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71-審議事項-第3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71
案件id
CN1Ok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提本會102年2月26日第798次會議決議略以:「……請嘉義縣政府於嘉義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嘉義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有案。
- 二、案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2月19日第231次會議討論,決議同意本案仍有開發之必要,依規定申請開發期程展延,並以105年3月10日府經城字第1050046751號函略以:「本案因未及於上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98次會議紀錄3年期限屆滿日前(105年3月14日)完成法定程序,擬向鈞部申請延長開發期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有關本案嘉義縣政府擬延長市地重劃開發期程3年乙節,原則同意依照辦理;惟為兼顧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一致性原則,有關本會第798次會議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修正為「請嘉義縣政府於嘉義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102年2月26日第798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完成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張權上有關中正大學第二期土地開發,本人甚表同意,但對於開發內容,提出以下幾點看法。希望貴部能參採。
- 一、第二期開發時程拖延多年,應以最快速度推動中正大學特定區於民國81年公告發布實施後,第一期發展區已於93年間擬定細部計畫並已完成區段徵收之開發作業,第二期開發方式因區段徵收推動困難,直至近年方修訂為市地重劃開發,不必再受限於政府財政困難而遲遲無法推動,增加一條民間可主動辦理開發之途徑,對於地主而言,無異是一大福音,所以後續期望能積極推動。
- 二、大地主左右開發作業,而其他私有地主之權益亦應被尊重這一次重劃範圍雖然分成四個單元,但以我們在地人瞭解的情況,可以知道其中持有土地較多的地主包括台糖、五穀王廟等,而且側面得知台糖多半不想辦理重劃,而五穀王廟對土地開發之態度不明,這些大地主若不參加開發,已經足以影響本案開發作業,如果這些大地主的態度是寧願土地閒置不做任何使用,也不願參與開發,那叫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怎麼辦?所以在規劃草案應該同時考慮這些因素,保障大多數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綜上,本人建議貴部102年789次決議中四個單元「整體開發」字眼刪除,授權由縣政府在細部計畫擬訂作業重新劃定開發單元,否則還要再報內政部一次,曠日廢時,建議酌予採納。
1.礙於現況各單元私有土地佔多數,其中大面積地主影響全案開發,為加速開發及兼顧其他地主之權益,建議採納所陳調整開發範圍。
2.建議於擬訂細部計畫並配合辦理變更主要計畫時,依地主開發意願及開發可行性調整開發單元。
1.查本會第798次會議決議:「依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為確保公共設施之開闢,以及避免後續各開發單元產生公共設施負擔不公平之情形,嘉義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提出第2期區段徵收地區範圍劃設為4個市地重劃區之開發單元,建議請補充市地重劃開發單元之劃定原則。」。
2.本案市地重劃最小開發單元既經嘉義縣政府補充評估資料,並經本會審決在案,是否有調整變更之需要,請嘉義縣政府妥予評估調整最小開發單元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倘有調整變更之需要,請先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
- 三、授權由縣政府重新劃分重劃單元,以提升開發可行性目前草案共分四個開發單元,但面臨大地主或部分地主配合度較低影響開發,為了避免大地主不參與開發,影響全案推動,建議將四個單元重新劃分,把大面積之地主劃為一個開發單元,其他再一個小單元,則地主意見整合較容易,亦可以加速全案之推動。但是這個重新劃分單元的作法和內政部都委會決議不符,為了後續推動,希望能授權由縣政府在細部計畫擬訂作業再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