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61-審議事項-第1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61
案件id
WVWFO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會104年2月10日第845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案經專案小組聽取簡報後之條文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差異甚大,將影響人民之權益,故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5年3月18日城規字第1051000602號函,檢送旨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文件到部,因陳情案件眾多,內容複雜,經簽准由原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擬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三、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秋綿、劉委員小蘭、李委員素馨、林委員信得、王委員靚琇等5位,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5年4月19日召開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5年5月26日城規字第1051001104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署,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案書中卻完全刪除,致使權益完全受損。
桃園市工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土地標示:龜山區楓樹坑段坪頂頂湖小段舊路
- 一、桃園市工四工業區,係因國家為發展台北副都市中心,將新北市的五股、林口、桃園市龜山區相連之台地一部份,成立林口特定區。預計引進人口四十五萬,本工業區土地為當時所編定的四個工業區之一。
- 二、本工業區土地未經重劃,係廠商建議回復102年10月公展版本,考量林口地形與地質強調建築物高科技、環保與綠化等特性,適時放寬山坡地建築高度之管制,並規定相關申請圖說須經水土保持與大地工程等專業技師及建築師簽證,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164條(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相關規定辦理,並且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00公尺。
同陳情編號第33案研析意見處理。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坑段西勢湖小段地號(全部工工業區)、桃園市龜山區頂湖街巷2號購地自辦之工業區。園區面積佔地154公頃,有廠商240餘家。
- 三、本工業區地理位置因政府發展平面交通,現有中山高速公路龜山交流道直達園區,距中正國際機場約十八公里、桃園市七公里、台北市十五公里,位屬交通要塞之地,其園區內廠商對桃園市之經濟發展亦有相當之重大貢獻。
- 四、然園區廠商多次反映,因長期苦受林口特定區畫定山坡地範圍,多次欲規劃新設現代化廠房,皆因建築高度限制無法突破,致使廠房依舊老舊不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堪,產能無法擴充,甚至導致常有國際重要客戶因此流失,而改建計畫卻窒礙難行。相較緊鄰隔壁之工五工業區,目前皆為現代化大樓,而工四工業區卻如未開發無人看管之落後地區。
- 五、適逢本次變更林口特定區(第四次通盤檢討)於102年10月公展將放寬山坡地建築高度,園區內各家廠商無不歡欣及期待。但104年5月再次公展卻完全刪除,另園區內各家廠商相當震驚,皆盼能於高度有所開放。
吳育昇
- 一、據民眾表示,公展修增訂條文72條,位於公告山坡地之建同陳情編號第33案研析意見處理。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林口服務處築基地,申請建照圖說經水土保持或大地工程技師簽証,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00公尺,不受建築技術規則268條之高度限制。
- 二、但經專案小組初步建議,山坡地建築基地之高度規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闢規定辦理,尚無於本要點訂定之必耍,建議予以刪除。
- 三、現今台灣有許多不符合實際狀況的未解編山坡地,希望能因地點或地質不同而制宜,像留原72條增訂條文,建請署針對此陳情案重新檢討,以確保民眾權益,才不失政府美意。
蔡淑君公展條文七二、位於公告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照圖說水土保持或大地工程技師簽證,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00公尺,不受建築技術規則二六八條之高度限制。
專案擬定將山坡地建築基地之高度規定,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本席建議能保留原72條增訂條文,不宜再刪除。
同陳情編號第33案研析意見處理。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規定辦理,尚無於本要點中訂定之必要,故建議予以刪除。
然本席認為全台灣有太多不合實際狀況的未解編山坡地,另外就算是山坡地也有因地點或地質不同而制宜,由都審和大地技師來把關和簽證其實是比較實際。
江正成林口區國宅段67-5地號自103年7月1日起,新北市政府規定,山坡地需做水土保持計劃,與回饋金乙案之公平性、合理性與正確性。
本土地及本區土地位於林口區國宅段,土地開發已達數十年,土地平坦,地目為住一、住二或商業區建地,雖使用分區編制為山坡地,實則土地平坦,根本無需製作坡崁或重大水土保持計畫。今新北市政府,將其分區為山坡地之土地,一概論之。
是否有確實的實地勘查,才做下正確的判斷。
請新北市政府、確實勘查本區之土地及其他區域土地,落實選權於民的公平性。
建議不予討論。
