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31-審議事項-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31
案件id
pgQm8o
概要說明
- 說明:
1.依內政部營建署102年3月19日召開旨案部都委會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辦理。
2.因電信科技日新月異,機房設置所需空間大幅縮減,為提昇房地資產活化機會,建請將旨揭電信專用區(位處基地東北側,面積較大者)調整變更為「住宅區」,至基地西側臨介壽路之電信專用區,則維持得作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使用。
3.至本案未來建請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應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
將電信專用區(位處基地東北側,面積較大者)調整變更為「住宅區」,至基地西側臨介壽路之電信專用區,則維持得作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使用。
部分採納。
理由:
1.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1案辦理。
2.依本府都市發展局(原城鄉發展局)103年10月3日邀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府相關單位共同研議,提出修正方案以機一(13.99公頃)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公共設施用地負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擔40.81%,總費用負擔35,193萬元,預估平均重劃總負擔比為44.13%,可行性評估並經地政單位認可;另捷運系統用地0.35公頃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人陳李榮哲君機四、機五用地1.請勿將吾等所有座落桃園縣八德市大湳都市計畫區「機四及機五用地」變更為公園(兒)用地或其他不利於地方發展及損吾等權益之用地。
2.請將機四及機五用地,納入這次檢討中變更為商業區用地。如說明:
(1)吾等所有土地:原(前)地號八德市下庄子段1-3、1-530、1-935、1-934、1-531、1-961、1-532重測後為八德市興隆段7、8、9、10、11、12、13等七筆。其中7、10、11、12、13等五筆地號土地為機四及機五用地範圍。如附件1.地號地圖對照表。因軍方早年徵收程序不當,已無使用權,更不再阻礙都市計畫,全部恢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下。如附件塗銷使用權註記。本案土地長期被佔吾等受屈,實夠可憐,不願再受辱於被變更為公園(兒)之用地,或不利於都市之發展及美觀或損於吾等權益之用地,表堅決反對。
(2)軍方德政:依101年2月8日協調會記錄:辦理和解,不在阻礙吾等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如附件3:協調記錄。
機四及機五用地範圍土地為:八德市興隆段7、10、11、12、13等五筆,請納入本次八德市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將上開用地調整使用分區為商業用地。俾使盡其利,並促進地方繁榮發展,也增進地方安全及美倫美觀。
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興隆段7、10、13地號係屬機四、機五範圍,係供國軍使用。建議維持原計畫並納入本市轄區國軍使用土地專案檢討。
2.經查興隆段11.12地號係屬道路用地,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陳蔡陳玲菊君大勇段71地號本人所有座落於八德市大勇段71地號之土地因劃為機關用地30餘年遲未徵收。請予以回復編定農業用地,方能與相鄰之農地一併規劃使用。
機關用地回復為農業用地。
未便採納。
理由:
1.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1案辦理。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
人陳桃園市政府本計畫區北側、西北側
- 一、本計畫北側、西北側與桃園市都市計畫鄰接部分存在有未銜接或重疊之部分,於本都市計畫圖重製過程中,本府建議進行計畫範圍之調整,以維持各計畫區範圍之完整性及符合發展現況。
- 二、本府刻辦理「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重製及通檢,經檢視該計畫與本計畫邊界,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南側為農業區,與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邊界夾有零星住宅區,不甚合理,建議本計畫變二案之八德區大福段土地北側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農業區為界。
- 一、有關本計畫區與桃園市都市計畫邊界部分未銜接或重疊部分之處理,以下列二點為原則進行邊界調整:
1.原則一:以自然地形或人為地形為界線予以調整。
2.原則二:依照地籍範圍調整。
- 二、有關本都市計畫與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邊界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同意如附圖、表二內容通過。
人陳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計畫區西北側八德市大福段266-1、267、268、269、270等地號1.本陳情位置原係95年1月9日公告實施之「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範圍,經本次計畫圖重製依行政轄區納入本計畫範圍。
2.原變更內容為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並有附帶條件:「所有地主應共同捐地40%或代金(以變更案確定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並於本公告實施前完成捐贈事宜;另出入道路應由地主自行解決。」,又俟縣政府取得依縣都委會決議附帶條件辦理完竣後,則同意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並由縣政府另案依程序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維持原計畫。
3.因本變更案迄103年6月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尚未完成附帶條件公告實施,考量地主已提出繳納代金同意書,本局建議將本附帶條件範圍納入本次「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範圍,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列第一種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故本局於當時提出應維持原計畫(農業區)之建議,並依該次會議委員建議於103年7月30日發文函知地主在案。
4.經本局函知土地所有權人後,該案土地所有權人共5人於103年8月29日提出繳納代金同意書。
