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51-審議事項-第11案:內政部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51
案件id
tQdkWP
概要說明
- 說明:
1.貢寮區公所、警察局貢寮分駐所、瑞芳戶政事務所貢寮辦事處、消防局貢寮分隊、貢寮清潔隊及龍門托兒所等辦公廳舍,位於貢寮區朝陽街上相緊鄰而形成一帶狀行政中心,各廳舍係於民國46年至73年間陸續所興建,其中尤以建議酌予採納;1.經查貢寮段貢寮小段163-4地號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本案該處業於104年8月10日新北景施字第1043218996號函示同意變更在案,考量現有廳舍之使用安全及需求,興建綜合行政大樓確有其迫切需要,建議同意採納,依貢寮區公所所陳,貢寮段貢寮小段163-4地號,變更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供貢寮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區公所最為老舊,且因使用範圍地部分佔用祭祀公業土地,造成區公所補領使用執照時諸多困難,在未能補領使用執照下區公所大樓仍屬違章建築狀態,茲考量公所大樓屋齡老舊已逾50餘年,超過建物法定年限,牆壁斑駁脫落,其安全堪慮,且當初廳舍因欠缺整體規劃致建築凌亂且設備簡陋,在日趨繁重業務需求及案卷之累增下,現有廳舍早已不敷使用,興建綜合行政大樓有其迫切需要。
2.貢寮環保公園(貢寮段貢寮小段163-4地號)雖屬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惟該地區位處山區(台二丙道路側),其建築高度並無影響海岸景觀,建議機關用地管制規定可由「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作為管制手段。另環保公園原停車場部分空間(即貢寮段貢寮小段163-4地號範圍)未來將作為貢寮區行政大樓之地下公用停車空間,可容納各種大小型汽機車,故地面層應部需再額外提供作公共停車使用。
建議事項:1.貢寮區貢寮段貢寮小段163-4地號全部變更為機關用地。
2.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貢寮地區細部計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其中一層應提供作公共停車使用。」建議修正為:「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餘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區行政中心大樓使用,另有關貢寮區公所辦公廳舍遷移事宜,請新北市政府表示意見。
2.有關所陳機關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係屬貢寮地區細部計畫範疇,建議納供「變更東北角風景特定區(貢寮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辦理。
本案新北市政府104年8月25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41569488號函轉林重治君陳情儘速審議定案決策,准予依據現有都市計畫樁縮減12公尺道路為8公尺。
1.經查本路段由台2丙線電信局至貢寮街73號等(貢寮橋舊橋),詳查北府城審字第1031160982號說明四之(一)、(二)辦理。
併本案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第8案辦理。
併本表編號8。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2.因颱風昌鴻、蘇迪勒、天鵝接二連三致民房損害嚴重無法修建,再行陳情儘速定案,以利人民修建房屋,甚感德便。
本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10月12日農授漁字第1041315209號函建議102年公告之烏石漁港區域範圍排除「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
1.有關烏石漁港區域劃定說明書(變更),行政院前於102年4月17日院臺農字第1020019944號函核定,本會據以於102年5月22日以農漁字第1021310627號公告「烏石漁港區域」在案。至於本港之漁港區域前於辦理檢討修正期間,亦曾洽請貴部表示意見,並經貴部於101年10月1日表示意見略以:『後續如檢討後之漁港修正計畫內容涉及「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調整變更,則請本署檢送相關資料予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錄案配合辦理』在案。
2.為開發烏石漁港,本會前授權漁業署辦理「烏石漁港北休閒專用區設施BOT及遊艇泊區OT」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至本促參案擬開發範圍如下:
(1)陸域,BOT區域面積約67,255平方公尺、遊艇泊區OT區域面積約19,965平方公尺(依實際測量面積為準)-宜蘭縣頭城鎮港澳段港口小段223、223-1及223-2地號土地。
(2)水域,面積約17,600平方公尺(依實際測量面積為準)-宜蘭縣頭城鎮港澳段港口小段部分223地號土地及大坑罟段部分285地號土地。
3.經套繪變更後之烏石漁港區域範圍與現行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有部分重疊,重疊之區域為漁港北海堤根部堤外側約17m之區域、漁港北新生地建議同意採納;經查頭城鎮港澳段港口小段223部分地號,位屬本計畫景觀保護區範圍,為配合農委會「烏石漁港北休閒專用區設施BOT及遊艇泊區OT案」之進行,建議依農委會所陳,本計畫範圍排除102年核定之烏石漁港區域範圍,變更部分景觀保護區為非都市土地(面積約0.67公頃)。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劃出都市計畫範圍,並請宜蘭縣政府協助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編定相關事宜。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西側部分現有停車場。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本促參案屬農業設施類之重大公共建設,且依據促參法第14條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13條規定辦理變更。
5.據悉貴部尚在辦理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通盤檢討,因此本案請貴部納入該通盤檢討變更案,並請貴部依本會102年核定之烏石漁港區域排除與「東北角海岸(含大溪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重疊區域,以利本會「烏石漁港北休閒專用區設施BOT及遊艇泊區OT案」順利進行。
本案宜蘭縣政府104年10月16日府建城字第1040173197號函轉頭城鎮石城里沈里長於「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暨公告地價作業說明會」建議本計畫區內景觀保護區、港埠用地、學校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1.石城地區地形狹長可建築土地太少且大部分為景觀保護區,該區域里民無經濟能力於市區購屋,是否能將土地解編或放寬土地使用管制。
2.現在石城漁港已少有漁業活動,是否能將港埠用地解編,改為別的使用分區,以維護地主土地權益。
3.現在社會呈現少子化趨勢,很多都市計畫內學校用地都沒有開發使用,也應該解編,改為別的使用分區,以維護地主土地權益。
建議酌予採納;1.本次通檢為維護景觀保護區土地所有權人基本權益及考量建築量體不宜過大,有關景觀保護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已有適當放寬使用,增列得供「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5、16款規定之使用,但建蔽率由60%調降為40%,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由495平方公尺調降為330平方公尺。
2.經查石城漁港係屬縣管第二類漁港,係為配合傳統漁業所需而設置,所陳是否得以解編港埠用地,涉傳統漁業轉型議題,請宜蘭縣政府漁業管理所表示意見。
