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51-討論事項-第6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虎尾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51
案件id
MOI通檢雲林縣201653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9月27日第172次會、99年12月28日第174次會、100年4月1日第175次會、100年8月3日第177次會、101年2月16日第181次會、102年4月24日第186次會及102年7月11日第18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03年3月10日府城都字第103770106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周前委員志龍(召集人)、蔡前委員仁惠、賴前委員美蓉、郭前委員瓊瑩、張委員馨文、林前委員志明(後由林委員信得接任)及王前委員銘正(後由王委員靚琇接任)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3年6月24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因周前委員志龍、蔡前委員仁惠已不擔任本會委員,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接續組成專案小組,並於103年11月18日及104年2月12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後,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雲林縣政府於104年12月11日府城都二字第104016016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雲林縣政府於104年12月11日府城都二字第104016016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二:除將新計畫之古蹟保存區(古二)修正為第二種保存區,並將現行本計畫內古蹟保存區一併修正分區名稱為第一種保存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二十九:請縣政府協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如能取得該署同意本案變更內容,則准予通過;否則請縣政府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 三、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 四、本案計畫書內開發經費概估表部分內容有誤,請查明實際情形予以修正。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嘉區處虎尾鎮同心段367號等12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處104年3月26日雲嘉虎資字第1047801號陳情函示:
(1)本公司系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其土地參與都市計畫變更,應依據內政部1.依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處104年3月26日雲嘉虎資字第1047801號陳情函建議本變雲林縣政府105年4月13日府城都二字第1050515312號函:「有關貴署函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照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3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附表三)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筆面積計4891.21㎡土地(虎尾都市計畫劃為停車場用地(停一)檢討變更為第二種糖業風貌專用區)95年2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50800312號訂定之「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
(2)雲林縣政府逕向貴部提出陳情建議,擬將虎尾都市計畫劃為停車場用地(停一)檢討變更為第二種糖業風貌專用區,並載明應回饋30%土地乙案,因與前揭部頒原則不符,為維權益,爰提陳情意見。
2.另依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處105年3月25日雲嘉虎資字第1057802153號函表示「本公司所有雲林縣虎尾鎮同心段367地號等12筆面積計4,891.21㎡停車場用地(停一),虎尾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擬變更為第二種糖業風貌專用區須回饋30%案,所提陳情建議事項請惠予撤案,請查照。」更案應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檢討變更,又本案變更為第二種糖業風貌專用區,性質上屬供本公司事業使用之特定專用區,依上開處理原則規定,本案變更應免予回饋。
2.另依據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處105年3月25日雲嘉虎資字第1057802153號函表示前開所提陳情建議事項請惠予撤案。
司對「變更虎尾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所提陳情意見一案,本府認同其撤案」。即依逕3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辦理。另經查停一用地內臨新生路與中山路口有部分土地同心段366-1地號及479-2地號二筆(合計面積31.29㎡)屬虎尾鎮公所有,爰本案就台糖公司所有土地依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回饋30%,即4891*30%=1467平方公尺。
蔡永盛虎尾鎮雲158線南側博愛段及北平段都市計畫農業區1.為活化虎尾鎮北平段廉使里兩處已遷葬廣大公墓用地,長期雜草叢生荒廢閒置治安死角,要先行辦理虎尾鎮雲158線南側博愛段及北平段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如獲核准後,再一併辦理市地重劃規劃公墓為人文用動公園及周邊停車場等,可提供藝文大型活動場地及平常親子活動場所。
2.本都市計畫農業區位於堀頭、埒內、安溪、中興、廉使等五里南側也是虎尾鎮外環道路雲158線南側,交通便建請虎尾鎮公所為了活化虎尾鎮北平段廉使里兩處已遷葬廣大公墓用地規劃為人文用動公園,應先行辦理虎尾鎮雲158線南側博愛段及北平段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所陳情地區虎尾鎮公所原已提相關變更案,並已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維持原計畫在案,理由為:
1.本計畫區預測民國110年計畫人口,成長幅度有限,變更大面積農業區為可發展用地需求量之理由不充分。
2.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照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利,人口數提升,蓬勃發展潛力無窮,繁榮地方指日可待。
3.加上雲林農田水利會在本都市計畫農業區南側,整治林內濁幹線大圳、中給、小給、自行車道、櫻花大道分階段陸續完工,直接也提供虎尾鎮民運動散步休閒最佳場所是一大項利多。
4.目前眾多中小企業如大型餐飲業、文創業、建材業、流通業、大賣場…等多需此建地,創造產業發展,增加就業機會,繁榮地方願景早日實現。
區計畫人口為47,000人,現況住宅區開闢率低,可容納周邊人口成長需求。
3.本案俟高鐵特定區、中科虎尾基地人口、產業進駐產情,必要時可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
雲林縣政府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案、第十八案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七案及第十八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為「修正為電信專用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經查依中華電信專案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本計畫區電信專用區依其使用性質不同,仍有區分為第
- 一、第二類型之必要。