人陳曾秀珍君等3人永福段444、444-1、458、458-1、458-2地號查該地號土地係位於八德市(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內,458-1地號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444-1及458-2地號為住宅區;444、458地號為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惟現況自84年起即做為8公尺寬道路使用(永福街156巷),且該住宅區後方(57地號土地)以該現況道路做為出入道路使用。
1.為求符合現況,擬請將原部分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4米人行步道、住宅區土地,即相關之部分444、444-1、部份458、458-1、458-2地號等5筆土地,依原樁位向兩側各拓寬2米及加路口截角變更為8米巷道之道路用地。
2.上述相關土地除444-1、458-2地號所有權上為民眾所有外,餘皆為八德市公所所有,本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在不增加政府財政下,願以容積移轉方式不予採納。
理由:1.併人陳6案處理。
2.本案經部都委會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請詳予補充說明資料。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捐贈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或相關單位。
人陳鄭茶王興隆段7、10、13地號桃園縣八德市興隆段第7、10、13地號等土地(下稱興隆段土地),原為「機關用地」,係屬「南景雲營區」,依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下稱工程營產處)103年8月18日備北工營字第1030005465號函所示,南景雲營區已無須使用興隆段土地,請依工程營產處第1030005465號函意旨,經機關用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為禱。
變更「南景雲營區」機關用地為適當使用分區。
1.併人陳12案處理。
2.詳附件2-8。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附圖一、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1開發方式項目面積(公頃)佔機一面積比(%)備註市地重劃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7.7954.32%列入市地重劃可建築土地計算。小計(1)7.7954.32%公共設施用地變電所用地(變二)(2)0.382.65%列入市地重劃可建築土地計算,不列入公共設施用地負擔。
公園用地(公四)1.137.88%綠10.261.81%文中小2.5017.43%道路1.9313.46%小計(3)6.2043.24%公共設施用地扣除變電所用地面積(3)-(2)5.8240.59%市地重劃面積(4)=(1)+(3)13.9997.56%一般徵收公共設施用地捷運系統用地(5)0.352.44%概估「開闢經費」為4.85億元(土地徵收及地上物補償費為1.55億元、工程成本為3.30億元),由市府編列預算辦理。
機一面積(6)=(4)+(5)14.34100%附圖、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人陳14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北側住宅區(0.06)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農業區(0.02)本計畫住宅區(0.06)本計畫農業區(0.02)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本府刻辦理「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重製及通檢,經檢視該計畫與本計畫邊界,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南側為農業區,與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邊界夾有零星住宅區,不甚合理,建議本計畫變二案之八德區大福段土地北側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之農業區為界。
新增劃出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32)道路用地(0.10)本計畫農業區(0.32)道路用地(0.10)桃園市都市計畫屬桃園市行政轄區之農業區(0.32公頃)及道路用地(0.10公頃),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業已劃歸桃園市都市計畫範圍,本次檢討配合辦理。
劃出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08)桃園市都市計畫農業區(0.08)本計畫考量計畫範圍完整性及配合現況發展,台四線(介壽路)東側以東,國道二號北側以北納歸桃園市都市計畫;另國道二號南側(含國道二號)納本計畫範圍。
新增位置1農業區(1.62)本計畫農業區(1.62)桃園市都市計畫劃出位置2高速公路用地(0.75)桃園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用地(0.75)本計畫新增位置3位置1位置3位置2位置1位置3位置2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北側住宅區(0.02)本計畫公園用地(0.02)桃園市都市計畫本府建議桃園區玉山段680地號南側邊界調整(公有地),後續納入桃園市都市計畫範圍配合調整。
劃出附錄一、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9次會議紀錄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二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市政府業於105年1月28日府都計字第1040336974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人陳12)李榮哲君等人興隆段7、10、11、13地號為民等共有座落桃園市八德區興隆段7、10、13等三筆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連同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共四筆地號土地,合計面積8224.89平方公尺。申請併入本次地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因民等在今年三月16日已與國防部軍備局正式完成點交和解。特請有為市府相關單位之承辦官員等,准予將上開肆筆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檢討變更為商業用地,俾利都市繁榮發展,地盡其用,也還民等冤屈。
1.旨開桃園市八德區興隆段7、10、11及13地號土地(部分機四、機五用地、道路用地),係屬國軍列管早年發價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土地。
2.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36號民事判決確定由旨案地主勝訴及101年2月8日國防部軍備局與地主完成調處雙方,旨案土地由軍方騰空地上物且需函文桃園市政府謂旨案土地已非屬軍事機關用地,另地主應不得再向軍方提出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
