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31-討論事項-第7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31
案件id
MOI通檢重建專20164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月3日第22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103年11月25日府經城字第103021904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孔委員憲法、張委員馨文、林前委員志明及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3年12月16日及104年5月27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於104年12月30日府經城字第1040242794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採納嘉義縣政府105年4月20日府經城字第1050076542號函說明,故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八案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本案除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1案部分,詳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嘉義縣政府104年12月30日府經城字第1040242794號函送補充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竹崎鄉公所全計畫區
- 一、懇請鈞府撤銷「變更竹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請鑒核。
- 二、說明:地方民眾反應此次通盤檢討未全面考量竹崎鄉都市計畫整體發展,為避免妨礙竹崎鄉未來發展,懇請鈞府撤銷旨述提案。
1、建議未便採納。
2、本計畫辦理緣起係民國98年8月莫拉克颱風在南部各縣市帶來嚴重水患,本於災後重建補助計畫進行專案通檢作業,主要因本計畫多年來地形地貌有所變遷,與現行都市計畫紙圖恐有多處不符,為免妨礙民眾權益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執行與管理作業,故進行地形重測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係以國土保安與復育之理念,配合新測地形與數值都市計畫重製圖為依據,重新全面檢討土地使用計畫,並研擬整體防災策略,強化本計畫區防災機制。
3、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改由縣府辦理,後續皆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公告徵求意見、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作業,均向民眾說明計畫內容,相關書面意見嗣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6次會議審竣,目前本計畫已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完成審議,本案通盤討作業已執行多年,故為免影響民眾權益,建議不宜逕自撤案。
4、建議竹崎鄉公所提出具體明確發展計畫,本府將協助納入計畫。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3年12月16日及104年5月27日):
竹崎都市計畫於民國63年9月公告實施,其後曾辦理過兩次通盤檢討,分別為民國72年7月、88年3月所公告實施之第一次及第二次通盤檢討;民國98年8月莫拉克颱風造成嚴重災情,尤其在南部各縣市帶來嚴重水患,在國土保育為先之理念下,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辦理相關都市計畫作業,本計畫區雖於莫拉克風災期間未受損害,考量國土保安與永續生態之理念,仍應重新全面檢討並研擬整體防災策略,故進行本計畫區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另考量現況地形多年來有所變遷,與現行都市計畫紙圖有多處不符,因此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辦理本計畫區之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製後計畫面積為187.61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請嘉義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產業活動,整合各該相關指導建議,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
(二)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三)請縣政府補充有關竹崎鄉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及公共設施之分析資料包括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及國道第二高速公路通車後對竹崎鄉之觀光產業、交通系統串聯及都市發展之影響等項目,並提出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 二、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8,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20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4.0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惟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本計畫區內尚無公有土地可供劃設補充,且於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3案,已酌予增加公園用地,又計畫區四周均為空曠林地,故同意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三、都市防災計畫:本計畫區位處「九芎坑斷層」之敏感範圍內且本次通盤檢討係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辦理相關都市計畫作業,故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針對竹崎鄉之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九芎坑斷層」位置及參據本部營建署建立之「臺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內容作詳細比對與套繪,並就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調查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研訂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的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污染大於容受的嚴重課題,故請配合竹崎鄉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並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並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及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 五、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六、社會福利設施:依計畫書記載本區人口結構型態屬於高齡少子化,故請補充有關老年化指數,以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並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七、本計畫區擁有獨特且豐富之自然景觀資源,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綠色觀光主軸,除可保護自然生態、創造休閒觀光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 八、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嘉義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附表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如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三。