本次辦理虎尾第二次通盤檢討依中華電信專案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本計畫區計有一、二類型,故建議依原縣都委會決議第七案變更為電信專用區(第一類型),第十八案變更為電信專用區(第二類型)以茲妥適。
建議依原縣都委會決議第七案變更為電信專用區(第一類型),第十八案變更為電信專用區(第二類型),以資區別。
除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八變更機關用地(面積0.2173公頃)為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有關變更範圍涉及私有土地部分,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同意本案變更之相關文件後納入計畫書;至於回饋部分,請參照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建議意見第二類型變更處理原則辦理,並請雲林縣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報由內政部核定外,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雲林縣政府增訂停車場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旨案業經內政部都委會104年02月12日第二次專案小組建議,旨開計畫停車場用地之使用得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故原提案條文刪除。
2.惟虎尾停車場用地位於虎尾鎮中心,鄰近各大景點及虎尾重要商業地區,鄰近道路交通混亂,現有停車場僅以平面設置,提供之停車數量有限,但仍無法有效提供足夠之停車位供給,為改善該地區之道路交通,首要增加停車位之供給,後續才可提出有效之改善策略,故虎尾都市計畫內停車場有闢為立體停車場之需要。
3.另因本府財源困輟,興建立體停車場之費用非本府所能負擔,加上近年來中央政策鼓勵引進民間資金投資公共建設,故本案停車場將採BOT之興建模式開發,然而以目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該停車場因面臨道路寬度僅10公尺,多目標使用之項目受到限制,採BOT模式興建時,投資廠商考量興建與後續營運成本及營收,投資意願低落,本府前已辦理兩次政策公告,均無廠商提出申請,目前本府刻正辦理第三次公告作業中。
4.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其使用項目除維持本縣都委會審議通過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外,並將其得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提高至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建請依本府提案資料(詳表一)通過。
本案係雲林縣政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擬將虎尾停車場用地採BOT模式開發,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循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調整修正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由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1/3,提高為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1/2,並無不妥;故本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容許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調整」;另基於本府及虎尾鎮公所財政拮据,實無力開闢立體停車場以解決虎尾市區停車不足之問題,爰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調整停車場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並為提高民間投資意願。
雲林縣政府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一案旨案本府已於104年12月11日府城都二字第1040160167號函提送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惟旨揭都市計畫案中之糖業風貌專用區之變更理由,係為保留虎尾糖廠原有風貌,不破壞與周邊宿舍群及原有巷道空間紋理及文化景觀完整性,需有整體規範,其亦能維持糖業風貌專用區特有的之糖產業空間紋理及其場域性(例如天際線、建築形式、建築量體、街道格局等),擬於糖業風貌專用區增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該專用區得容積調配,不受單一建築基地之限制」之規定,惟仍需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建議將容積調配的精神納入整體規劃,以期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內各宗可建築土地分別申請建築時,其未申請之法定容積得移轉至本專用區內其他各宗可建築土地,但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總容積仍維持不變。
建請依本府提案資料(詳表二)通過。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表一、停車場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雲林縣政府建議修訂條文─十七、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平面使用:百分之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八十。
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平面使用:其附屬設施百分之二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九百六十。
停車場用地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設置下列使用:
(一)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二)餐飲服務(三)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自由職業事務所、便利商店、金融分支機構及提供商場服務之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四)超級市場(五)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零件修理業、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六)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七)休閒運動設施(八)旅館(九)自行車、機車租賃業作前項使用者,其面臨計畫道路寬度應在十公尺以上,並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建築,且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作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
停車場用地申請立體使用,並須提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發照建築。
十七、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平面使用:百分之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八十。
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平面使用:其附屬設施百分之二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九百六十。
停車場用地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設置下列使用:
(一)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二)餐飲服務(三)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自由職業事務所、便利商店、金融分支機構及提供商場服務之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四)超級市場(五)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零件修理業、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六)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七)休閒運動設施(八)旅館(九)自行車、機車租賃業作前項使用者,其面臨計畫道路寬度應在十公尺以上,並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建築,且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作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
停車場用地申請立體使用,並須提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發照建築。
表二、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雲林縣政府建議修訂條文─十、(一)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
1.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
2.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主要供具地方特色且與台糖產業活動有關之商業服務、居住等相關活動及設施之使用,是以本區之土地使用,以供居住及居住有關之零售業、生活雜貨等服務業、生活藝術、民風餐飲等產業活動為主,其允許使用及活動項目如下:
(1)住宅(2)一般服務業(3)日常用品零售業(4)餐飲業(5)文化藝術社團(6)匠師傳承工作室(7)具地方特色之旅館或住宿設施(8)其他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許可之設施上述許可使用及活動項目並應排除與本區特色不相容且易引起交通、環境衝擊之活動,如量販店、大賣場、綜合醫院、啤酒屋等,或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認應排除者。
- 十、(一)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
1.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
2.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主要供具地方特色且與台糖產業活動有關之商業服務、居住等相關活動及設施之使用,是以本區之土地使用,以供居住及居住有關之零售業、生活雜貨等服務業、生活藝術、民風餐飲等產業活動為主,其允許使用及活動項目如下:
(1)住宅(2)一般服務業(3)日常用品零售業(4)餐飲業(5)文化藝術社團(6)匠師傳承工作室(7)具地方特色之旅館或住宿設施(8)其他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許可之設施上述許可使用及活動項目並應排除與本區特色不相容且易引起交通、環境衝擊之活動,如量販店、大賣場、綜合醫院、啤酒屋等,或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認應排除者。
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內各宗可建築土地分別申請建築時,其未申請之法定容積得移轉至本專用區內其他各宗可建築土地,但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總容積仍維持不變。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4年2月12日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3年06月24日與103年11月18日共3次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查虎尾都市計畫於民國30年發布實施,後於民國60年辦理虎尾都市計畫擴大修訂,第一次通盤檢討係民國88年2月12日發布實施迄今,已屆滿計畫年限,為反映目前發展現況與民眾生活之實際需求,故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考量原三千分之一都市計畫圖測繪至今已三十餘年,因圖紙伸縮、測量精準度較差等原因,造成都市計畫圖與現況不符之情況,因此本次一併辦理數值地形圖測繪及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以重測後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作為本次作業基本圖,並配合計畫圖重製將面積調整為529.3935公頃。
- 一、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指導原則:
請雲林縣政府配合已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定位及構想,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指導。
- 二、發展定位及目標:
虎尾糖廠於日據時期建立,其發展過程深刻影響虎尾地區產業活動及文化歷史,幾乎是台灣糖業文化重鎮與虎尾地區早期發展之重心,且至今日虎尾糖廠及其運輸鐵路仍持續生產營運,儼然成為虎尾鎮最大特色之一,請雲林縣政府就虎尾糖廠之歷史溯源、建築史蹟、產業文化、社會發展等面向,補充虎尾糖廠與當地之關聯,並結合其特殊人文歷史教育、自然環境景觀與產業型態,重新研訂本計畫區功能定位及發展願景目標,並就本計畫區過去發展經驗及未來可能遭遇之課題,深入分析檢討後,研提因應對策或執行策略,引導本計畫區達成上開發展目標。
- 三、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分析:
請雲林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人文歷史、自然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商業及住宅需求、公共設施容受力、交通運輸等發展現況基本調查並詳為推計,以為本次發展預測與檢討分析之依據。
- 四、計畫人口:
本次檢討雖未調整計畫人口,惟仍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現有公共設施服務人口、飽和人口等五項計畫人口供需面進行分析探討,以為研訂目標年之計畫人口依據。
- 五、土地使用計畫:
請縣政府依虎尾鎮之發展特性、地理環境、都市階層、計畫性質、目前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後研提解決對策,並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供審議參考。
- 六、公共設施計畫:
(一)請雲林縣政府針對計畫區內公共設施尚未開闢部分進行檢討,並補充說明本計畫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中之處理情形。
(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40,000人檢討核算,停車場用地尚不足6.879公頃,請縣政府依第22條相關規定檢討,並檢視區內閒置公有土地利用情形,加以活化運用,或參考公共設施用地之多目標使用,研擬配套方案,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計畫區內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之10%,建請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公共設施開闢利用情形,不足部分請妥為調整並研擬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處理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供審議參考。
- 七、交通運輸計畫:
請補充交通運輸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含計畫區內、區域外之主要道路及次要聯絡道路之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停車供需、人行步道、自行車系統)等,以資完備。
- 八、都市防災計畫:
台灣近年暴雨頻繁,考量本地區屬易淹水地區,請縣政府針對虎尾鎮之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 九、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為因應全球能源危機及溫室氣體效應等議題,故請配合虎尾鎮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及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畫,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爲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 十、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針對計畫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十一、環保設施計畫:
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二、社會福利設施:
本計畫區老年化指數逐年遞增,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十三、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並配合最新修正之法令調整計畫書內容及引用條次。
十四、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農業區及綠地等重製前後面積差異頗大,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綜理表內,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請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一並提會討論。
十五、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包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四)雲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五)考量本案係通盤檢討作業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合併進行,建議修正變更案名以資明確。
十六、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
十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
附表一變更虎尾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都市計畫圖變更虎尾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變更虎尾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1.原都市計畫地形圖測繪至今已逾30餘年,已過於老舊,且與發展現況多有不符。
2.因應時空變遷,重新測繪數值地形圖及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修正計畫面積527.40529.3935配合地形圖重測,以重製後一千分之一都市計畫圖量測面積修正原計畫面積。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修正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0年1.現有虎尾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85年止已屆滿。
2.為「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調整計畫年期為民國110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5年,並修正變更理由。
、人、逾計畫區東側鐵路用地(0.4946)住宅區(0.0018)農業區(0.1139)道路用地(0.6103)1.光復路30巷為下溪裏居民、自來水場平和淨水廠及平和國小學童進出主要道路。
2.現有道路與台糖鐵路共用,路面狹小進出不便,影響安全。
3.利用鐵路用地範圍予以拓寬為12公尺道路,以符實際需要。
除請配合現況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計畫區東側平和厝重劃區商業區(0.0815)住宅區(3.3841)文教區(0.0013)公園用地(0.0023)機關用地(0.0013)市場用地(0.0007)道路用地(3.4712)1.配合平和厝重劃區新增道路用地予以變更之。
2.配合重劃增設道路法令規定及道路銜接部分截角劃設規定辦理。
除敘明現況產權歸屬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七計畫區西北側公墓用地(2.9880)公園用地(2.9880)1.公墓用地已禁葬,配合鄰近變更之。
2.配合地方需求及未來發展趨勢變更,以帶動地方繁榮。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逾弘道路旁機關用地(機十一)(0.4786)電信專用區(第一類型)(0.4786)1.現況供中華電信使用,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予以變更之,以符實際。
2.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由住宅區變更,仍維持原使用機能故免予回饋,並參考中華電信專案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
除將新計畫之電信專用區(第一類型)修正為電信專用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九虎尾高中後側住宅區(0.0161)道路用地(0.0230)道路用地(0.0161)學校用地(0.0230)1.維持虎尾高中校區之完整性。
2.已取得住宅區變更之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3.現況道路(東明路)已開闢完成。
4.變更道路用地為學校用地之土地權屬皆為公有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光復路與新興路口商業區(0.2841)宗教專用區(0.2841)1.現況為龍善寺,屬於佛教寺廟,為居民信仰所在。
2.產權屬龍善堂。
3.依產權範圍變更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另考量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內多處宗教建築物變更,建議雲林縣政府訂定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
體育場旁機關用地(機三)(0.0977)電力事業專用區(0.0928)體育場用地(0.0049)1.現況供台電營業所使用,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予以變更。
2.東南側剩餘土地併鄰近分區以符實際。
除將新計畫之電力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並配合修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虎尾國小西側住宅區(0.2232)宗教專用區(0.2232)1.現況為天后宮,為居民信仰中心。
2.土地權屬屬天后宮。
3.依產權範圍變更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逾機五北側商業區(公安段887、894、894-1、894-2、894-3、845、846等地號)(0.3788)古蹟保存區(古二)(0.3788)1.現況為虎尾郡役所及郡守官邸為日據時代虎尾地區的行政及治安機關。
2.已經雲林縣政府於登錄為歷史建築,目前其空間做為雲林縣虎尾鎮布袋戲主題館及故事館等活化使用。
3.基於古蹟保存及活化整體規劃需要,將該等土地納入變更範圍。
請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並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復興路沿線溝渠用地(0.7646)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7646)復興路沿線溝渠已完成地下化興建工作,配合現況變更之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鎮公所前機關用地(0.2464)乙種工業區(0.0022)道路用地(0.2486)1.鎮公所前面道路已開闢完成(行政路,寬度15公尺),配合現況變更之以符實際。
2.路口依道路截角劃設標準劃設,以利行車安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新生路上機關用地(機二)(0.5298)商業區(0.3179)停車場用地(0.2119)附帶條件:
無償捐贈40%土地(商業區容積率大於320%(含))予虎尾鎮公所,並俟完成捐贈產權移轉後始得發照建築。
1.原計畫機關(機二)用地現況原為雲林農田水利會機電保養站,現已他遷。
2.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3.產權屬同一人(雲林農田水利會)。
