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51-審議事項-["第10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臺東鐵路新站附近地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縣管河川太平溪系(馬蘭橋~太平橋左岸河段)專案治理計畫之
會議紀錄id
MOIO8751
案件id
vWkMTJ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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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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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4月19日第16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105年4月27日府建都字第105008184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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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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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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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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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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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東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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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太平溪已依法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用地範圍,惟其與現行計畫之「河道用地」範圍不一,為利本案之執行,故請將已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套繪於變更計畫示意圖上,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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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為路堤共構,工程設計時除應配合當地環境自然景觀外,並需符合防洪及道路需求,以提升治水功能並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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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開發行為如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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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內部分資料係屬水道治理工程內容,請調整為附件外,變更位置、範圍示意圖模糊不清,請依「都市計畫圖製作規則」妥為製作,以利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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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逾期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表一本會決議欄)表一:逾期人民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吳錦郎專案治理計畫全河段1.本陳情案前經台東縣議會議決,請台東縣政府採納辦理,台東縣議會為台東最高民意機關,其議決事項,台東縣政府能全然未採納辦理?2.本案台東縣政府於提報經濟部前,未就本案公益性、必要性,及土地有效利用與被徵收地主溝通,僅是跑流程的於都市計畫變更前,通知被徵收地主徵求意見,惟公聽會上人民所提全未採納,這是何等的民主國家,公聽會之通知只算是地主的事後被告知嗎?僅算是地主的背書?3.地主本想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案時表達意見,惟台東縣政府函復會議已召開完竣,且該審議會召開資訊於台東縣府網站-公告訊息及台東縣府建設處網站-最新消息會有公開,且對於有陳情意見之公民有發函通知,惟經查詢相關陳情人,並未收到任何通知,且又查前開網站並未有縣府函覆之事實,該審查會議公開透明嗎?還是黑箱公部門不會說謊吧?4.水岸第一排面對開闊優美的河景,通常是最有價值的屋宅,相對於本案地主土地被徵收後剩餘之土地只能面對冰冷無情的水泥璧及無法會車之窄小農路,大有為的政府告知會做避車道,這想法夠先進?上述情形兩相比較,天壤之別,請問有誰土地要如此的配徵收?暫緩本案通過。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會中說明如下列,故建議事項,未便採納:
1.有關陳情人逕向大部陳情乙節,本府前曾邀請陳情人列席大會陳述意見,惟據陳情人回應未克成行並要求本府列席人員代為轉達。
2.因經費來源因素有關陳情人建議意見涉變更範圍部分,本府已錄案交由用地單位參考調整工程設計內容;另非屬變更範圍部分,將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納入整體道路交通系統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