3.有關學校用地之檢討,本次通盤檢討業依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案建議如有具體有關建議事項1,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至於建議事項2及3,因無具體建議事項,轉請規劃單位參處。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變更都市計畫之意見再予考量。
本案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04年10月26日觀東企字第1040100421號函,陳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公園用地增列允許使用項目乙案,說明如下:
查目前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並未規定公園用地允許使用項目,為因應近來新興之旅遊型態,傳統公園已無法滿足遊客需求,故為提供遊客更好之服務品質及遊憩環境,讓公園利用更多元化,擬就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條:「公園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15%,面積超過5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2%,其高度除紀念性建築及燈塔外,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公園用地之地面下,得設置進出水設施。」進行變更。其建議修正如右。
- 一、公園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15%,面積超過5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2%,其高度除紀念性建築及燈塔外,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 二、公園用地之地面下,得設置進出水設施。
- 三、公園用地經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得視規模、功能、環境及觀光發展政策需要,設置行政管理中心、環境教育設施、餐飲設施、紀念品店、附屬停車空間及廁所等有關設施。
建議同意採納;本案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公園用地增列允許使用項目,建議依東北角管理處所陳,因應近來新興之旅遊型態,傳統公園已無法滿足遊客需求,為提供遊客更好之服務品質及遊憩環境,讓公園利用更多元化,建議修正如下:
- 一、公園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15%,面積超過5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2%,其高度除紀念性建築及燈塔外,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
- 二、公園用地之地面下,得設置進出水設施。
- 三、公園用地經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得視規模、功能、環境及觀光發展政策需要,設置行政管理中心、環境教育設施、餐飲設施、紀念品店、附屬停車空間及廁所等相關設施。
查公園用地得作指定目的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並得依相關規定作多目標使用,無需於計畫書再作特別規定,建議不予採納。
本案財團法人靈鷲山佛教基金會104年11月3日陳情修正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6點宗教活動專用區乙案,說明如下:
本計畫開發範圍於民國89年「變更東北角(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活動專用區,本基金會依該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6建議酌予採納;經查所陳開發範圍於民國89年本計畫二通變更為宗教活動專用區(宗一),計畫面積31.34公頃,區位分布為12個區塊,其各區塊均已劃設聯外道路系統,土地權屬大部分為公有土地,雖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惟受
- 一、有關建議事項1,因本案計畫面積達31.34公頃,仍應有整體開發計畫,惟考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點規定申請開發為「靈鷲山宗教文化園區」,本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政院100年6月21日院臺建字第1000098891號函裁示,以內政部民政司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並列為本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基金會於104年2月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掛件予內政部民政司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內政部民政司104年2月11日內民司字第1040009974號函表示本案環說書需符合「變更東北角(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6點規定為由,未將環說書函轉環保署,導致本案進度延宕難以推進,故特此陳情,盼能尋求解決方法。
1.民政司所稱土管要點第6點規定,本案需符合該點所提「整體開發」原則。關於整體開發一事,內政部營建署98年4月6日營署都字第0980820075號函解釋,並未規定該宗教活動專用區須一次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建議該點文字:「……區內之各項開發行為應提出整體開發計畫,經本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得進行開發」修正為「……區內之各項開發行為得採分期分區方式提出整體開發計畫……」。
2.土管要點第6點第四款針對宗教專用區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共設施規定:「……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考量本基金會未一次開發所有宗教活動專用區,後續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共設施之面積計算上恐有爭議,建議修正為「面積不得低於申請開發範圍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3.考量宗教活動專用區包含部分土地非屬本基金會所有,依土管要點第6點第四款針對宗教專用區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共設施規定:「……其所有權仍屬開發者所有。」,對於後續各區開發時,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共設施之規劃區位及土地所有權移轉恐有爭議,建議刪除。
自民國89年第二次通盤檢討劃設宗教活動限於國有財產法規定,無法以標讓售方式取得所有權;考量財團法人靈鷲山佛教基金會實際使用之需求及相關回饋規定之執行,建議參酌來文所陳建議事項修正,修正部分說明如下:
1.原條文:「六、宗教活動專用區以供設置宗教活動之相關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區內之各項開發行為應提出整體開發計畫,經本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得進行開發。…」修正條文:
「六、宗教活動專用區以供設置宗教活動之相關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為主…,區內之各項開發行為應以完整區塊或申請開發範圍達一公頃以上者,始得提出開發計畫;惟宗教活動專用區(供道路及綠地使用)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闢建,不得列入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共設施項目,而該開發計畫須經本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得進行開發。…」。
