校及調整部分學校為住宅區,以符現況發展及維護土地所有人權益。
備註:
變更範圍:八德市大成段89、90、91、92、221、227、228、234、235、240、241地號全部及部分93地號等土地為準。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9計畫區北側、機一西側住宅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1.本案係思源街連接介壽路口,現況已沿現有建物通行,與計畫道路稍有出入。
2.經查思源街口南側,部分屬合法建築(前程段11地號為非法建物、前程段12地號為合法建物);北側空地(前程段8地號)屬公有地。
3.在不妨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都市計畫整體發展,擬調整變更部分住宅區(27.64㎡)為道路及變更部分道路(34.70㎡)為住宅區,以符現況發展需求。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且免予回饋,惟請補充免回饋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11計畫區北側機關用地(機一)(14.34)學校用地(文中二)(2,5)住宅區(7.05)電信專用區(3.14)變電所用地(0.58)學校用地(文小五)(2.0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7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61)道路用地(2.68)開發方式:以跨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8月12日完成公司民營化,本機關用地配合本次通盤檢討納入檢討變更。
2.配合本計畫區用電所需,劃設變電所用地。
3.本計畫區內大成、大勇、大忠三處國小,均有校舍校地飽和壓力,本地區有新設學校之需要。
4.文中二用地無使用計畫,為避免土地閒置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併入檢討變更。
5.配置本地區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修正如附圖、表一。
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區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6.以跨區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12計畫區北側、東勇北街西側農業區(6.16)住宅區(3.29)住宅區(再發展區)(0.53)加油站專用區(0.09)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0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38)道路用地(0.87)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1.本農業區為原機關用地(機一)、國道2號及東勇北街所包圍,區內部分土地已非作農業使用,配合原機關用地(機一)整體規劃開發。
2.配合現況已作加油站使用土地劃設為加油站專用區。
3.配置本地區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
維持原計畫。
理由:
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府考量周邊農業區應配合重大建設計畫整體發展,故本案農業區暫不予變更。
1310計畫區中心文小一西北側、忠勇街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配合重製展繪疑義會議之建議,依符合現況之地籍線展繪並列變更案。
照市政府意見修正通過(面積為0.005公頃)。
1411計畫區南側、機六北側重慶街「丁」字路口住宅區(*)道路用地(*)配合重製展繪疑義議會議之建議,依都計線展繪,並以C272-C273連線展繪納入通檢變更。
備註:變更範圍為7.55㎡。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512計畫區南側,工五西北側與住宅區分區界工業區(0.06)住宅區(0.06)依都計線展繪,並以地籍線連線展繪,參考土地權屬納入通檢變更。
照市政府意見修正通過(面積為0.02公頃),且免予回饋,惟請補充免回饋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1613全計畫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有效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維護良好生活環境品質,故新增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退縮建築之規定、有關申請基地開發或建築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規定及設置機車停車位之規定;另明訂工商綜合區之強度規定,參見表十九。
詳附表二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原條文本次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及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配合內政部93年3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2876號令發布修正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50%。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50%。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工商綜合專用區(一)供購物中心分區使用部分,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60%。
(二)供停車場暨公用設備及設施使用部分,其作立體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地面層以上之容積率不得大於560%。
1.新增條文2.將89年4月17日發布實施「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工商綜合區、生態綠地)」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納入。
照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建議刪除。
理由:「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工商綜合區、生態綠地)(修訂部分用途及管制規定)案」業經本部都委會101年3月13日第775次會審議通過。
- 四、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 五、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條文編號。
- 六、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土地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規定管制,但不得作第1項第5款之使用。
配合新增劃設分區增訂管制條文規定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之調整,本條文刪除。
原條文本次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條文編號。
- 六、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 八、學校用地(含國中以下)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修訂原條文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新增文中小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優先作停車場使用,並調整條文編號。
- 七、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條文編號。
- 八、電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刪除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條文編號。
- 九、變電所用地之興建設計,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4公尺後建築,退縮部分應予美化。並採室內配置,不得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並配置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十、變電所用地之興建設計,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4公尺後建築,退縮部分應予綠化美化。並採室內配置,不得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都市使用,並配設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條文編號。
