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51-審議事項-第7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51
案件id
rG6tq0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3月21日第191次會議、103年4月30日第192次會議、103年7月3日第19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03年9月25日府城都二字第103770617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林委員秋綿、何前委員東波、蘇委員瑛敏、邱委員裕鈞、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3年11月4日、104年3月9日、104年10月30日及105年1月19日召開4次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雲林縣政府105年3月30日府城都二字第105360223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原計畫新計畫2.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7辦理。
18交流道西北側乙種工業區與台一省道東側,台電公司斗南變電所對面農業區(0.0779公頃)宗教專用區(0.0779公頃)及附帶條件(1.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2.本案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其面積不得低於變更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五(考量本案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改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
3.應檢附願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辨理之同意書,且應於本案報部核定前與雲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且納入計畫書辦理,否則應維持原計畫。)1.本案符合「雲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得申請辦理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俾利民政單位管理宗教設施,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本案依據「雲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得申請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150%,本案應捐贈公共設施比例為40%。
2.本案同意變更附帶條件:
應於報部核定前與雲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完成,否族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本案詳計畫書第6-17頁(貳、變更計畫內容編號18案)。
准照雲林縣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1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本次變更案調整及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
同初步建議意見六辦理。
遵照辦理。本案詳計畫書第6-20頁(表6-2)。
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六辦理。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位置意見理由及內容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逕逾斗南鎮小東段1051-1、1051-2、1052地號土地(旺財興業有限公司)意見理由:
1.茲為旺財興業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斗南鎮小東段1051-1、1051-2、1052三筆土地於103年分區使用證明書編定部份為私立高職用地。
2.本公司自74年地上建築物完成以來一直從事鋼鐵加工,因資金需求長年皆抵押予銀行,今經銀行通知部份為私立高職用地與銀行擔保品規定不符,致影響貸款金額甚鉅。
意見內容:
請於通盤檢討時,將斗南鎮小東段1051-1、1051-2、1052三筆土地全部調整為工業區。
建議酌予採納。
(建議納入變7案辦理,變更私立高職用地範圍內之陳情地號土地(面積538㎡)為乙種工業區,附帶條件:
1.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改採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自願捐獻代金其數額應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建築基地面積之30%土地乘以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3.本案應由雲林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本案核定前簽訂協議書,並且納入計畫書,否則本案應維持原計畫。)原因:
1.為使土地使用現況與分區名稱相符,利於都市計畫管理,且大德工商表示該範圍無使用計畫,同意依陳情人意見辦理。
2.小東段1051-1、1052地號土地已於74年8月建築完成(建號:小東段233、234號)。
1.建議同意採納雲林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案酌予採納,變更私立高職用地範圍內之陳情地號土地(面積538㎡)為乙種工業區,附帶條件:
(1)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改採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自願捐獻代金其數額應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建築基地面積之30%土地乘以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3)本案應由雲林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本案核定前簽訂協議書,並且納入計畫書,否則本案應維持原計畫私立高職用地。
2.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7辦理。
遵照辦理。本案詳計畫書第6-17頁(貳、變更計畫內容編號17案)。
同意採納雲林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案酌予採納,變更私立高職用地範圍內之陳情地號土地(面積538㎡)為乙種工業區,附帶條件:
(1)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改採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自願捐獻代金其數額應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建築基地面編號陳情人及位置意見理由及內容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積之30%土地乘以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3)本案應由雲林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本案核定前簽訂協議書,並且納入計畫書,否則本案應維持原計畫私立高職用地。
逕逾斗南鎮文安段775地號土地(陳金來陳金星)意見理由:
本人等所有土地座落雲林縣斗南鎮文安段796、797、798、775、774、769、770、772、773等土地,為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內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經查文安段775地號屬道路用地,惟原發布本計畫時未考量民等土地完整性,造成計畫道路劃定建議併逕逾5案辦理。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6辦理。
--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6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意見理由及內容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時,將住宅用地切割成畸零不規則,影響土地使用整體性,懇請於第四次通盤檢討時同意將道路用地往西位移9公尺,以利土地整體使用。
上列土地皆為本人等所有土地,其變更後不影響其他土地所有人權益。
意見內容:
請將文安段775地號所在之8公尺道路用地往西位移9公尺,以利土地整體使用。
逕逾斗南鎮文安段775地號土地陳金星意見理由:
有關陳金星陳情「請於通盤檢討時將雲林縣斗南鎮文安段755地號道路用地往西側位移9公尺,以利土地完整性」乙案,本人陳金星從未得知此消息,也證實未蓋章,本人實屬不同意此案,懇請鈞府予以查明,謝謝。
意見內容:
本人實屬不同意此案。
建議併逕逾6案辦理。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6辦理。
--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6辦理。
逕逾斗南鎮文安段(陳金來)意見理由:
本人等所有土地座落雲林縣斗南鎮文安段796、797、798、775、774、769、770、772、773等土地,為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內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經查文安段775地號屬道路用地,惟原發布本計畫時未考量民等土地完整性,造成計畫道路劃定時,將住宅用地切割成畸零不規則,影響土地使用整體性。此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經查陳情之8公尺計畫道路及附近住宅區、道路用地皆為民國66年8月擬定本計畫劃設,地籍已依計畫及樁位分割,現況未開闢。