2.原條文:「(一)申請文件1.…2.整體開發計畫書、圖(含土地使用計畫、道路系統計畫…」。
3.…修正條文:
「(一)申請文件1.…2.開發計畫書、圖(含土地使用計畫、道路系統計畫…」。
3.…3.原條文:量開發可行性,得分期分區開發,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現行條文第六點前段規定,建議將「始得進行開發」修正為「始得分期分區開發」,其餘維持原計畫規定。
- 二、有關建議事項2、3,建議參採陳情人建議事項辦理。
- 三、本案建請財團法人靈鷲山佛教基金會針對現行宗教活動專用區,重新評估其需求;如無需求者,建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恢復為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專用區至今,本基金會依相關規定申請開發,並配合釐清各項程序問題,惟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規定要求本基金會將宗教活動專用區一次全數開發,考量開發期程與實際需求難以達成,爰利用本次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機會,提出上述三點建議,望委員會審慎考量後酌予參採。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期間,本基金會亦可配合至會場進行說明。
「(四)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共設施:
開發者應依宗教活動專用區發展需求及特性,於該專用區內自行規劃設置足敷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公園、綠地、廣場、消防、污水處理廠等環保設施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30%,其所有權仍屬開發者所有。」修正條文:
「(四)必要性服務設施及公共設施:
開發者應依宗教活動專用區發展需求及特性,自行規劃設置足敷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必要性服務設施,其面積不得低於申請開發範圍面積之30%。」。
4.原條文:「(五)回饋事項1.開發者應提供宗教活動專用區內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至少5%之室內公益性空間…。
2.前項室內公益性空間之建築物所有權仍屬開發者所有,其使用面積、性質、範圍,由開發者另行與當地縣政府或鄉(鎮)公所議定之,並納入整體開發計畫規定。
」。
修正條文:
「(五)回饋事項1.開發者應提供宗教活動專用區內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至少5%之室內公益性空間…。
2.前項室內公益性空間之建築物所有權仍屬開發者所有,其使用面積、性質、範圍,由開發者另行與當地縣政府或鄉(鎮)公所議定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之,並納入開發計畫規定。」。
5.原條文:「(六)協議書:前述之自願捐贈或負擔…,相關文件納入整體開發計畫規定後,始得進行開發。
修正條文:
「(六)協議書:前述之自願捐贈或負擔…,相關文件納入開發計畫規定後,始得進行開發。
本案東北角管理處104年11月27日觀東企字第1040100465號函,建議頭城鎮港口段526地號變更景觀保護區為公園用地。
理由:因雪隧通車影響致外澳快速發展,形成外澳海濱遊憩區之觀光旅遊新景點,土地現況為沙地、雜林、雜草地及宜蘭縣政府施設停車空間(本處管有土地),該地區因缺乏大型休閒綠地公園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亟需提供完備之休憩服務,以因應服務觀光人潮,且為符合土地使用之原則,以形塑該地區成為國際級之觀光旗艦景點,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建議同意採納;為提供外澳地區大型休閒綠地公園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建議依東北角管理處所陳頭城鎮港口段526地號管有土地變更景觀保護區為公園用地(面積1.67公頃)。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本案東北角管理處104年11月27日觀東企字第1040100465號函,建議舊草嶺隧道北口、南口附近地區變更部分農業區、鐵路用地、住宅區及景觀保護區為公園用地。
理由:本處利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廢棄舊鐵路及隧道,予於活化改建之「舊草嶺自行車隧道」環狀線,目前已享譽國際,於104年入圍有世界觀光界「諾貝爾獎」之稱的WTTC「目的地獎」,並獲選全台104年十大自行車經典路線之一,每年吸引大批國內外遊客到訪,衍然成為自行車族及遊客必經朝聖之地,現地已成為熱門遊憩據點。
管理處為觀光發展及環境景觀維護且積極提升遊憩服務品質及強化服務設施,並為符合土地分區使用原則,再造形塑該地區成為國際級之觀光旗艦景點,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本件變更案,建議酌予採納;1.「舊草嶺自行車隧道」環狀線為本計畫區之熱門景點,為促進觀光發展、提升遊憩服務品質及強化服務設施,形塑該地區成為國際級之觀光旗艦景點。
2.本案建議變更範圍,業經土地管有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同意在案。故隧道北口建議依東北角管理處所陳變更範圍,變更部分農業區、鐵路用地為公園用地(面積約0.60公頃),隧道南口東北角管理處所陳變更範圍,考量變更範圍周邊使用分區之完整性,將所餘石城段131地號臨住宅區之部分鐵路用地(面積29平方公尺)ㄧ併變更為公園用本案除請補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同意變更證明文件外,其餘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業經土地管有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同意在案。
本案變更範圍:如示意圖,實際範圍以測量變更為準。
隧道北口:新北市貢寮區田寮洋段嶐嶐小段116、245、249、249-2、249-4地號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田寮洋段嶐嶐小段508-9、508-12地號及未登錄部分土地。
隧道南口:宜蘭縣頭城鎮石城段98、131、131-4地號部分土地。
地(詳附圖),其餘則依東北角管理處所陳變更範圍,變更部分住宅區、景觀保護區、鐵路用地為公園用地(面積約0.62公頃)。
本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年12月23日新北環資字第1042457405號函,建議貢寮區丹裡段鹽寮小段306-6、306-15、306-22等3筆地號土地,變更公園用地為環保設施用地。
理由:
- 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本局於民國88年12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環保設施用地)」業已完成同小段306-20等環保用地變更,自本市升格前即已作為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及垃圾轉運設施使用,後因本市實行垃圾不落地、垃圾處理費隨袋徵收及黃金里社區資源回收站政策後,貢寮區資源回收量大幅提升,現有場地及設施已逐漸不堪負荷,亟待新用地擴張,以解決既有設施不敷使用之困境。
- 二、因廢棄物回收貯存設施係屬鄰避設施,易遭居民抗爭,較不易尋得適宜場址,本次計畫將以原核定範圍向鄰側擴張進行規劃,俾免環境汙染及二次公害,以達集中劃設之效。
- 三、本次陳情位址擬請納入環保用地,本案土地所有權係屬本局所有,現亦由本局使用,為使土地使用符合計畫內容一致,建請同意變更使用地類別。
建議同意採納;本案係以原核定範圍向鄰側擴張進行規劃,為配合貢寮區環保設施所需及使用現況,建議依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陳貢寮區丹裡段鹽寮小段306-6、306-15、306-22等3筆地號土地,變更公園用地為環保設施用地。(面積6.21公頃)。
