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5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8751
案件id
iH2mI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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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計算式V2∕V1=LP2∕LP1╳100(二)說明1.V2:工業區變更後之發展價值(單位:以台幣元計算)2.V1:工業區變更前之發展價值(單位:以台幣元計算)3.LP2: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4.LP1:申請變更工業區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等級V2/V1自願捐贈土地比例自願捐贈土地比例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工業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第一級250%以下10.0%15.0%依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該特定專用區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無相關規定可資依循者,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況審決。
第二級251%~300%12.5%17.5%第三級301%~350%15.0%20.0%第四級351%~400%17.5%22.5%第五級401%~450%20.0%25.0%第六級451%~500%22.5%27.5%第七級500%以上25.0%30.0%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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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除自願捐贈土地後,剩餘部分應再提供其中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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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權得仍歸原土地所有權人。
住宅區近三年平均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9,133元,經計算變更捐贈級數約為163%,其回饋等級屬第一級,本計畫擬依規定自願捐贈土地,並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
2.其應捐贈回饋10%之土地部分,以折算代金繳納。
(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
城鄉局本計畫區非實施都市更新地區。
本計畫區非實施都市更新地區。
(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
城鄉局本案未有左列情形。本案係為個案變更未有左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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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發方式(一)區段徵收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自願捐贈土地城鄉局1.本案有關自願捐贈土地部分申請單位擬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即依第三項「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開發,並以工業區變1.本案有關自願捐贈土地部分申請單位擬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即依第三項「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開發,並以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規劃單位研處說明檢核情形說明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3.申請人同意不以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
更後第一次調整之土地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
2.申請人除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興闢完成後,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願捐贈予臺北縣政府,並一次繳納15年之管理維護代金。
工業區變更後第一次調整之土地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
2.本計畫已依規定留設公共設施用地,並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惟相關留設項目及管制規定仍應以各級都委會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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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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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措施(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城鄉局所留設之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地,本案將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所留設之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地(住宅區),申請單位將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抵繳納。
(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
城鄉局本計畫之計畫人口為900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符合通檢辦法之規定,惟有關公共設施留設,仍應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為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規劃單位研處說明檢核情形說明童遊樂場用地不得少於計畫區面積10%之規定,本計畫公園用地一處,面積5,355平方公尺,佔計畫面積16.68%,符合通檢辦法之規定。
準。
(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城鄉局本計畫已於計畫書規定載明,後續開發完成後,將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八、配合措施(三)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1.暫依計畫人口900人及「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本計畫應分別劃設476個汽車停車位和機車停車位作為公共停車空間。本計畫擬設置汽車位644位、機車停車位480位,符合規定。
2.相關停車位數留設規定,仍應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並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為準。
(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城鄉局1.考量計畫區與水岸之界面景觀結合,劃設公園用地一處,提供鄰近地區休閒之去處。
2.考量未來基地進出之需求,劃設道路用地滿足未來基地進出通行。
3.基地北側劃設停車場用地一處,提供北深路現況停車位不足之窘境。
4.於基地北側及西側劃設零星綠地用地,以避免產生畸零地無法開發之情形。
1.本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計有道路用地、公園、停車場及綠地用地,佔計畫面積30%。
2.有關公共設施用地留設規定,仍應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為準。
(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地政局--另本變更案發布實施後,惠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規劃單位研處說明檢核情形說明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請提供相關都市計畫書圖等資料,俾利本局及本縣新店地政事務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及相關規定辦理後續地價查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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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遷廠計畫書格式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請經發局協助訂定遷廠計畫書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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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業主管機關意見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
城鄉局本計畫已檢具申請書、整體開發計畫暨財務計畫書及變更主要計畫書、擬定細部計畫等書圖文件,供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有關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工廠登記證影本及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詳見申請書。
本案申請地號內之工廠已於87年12月31日辦理註銷登記,無遷廠之需要。
經發局該申請範圍原登記有臺灣臺新染織股份有限公司深坑廠,於87年登記公告註銷有案。但278、290地號上尚有台灣普熙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證號:
中。
十一、其他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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