1.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規定,林口特定區除已辦理山坡地劃出範圍者,其餘均屬山坡地範圍。
2.有關陳情人提出「103年7月1日新北市政府規定,山坡地需作水土保持計畫與回饋金」乙節,非屬本次討論事項,業已函請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協助,且該局業於104年11月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日函復陳請人。
蔡淑君因林口特定區部分區域尚未山坡地解編,且因時令修改將會影響開發案需另再額外繳交回饋金。
區內土地許多皆為平坦地且皆已重劃完成,但劃分界線僅一路之隔就有山坡地的回饋金問題,造成民眾增加成本支出,是否可解編或於都市計畫加註免繳?建議不予討論。
山坡地劃設及開發回饋金繳納,係依「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辦理,未涉都市計畫規劃事宜。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其他議題陳志偉里區大坌巴里段大掘湖小段-19地號渡船頭小段-5、1.都市計畫內「保護區」是否視為「農業區」可申請「農業設施,如:資材室、溫室栽培、產銷班…設施」及農舍使用。
2.農舍、農業設施..等是否可依「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6款及農發條例第18條申辦」。
3.「休閒農場」申請「民宿」設立,申請基地面建議不予討論。
有關陳情內容,案涉「保護區」申請使用意見,係為都市計畫執行事項,非屬本次變更事項,業已函轉新北市政府城鄉局協助函復,新北市政府城鄉局、工務局、觀光局及農業局分別就其陳情意見函復陳情人。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5、-61、-62、-65、-66積限制可否縮減。
4.「保護區」內申請農舍是否有(1)申請基地面積2500平方公尺受限?(2)戶籍遷入滿2年受限?(3)須加入農會(含農保資格及農民資格認定)(4)都公布後及新北市政府於103年5月1日發布實際「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受限。
5.「保護區」內申請「社會福利機構」(如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幼兒園…等設置)可否不須經過變更地目(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直接申請建築執照(含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寺廟)。
6.保護區「現有巷道認定申請審查」可否以現況道寬度認定,不須領取區公所核發之「20年通行證明書」「道路養護證明書」使可核發,以利申請建築執照!7.保護區內申請建築執照,可否不須經「觀音山風管所」作「都市計畫書圖審查」作業程序8.申請農舍建造面前道路寬度限制是否放寬為依現況道路寬度認定即可!9.保護區申請「農舍」「農業設施」-建造審是否不受「都市計畫」公布後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農發條例規定」及「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限制,審查限制。
葉廉聰污水處理桃園龜山禁住戶使用化糞池,都接污水管污水費在2-3年內要開徵林口(新北市)要使用化糞池再開徵污水費?若新北市開徵污水費,那麼化糞池應用同桃園看齊禁用,污水直接外接建物不再建化糞池。
建議不予討論。
有關陳情內容,非屬本次變更事項,業已函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協助函復,後經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函復於104年5月27日函復該陳情人。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林正峰請暫行擱置林口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待桃園市政府訂定「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後再一併通盤檢討以利民需。
- 一、桃園市於103年12月25日才正式升格尚未如同新北市訂定都市計畫施行細則,各市地理環境背景及土地有效利用需求不同差異甚鉅,應整體檢討始合需求性及有效
- 二、本次檢討第18條專案小組建議調降容積率,除嚴重影響百姓權益,亦有違政府降低房價之政策且有開倒車之嫌,應慎重檢討。
- 三、本特定區將保護區內土地限建40多年更是不應該,嚴重影響地主所有權人權
- 一、建議未便採納。
有關陳情事項一,本次通盤檢討係重視商業區商業發展與調整不合時宜之規範,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建議本案應依原定期程賡續辦理。另有關桃園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辦理進度乙節,建請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
- 二、建議不予討論。
有關陳情事項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益。本區第二到第五期已放棄規劃,是否研議將解編由新北市、桃園市政府另行研議,辦理新都市計畫以符實際需要,請內政部研討其可行性。
二,經查本次土管通檢除配合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調整本特定區新北市轄區建蔽率,桃園市轄區並未調整。
- 三、建議不予討論。
有關陳情事項三,保護區調整乙節,不屬於本次土管討論範疇,業已納入林口特定區第四次通盤檢討整體研議。
陳龍芳林口特定區劃定40年,全台灣第一個實施容積限制,應予以放寬。
建議未便採納。
有關容積率調整應就環境容受力與公共設施服務加以考量。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新增案件新增-1游素秋機場捷運A7站區案劃設之中心商有關林口特定區A7捷運站中心商業區用途規定疑義,嚴重影響都市資源及土地發展,請修正變更計畫內容。