- 十、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包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十一、本案請嘉義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俾供大會審議參考。
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編號原編號現行計畫新計畫一一計畫年期94年125年依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法,修正計畫年期至民國125年。
配合已公布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年期,故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5年。
都市計畫圖重製紙圖(比例尺1/1000)重製後數值圖(比例尺1/1000)原計畫圖為紙圖不便適用執行,本次配合地形重測及重製疑義作業,並依會議決論經嘉義縣政府公告審議成果,變更本區都市計畫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依重製作業成果修正計畫範圍面積及各項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畫面積187.61公頃、表十計畫面積187.60公頃、表十1、本次係經重製疑義作業,經嘉義縣政府審議成果公告後,配合變更本區計畫面積及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2、本計畫區經重製作業完成後,有關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面積,將依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成果面積為準,作為檢討依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六用地(竹崎地政事務所)北側農業區0.01公頃機關用地(機六)0.01公頃1、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1案(編號A2-1)會議結論,按地籍(竹崎地政事務所)提列變更(變更面積分別為農業區63.28m2、工(乙)15.29m2及機六6.73m2)。
2、參考變更地籍:公園段547、548、549、550地號。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地籍「公園段」係為誤繕,同意修正為「和平段」。
乙種工業區0.00公頃機關用地(機六)0.00公頃機關用地(機六)0.00公頃乙種工業區0.00公頃機二用地西北方75公尺處人行步道公園用地0.00公頃住宅區0.00公頃1、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3案(編號B3-1)會議結論,按地籍提列變更(變更面積分別為公園用地7.89m2、住宅區13.00m2及廣場兼道路用地使用14.75m2)。
2、參考變更地籍:公園段674、674-2、674-6、678、679、683-3地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0公頃廣場兼道路用地使用0.00公頃道路用地(人行步道)0.00公頃住宅區0.00公頃公一用地南側一號計畫道路河川區0.13公頃道路用地0.13公頃依據重製疑義作業第11案(編號G5)會議結論,依據竹崎大橋橋面中心線順勢南下銜接中心樁C47展繪,作為變更都市計畫線繪製基準(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面積15.14m2)。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公園用地(公一)0.06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河川區0.09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農業區0.03公頃兒二用地西側15公尺處住宅區0.00公頃廣場兼道路用地使用0.00公頃1、依據重製疑義作業通案一A類(編號通案一-A3)會議結論,按地籍提列變更(變更面積為47.97m2)。
2、參考變更地籍:公園段753地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西南側二號道路道路用地0.15公頃河川區0.15公頃本案係為鄉公所陳情意見,經查2號道路為原二通計畫變更第七案(增設部份路段及拓寬為20m),係為配合二高竹崎交流道設置之外環道路,惟現已於計畫區外南側另闢外環道路銜接;考量2號道路已無原規劃機能,且銜接道路多為農業區使用,為便道路系統整體流暢及避免拆除既有建物周全民眾權益避免爭議,本次變更2號道路20m寬為12m,以符合使用。
參據竹崎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道路係為竹崎鄉生活圈道路系統,為利道路系統流暢,建議將寬度修正為15公尺;故請縣政府及鄉公所依照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後,提大會討論決定。
1.本計畫道路納入生活圈道路系統規劃之相關資料及示意圖。
2.原計畫道路(寬度由12公尺變更為20公尺)劃設之理由及必要性。
3.標繪既成道路及計畫道路寬度與建築物現況(含層數)暨發照情形資料。
道路用地0.45公頃農業區0.45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鐵路用地0.00公頃竹崎高中北側、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32公頃學校用地(文中)0.32公頃1、本案係公告徵求意見期間竹崎高中陳情意見,為配合用地需求變更公園段117地號,納入學校用地範圍。
2、另檢核竹崎高中權屬範圍配合調整變更東側部分農業區。
3、參考變更地籍:公園段117地號1.經查文中用地現況為竹崎高中使用,故除將本計畫區(包括本案)之學校用地(文中)一併修正為:學校用地(文高),以符實際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參據縣政府提供資料顯示,現有竹崎高中使用範圍內,仍有部分私有土地尚未取得,故請補充並將本案之取得方式及經費來源,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人陳竹崎鄉和平段1311地號三福宮農業區0.01公頃宗教專用區0.01公頃本次檢討依現況實際使用及其寺廟登記資料,變更三福宮廟本體建築範圍為「宗教專用區」使用,變更面積為58平方公尺。
本案除變更面積誤缮部分,同意照縣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修正為72.11平方公尺,並符合該縣規定免回饋原則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電力事業用地西側住宅區與鐵路用地間之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09公頃廣場兼道路用地使用0.09公頃1、現行計畫僅劃設本變更位置前段區域為人行步道,建議後段(道路用地)配合變更為人行步道,以延續整體道路系統。
2、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66次會議決議,變更本計畫區內劃設人行步道為「廣場兼道路用地使用」,故配合修正本案變更內容。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園用地(公一)南側範圍公園用地(公一)0.07公頃住宅區(附)0.07公頃本案為人民陳情意見,共計9筆土地併案辦理,考量區位、地形及現況使用,同意採納變更為住宅區,惟須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標準規定為附帶條件,如下說明:
(1)回饋比例: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提供30%土地為回饋比例。
(2)回饋方式:基於本案變更範圍腹地狹小恐無法提供土地作為回饋,得以代金抵充抵繳,其計算方式依所需回饋之土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最近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折算代金,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繳納代金=所需回饋之土地面積x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最近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3)回饋對象:代金繳納對象為嘉義縣政府,繳收之代金得成立「城鄉發展建設基金」,專供本計畫內相關建設等之用。
(4)回饋時程:本案土地所本案維持原計畫。惟請縣政府納入刻正辦理中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一併考量。
有權人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代金繳納。
(5)參考變更地籍:公園段828-1、828-2、832、832-2、829-1、830-1地號及公園段826、827、830地號之部分範圍。