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附件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103年9月26日部都委第10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4年11月16日城規字第1041002570號函送)部都委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備註案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該分署103年8月29日城規字第103100226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分署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分署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為避免產生妥適性疑義,如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於紀錄文到1週內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遵照辦理;隨文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已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已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
(一)計畫書、圖應補充說明事項:
1.依計畫書第40、41頁所述,現行計畫旅館區面積38.53公頃,現況已發展使用面積約4.73公頃,發展率為12.28%,開闢率偏低,建請補充旅館區存廢之檢討變更原則,納入計畫書規定,作為後續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依據。
遵照辦理;有關旅館區存廢之檢討變更原則,本分署業於103年11月14日函請東北角管理處、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等相關單位惠示意見,各單位均已回復意見,本分署業已彙整納入計畫書修正,詳如計畫書(P114-115)。
2.理論上,北宜高速公路通車後,台2線省道車輛應減少,惟實際上交通事故仍偏多,建請研擬減少交通事故之具體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
遵照辦理;有關研擬減少交通事故之具體措施,本分署業於103年11月14日函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總局、東北角管理處、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等相關單位惠示意見,除交通部公路總局外,其餘各單位均已回復意見,本分署業已彙整納入計畫書修正,詳如計畫書部都委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備註(P115-116)。
3.本案請將變更內容明細表各編號標示於計畫圖上,以利查核。
遵照辦理;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各編號業已標示於計畫圖。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1及附表一-2,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已納入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8月29日函送計畫書、圖修正完竣。
1.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八、三十二、四十、五十五等4案,應由宜蘭縣政府、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如未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其中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八案,經頭城鎮公所、頭城鎮民代表會及慶雲宮代表列席說明,建議調降回饋比例乙節,因涉及宜蘭縣通案性回饋規定,建議仍維持該回饋比例,至於實際回饋內容,則請於簽訂協議書時妥為處理。
遵照辦理;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八、三十二、四十、五十五等4案,擬俟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未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2.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十一案,經新北市政府建議配合南雅漁港公告範圍,將新計畫由機關用地修正為港埠用地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遵照辦理;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十一案,業已配合新北市政府99年5月7日北府農漁字第09904073481號函公告之南雅漁港範圍變更為港埠用地。
3.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十二、五十三案,請查明土地權屬及聯外道路後,提委員會議討論決定。
遵照辦理;1.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十二,經查變更範圍土地權屬均為公有土地,本案細部計畫(鼻頭、龍洞地區)均配合劃設細部計畫道路供聯外交通使用,詳如附件一。
部都委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備註2.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十三,經查變更範圍土地權屬除貢寮區田寮洋段卯澳小段20、21-2地號(約0.02ha)為私有土地外,其餘均為公有土地,本案細部計畫(卯澳、馬岡地區)均配合劃設細部計畫道路供聯外交通使用,詳如附件二。
4.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十五案,請新北市政府確認回饋比例後,納入計畫書修正。
遵照辦理;本案新北市政府103年10月17日北府城審字第1031918341函示意見,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應自動捐獻50%土地予新北市政府,本分署業已依新北市政府意見納入計畫書修正,詳如計畫書(P96)。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配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公布施行,除下列各點外,已全部納入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8月29日函送計畫書修正完竣。
1.修正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修正條文四及第二部分(大溪海岸地區)修正條文二,有關最大高度部分,建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宜蘭縣政府、頭城鎮公所研擬具體修正內容及理由後,提委員會議討論決定。
遵照辦理;修正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修正條文四及第二部分(大溪海岸地區)修正條文二,有關最大高度部分,本分署業於103年11月4日邀集東北角管理處、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及頭城鎮公所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本分署業依會議決議納入計畫書修正,詳如計畫書(P131、145)。
2.修正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修正條文二十五,因部分修正條文有疑義,建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相關機關研擬具體修正條文後,納入計畫書修正。