目前林口特定區及A7站區開發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沒有規定商業區的住宅用途限制,而在104年2月審議通過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新增規定中心商業區住宅用途比例不能超過總樓地板面積40%,則26.51公頃中心商業區比須做288693.9坪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以目標120年林口同陳情編號第4案第一點研析意見處理。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業區A7站區第一期住宅區及商業區計畫容納人口僅約三萬五千人,商業用途樓地板面積高達29萬坪,顯然嚴重過剩。建請貴會中心商業區勿新增商業用途比例,回歸現行法令規定。
新增-2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機場捷運A7站區案劃設之中心商業區林口特定區計畫書及A7站計畫書之土管於104年2月審議通過「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規定中心商業區住宅用途比例不能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40%。
本區土地重劃程序尚未完成,亦未分配交還地主,因有前述變更法規之變數,建請依據建築法相關規定,以建築執照掛號日為法規適用日。
本會建議取消本項規定,以符合市場交易之信賴保護原則。
同陳情編號第4案第一點研析意見處理。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新增-3蔡裕隆機場捷運A7站區案劃設為104年4月27日大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依104年2月10日第845次會議決議辦理]公開展覽都建議修正條文如下:公展條文:十四、中心商業區內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一)第二組:多戶住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40%。
建議條文:同陳情編號第4案第一點研析意見處理。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中心商業區市計畫書P53,本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條文第十四點建議調整陳情理由說明如下:本人土地位於「機場捷運A7站區」案劃設中心商業區,面積26.5公頃,本次公開展覽增(修)訂條文第十四點規定:「中心商業區多戶住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40%」,如依本次公展條文執行,A7站區之中心商業區將有75.5公頃(約24萬坪)樓地板面積需提供作商業使用,其量體甚鉅,桃園市103年全年有關商業類(B類)也僅申請9件(約4.3萬坪),本地區未來開發完成,使否能全數去化,建請大部重新考量本次增(修)訂條文第十四點,取消多戶住宅樓地板不得超過申請建築基地十四、中心商業區內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二)第二組:多戶住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60%。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總樓地板面積40%之規定。
新增-4游素秋機場捷運A7站區案劃設之中心商業區為104年4月27日大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依104年2月10日第845次會議決議辦理]公開展覽都市計畫書P53,本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條文第十四點建議調整陳情理由說明如下:有關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劃設之中心商業區,本次公開展覽增(修)訂條文第十四點規定:「中心商業區多戶住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40%」,A7站區雖位處捷運站周邊,惟商業使用行為應不致比新北市、台北市捷運場站周邊商業區還高,建請本次增(修)訂條文第十四點規定,比照新北市、台建議修正條文如下:公展條文:十四、中心商業區內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三)第二組:多戶住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40%。
建議條文:十四、中心商業區內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第二組:多戶住宅,四層樓以上住宅。
同陳情編號第4案第一點研析意見處理。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北市在審查現行商業區開發行為之通案,於中心商業區內3樓以下限作商業使用。
新增-5簡錫欣機場捷運A7站區案劃設之中心商業區為104年4月27日大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依104年2月10日第845次會議決議辦理]公開展覽都市計畫書P53,本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條文第十四點建議調整陳情理由說明如下:本人土地位於「機場捷運A7站區」案劃設中心商業區,係今年9月18日舉行抽籤及配地作業抽定,有關A7區段徵收始於100年,配地說明會中有關土地使用及其抵價地價值計算,皆依現行土管規定,本人爰選擇中心商業區配地,若依本次公展條文執行,則有違背建議修正條文如下:公展條文:十四、中心商業區內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四)第二組:多戶住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40%。
建議條文:十四、中心商業區內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一)第一組:三層樓以下住宅。
(二)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
同陳情編號第4案第一點研析意見處理。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政府區段徵收之原意,影響已完成配地的土地所有權人甚鉅。
建請大部本次增(修)訂條文第十四點恢復現行計畫規定,以確保本人土地之權益。