4.鄰近市區有停車之需求並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人新生路上機關用地(機二)(0.1432)住宅區(0.0027)附帶條件:
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繳交25%回饋金予雲林縣政府。
1.台電虎菁一次配電變電所已遷至後側工業區,故配合使用及產權範圍予以變更之,以符實際。
2.原變電所用地即將除役做為辦公室使用,故維持原機關用地。
3.部分機關用地現況為若瑟醫院大樓及其他私有土地,故併鄰近使用分區。
4.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1.請將用地變更協調會會議記錄納入計畫書中,並直接調整變更內容及理由2.本案變更內容涉及兩部分,請分開製作變更內容,以資明確。
3.除上述意見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1405)附帶條件:
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提供25%(容積率小於200%(含))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乙種工業區(0.4324)變電所用地(0.4324)民生路與華南路口商業區(0.2393)宗教專用區(0.2393)1.現況為虎尾寺,屬於佛教寺廟,配合用地範圍變更之,以符實際。
2.土地權屬屬虎尾寺。
3.依產權範圍變更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逾新生路與華南路口機關用地(機十)(0.2173)電信專用區(第二類型)(0.2173)附帶條件:1.應予回饋5%公共設施用地,因回饋面積少於500平方公尺,得改以代金繳納。2.有關捐贈事項應與縣政府簽定協議書,並於發布實施前完成簽定納入計畫書。
1.現況供中華電信使用,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予以變更之,以符實際。
2.本案係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由商業區變更,機關用地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免予回饋,但考量除維持原使用機能外,現況部分空間作商業使用,故由其回饋5%以作為懲罰。
除將新計畫之電信專用區(第二類型)修正為電信專用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中山路與虎尾溪堤防口乙種工業區(0.0116)公園用地(0.0090)道路用地(0.0206)1.現況因虎尾鐵橋影響,致中山路與虎尾溪堤防道路轉彎半徑過小影響交通安全。
2.在不影響糖廠使用範圍內擴大中山路轉彎半徑。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河川區(0.0187)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187)虎尾科技大學旁學校用地(0.3347)溝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3347)1.配合現況使用變更之以符實際。
2.土地權屬屬水利會及台糖所有。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本案涉及徵收,請雲林縣政府盡速編列預算並配合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
計畫區西南側文教區(0.0025)農業區(0.0025)部分產權非屬揚子中學所有併鄰近分區以符實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揚子中學旁住宅區(0.0293)農業區(0.3036)文教區(0.3329)附帶條件:
住宅區變更文教區應無償捐贈10%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變更文教區應無償捐贈30%公共設施用地,另基於校園整體規劃考量,其回饋方式以「依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之平均三年公告土地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回饋時機為1.私立揚子中學於87年已奉准改制為高中。
2.為符合高中校地面積以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擴大校地在案。
3.部分屬學校所有,部分已經與鎮公所簽訂租賃契約及部分已與地主簽訂買賣契約。
4.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除將文教區修正為文教區(供私立揚子中學使用)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本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後一個月內繳納。
東義路光復路至民族路段住宅區(0.0158)道路用地(0.0158)配合現況調整道路寬度。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計畫區西側機六、機七、機八機關用地(0.1392)住宅區(0.1392)附帶條件: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提供25%(容積率小於200%(含))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2.為鼓勵集中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若埰跨區整體開發,集中留設公共設施用地,得酌減5%公共設施用地。
3.本案於完成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雲林縣政府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4.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公共設施用地。
1.機關用地尚未徵收,鎮公所未有徵收開闢計畫,故一併檢討,以維人民權益。
2.配合鄰近地區發展需求變更之。
3.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4.為鼓勵集中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訂定獎勵措施。
5.訂定開發期限,以加速開發。
考量機關用地尚未徵收及開闢,本案維持原計畫,並納入雲林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機九東側油二光明段570-A假分割地號加油站用地(0.0046)乙種工業區(0.0046)附帶條件: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繳納30%回饋金。
回饋時機: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繳納。
1.上開土地被鄰宅侵佔多年,面積約佔房屋基地1/3,如訴請拆屋還地,恐危及房屋安全執行上有困難。
2.依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與地主協商方式變更。
3.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內加油站油一、油二加油站用地(0.3405)加油站專用區(0.3405)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予以變更之,以符實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查明該加油站有無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作附屬其他商業使用,若有則應於核定前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後報核定,否則不得作相關商業使用。
逾、逾、逾、逾計畫區南側虎尾糖廠及其宿舍住宅區(4.8365)道路用地(0.6967)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5.5332)為保留虎尾糖廠原有風貌不被破壞與周邊宿舍群及原有巷道空間紋理及文化景觀完整性,需有整體規範。
1.請雲林縣政府補充相關回饋或免回饋規定及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2.本案建議依雲林縣政府及台糖公司協調會決議內容通過,並請將相關會議紀錄副知台糖公司並納入計畫書中。