遵照辦理;修正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修正條文二十五,本分署業於103年11月4日邀集東北角管理處、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及頭城鎮公所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本分署業依會議決議納入計畫書修正,詳如計畫書部都委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備註(P143)。
有關修正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修正條文七第二種宗教專用區之第(四)、(五)項,條文內容配合分區名稱修正,修正宗教活動專用區為第二種宗教專用區,詳如計畫書(P136),擬請提會討論。
已納入計畫書修正。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三,已納入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8月29日函送計畫書、圖修正完竣。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四,除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45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外,其餘已納入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8月29日函送計畫書、圖修正完竣。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45(東北角管理處陳情海濱浴場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業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納入計畫書修正,詳如計畫書(P142)。
(六)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附件「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103年4月17日第9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回應表(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3年8月29日城規字第1031002263號函)部都委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本案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書、圖,並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如有無法依照辦理者,請敘明理由)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遵照辦理;隨文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已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已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
(一)第1至5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計畫人口、規劃合理性、都市防災及其他計畫書圖修正事項等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5月10日城規字第1021001340號函補充相關說明(如附錄)辦理,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有關第1至5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2年5月10日城規字第1021001340號函補充相關說明,業已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1.有關歷年人口成長統計分析,人口統計資料業已更新至102年度,詳如計畫書(P33),觀光遊憩發展預測,旅遊人次統計資料業已更新至102年度,詳如計畫書(P55-57)。
2.本案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部分,詳如計畫書附錄二(P151-157)。
1、本計畫區旅遊活動所衍生之住宿需求,除應再檢視本計畫區與鄰近地區之住宿空間供給情形外,請再檢討住宿需求面積與本計畫所規劃之旅館區面積規模是否合理。
1.有關本計畫區旅遊活動所衍生之住宿需求與鄰近地區之住宿空間供給情形,詳如計畫書(P55)。
2.以民國110最高住宿需求總量與本計畫所規劃之旅館區規模比較,現行計畫劃設之旅館區開發率達60%,即可滿足計畫目標年之住宿需求,故本計畫區所規劃之旅館區規模面積尚屬合理,詳如計畫書(P55-56)。
2、本案台2號省道之交通功能定位、實際開闢情形、土地徵收情況、道路兩側發展現況,以及交通事故情形等,仍請補充說明。
有關台2號省道之交通功能定位、實際開闢情形、土地徵收情況、道路兩側發展現況,以及交通事故情形,詳如計畫書(P66-67)台2號道路路寬縮減課題說明。
3、本案請就台2號省道大型車輛(如砂石1.台2線全線寬度不等,如大型車輛與一般部都委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車、大貨車)與一般旅遊車輛分離之可行性,以及考量自行車使用需求等因素,重新檢討台2號省道各車道功能(儘量以示意圖表示),並請參考前項基礎分析資料,檢視台2號省道是否仍維持現行25公尺寬之計畫道路,以達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目的。
旅遊車輛分離,分離前述車種,則使車道配置不連續,造成更多交織情況產生,詳如計畫書(P67)。
2.另有關台2號省道快車道、混和車道、自行車道、分隔島及道路綠化等各車道功能,詳如計畫書(P68)台2號道路斷面示意圖。
3.有關台2號道路路寬縮減課題,詳如計畫書(P66-67)對策說明。
4、有關平常日、假日、大型活動舉辦期間與本計畫區旅遊活動或服務性產業衍生之停車需求,以及目前停車空間之區位分析,仍請補充說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有關各種活動舉辦期間與本計畫區旅遊活動或服務性產業衍生之停車需求,及目前停車空間之區位分析,詳如計畫書(P56-57)停車需求分析與改善措施。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1及附表一-2,其中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如無使用需求,且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含參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取得各該公共設施用地機關同意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
1.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除下列編號與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不符外,餘業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納入本次計畫書修改,詳如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P81-96)。
(1)原編號變18案,計畫區外之海域範圍(非都市土地)不納入南雅漁港範圍變更。
(2)原編號變50案,配合100年10月14日發布實施之頭城火化場聯外道路個案變更,修正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面積為45.41公頃。
2.另有關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含參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除附表一-2,原編號變48案,新北市政府函示建議維持港埠用地外,餘業已取得各該公共設施用地機關同意證明文件,詳如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P81-98)之備註說明。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1、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業經本遵照辦理。