新增-6工作群管理計劃有限公司為利地方公共設施用地儘速開發利用、舊有公墓遷葬更新,請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中依據、限制標準與申請期程,以符合貴部環保殯葬政策。
- 一、公墓用地之使用應依規定辦理,但其面積大於10公頃者得設置殯儀館與納骨塔,…。其建蔽率均不得超過10%,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21公尺,是否應回歸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容積管制專章規定管理。「墓六」平均坡度≦30%,可建築用地佔分區面積64.28%,且交通運輸便利,開發效益極高;另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7項及第12條公墓應有設施包括納骨塔在內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故擬申請變更原土管針對公墓設置納骨塔之規定,並予放寬建蔽率至40%(比照非都土地塔葬)。
- 二、公共設施公墓殯葬用地取得不易,老化人口急遽增加,近年將有不敷使用情況
- 一、建議未便採納。
有關公墓用地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其規劃原意,係為配合未來發展趨勢,鼓勵火化觀念,並經濟利用土地所訂定,為延續該規劃構想,建議仍維持本規範內容。
- 二、建議不予討論。
有關公墓用地檢討調整乙節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發生,亟需優先處理。
,不屬於本次土管討論範疇,業已納入林口特定區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整體研議。
新增-7蔡淑君林口區評估林口區於私人退縮土地內統一設立立招規格之可行性本人於林口區私人社區土地內設立立招,唯被人檢舉改善,目前林口多處均有私人立招規格不一且均不合格,建議立招可合法使用。
建議不予討論。
本次管制要點修正重點之一,即刪除各使用分區中有關廣告物設置規定,統一納入各地方政府廣告物設置管理相關法令或自治條例加以規範,故有關所陳意見「設立立招規格之可行性」乙節,本次不予討論。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新增-8楊麗蘭龜山區體大段2、3及5號1.本人土地坐落於長庚大學及長庚技術學院所劃設之文教區,數十年前該校未徵詢地主同意,任意將其劃設為文教區,嚴重影響地主權益。
2.私地主非具興辦教育事業能力,根本無法依文教區土管規定申請開發使用。
3.台灣環境面臨文教區內修(增)訂下列組別使用:
- 一、修(增)訂條文第一組:獨戶、雙拼住宅
- 二、修(增)訂條文第二組:多戶住宅
- 三、修(增)訂條文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
建請增設住宿服務項目或允許修(增)訂條文第十三組:旅館及招待所,限第1、2、3目。
- 四、修(增)訂條文第十四組:日用品零售業。
- 五、修(增)訂條文第十五組:一般零售業。
同陳情編號第11案研析意見處理。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少子化趨勢,文教區土地編定造成閒置情況,已不符目前環境所需,且嚴重箝制私地權益。
4.現大學、院校學子對校區內。能提供更多元完善之機能服務至為期盼,是以文教區土管(42年未修正)應適當予以修正,以符合目前環境所需。
5.文教區土地管制要點,建請就私地主部分予以增設放寬。
- 六、修(增)訂條文第十七組:一般服務業。
- 七、修(增)訂條文第十八組:餐飲服務業。
- 八、修(增)訂條文第二十組:金融、保險服務業及機構。
新增-9新北市政府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80點規定,相關開發面積之限制,建議排除公立殯葬設施,俾利本市未來殯葬業務之推行。
1.本市現行殯葬政策,原則利用現有公墓用地興設殯葬設施,以避免衝擊鄰近民眾生活環境,造成民意反彈。另為鼓勵民眾選擇火化(火化率已達93%),未來本市公墓用地原則不再擴增。
2.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80點規定,經查該計畫範圍之本市公立公墓,其面積僅少數達10公頃以上,考量殯葬設施建議未便採納。
有關本特定區內公墓用地申請殯儀館、納骨塔及火化場等設施,係依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惟為考量管制一致性與公平原則,不宜排除公立殯葬設施。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難覓及本市未來殯葬政策,上開要點開發面積之限制,建議排除公立殯葬設施,俾利本市未來殯葬業務之推行。
新增-1桃園市政府工工業區1.本都市計畫區位屬桃園市轄土地,除工八為中油煉油廠外,較大規模工業區商有工三、工五,其餘為較零散之工業區(含零星工業區)。因工
- 三、工五為報編工業區及整體開發地區,故依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7點規定,設廠計畫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水土保持計畫、用水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210%。
2.工四工業區發展至今已逾30年,區內設有多家國內外知名大廠進駐,包括塑膠工業類、印刷紙張類、應用材料類、鋼鐵業類、物流/貿易業類、預伴業類、工四工業區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25%公共設施用地(其中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至少15%優先惟林口特定區計畫桃園市轄區範圍內等值公共設施用地『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內之公共設施預定除外』,其餘得以自願捐贈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且設廠計畫之都市設計圖說經都市設計審查通過,及水土保持計畫、用水及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准者,基準容積率得提高為不得超過180%。