公二東側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停一)1.00公頃公園用地(公三)1.00公頃本案鄉公所已於現地興闢親水公園設施使用,且區內停車使用多利用西南側河床沙地已建之停車空間。考量現況使用及區位適宜性,本次變更為公園用地(公三),且應提供適當停車空間供鄰近地區使用或視未來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興建公共停車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批發市場東側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2公頃住宅區0.02公頃1、本計畫區內現行劃設之人行步道用地,在現行法令規範與交通、民眾建築使用產生業務執行與實質使用之疑義,本次考量本計畫區都市紋理特質、維護巷弄文化之理念,針對現況使用合理性、適法性與後續路網需求,研擬變更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之可行性。
2、本案範圍有建物,且南北側皆有計畫道路,本路段實尚無道路通行使用之需,考量民眾權益並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6次會議決議變更本案人行步道用地為住宅區。
3、變更範圍內涉及公共設施回饋,依「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本案之人行步道用地具有批發市場用地與住宅區隔離及防災功能,故將變更後之「住宅區」修正為:「廣場兼道路用地使用」。
五-本計畫區內人行步道用地(除變第十四案範圍)人行步道用地1.23公頃廣場兼道路用地使用1.23公頃本計畫區內現行劃設之人行步道用地,在現行法令規範與交通、民眾建築使用產生業務執行與實質使用之疑義,本次考量本計畫區都市紋理特質、維護巷弄文化之理念,針對現況使用合理性、適法性、後續路網需求及民眾權益為變更原則,並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6次會議決議變更本計畫區內人行步道用地為「廣場兼道路用地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本次勘查、災害歷史、環境敏感潛勢分析結果,針對區內高敏感潛適範圍及實際使用需求修訂本管制內容,並配合生態防災面向增訂綠化、透水等指標。
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討論。
七-更正原計畫書圖所載斷層名稱,並刪除原都市計畫圖標示斷層線位置。
依據102年10月1日及102年12月3日中央地質調查所函示本區內為「九芎坑斷層」經過,原計畫所載「桐樹湖斷層」未列入活動斷層且位置非位於區內,另表示提供圖資比例係為1/50,000,不宜套疊於其他比例或工程圖,故依嘉義縣都委會第226次會議決議,除修正斷層名稱為「九芎坑斷層」,並刪除原都市計畫圖所載斷層線位置,避免民眾與相關單位作業疑慮。
1.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避免造成斷層位置圖資套疊疑義,故除請縣政府將主管機關(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活動斷層位置示意圖資料並標示計畫區範圍,補充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中央地質調查所函「…提供圖資比例係為1/50,000…」係為誤繕,同意修正為「…提供圖資比例係為1/25,000…」。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新計畫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 五、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調整條文條次順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 六、(增訂)電信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如下列規定:
(一)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二)電信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得作下列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路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新計畫條文(本次變更(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1(網路加值服務業;(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3(資料處理服務。
3、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2(電信器材零售業;(3(電信工程業;(4(金融業派駐機構。
- 七、郵政專用區(一(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二(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0、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1、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0)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1)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2)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提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新計畫條文(本次變更(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訂(
- 八、為滿足計畫區內停車需求,河川區於非洪汛期間無安全之虞時,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兼供停車空間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 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國小、國中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 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文中用地得供高中使用。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8案,將條文修正為:「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文小用地、文高用地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 七、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零售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批發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十一、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零售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批發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刪除(調整條文條次順序至第五條。-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皮面積。但以下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設置、公益性設施及避難空間,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除將獎勵容積之上限修正為2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過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興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3、開發基地或建築物留設避難空間供公眾緊急避難、安置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 十、電力事業用地及電信專用區之管制如下規定:
(一)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O。
(二)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O,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路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a)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b)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十三、電力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新計畫條文(本次變更(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及學員宿舍等;(c(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d(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a(網路加值服務業;(b(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c(資料處理服務。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a(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b(電信器材零售業;(c(電信工程業;(d(金融業派駐機構。