1.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業依部都委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署城鄉發展分署以102年5月10日城規字第1021001340號函將各欄調整為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及修正說明,條文修正部分已劃底線,詳附表二。
2、因應「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即將公布施行,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需配合調整者,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商新北市政府後,修正相關條文內容,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小組意見各欄調整為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及修正說明,條文修正部分已劃底線,詳如計畫書附錄一(P128-150)。
2.「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於103年5月1日公布施行,本次修改業依新北市政府103年7月3日北府城審字第1031210819號函意見,調整修正條文4、5、14、16等條文,詳如計畫書附錄一(P128-150)。
3.有關現行條文第24條,業依103年6月20日城鄉分署邀集東北角管理處及地方政府召開之研商會議結論修正,詳如計畫書附錄一(P142)。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詳附表三。
本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除附表一之編號與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不符外,餘業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納入本次計畫書修改,詳如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P81-98)。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四。本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除附表二之編號出席委員尚無初步建議意見外,餘業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納入本次計畫書修改,詳如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P81至P98)。
(六)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遵照辦理。
部都委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3、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之修正計畫內容,請以對照表說明,以利查核。
(七)其他:
1、各機關對於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有不同意見,得於專案小組會議開會時表達意見。惟各機關對於尚未列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建議事項,請正式行文本署,俾納入審議參考。
2、相關公民或團體如認為前開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有遺漏或必須加強說明者,請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內容函送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並請本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敘明採納與否,彙整成陳情意見綜理表,供審議參考。
遵照辦理。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105年3月25日城規字第1051000614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一)計畫書、圖應修正內容:
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八、三十二、四十、五十
- 五、五十七等5案,如必須回饋者,請宜蘭縣政府、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如未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2、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十六案,提及「為符合國有土地無償撥用原則」部分,非屬變更理由,請作適當之修正。
3、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十二案,為配合實際開發需要,請依變更計畫圖範圍,修正計畫書相關土地地號。
4、本案通盤檢討後如已無海岸發展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內容請配合修正。
5、計畫圖圖例錯誤部分(如變更景觀保護區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請查明修正。
(二)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原則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辦理。
(三)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本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104年12月28日北局後字第1040019800號函建議該局轄管安檢所不符都市計畫使用之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經查本局於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內所管有國有土地計有第一三岸巡大隊部、馬崗安檢所、卯澳安檢所、福隆安檢所、美灩山安檢所、龍洞安檢所、鼻頭安檢所及南雅安檢所等8處28筆土地(詳如附件),使用分區現況非屬機關用地,不符現況使用,並影響未來規劃運用,適逢貴署辦理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爰請協助變更為機關用地,俾符土地現況使用,至紉公誼。所陳8處安檢所土地地號如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於本次通盤檢討草案規劃階段即針對所轄部分安檢所陳情在案,經小組審議後亦皆同意採納在案,詳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9(龍洞安檢所)、編號20(美灩山安檢所)、編號21(龍門安檢所)、編號22(福隆安檢所)、編號23(馬崗安檢所),本次所陳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分別如下:
-1(1)第一三岸巡大隊部:
貢寮區田寮洋段挖子小段12-4、12-5、13、15、15-1、15-18、15-28、15-29、15-30、15-31等10筆土地。
貢寮區田寮洋段入桂小段53、53-15、53-16等3筆土地。
建議酌予採納;經查所陳範圍部分毗鄰機十八(供福隆大部隊使用),為配合使用現況,建議貢寮區田寮洋段挖子小段15、15-1、15-18、15-28地號及田寮洋段入桂小段53、53-15等6筆地號土地(0.40公頃)變更為機關用地,其餘位屬台2號道路及道路南側景觀保護區之地號土地,考量台2號道路整體交通需求及道路南側土地非毗鄰機十八用地,無法完整使用,建議未便採納。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2)馬崗安檢所:
貢寮區田寮洋段萊萊小段349-7、355-3等2筆土地。
建議未便採納;經查所陳範圍位屬道路用地範圍,為配合整體交通需求,道路系統仍宜維持現行計畫。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3)卯澳安檢所:
貢寮區田寮洋段卯澳小段21-20地號土地。
建議未便採納;經查所陳範圍位屬道路用地範圍,為配合整體交通需求,道路系統仍宜維持現行計畫。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4)福隆安檢所:
貢寮區田寮洋段荖蘭小段76-32、76-31地號土地。
建議同意採納;經查所陳範圍毗鄰機十四(供小香蘭分隊哨使用),為配合使用現況,建議貢寮區田寮洋段荖蘭小段76-32、76-31地號土地(0.02公頃)變更為機關用地。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5)美灧山安檢所:
貢寮區真美段321-1地號土地。
建議同意採納;經查所陳範圍毗鄰經小組審議後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0(美灩山安檢所、真美段321地號土地),為配合使用現況,建議貢寮區真美段321-1地號土地(面積8平方公尺),併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0案,變更為機關用地。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6)龍洞安檢所:
貢寮區撈洞段撈洞小段272-88地號土地。
建議同意採納;經查所陳範圍毗鄰機十九(供龍洞分隊哨使用),為配合使用現況,建議貢寮區撈洞段撈洞小段272-88地號土地(2平方公尺)變更為機關用地。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7)龍洞安檢所:
貢寮區撈洞段撈洞小段412-4地號土地。
建議未便採納;經查所陳範圍非毗鄰經小組審議後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9(龍洞安檢所、撈洞段撈洞小段412-3地號土地),考量所陳範圍非毗鄰撈洞小段412-3地號土地且面積僅4平方公尺,無法建築使用,建議未便採納。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8)鼻頭安檢所:
瑞芳區鼻頭段117-23地號土地。
建議酌予採納;經查所陳範圍毗鄰機二十一(供鼻頭分隊哨使用),鼻頭段137-5地號為國有土地,為配合使用現況及考量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建議瑞芳區鼻頭段117-23地號及部分137-5地號土地(排除台2號道路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面積53平方公尺)。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1(9)南雅安檢所:
瑞芳區南子吝段38-7、38-22、38-23、38-24、58-1、58-6等6筆地號土地。
建議酌予採納;經查所陳範圍部分毗鄰機二十二(供南雅分隊哨使用),為配合使用現況,建議瑞芳區南子吝段38-22、38-23、38-24等3筆地號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變更為機關用地,其餘位屬台2號道路及南側住宅區,考量台2號道路整體交通需求及南側住宅區土地(面積約26平方公尺,未臨計畫道路)非毗鄰機二十二用地,無法完整使用,建議未便採納。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2本案東北角管理處105年1月15日觀東企字第1050100018號函,建議部分北關海潮公園變更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
理由:因雪隧通車影響致頭城周邊據點快速發展,為因應近來新興之旅遊型態,傳統公園已無法滿足遊客需求,因本處為強化該據點遊憩服務功能、提供遊客諮詢建議同意採納;為提供北關地區遊客諮詢服務、觀光產業推廣及休憩服務設施,建議依東北角管理處所陳範圍變更公園用地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面積約1.02公頃)。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服務、觀光產業推廣及休憩服務設施,故為提供遊客更好之服務品質及遊憩環境,讓公園利用更多元化,部分土地擬變更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以符合實際服務遊客之需求,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宜蘭縣政府縣有土地業已同意本處撥用在案)。
所陳地號:頭城鎮北關段682、683、684、684-1、686、698、699、733、734、746地號部分土地及未登錄地(依實際測量為準)。
3本案東北角管理處105年1月29日觀東企字第1050100034號函,建議瑞芳區鼻頭段1-3、1-4地號及部分未登錄地變更機關用地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
理由:鼻頭角公園周邊缺乏遊客服務中心,為提供相關旅遊資訊服務遊客及提升觀光服務品質,經協調軍備局及關稅總局已同意本處撥用土地,且坐落之建物營區北巡局無使用需求,已移交本處現況管理,因標註限制使用及土地分區管制使用等因素,無法辦理撥用,爰建議變更。
建議同意採納;所陳東北角管理處業於本案公開展覽期間陳情在案(陳情編號北66),經小組審議後同意採納(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8),經查本案機關用地十分布於3處地方,其中2處鼻頭段1-5、1-6地號現況為海軍雷達站使用,建議本案併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8案,依東北角管理處所陳鼻頭段1-3、1-4地號及部分未登錄地變更機關用地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鼻頭段1-5、1-6地號維持原計畫機關用地(供海軍雷達站使用)。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4宜蘭縣政府105年2月4日府建城字第1050003484號函,有關本案專案小組第11次會議紀錄,補充建議意見如下:
- 一、關於「甲、乙種住宅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修正建議:本府基於公平正義原則之考量,於未相對增列應負擔之回饋條件情況下,酌予參採同案新北市政府所提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6條有關住宅區建蔽率管制規定,俾基於整體風景特定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與縣市一致性,建議統一修正「甲、乙種住宅區」建蔽率為50%,其餘容積率及相關建物高度規定,原則同意依貴署城鄉發展分署修正條文內容。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部分(大溪海岸地區)修正建議:
(一)「海岸發展區」使用分區變更建議:考量該區目前為海蝕平台,係東北角海岸特有自然景觀,為避免遭受破壞,建議變更為「景觀保護區」;另查旨揭會議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同意採納本府會上所提建議酌予採納;
- 一、有關「甲、乙種住宅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考量本計畫區新北市及宜蘭縣計畫管制之一致性,建議依宜蘭縣政府所陳,甲、乙種住宅區建蔽率修正為50%,其餘容積率及相關建物高度規定,依城鄉分署104年2月12日城規字第104100033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
- 二、有關大溪海岸地區所陳意見,本案宜蘭縣政府業於103年7月15日(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44案)、103年11月21日(第10次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9案)陳情在案,經第1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略以:「…惟宜蘭縣政府仍有不同意見,建議併案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決定。」,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如下:
(一)所陳「海岸發展區」變更為「景觀保護區」,本案第11次專案小組會議業已同意採納,另有關併同前揭增列建議意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小組會議紀錄附表之變更內容明細表,係本案小組審議前,公展草案之變更內容明細表
- 一、建議事項一,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二、建議事項二,綜合考量海岸保護及整體開發需要,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意見,惟查旨揭會議紀錄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未建載列,爰建議併同前揭增列建議意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俾符一致。
(二)有關「別墅區」使用分區變更及土地使用管制,考量沿岸山坡地地質敏感,可建築土地應排除環境敏感地區,並嚴格排除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區域之範圍,爰提供建議意見如下:
1.變更原始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區域為「保護區」。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開發限制增列:「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區域,及原始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範圍者,不得作為開發基地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基於公有土地應維持公地公用原則,任何設施或開發不應影響民眾自由使用海岸及親水之權利,且鑑於本地區因鄰近海岸線,海岸應維持公共開放使用;另查本地區「旅館區」內之公有地屬潛勢溪流範圍,爰建議變更該公有土地範圍為「公園」或「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詳如附圖),俾確保公共性與親水性。
內容,小組審議後同意採納之新增變更案,依作業流程無法先予納入紀錄附表之變更內容明細表載明。
(二)所陳「別墅區」使用分區變更及增列土地使用管制乙節,別墅區經套疊查明其位於山坡地範圍但未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區域。鑑於坡度大於30%之土地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法規,自不得開發建築,所陳事項建議依現行法規相關規範辦理。
(三)所陳不應影響民眾自由使用海岸及親水之權利,建議旅館區內公有地變更為公園或綠地,考量旅館區內公有土地為狹長之舊有道路或溝渠水路,縱橫貫穿旅館區,難以劃設完整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確保宜蘭縣政府所提之公共性與親水性,建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妥為處理。
5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25日陳情書,建議「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大溪海岸地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各分區,毋需辦理分區變更。
問題一、提供鳳山廟遷建用地:同意持有之頭城鎮合興段653-5號地其中0.06公頃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協調遷建鳳山廟以傳承在地庶民信仰,前已提供宗教主管單位宜蘭縣政府同意函在案。
問題二、宜蘭縣政府所提意見:查蜜月灣基地遵照下列法定規範及程序完備在案:(一)宜蘭縣政府87年元月5日86府建都字第153760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公告。(二)行政院環保署100年4月15日環署綜字第1000015138E號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公告。(三)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風景區管理處104年5月11日觀東企字第10499016641號函核定之「宜蘭大溪蜜月灣整體開發計畫書」,謹請貴委員會及小組先進1.問題一、提供鳳山廟遷建用地,陳情人業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徵求意見陳情在案,本案公展草案即已錄案採納(公展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變46案),經小組審議後亦同意採納在案。
2.問題二、宜蘭縣政府所提意見回應說明,建議併本表編號4辦理(同本案專案小組103年9月26日第10次會議後之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第9案)。
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6、7、8、9、10條等規定,平衡當事人合法權益,及確保相關法律和行政效果之信賴保護原則,建議毋需辦理分區變更。另外,宜蘭縣政府所提意見回應說明如下:
(一)有關縣府所提「海岸發展區目前為海蝕平台,為東北角海岸特有自然景觀,為保護景觀資源之永續,建議變更為景觀保護區」乙節,開發單位業於奉觀光局核定之「宜蘭大溪蜜月灣整體開發計畫書」(104年5月11日觀東企字第10499016641號函)中承諾如下,建議毋需辦理分區變更。
1.保障海岸通行權、親水權:第4-3頁敘明保障海岸通行權、親水權之具體配置;如「宜蘭大溪蜜月灣整體開發計畫書」圖4-3.1。
2.沙灘及礁岩公共化:第6-3頁敘明海濱遊憩區海堤以外之沙灘範圍及海岸發展區礁岩範圍,目前維持原有海岸景觀,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宜蘭縣政府之開發策略,在保障民眾通行權、親水權的原則下,結合社區及非營利組織,若有相關運用以公共性為前提;如「宜蘭大溪蜜月灣整體開發計畫書」表6-1.1土地使用分區。
(二)有關縣府所提「別墅區位於山坡地範圍,應嚴格排除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區域,以及原始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區域變更為保護區」乙節,說明如下:
1.有關別墅區山坡地使用範圍,經測量套繪證實皆非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區域。
2.有關平均坡度超過30%之使用限制,查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書第八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點業已明定「坡度大於百分之三十以上土地不得建築」,另查「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亦有同樣之規範,應足堪遵循,毋需辦理分區變更。
(三)有關縣府所提「旅館區因鄰近海岸線,為確保公共性與親水性,建議本區範圍內國有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或適當分區」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乙節,說明如下:
1.有關確保海岸線公共性及親水性部分,104年5月11日觀東企字第10499016641函,觀光局核定之「宜蘭大溪蜜月灣整體開發計畫書」第4-3節第4-3頁及第6-1節第6-3頁,業敘明維護海岸及公眾通行權、親水權之具體有效承諾,上開海堤以外沙灘及礁岩範圍廣達30餘公頃,應足供維護生態景觀及公眾近用之便利。
2.位於本旅館區之國有土地,僅小部分畸零之台二省道舊線廢棄路基,為維本區坵塊之完整,兼顧公共利益及行政信賴保護原則,建議毋須辦理分區變更。
6本案宜蘭縣頭城鎮公所105年2月24日頭鎮工字第1050002604號函陳情頭城鎮石城段1286部分土地由景觀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