乙種工業區(44.0077)第二種糖業風貌專用區(44.0077)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逾、逾修正虎尾都市計畫原市場用地(市二)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或得改以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1.所回饋提供之公共設施面積狹小、管理不易。
2.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未超過500㎡得改以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逾機五東南角機關用地(仁愛段346、347、348地號)(0.0194)行政區(0.0194)該地區目前為中國國民黨虎尾黨部使用,非屬政府機關故變更之,以符實際。
請雲林縣政府查明補充說明相關使用分區回饋規定,提請大會討論。
逾布袋戲館西北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3777)停車場用地(0.3777)附帶條件:做立體使用,須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發照建築。
1.為改善布袋戲館周邊停車問題。
2.做立體使用須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會審議避免對鄰近土地使用及景觀產生衝擊。
3.為配合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公共設施,修訂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內道路截角圓弧截角切線截角(部分特殊截角除外,詳都市計畫圖)虎尾都市計畫原計畫圖計畫道路截角為均為圓弧截角,現行道路開闢時均以切線截角(部分特殊截角除外)為執行依據,為免產生爭議,故利用都市計畫圖重製時將圓弧截角修正為切線截角(部分特殊截角除外,詳都市計畫圖)以符實際。
本案屬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請列表對照並製作示意圖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本計畫區實質發展內容,研擬都市防災計畫。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土地使用計畫內容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修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為有效推動本計畫都市發展建設,依都市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修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依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訂定事業及財務計畫,以作為都市建設之參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二變更虎尾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綜理表原條文新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之二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卄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五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修正。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十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十。
鼓勵整體開發,增加留設開放空間。
維持原計畫。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惟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十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五十。
鼓勵整體開發,增加留設開放空間。
維持原計畫。
- 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 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未修正(同原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 五、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未修正(同原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增訂,依縣府訂定統一標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電力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增訂。請配合變更內容第十案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一)第一類型電信專用區:
1.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2.電信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路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Ⅰ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Ⅱ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Ⅲ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增訂,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專案通盤檢討所訂定之處理原則類型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Ⅳ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
Ⅰ網路加值服務業。
Ⅱ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Ⅲ資料處理服務。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
Ⅰ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Ⅱ電信器材零售業。
Ⅲ電信工程業。
Ⅳ金融業派駐機構。
(二)第二類型電信專用區:
1.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2.電信專用區其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1)經營電信事業所需之設施: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路線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台、自立式天線鐵塔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台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等及其它必須設施。
(2)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Ⅰ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Ⅱ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Ⅲ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
Ⅳ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3)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之設施:
Ⅰ網路加值服務業。
Ⅱ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Ⅲ資料處理服務。
(4)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之設施:
Ⅰ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Ⅱ電信器材零售業。
Ⅲ電信工程業。
Ⅳ金融業派駐機構。