十一、公告為歷史建築物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維護保存,未來僅得整建不得改建。
1.八德市中正堂(大華段91、94-2、450-1地號等3筆土地)已於96年9月29日公告為本縣歷史建築。
2.為確保歷史建築物保存,增訂管制條文規定。
除備註欄第1點刪除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條文編號。
- 十、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獎勵規定,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除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修訂,調整以不超過基原條文本次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理,故刪除原條文規定。
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一、依第十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
ΔFA=S*I;A:基地面積。
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I:鼓勵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商業區:
I=2.89-1.0(二)住宅區、機關用地:
I=2.04-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增加興建樓地板面雞獎勵規定,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故刪除原條文規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AS/AS/原條文本次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十二、依第十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四點規定核算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125%。
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增加興建樓地板面雞獎勵規定,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故刪除原條文規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本次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1.新增條文。
2.新增桃園縣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1.新增條文。
2.新增桃園縣計畫區內住宅區及商業區停車空間規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但因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裝卸位、現有道路、車道及私設通路,致實際空地未達法定空地之二分之一者,則僅限實際空地須種植花草樹木。
修訂原條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條文編號。
十六、本計畫區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中華電信小大湳基地台暨周邊農業區及原文中二用地)內建築基地申請開發建築時,應於發照前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時亦同,但未變更外觀、建築配置及建築面1.新增條文2.為型塑整體開發地區整體意象及環境景觀,新增都市設計之規定,以透過都市設計審議機制予以管制。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之調整,本條文修正如下:
十五、本計畫區新增整體開發地區(原機一)內建築基地申請開原條文本次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積者不在此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依本管制要點精神另訂詳細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作為審議依據。
發建築時,應於發照前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時亦同,但未變更外觀、建築配置及建築面積者不在此限。都市設計審議必要時得依本管制要點精神另訂詳細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作為審議依據,並依本計畫都市設計準則辦理。
十七、本計畫區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中華電信小大湳基地台暨周邊農業區及原文中二用地)最小建築基地開發規模依附圖規定辦理。
1.新增條文2.為塑造優良之住宅生活環境,規定住宅街廓最小建築基地開發規模。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之調整,本條文修正如下:
十六、本計畫區新增整體開發地區(原機一)內住宅區,其最小建築基地開發規模為不得小於1,000平方公尺。
十八、細部計畫未訂有退縮、停車空間等規定者,除照本要點規定外,其餘照細部計畫規定辦理。
1.新增條文2.納入97年7月10日公告實施之條文訂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修訂原條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調整條文編號。
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計劃區北側「機一」機關用地(部分機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陳情將部分八德市小大湳電台基地,由原擬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不作第五款使用)」,惟因電信科技日新月異,機房設置所需空間大幅縮檢,爰擬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得作第五款使用)」,未來除續作電信本業使用外,部分空間將適度予以活化。
懇請本次檢討能納入考量同意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得作第五款使用)」。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基地臨介壽路,未來有捷運綠線經過,有其商業需求。
2.配合變更內容第11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整體開發方式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
2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計劃區西南側「機三」機關用地
- 一、大湳地區人口逐年增加,目前大湳分隊現有辦公廳舍及車庫老舊狹窄,無法再進駐人員及容納較高效能之特種車輛,嚴重影響八德市大湳地區消防救災救護。又八德市公所為強化其市民活動空間需要,將額外興建地上1層供其市民活動使用。故為維護此地區縣民生命財產安全,降低災害發生時之損害,及提高民眾生活品質,時有迫切需要遷建本局大湳分隊及興建八德市里民使用場所之需要。
- 二、機三土地面積為1.34公頃,惟本縣消防局為興建大湳分隊需要,經與國防部軍備局協商獲得共識,准予將上列土地其中1325.01平方公尺供本縣消防局及八德市公所使用(分割後地號為八德市廣隆段1261-1、1262-2地號),因上開地號土地目前為軍事機關使用,致本縣消防局無法取得上開地號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而無法辦理上開土地撥用。
- 三、鑒於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本懇請考量現有情況,且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已與國防部軍備局協商獲得共識,准予將上列土地其中1325.01平方公尺供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及八德市公所使用。將機三之使用用途標示增列為機關用地(供陸軍單位、消防局、市公所使用),以符合實際需求。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配合現況需求,調整變更「機三」機關用地使用用途,增列為機關用地(供陸軍單位、消防局、市公所使用),以符合實際需求。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局職責,且本案為當地仕紳、民意代表及民眾所期盼,本縣消防局亦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為利本案預算執行順利並如期完成興建作業。
