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71-討論事項-第5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九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71
案件id
MOI通檢屏東縣20166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2月4日第184次會、102年3月29日第185次會及102年4月29日第18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2年9月17日屏府城都字第102280374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馨文、謝前委員靜琪、周前委員志龍、蘇委員瑛敏、林委員信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張委員馨文擔任召集人,分於102年12月10日、103年8月7日、104年7月23日及104年8月11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5年5月9日屏府城都字第10514836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重新修正繪製圖說,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廣二」廣場用地(0.09)4M人行步道(1.04)4M道路用地(1.04)變M道路用地以北、M道路用地以西之住宅區及人行步道住宅區(0.01)6M道路用地(0.02)1.變更位置產權大部分係屬私人所有,周邊多為建物密集之住宅區。
2.因應實際交通需求,為利地區民眾出入,整合4米人行步道拓寬為6米道路並配合變更以利通行。
本案原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現有道路僅為4M,為利周邊民眾出入方便,故同意變更,惟經縣政府於第3次專案小組會中說明,為利交通安全,建議維持原4米人行步道,邀集土地所有權人研商土地取得方式係採捐贈或徵收作業,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4M人行步道(0.01)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人M道路用地以北、M道路用地以西之道路用地8M道路用地(0.07)住宅區(附)(0.07)1.現行計畫為一囊底路,現況尚未徵收且未影響其他所有權人使用。
2.為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調整。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應依「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35%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除併綜合意見第第十六之(三)點辦理,以及請縣政府將本案採繳交代金之考量原因納入變更理由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人市二「市二」市場用地(0.18)住宅區(附)(0.18)為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調整。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應依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35%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除併綜合意見第第十六之(三)點辦理,以及請縣政府將本案採繳交代金之考量原因納入變更理由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報部審議內容依小組意見修正內容附圖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6案):
附件
- 附表三: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屏東縣政府文(小)二學校用地(原九如國小)因應人口結構朝高齡化社會發展需要,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超過未來需求考量檢討變更,並考量高齡化社會發展之社會福利設施需求,建議變更學校用地為機關用地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陳情位置為九如國小舊校區,目前已遷校,產權大部分為公有,所有權人及管理機關分屬縣府、九如公所、農田水利會、國有財產署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等,現況為舊有校舍多已拆除,僅保留部份近年興建之建物2.因應未來屏東縣政府施政及各項高齡化福利設施需要,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屏東縣政府使用。
本案同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請縣政府繪製計畫圖說,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逕林明輝九如鄉九智段950-3地號本人陳情上述950-3地號目前為都市計畫預定編做巷道使用,而本人持有之土地在該預定巷道週邊(為951地號)依據地籍圖顯示在南邊已編有九智段950-1為計畫道路使用,另在北邊九智段970、950、929地號已有15米之既成道路,酌衡在前後已編定有道路通行下再編定4米巷道並不符合經濟效益對道路交通功能之發揮無彰顯,建請廢除原預定編列九智段950-3預徵收為巷道使用之事項。
1.經查本案4M人行步道尚未開闢,廢除4M人行步道牽涉周邊四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陳情人已取得相關土地權利人(包括唯一裡地地主)廢除該人行步道之同意書。
2.本案建議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規定,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之35%捐贈回饋代金,並須於本案核定前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
經縣政府列席代表於第4次小組會議之說明,本案經九如鄉公所協助陳情人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就現有巷道廢止之意願後,確認其中一位土地權利人,已申請撤銷原本出具之同意書,因本案未取得全數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故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並請鄉公所轉知陳情人。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唯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雙春九如鄉九平段9503地號唯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加油站之基地坐落屏東縣九如鄉九平段1184、1187、1190、1193-1等4筆為加油站用地,其中同段1193-1地號因當時受300坪限制,未在加油站申請範圍內,同段1193地號與1193-1毗鄰,目前已是加油站之腹地,且供加油站停車與顧客車內清潔區,均為加油站使用,懇請將同段1193地號准予變更為加油站用地。
1.經查本案1193地號現行為農業區土地,現況已作加油站停車與清潔區使用,該土地所有權人林銀鎮委託陳情人林雙春全權辦理陳情變更。
2.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及加油站擴大設置,應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
經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按「加油站設置規則」第16條之規定:「…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且依有關法令規定須經核准始得供作加油站使用者,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惟因現況已做加油站相關附屬設施使用,為符實際需求,本案原則同意從農業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並請縣政府繪製圖說及增列回饋條件,於核定前取得設站同意文件及簽訂回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完妥;如於核定前無法取得同意文件則維持原計畫。
(續附表三)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屏東縣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縣府為明確其規定內容以利未來實務運作,以及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認為有增修補充說明之必要:
報部審議條文本府陳情修正條文修正說明
- 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 六、宗教專用區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爐、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團體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為使縣轄都市計畫區「宗(專)」管制內容之一致性,配合增訂宗教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十三、退縮建築部分:
為考量新舊市區不同性質因地制宜發展需要,訂定退縮建築設置標準如次,以作為爾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審議之規範。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退縮建築部分:
為考量新舊市區不同性質因地制宜發展需要,訂定退縮建築設置標準如次,以作為爾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審議之規範。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且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明確規定適用地區,修訂適用地區文字,避免爭議。
增訂退縮部分作停車空間之限制條件原條文第(二)、(四)項刪除。
原附表備註欄相考量本次陳情內容涉及建管單位實際執行成效,故同意照縣政府陳情意見通過,後續請縣府配合修正涉及附表二相關條文內容。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機關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退縮建築之空地應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住宅區面臨寬度10公尺(含)以上、商業區面臨寬度7公尺(含)以上之計畫道路者,停車空間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3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亦同。
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同之規定內容,納入第(四)項規定。
增加備註說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學校用地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行政區(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三)退縮建築部分不適用「屏東縣都市計劃區法定騎樓設置標準」。
(四)退縮建築部分得作為停車空間設置使用。
(五)自行勘選實施市地重劃地區,退縮建築規定不在此限。
(二)退縮建築部分不適用「屏東縣都市計劃區法定騎樓設置標準」。
(三)自行勘選實施市地重劃地區,退縮建築規定不在此限。
(四)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註: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十四、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1部超過250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十四、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且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1部超過250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同第十三點,為明確規定適用地區,修訂適用地區文字,避免爭議。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超過400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依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之樓地板面積,則增設1部。
(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超過400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依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之樓地板面積,則增設1部。
(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十五、(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為限。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建築物留設雨水儲留設施、滯洪池等設施,經都市計畫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准者。
十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為限。
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刪除)增列獎勵措施之文字敘述。
依現行法令修正獎勵容積率上限比率。
因「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留設雨水儲留設施、滯洪池等設施,故刪除第3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