3.第二種電信專用區另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但供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應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原條文新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零售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
- 九、(一)1.第一種古蹟保存區維持現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未來可維修,不得增改建。
2.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第二種古蹟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增訂,依增加古蹟保存區及分類不同訂定。
除分區名稱併變更內容第十二案修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一)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
1.建蔽率60%,容積率200%。
2.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主要供具地方特色且與台糖產業活動有關之商業服務、居住等相關活動及設施之使用,是以本區之土地使用,以供居住及居住有關之零售業、生活雜貨等服務業、生活藝術、民風餐飲等產業活動為主,其允許使用及活動項目如下:
(1)住宅(2)一般服務業(3)日常用品零售業(4)餐飲業(5)文化藝術社團(6)匠師傳承工作室(7)具地方特色之旅館或住宿設施(8)其他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許可之設施上述許可使用及活動項目並應排除與本區特色不相容且易引起交通、環境衝擊之活動,如量販店、大賣場、綜合醫院、啤酒屋等,或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認應排除者。
(二)第二種糖業風貌專用區:
1.建蔽率70%,容積率210%。
2.第二種糖業風貌專用區主要供具地方特色且與台糖產業活動有關之工業、商業服務等相關活動及設施之使用,是以本區之土地使用,以供工業及工業有關之製造業、零售業貨等服務業、生活藝術、民風餐飲等產業活動為主,其允許使用及活動項目如下:
(1)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2)公共服務設施及公事業設施。
(3)糖業藝術館、糖業博物館等社會教育設施。
增訂,配合糖業風貌專用區劃設,增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除依協調會決議刪除「該專用區應整體規劃並得分期開發」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
(5)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
(6)運動設施。
(7)文化藝術社團。
(8)匠師傳承工作室。
(9)具地方特色之旅館或住宿設施。
(10)其他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許可之設施。
上述許可使用及活動項目並應排除與本區特色不相容且易引起交通、環境衝擊之活動,如量販店、大賣場、綜合醫院、啤酒屋等,或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認應排除者。
為確保糖業風貌專用區之建築風貌及本計畫區之都市品質,該專用區應整體規劃並得分期開發,雲林縣政府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項目及參考該府所訂都市設計條文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依該準則審查上開分區之建築物及各項設施規劃,並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
十一、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增訂,土地使用分區增加行政區,比照原機關用地管制。
除分區名稱併變更內容第二十九案修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十二、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1.未修正(同原條文)。
2.調整點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市場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批發市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零售市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十三、市場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批發市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零售市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1.未修正(同原條文)。
2.調整點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國中(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四、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國中(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1.未修正(同原條文)。
2.調整點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編號。
- 九、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十五、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容許使用內容規定如下:
(一)加油站專用區之使用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為準,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無需辦理回饋。
(二)加油站專用區如需申請設置附屬設施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車用液化石油氣、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廣告服務等其他營利事項時,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回饋30%公共設施用地。其回饋方式得以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當時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回饋時機應於建築執照核發前完成代金繳納,其屬建築物用途變更者,則經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審查通過、於核發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後,始得發給使用執照。
1.配合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修正。
2.調整點次編號。
併變更內容第二十六案。
十六、1.社教用地供圖書館、展演廳等社教機構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2.社教用地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增加條文文字內容,以更符和原意。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平面使用:百分之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八十。
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平面使用:其附屬設施百分之二十。
(二)立體使用:百分之九百六十。
停車場用地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設置下列使用:
(一)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二)餐飲服務(三)商場使用(限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日常服務業(不包括洗染)、一般事務所、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增訂。停車場用地之使用得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故本條文刪除。
