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51-審議事項-第5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擴大卓蘭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51
案件id
qCljM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0月31日第24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102年7月17日府商都字第102014324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委員瑛敏(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金前委員家禾、邱前委員英浩及林前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2年9月26日、103年11月17日及104年5月14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已於104年12月28日府商都字第104027129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苗栗縣政府104年12月28日府商都字第104027129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五案: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修正如附圖通過,並請依本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與學校用地之實際使用需求情形詳予檢核修正變更理由,以資妥適。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三案: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同意保存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惟因部分土地權屬涉及國有土地之管有,請縣政府取得國有財產署之同意文件後,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1: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 四、實施進度及經費部分:請縣政府查明依實際土地之取得,增列撥用方式,以利查考。
- 五、案名請修正為「變更卓蘭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以資妥適。
- 六、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苗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圖、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五案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計畫區擁有豐富農產水果等自然農業資源,亦為南苗生活圈之休閒農業發展之地,故請補充本區未來發展定位構想與休閒觀光策略、與上位計畫之關聯性示意圖、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含地名、路名等)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業經內政部100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故請補充本計畫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流域型及滯洪設施、都市防災計畫及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等內容,另外相關災害潛勢與生態都市發展之疊圖分析及當地第一、二、三級產業人口資料,請一併更新至最新年度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請更新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之計算公式之推計,並詳實檢核有關本計畫區人口成長預測分析、人口引進或吸引人口因素等,並詳予納入計畫書。
- 四、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2,000人核算如下:
(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0929公頃,請縣政府補充後續增加調整措施。
(二)本次通盤檢討後,綠地用地增加0.3112公頃,合計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0.89%,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請縣政府補充因應策略。
- 五、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 六、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 七、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地點,以及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八、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或相關圖說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 九、以下各點請縣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資料或補正:
(一)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請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有無參考環境地質資料作適當之處理?(三)計畫書部分圖說之指北方向錯誤,請勘正。
(四)經查本次通盤檢討並未辦理計畫圖重製,故有關現行計畫土地使用面積表(頁9)請重新依目前法定計畫修正。
- 十、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一、後續應辦事項: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后附表一。
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二。
附表一、變更擴大卓蘭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0年計畫年期將屆,宜適當調整計畫年期。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建議修正本計畫之計畫年期為民國115年。
站一北側、一號道路東側農業區(0.7527)機關用地(供公所及鎮代表會相關設施使用)(0.8542)附帶條件:
工程設計應避免破壞水利灌溉溝渠或加蓋水泥鋪面。
1.機九用地原計畫指定供電信機房使用,惟該電信單位已另覓地點興建電信設施(變更本計畫客運站用地為電信專用區)。
2.考量原卓蘭鎮公所(機一)用地不敷使用,並曾於921震後列為危樓,爰擴大原機九用地,並修改機關用地使用項目為「供公所及鎮代表會相關設施使用」。
