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51-討論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兼公園用地)(配合中壢區14A滯洪池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51
案件id
MOI桃園壢平鎮201653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105年4月18日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5年5月11日府都計字第105011334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詳予補充本案滯洪池之選址評估、區位因素、用地面積需求分析及滯洪容量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說明,以資明確。
- 二、本案係因當地易於淹水而設置開闢此一滯洪池,應以滯洪功能為主,而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公園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辦理多目標使用部分,請市政府明列本案准予多目標使用之使用項目,並對本案之使用強度酌予調降,一併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確保本案之滯洪兼具公園功能。
- 三、本案之私有土地部分以徵購取得,故請補充本案徵收意願調查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基於治水之需求而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兼公園用地,惟涉及變更後部分農業區之土地使用完整性,請市政府補充後續之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