2.方案一:該8公尺道路用地東移至他人土地後將影響原道路用地東側住宅區土地之建築使用。
方案二、三:依該建議往東延伸道路所同意採納雲林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案不予採納。
--同意採納雲林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案不予採納編號陳情人及位置意見理由及內容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外,873、874、875地號無道路進出,導致未來私設道路變更其原始計畫。以下三方案懇請知悉:
方案一:將775道路用地往東側位移8m。
方案二:將775道路用地往東側延伸直達904道路。
方案三:道路的設計參照上方506、500、498、466、460地號。
意見內容:
以下三方案懇請知悉:
方案一:將775道路用地往東側位移8m。
方案二:將775道路用地往東側延伸直達904道路。
方案三:道路的設計參照上方506、500、498、466、460地號。
產生之T型路口與南側現況路口距離過近(三處路口僅距約35公尺),易產生交通危險。
逕逾斗南交流道、延平路一段東側,變電所對面農業區(中華玉線玄門真宗教會)意見內容:
茲座落斗南鎮文安段0112-0001地號係斗南交流道特定區,使用分區為農業區,都市計畫特定區通盤檢討,請鈞府編列為宗教用地是禱。
1.應再予確認本寺廟是否於民政單位登記在案。(經本處104年9月17日會簽民政處,非登記有案之寺廟及教會)2.若否,則建議不予採納,若是,則建議錄案辦理,並應請陳情陳檢具依法自願同意回饋文件備查。
1.據雲林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本案已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辦理。
2.同意採納雲林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變更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0.0779公頃)、道路用地(0.0021公頃)及附帶條件:
(1)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2)本案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其面積不得低於變更土地面積遵照辦理。本案詳計畫書第6-17頁(貳、變更計畫內容編號18案)。
同意採納雲林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變更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0.0779公頃)、道路用地(0.0021公頃)及附帶條件: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意見理由及內容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百分之四十五(考量本案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改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
(3)應檢附願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辨理之同意書,且應於本案報部核定前與雲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且納入計畫書辦理,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1)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2)本案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其面積不得低於變更土地面積百分之四(考量本案應回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足,改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
(3)應檢附願依「雲林縣都市計畫編號陳情人及位置意見理由及內容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辨理之同意書,且應於本案報部核定前與雲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且納入計畫書辦理,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逕逾斗南鎮新光段112地號土地(黃懋欽)意見內容:
1.所有權人座落斗南鎮新光段112地號土地(重測前新庄段新庄小段85-65號),於民國66年政府編定為「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特定區兒童遊樂場用地」,荒置38年仍未徵收開發利用,蚊蟲、雜草叢生妨礙地方繁榮,且長期繳稅未能充分利用,其損失難以估計。
2.所有權人於99年6月間陳情在案,雲林縣政府99年6月30日函復提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1.本案陳情範圍係屬本計畫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四,面積0.20公頃),本次通盤檢討仍維持原計畫使用。
2.查本用地係新厝寮聚落二處公兒用地之一(另一處公兒五,面積0.20公頃),兩處用地相距約360公尺,惟本處公兒四用地係位處聚落中心位置,仍扮演聚落重要開放性公共設施角色。
3.建議本案仍維持原同意採納雲林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維持原計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0公頃)。
--同意採納雲林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維持原計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0公頃)。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意見理由及內容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富於103年4月間約談協調,惟迄今尚無確切結果。
3.懇請鈞長重新檢視儘速徵收或予以廢編,還地於民,以維所有權人權益。
計畫為公兒用地使用,惟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應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儘速編列預算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逕逾斗南鎮泰安段371地號(沈昇詳等七人)意見理由:
本人所有土地,位於斗南鎮泰安段371地號,土地位於斗南交流道特定計畫內,本計畫發布日期為民國66年08月30日,被劃設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期間歷經民國74年04月04日(第一次通檢),民國82年03月11日(第二次通檢),民國92年08月25日(第三次通檢),目前正辦理本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中。
公共設施於當初劃設時,因制度限制無法參與重劃,但法規規定十年必徵收,但得延長五年,至民國78年,無奈配合法規修訂,修為視地方財源需要徵收,即遙遙無期,至民等感如晴天霹靂無法接受。
意見內容:
因歷次通檢民等不知提陳情,今適逢第四次通盤檢討特建議,望長官及委員,體恤民意,將民等土地變更為鄰近使用,或以整體開發方式回饋或徵收,使本土地得以開發,應能兼顧土地之公平、合理、正義、永續原則,使整體環境優美、舒適,而政府也能省下土地徵收費用,去做更經濟有效之縣政,創造地主、政府、地方繁榮多贏局面。
1.本案陳情範圍係屬本計畫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八,面積0.19公頃),本次通盤檢討仍維持原計畫使用。
2.查本用地係大東社區二處公兒用地之一(另一處為西側公兒九,面積0.21公頃),兩處用地相距約280公尺,惟本處公兒八用地仍扮演聚落重要開放性公共設施角色。
3.建議本案仍維持原計畫為公兒用地使用,惟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應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儘速編列預算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4.另建議本案納入雲林縣政府辦理中公共設施專案通檢一併辦理。
同意採納雲林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案納入雲林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同意採納雲林縣政府研析處理意見,本案納入雲林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辦理。
- 三、附帶建議:本檢討案屬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前經本會專案小組於104年10月20日召開「各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原擬訂計畫性質係屬管制型計畫,為因應部分縣市合併成為直轄市,應配合周邊都市計畫區整體規劃與發展,以及各該特定計畫區內土地快速發展,違規使用情形日益嚴重,應提出解決對策」第1次會議,並經本署104年11月12日營署都字第1042918792號函送會議紀錄,故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儘速依前開初步建議意見函送各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特定區整體發展策略及回應處理情形等相關資料到署,供本會專案小組討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