配合新增變八案。
參採鎮公所104年2月6日卓鎮建字第號函報苗栗縣政府撤案公文,本案維持原計畫。
機關用地(供電信機房使用)(0.1015)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存一北側、文小東側機關用地(0.0552)宗教專用區(0.2377)附帶條件:
1.廟方需與鎮公所簽訂協議書,無償提供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30%土地作為開放空間使用。
2.廟方應與當地鎮公所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達該公所3個月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1.考量機四用地土地原屬廟方及中華民國所有,且皆作寺廟迄今,經公所表示地方尚無開闢需求,寺廟可兼容社區活動中心使用及鼓勵合理寺廟登記等因素,併原峨崙廟(保存區)一併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現為峨崙廟,非屬文資法所規定之法定古蹟,配合現況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依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回饋內容尚未協議完成,除保存區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保存區(0.1825)文小西側、停一東側道路用地(0.0493)學校用地(0.0493)為維護完整學生休憩空間及保護百年老樹,故配合調整道路用地。
文小用地(卓蘭國小操場內)老樹註記保留範圍參見圖十一。
有關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涉及回饋部分,請依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038)住宅區(0.0038)停車場用地(0.0100)道路用地(0.0100)批發市場用地(0.0385)道路用地(0.0385)附帶條件:
為保存地方歷史記憶,並落實環境教育意義,文小用地(卓蘭國小操場內)老樹經註記保留者,均應不得移植、砍伐。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文小用地西北端、停三北側學校用地(0.3073)住宅區(0.3073)附帶條件:
應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變更為住宅區之捐贈標準劃設25%之學校用地。
1.該變更範圍土地乃民眾於民國56年間向鎮公所承購,後於民國70年擴大都市計畫時,又被劃為學校用地,影響人民權益。
2.苗栗縣政府教育處表示,配合教育部實施12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未來如需發展當地國中小教學或幼托整合教育,仍有學校用地需求。目前學校校地規模,依101年校地校舍概況調查,其校地總面積24,824平方公尺,校舍總延面積5,002平方公尺(不含運動場地),就教育部所訂『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檢討雖尚有不足(約726㎡),但是考量目前卓蘭鎮人口無明顯成長,卓蘭國小學生數從91年798人減至101年597人,學生數有逐年減少的趨勢,故校舍需求部分將隨學生數減少,同樣逐年下降,且因現在財源有限,暫無擴校計畫。
3.因考量被劃為學校用地多年且尚未被徵收,經教育單位同意依公展方案變更部分學校用地(尚未徵收)為住宅區。
苗栗縣卓蘭國小91-101年學生數及101學年校地校舍概況相關文件詳參附件一。
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涉及該縣後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專案通盤檢討之回饋標準,同意本案應捐贈回饋30%之學校用地,並考量作為道路用地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使用,以增進學童等通行之安全與便利性,並請繪製相關合理變更圖說,提會報告。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河川治理線工業區(0.1078)農業區(4.2937)行水區(0.9407)保護區(0.1545)河川區(5.4967)1.依據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相關函示略以:「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其範圍境界線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之精神認定」。
2.經查此河川為老庄溪並為縣管河川,苗栗縣政府水利城鄉處表示,有關老庄溪排水於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階段實施計畫,由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辦理規劃工作,該規劃報告已完成審核,另治理計畫目前尚於經濟部水利署審核中。
3.依河川治理線檢討計畫區內工業區、農業區及行水區範圍,並檢討變更為河川區及綠地。
苗栗縣政府水利城鄉處檢附老庄溪排水系統堤防預定線地形套繪圖乙份詳參附件二。
1.變更為河川部分請縣政府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140號及台內營字第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2.變更為綠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行水區(0.3112)綠地(0.3112)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東側、文高南側保存區(0.2919)宗教專用區(0.2919)現為昭忠廟,非屬文資法所規定之法定古蹟,配合現況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請縣政府配合本案古蹟指定範圍修正變更範圍後通過。
部分機一用地機關用地(0.2054)住宅區(0.2054)附帶條件:
回饋使用項目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辦理。
鎮公所用地已不敷使用,未來鎮公所計畫遷移至變二案機關用地,考量本計畫住宅區使用率已達84%,爰將原鎮公所機關用地(部分機一用地)配合臨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配合變二案。
參採鎮公所104年2月6日卓鎮建字第號函報苗栗縣政府撤案公文,本案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九註文小東側(光明路、中山路與昭永路所圍成之街廓)商業區(0.1823)住宅區(0.1823)1.經查該街廓於70年間變更擴大卓蘭都市計畫案時著色圖顯為住宅區(黃色)。
2.次查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以前歷次通盤檢討暨個案變更已發佈實施書圖資料,僅於民國79年4月19日府建都字第34966號發佈實施之變更擴大卓蘭都市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圖之著色圖為商業區(紅色),再查該案變更明細表中並無此變更案,後於變更卓蘭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圖亦為商業區(紅色)之著色,二者應同屬誤繪。