3張俊誠君等22人計畫區西側文小四用地
- 一、文小四係於75年4月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計畫區西北側農業區變更劃設為第一住宅鄰里(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所配設之文小用地。
- 二、91年3月第一鄰里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以「文小四用地係供八德大湳地區使用,若僅由第一鄰里負擔用地取得之成本,不盡合理」為由,變更開發方式為以「徵收方式」開發。
- 三、據悉第二鄰里文中二預定地,突破性地由桃園縣都委會通過變更為住宅區,此部分多出來之公有市地重劃土地,足以重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文小四預定地,並且充分消除文小四國小預定地僅由第一鄰里負擔用地取得成本之不合理情事。
- 四、建請重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文小四預定地,希望與同學區之文中二預定地地主,相同享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用地的權利。
- 五、文小四開發問題已延宕30年,造成地主權益巨大的損害,縣政府還在同學區另外增加文小五用地。如果政府評估無需利用文小四興建國,請儘速比照文中二預定地,將文小四預定地變更為住宅區。
懇請本次檢討能將文小四用地重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文小四用地,業已提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月19日第15屆第23次會議審議,維持原計畫,未來配合周邊發展,再檢討用地取得及開闢事宜。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
4邱杞堂君等5人計畫區北側國道2號兩側計畫道路用地因變更計畫道路,致使土地及建築物將被徵收,請求保留不予徵收(大福街20號、42號、大福街38巷1號、3號、5號等處)。
懇請本次檢討請求保留不予徵收。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本案為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經本府交通處評估,國道2號經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4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拓寬後,橋下兩側將各留設6公尺寬平面道路,可供連結東西向使用。建議檢討取消本變更案,並納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5八德市大宏里辦公處計畫區西側工業區(工乙三)大明街單號、桃德路166巷、184巷、193巷、179巷、153巷、155巷、141巷、127巷、113巷、99巷、85巷均為集合住宅而興建於工業用地上,因稅率等因素,經里民反應可否將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
懇請本次檢討能納入考量同意變更為住宅用地。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本計畫案於65年5月31日公告實施至今均規劃為工業區,未變更為其他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經查陳情位置之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為79~81年間,主要用途為廠房、倉庫、辦公室、防空避難室、單身宿舍及人行道等,非為住宅。建議請陳情人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本案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6曾秀珍、呂婉寧、譚季沄永福段444、444-1、458、458-1、458-2地號共5筆(八德市大千里永
- 一、永福段444、458地號2筆土地使用分區為4米人行步道及道路用地,永福段444-1及458-2地號2筆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永福段45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鄰里公園兼而同遊樂場用地。
- 二、現況自84年起即已開闢為兩側皆設有巷口截角之永福街156巷之8米巷道,附近鄰里人車多數由至進出通行,且永福街158號及156
- 一、為求符合現況,擬請將原之部份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4米人行步道、住宅區土地,即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陳情位置雖臨近義勇街(通往國道2號),惟附近街道均為6~8米寬非主要交通要道;且東側為住宅區,西側為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福街156巷1、3、5、7、9號及永福街158號巷1至9號1樓紹有多家店舖進出,為求符合現況,擬請變更為8米巷道之道路用地。
相關之部份444、444-1、部份458、458-1、458-2地號等5筆土地變更為8米巷道之道路用地。
- 二、另所有權人院不增政府財政下,以容積移轉方式捐贈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若於此開闢8米道路,未來該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將四面臨路,有其安全性之顧慮,建請保留街廓完整性。
2.請先取得陳情變更地號土地周邊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以免影響其他人權益。
7余丙焜同福段5地號等25筆及大仁段705地號等3筆該地段為農業區,但未有耕作之使用,大部份土地沒有使用,且雜草叢生。
建議變更農業區為宗教區,作為遷移慈保宮之基地。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基地非為慈保宮所有,且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8桃園縣政府中正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歷史建物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登錄為歷史建築。
建議同意採納理由:
擬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增列有關歷史建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之規定辦理條文。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9鄭銀福、黃進欽、溫許秀會景雲營區(機三)開發供全民休閒、體育或藝文展演場所,提升生活品質。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如軍備局未有使用計畫時再檢討畫設。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陳10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北景雲營區(機三)「北景雲營區」列管廣隆段1261-1、1262、1262-2地號等4筆土地,面積1.424867公頃,原預劃作為職務宿舍使用。
- 一、因桃園縣消防局為大湳消防分隊用地需要,其中廣隆段1261-1、2162-2地號等2筆土地,面積0.132501公頃,經「國軍營地移管及釋出審查政策小組」第14次會審查結果,同意撥交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使用。
- 二、另廣隆段1261、1262地號等2筆土地,面積1.292366公頃,奉國防部軍備局指示,目前配合國軍「精粹案」組織調整及行政院活化政策指導,建議其使用分區由原「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俾利檢討納入「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清冊,處分得款挹注基金財源。(102年4月15日備北工營字第1020002793號函)
- 一、廣隆段1261-1、2162-2地號等2筆土地(0.13公頃),同意撥交消防局使用。
- 二、建議廣隆段1261、1262地號等2筆土地(1.29公頃)變更為住宅區。
- 一、併同人陳2。
- 二、建議不予採納,維持原計畫。
理由:
另針對桃園市轄區國軍土地進行專案檢討。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人陳1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21日信管規字第102000020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