自願捐贈代金以市價計算,市價評定由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者查估價格(取最高價計算,且不得低於公告現值之1.4倍),上開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者由本府委託查估,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建議未便採納。
1.工四工業區係林口新市鎮規劃工業區,該工業區於民國71年以擬定細部計畫方式由興辦工業人循計畫之指導自行開發,由於該工業區仍屬山坡地範圍,故依該細部計畫土管要點規定規定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20%。
2.工四工業區現階段尚屬山坡地範圍,為考量基地開發安全性,建議循「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先行辦理山坡地劃出及相關環評水保等作業,及就提高開發強度之必要性與回饋條件,另案辦理細部、主要計畫變更。
本案建議依第2次公展內容辦理,若桃園市政府有其他意見,請研擬具體條文內容,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或納入第四次通盤檢討,再依個別工業區實際需要檢討變更。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電子科技類、電梯業類、電機業類、機械業類、焊接類、共200餘家廠商設廠,對於國內經濟與產業發展貢獻良多。惟目前容積率僅為120%,使得區內開發建築等受到諸多限制,不敷國際大廠或企業總部建廠需求,影響區內產業轉型與發展,應需即時跳脫傳統工業區之框架,積極推動檢討放寬建築容積率,以促進工業區轉型與產業共榮發展。
3.工四工業區容積率僅120%,比較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其他工業區容積率,比較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其他工業區容積率,落差甚大且影響整體產業發展,故建議參採本計畫區6處細部計畫案例,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回饋公共設施土地後得提高容積率之規定。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自願捐贈代金以市價計算部分,係參採公共設施用地以市地重劃徵收之規定。市價查估機制係參採「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訂定。
新增-1桃園市政府1.介壽運動公園用地得否作「體育教育設施」使用,係都市計畫規劃範疇,尚非「都市設計」審查。
2.都市設計係審議建築物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人行空間、步道、自行車系統動線配置、交通系統、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建築量體配置、景觀計畫等事宜。
3.已於本要點第三點公有建築物納入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建議刪除「並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回歸75年10月公告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條文內容,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七四、介壽運動公園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2%,並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
建議未便採納。
經查本特定區土管要點並無訂定「體育教育設施」使用組別,惟該公園內體育館、圖書館等設施,業經桃園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興建完成並使用,為延續行政權限,考量該府已於103年12月升格為直轄市,調整條文內容為:
「四七、介壽運動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2﹪,並經桃園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文字修正外,其餘未便採納。
新增-1新北市政府1.座落林口鄉湖南村頭湖七鄰66-1號,民國89年配合市政懇請同意本特定區土管要點第十五點第二種住宅區容許使用增列第十二組宗祠及宗教設施。
建議同意採納。
經查本次土管第2次公展增修條文第9點,業已同意於第二種住宅區本案建議事項已配合修正,故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府市地重劃工程,拆遷安置於文化北路。
2.工一工業區重劃工程即將啟動,又要面臨拆遷困境,為長久安身立命,爰購買林口區第二種住宅區土地,未來遷建於此,惟林口特定區住二並無此規定。
新增宗教設施組別。
附件
- 附件一:
衛福部於102年8月9日頒布「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八條附表」
- 附件二:
台北市土地分區管制規則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產後護理機構」並以圖表區分各使用分區之使用規定,明確清晰。
建議增列其他如:經各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設置等備註,以利法令之完善。
建議酌予採納。
為延續組別彈性調整之精神,建議再公展修(增)條文第7點第四組醫療保健設施如下:
「(四)第四組:
醫療保健設施1.衛生所(站)、健康中心。
2.醫院、診所3.病理醫事檢驗院所。
4.藥局。
5.護理機構。
6.動物醫院。
7.其他經中央、地方政府機關核准設置之醫療保健設施。」。
本案建議酌予採納,並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2桃園市政府觀光旅旨揭要點第11組「旅館及招待所」之項下第1、2目與第3、4、5目,其使用性質適用具有相當差異,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2本局多次接獲民眾陳情,為避免民怨爭端,惠請貴分署就第1目、第2目另為分組與旅館組區別為宜。
建議酌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