3.上開變更擴大卓蘭都市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卓蘭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計畫圖不符部分,建議本次二通擬於計畫書中列入圖地不符更正,以利執行。
變更擴大卓蘭都市計畫圖、變更擴大卓蘭都市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圖及變更卓蘭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圖詳參附件三。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將相關建照發照、現況使用情形及後續處理措施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逾人計畫區北側電力事業用地(0.7924)電力事業專用區(0.7924)附帶條件:
1.電力事業專業用區範圍內提供420平方公尺作為卓蘭鄉親相關休閒運動設施使用。
2.該案南側與農業區交界處應規劃留設周邊道路5米供公眾通行使用。
3.為兼容電力事業及變電所之使用,參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面臨計畫道路(台三線)應退縮10公尺建築。
4.有關本案台電公司於施工前自行負責邀請鄰地居民協商溝通等相關協調事項並做好敦親睦鄰解決民眾疑慮。
5.台電公司安裝變電機組以一次配電變電所主變壓器總裝置容量來計算相關工程協助金,該工程協助金至少應回饋當地里民50%,其他回饋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6.台電公司應與當地鎮公所於內政部核定前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1.台電公司為因應卓蘭水力發電廠緊急搶修任務及該廠營運人員需求,曾於本計畫區北側個案變更農業區為電力事業用地,以供該電廠營運人員備勤使用。
2.另計畫區外卓蘭變電所原係台電五輸計畫工程,所需用地業已取得並施工興建,後因921大地震,基地受損嚴重,需另覓地興建。
3.爰為考量增加對卓蘭鎮居民之服務機能,以及滿足既設台電卓蘭服務所建物老舊且面積不敷使用需求,除原供備勤房屋及相關運動休閒設施使用外,亦得作為新建卓蘭變電所(屋內型)及因應卓蘭服務所擴大服務之使用。
參採鎮公所104年2月6日卓鎮建字第號函報苗栗縣政府撤案公文,本案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增修訂為符合主細分離原則及計畫內容調整,變更為實施進度及經費。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防災計畫未訂增訂配合計畫內容增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江德青苗豐段1053地號本次通檢案因不實規劃及涉嫌徇私圖利,致機關用地不敷所需,衍生縣消防局第三大隊卓蘭消防分隊函索國有財產署無償撥用農民江德青承租農地苗豐段1053地號,致遭撤銷承租合約影響弱勢農民權益及生計,建議不予通過本次通檢案。
建議不予通過本次通檢案,理由如下:1.機二現行計畫供警察分駐所使用,本次通檢後使用機關為警察分駐所、消防分隊及戶政事務所。使用單位增加面積不變明顯有重大誤失。
2.機九現行計畫供電信機房使用,本次通檢後使用機關為鎮公所及鎮代表會。公所原址足堪使用不宜重劃擴大6倍用地面積,本計畫區人口呈現負成長更無遷址重建之必要性。
3.機一(鎮公所現址)新計劃為商業區,顯見為炒作土地、高價賣地籌措財源。
4.機四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實為未有效規劃執行機關用地。
5.保存區二(軍民廟)之變更理由為「非屬文資法規定之法定古蹟,擬配合現況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係公所匿報及破壞古蹟文物之嫌。
6.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九)供鎮公所及鎮代表會使用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1.陳情人所陳位置非屬本計畫區範圍。
2.另國產署於102年12月23日台財產中租字第10295019450號函表示陳情人承租苗豐段1047及1053地號等2筆土地,其中苗豐段1053地號,位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新建第三大隊卓蘭消防分隊辦公廳舍使用需要並奉行政院核准撥用,應自撥用當月(102年12月)起終止租任關係。
有關陳情人所提事項:1.機二之使用機關係依現況(警察分駐所、消防分隊及戶政事務所使用中)指定,並無不妥。
2.機一及機九因公所撤案維持原計畫。
3.機四維持原計畫。
4.因軍民(昭忠)廟業於103年5月20日被苗栗縣政府指定為縣定古蹟,因此本次變更配合縣定古蹟指定範圍,將卓蘭鎮山下段878地號範圍維持保存區,其餘範圍併入毗鄰分區(保護區)。
5.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九)一案因公所撤案,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並請提會說明。
編號陳情人姓名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係為圖利特定人士、殘害農民。
7.本鎮工業區尚未充分利用何以變更非都市土地為工業區。
農業區維持原計畫。
6.變更非都市土地為工業區一案於苗栗縣都委會審議時未予以採納。
逕2陳璽元苗豐段776、779地號部分土地為考量民眾持有土地能夠完整規劃設計,懇請同意將未列入變更案之部分地號(苗豐段776、779地號之文小用地一併變更為住宅區),以維護民眾應有之權益。
1.苗豐段776、779地號完整納入變更範圍。
2.建議回饋25%土地為廣(停)用地之位置如附圖所示。
建議部分採納。
1.同意將苗豐段776、779地號完整納入變更範圍。
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位置應依據103年1月21日「變更擴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工作會議決議:「原附帶條件捐贈標準劃設25%之學校用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且鄰近計畫道路,供大眾使用。」劃設。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五案。
逕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事業用地為新建苗栗區營業處卓蘭服務所以服務卓蘭地區民眾。
有關變更內容第10案建議增列「服務所」項目並配合修訂土管要點內容。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卓蘭鎮公所於104年2月6日來函(卓鎮建字第1040001890號函)表示因該變電所緊鄰加油站恐引起周遭民眾不安等疑慮,鄰地居民及代表、里長一致表達反對設置,且台電公司業於104年1月27日至卓蘭鎮公所協商,因此建議變更綜理表第10案予以撤案。
2.因此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之土管要點,僅供備勤房屋及相關休閒設施使用。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