十一、郵政專用區(一(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O。
(二(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0、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1、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0)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1)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2)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4)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提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調整條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新計畫條文(本次變更(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至少留設1/1種植花草樹木綠化環境,且法定空地透水率應符合「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計算標準;公有建築或公共設施應參考「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立體綠化規定,於屋頂、陽台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十五、為有效管制都市整體風貌及有效加強都市防救災機能,建築基地興闢應留設建築退縮及停車空間設置,相關規定如下:
(一(建築退縮規定使用分區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1.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
2.如有設置圍牆之需要,圍牆應至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3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分區1.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
2.如有設置圍牆之需要,圍牆應至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3公尺。
(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者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新計畫條文(本次變更(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訂(十六、為因應本計畫區位處「九芎坑斷層」之敏感範圍內,計畫區內建築若有涉及改建、修建、增建及新建行為,需依相關法規辦理,以有效防範震災造成損害。
考量增加都市防災措施之必要性,除請於條文末段增列:「並應加強設置防災避難設施。」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十七、為提升都市保水性能及有效達到防救災目標,建築基地之實際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法定最大建蔽率加10%。
現行建築法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故將本條文刪除。
--(增訂(十八、計畫區內各公有建築基地、公共設施用地皆應設置兼具水景、滯洪之雨水調節滲透設施。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十九、計畫區內公園用地得供生態、滯洪使用,其中公三用地應附帶提供適當停車空間供鄰近地區使用,未來視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僅得供興建停車場使用。
另精算綠覆面積及透水率應符合「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計算標準,並採生態工法整體規劃,鋪面應以透水設計為原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新計畫條文(本次變更(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訂(二十、為達示範之效,公共(有(建築物新建、改建其所有或管理機關鼓勵設置節約能源設施或綠能設施,並鼓勵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設備。前項所稱綠能設施或設備係指下列:
(一(屋頂綠化:在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供以綠化。
(二(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其高度為2公尺以下,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及高度計算。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竹崎鄉公所計畫區西南側二號道路
- 一、依據鈞府公告徵求意見暨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綜理情形綜理表人陳3(原變八)辦理情形。
- 二、本所陳情意見:
「未開闢的2號道路原計畫為20m,變更為15m」經規劃單位辦理情形旨揭道路變更為12m,為便道路系統流暢希由12m變更為15m,是否可當。
- 三、檢陳說明一之影本供參。
1、同意採納,併變更內容第八案(新編號第八案)、人陳第3案賡續辦理。
2、本案係公展期間鄉公所陳情意見(人陳第3案),經查2號道路為原二通計畫變更第七案(增設部份路段及拓寬為20m),係為配合二高竹崎交流道設置之外環道路,惟現已於計畫區外南側另闢外環道路銜接,原計畫2號道路規劃20m已無原規劃機能,故有檢討道路寬度必要性。
3、本段道路沿側多為農業區使用,南北向路段現況為12m寬、東西向路段則未開闢,為符合現況使用及避免拆除既有建物周全民眾權益避免爭議,故變更2號道路20m寬為12m,係為變更內容第八案之變更考量理由。
3、本次重新檢討依竹崎鄉公所意見變更為15m寬度亦無拆除既有建物之疑慮,且符合鄉公所主張道路完整流暢之需求,故修正2號道路為15m寬,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內容。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8案討論。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竹崎鄉公所公園段279、323地號本所擬興建新辦公大樓,基地座落嘉義縣竹崎鄉公園段279、323地號兩筆。(地號279面積為1663.13m2,使用分區:機關用地;地號323面積為159.97m2,使用分區:住宅區)合計:
1823.1m2。
因本案基地坐落於兩種使用分區上,且公園段323地號所有權屬本所,為利空間規劃及使用效益,擬辦理變更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
建議意見:將公園段323地號使用分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同意採納,考量配合竹崎鄉公所新建計畫,為符合土地計畫管用合一,本次變更公園段323地號為機關用地。
為維都市計畫之完整性,且參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並不影響鄉公所之整體使用,故未便採納。
3羅永山和平段1207地號道路用地(人行步道)1.嘉義縣竹崎鄉都市計劃係於民國63年9月6日實施,陳情人名下所有之竹崎鄉和平段1207地號土地經編定為住宅區內計劃道路用地。
2.該筆土地自都市計劃實施至今已逾40年,因礙於法令限制均無法開發使用,而且該區域亦無使用該筆土地作為道路的需要,或需仰賴該筆土地作為出入往來通行的需求。
3.附近有緊鄰的雙線道路民生路供人車通行,沒有通行上的疑慮。
4.該筆土地面臨台三線公路,乃屬精華土地,卻因土地編定上的限制讓這筆土地延宕40年無法開發利用,似乎有違逆地儘其利的原則。
5.惠請鈞長准予將該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以期能有效的發展及利用該土地,讓這塊土地能融入發展行列而共同繁榮這段街道。
未便採納,係考量整體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防救災安全,建議配合本次變更草案內容第15案辦理(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