建議納入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併案檢討,至於變更內容、回饋比例、公共設施劃設位置、面積、開發方式等事宜,則由申請人於會中補充說明。
(人12併同修正)鑒於所有權人意願尚未一致且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內容與回饋原則,故退請市府研擬具體變更內容後,再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3.旨案經104年3月16日國防部軍備局完成點交予地主正式和解。
陳情基地0.82公頃,變更機四(部分)、機五為住宅區(13地號部分及7、10地號全部)及公園用地(13地號部分),且自願依桃園市變更通案及公平性負擔捐贈30%,及捐贈公園用地(13地號部分)及道路用地(11地號)合計0.25公頃。
蘇盈潔君興隆段7、10、11、13地號旨揭参筆土地,原為軍方佔用,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36號,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520號,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自3913號等民事裁定軍方須返還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等相關費用在案。並經國防部地31次會議審查同意辦理土地發還事宜。
1.坐落興隆段7、10、13地號等3筆民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請惠予辦理變更為適當用地。
2.法院判決在案軍方不得使用、無權佔有懇請貴府【機關用地】依法辦理變更為示當使用分區。勿剝奪我們百姓使用權益、實感德便。
3.捐土地,所有權人不一樣,本人不同意捐地30%沒有共識。備軍方占用50年租金支付幾十萬,現在又要割地,實無道理、層層剝削。
併逕人陳編號1案辦理。
(人12併同修正)編號1。
(人2、10)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計畫區西南側「機三」機關用地1.基於八德區居民對運動、社福及里民集會需求,規劃於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西南側「機三」機關用地,現為國防部軍備局所管該區北景雲廢棄營區開發為八德國民運動中心,並結合公托中心、親子館、日照中心等設計規劃來興建廣隆、大同及大成聯合里集會所,利用便利的交通環境,重新整合規劃設計,以充實地區運動設施及集會空間,達到推廣全民運動及扶幼護老之福利社會之目標。
2.另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因大湳分隊遷建需1.同意採納(人2及人10併同修正)。
2.配合體育場用地劃設,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求,經與國防部軍備局協商獲准將機三用地廣隆段1261-1及1262-2號等2筆土地供該局使用興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大湳分隊,並經內政部都委會102年3月9日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以符合實際需求同意採納機三用地使用用途增列「供陸軍單位、消防局、市公所使用」。
3.考量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並無體育場用地之劃設,而機關用地係供公務機關設立並提供公眾服務之使用,雖符合興設消防局及多功能聯合里集會所使用,惟近年國民運動中心設置多依促進民間公共建設法以委外經營方式辦理,除運動功能外,亦輔以商業空間之設置,以增大民間參與之誘因,並提供週遭居民更多元的服務,故倘以機關用地興建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後續經營管理部份受限良多。為符合國民運動中心興建需求,擬辦理桃園市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案變更作業,將部份機關用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以符合場館興建使用,其餘土地則維持機關用地以供興建桃園市消防局大湳分局及多功能聯合里集會所。
1.機三用地西側,土地面積約0.88公頃,變更為體育場用地,供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及相關設施使用。
2.機三用地東側,土地面積約0.6公頃,維持機關用地,建議將使用用途標示增列為「得供桃園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及附屬單位使用」,供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大湳分隊及廣隆、大同及大成聯合里集會所及相關設施使用。
章子仁等人計畫區南側文小三北二高通車後與雙北市的連接越來越方便。
建議將雙北市的行動盡量移到桃園來,建議將位於大湳商業黃金地段的大成國小廢校改為平價旅館、平價餐廳、平價住宅、地下收費停車場。
不予採納。
理由:
1.經本次通盤檢討有關學齡人口之分析,計畫區整體校照市府研析意見(即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建議大成、大忠、大勇國小併校,及大成國小校地改為商業區、住宅區、旅館、停車場。
地仍有不足之情形。
2.依據本府教育局104年12月29日桃教設字第1040098893號函表示,考量本計畫區內建案陸續完工,且大成國小及臨近學校(如大勇國小及大忠國小)均呈現大班大校規模,仍有保留之需。
附表二、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原條文本次檢討修正備註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十三、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1.新增條文。
2.新增桃園市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
建議修正文字如下:
十三、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照市府研析意見。
-捷運系統用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予訂定,並得作布設捷運路線及其相關附屬設施(含變電站)等使用。
新增條文。
同意採納。
理由:
1.配合103年10月16日本「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配照市府研析意見。
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G04、G05車站及相關設施設置)案」市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決議新增。
2.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六會議錄漏列。
-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新增條文。同意採納。
理由:
考量本府計畫變更部分機關用地(機三)為體育場用地以興建八德國民運動中心,增列本要點以符合實際使用需求。
照市府研析意見。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4年5月1日第6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