原條文新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務業、自由職業事務所、便利商店、金融分支機構及提供商場服務之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四)超級市場(五)洗車業、汽機車保養業、汽機車零件修理業、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六)轉運站、調度站、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七)休閒運動設施(八)旅館(九)自行車、機車租賃業作前項使用者,其面臨計畫道路寬度應在十公尺以上,並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建築,且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作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八款使用時,其停車空間,不得少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標準之二倍。
停車場用地申請立體使用,並須提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發照建築。
- 十、為鼓勵整體更新,對於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六條辦理舊市區更新者,得視實際需要及發展情形酌予調整容積率。其調整後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所訂容積率之平均值以不超過依第
- 二、三點規定容積率之百分之一百五十為限。
十八、為鼓勵整體更新,對於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辦理舊市區更新者,得視實際需要及發展情形酌予調整容積率。其調整後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所訂容積率之平均值以不超過依第二、三點規定容積率之百分之一百五十為限。
1.增加相關法令以示周延。
2.調整點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十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配合現行法令規定修訂條文內容。
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建議修正(二)部分內容:「…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十、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前項以外地區之停車設置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1.增訂。
2.因應停車空間需求增列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相關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住宅區商業區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裁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裁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1.增訂。
2.配合相關令增加建築退縮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原條文新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一、有關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依下表規定辦理:
(二)前項以外地區之退縮建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十二、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二二、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1.條文內容修正。
2.調整點次編號。
建議修正條文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二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1.條文內容修正。
2.調整點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處本公司所有虎尾糖廠廠區(都市計畫分區為乙種工業區面積約計44.5公頃、住宅區面積約計5.14公頃)1.本公司現作為宿舍區(原都市計畫分區為住宅區)使用土地,現況大部分為空地,為加速土地利用及開發,並促進本區之都市發展,本公司業已規劃作為自建開發用地,本次雲林縣政府未考量地主意願及權益,且未審慎評估地區發展需求及影響下,於第186次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變更為第一種糖業風貌專用區,並於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限縮使用項目,且規定需整體規劃得分期開發限制,又其允許使用及活動項目須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許可,且須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等規定,嚴重限制變更範圍內土地開發利用且無獎勵措政策,與原虎尾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土地相較,已損及本公司權益,且不符比例原則,因變更並無實益僅徒增管制,爰陳情反對變更。
2.雲林縣政府未考量地主意願及權益,且未審慎評估本公司實際營運需求及影響下,於第186次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變更虎尾糖廠及周邊所有乙種工業區土地為第二種糖業風貌專用區,並因變更範圍本公司現仍作為重要製糖生產工業使用,其用途及土地使用管制符合現都市計畫之相關法令規定,應無檢討之必要,又本案變更,除於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限縮使用項目外,且增訂需整體規劃得分期開發限制,並規定其允許使用及活動項目須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許可,且須俟審查通過後始准發照建築,已嚴重影響本公司新、增及改建製糖生產設施、廠房及廠區土地開發利用,亦不符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劃設之旨意,變更僅徒增管制且無相關獎勵政策,已損及本公司權益且不符比例原則,爰陳情反對變更。
1.建議仍維持原計畫為住宅區。
2.建議仍維持原計畫為乙種工業區。
併變更內容第二十七案。
逕蔡元章、石彩鳳、蔡瓊慧等3人虎尾鎮東興段708、709、710、725、726等5筆土地1.陳情土地編定為市場預定定擱置將近20年,均未開闢使用,面積狹小,管理不易無法使用而建議撤銷原計畫多年無下文。
2.陳情人所有土地向銀行貸款,惟被編為市場預定地,致無法興建房屋或將建地出售,以便得款償還銀行,俾免負荷鉅額利息。
3.今年興建之德興零售市場約只有一半營業,一半閒置,二百公尺內又有黃昏市場,況且西市場已關閉,並無需再開闢此市場必要,因陳情人夫妻年邁已無能力維生,一旦無力償付銀行之利息將被法院拍賣,其地價貶值,損失嚴重,無奈只有再度陳情。
請撤銷原編定市場用地,以維人民權益,並繁榮地方,至感德便。
併變更內容第二十八案。
逕雲林縣政府新生路與中山路交叉口停車場用地(停一)1.原計畫停車場用地(停一)劃設至今尚徵收未開闢,土地屬台糖公司所有,為虎尾糖廠之一部分。
2.現況為台糖火車進出糖廠軌道之一部分,由於虎尾糖廠為目前台糖公司唯二尚有在製糖之糖廠,製糖其間甘蔗原料均仰賴此火車路線運送建議併同虎尾糖廠變更案予以變更為糖業風貌專用區(糖專二),並依照縣政府會中所提變更方案通過(如附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料,故實不宜廢除,尚有保留之必要。
3.配合本次檢討虎尾糖廠由原乙種工業區予以變更為糖業風貌專用區之整體規劃,予以納入整體考量一併變更之。
4.配合「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予以回饋。
規定回饋30%土地面積為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為1476㎡,保留為停車場用地(詳附圖)。
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