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71-討論事項-第13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馬公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71
案件id
MOI通檢澎湖縣20166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8月6日第11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104年10月16日府建城字第104005485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施委員鴻志、宋委員立垚、李委員素馨、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5年4月8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澎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5.4.8初步建議意見:
馬公都市計畫自民國44年10月11日核定,期間於民國76年發布實施「變更馬公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民國92年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馬公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本次辦理都市計畫重製通盤檢討作業,經檢討後提列變更案計7案,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計畫重製前後住宅區、乙種工業區、漁業區及道路用地面積差異頗大,故請縣政府補充差異內容及原因,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 三、變更馬公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部分詳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表一、變更馬公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機二十三用地北側8M計畫道路轉彎處道路用地(0.0009)住宅區(0.0009)經重製檢討重測後地籍已完成分割並與現行計畫不一致,且變更後不影響現有建物,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予變更。
備註:1.重製疑義編號第5案。
2.詳圖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歸類,並補充處理原則及變更理由。
二第三漁港東側乙種工業與住宅區間道路乙種工業區(0.0059)道路用地(0.0059)經重製檢討現行計畫道路之樁位為C231-C51連線,而地籍分割係以C231-C683連線而不符,為考量地籍分割已完成,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爰配合地籍分割情形,以C231-C683連線展繪線辦理變更。
備註:1.重製疑義編號第6案。
2.詳圖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歸類,並補充處理原則及變更理由。
道路用地(0.0059)住宅區(0.0059)三第三漁港東側「公十二」公園用地東側道路轉彎處道路用地(0.0005)住宅區(0.0007)公園用地(0.0005)道路用地(0.0007)經重製檢討地籍與計畫不一致,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爰依地籍辦理變更。
備註:1.重製疑義編號第10案。
2.詳圖三。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歸類,並補充處理原則及變更理由。
四公(兒)四-三東側8M路轉彎處住宅區(0.0006)道路用地(0.0015)道路用地(0.0006)住宅區(0.0015)經重製檢討地籍與計畫不一致,因現況道路與地籍相符,爰依地籍辦理變更。
備註:1.重製疑義編號第14案。
2.詳圖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歸類,並補充處理原則及變更理由。
五光明營區細部計畫區西界住宅區(0.0011)道路用地(0.0011)經重製檢討地籍與計畫不一致,因道路已依地籍辦理徵收完成,爰依地籍辦理變更。
備註:1.重製疑義編號第16案2.詳圖五。
維持原計畫。
理由:非屬都市計畫重製案件,請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六公九-一西側水域(0.0231)道路用地(0.0231)經重製檢討地籍與計畫不一致,惟現況為道路使用,故依地籍及現有樁位辦理變更,以符現況。
備註:1.重製疑義編號第19案。
2.詳圖六。
維持原計畫。
理由:非屬都市計畫重製案件,請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七公十一用地南側公園用地(0.0203)機關用地(0.0124)住宅區(0.0042)機關用地(0.0203)住宅區(0.0124)公園用地(0.0042)經重製檢討原都市計畫圖展繪公十一南側分界線與地籍不符,差異甚大,且無樁位資料,經重製疑義討論後認定依馬公段1958地號經界為準,故予配合提案變更。
備註:重製疑義編號第49案。
馬公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已於104年12月11日發布實施,經縣政府依據上開發布實施之內容,內容調整為詳附表二內容。本案同意該府所修正內容(附表二、圖七)通過,惟請詳予補充變更理由(含疑議情形、變更合理性、處理原則等)。
表二、變更馬公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七案變更內容(專案小組後修正內容)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七公十一用地南側公園用地(0.0025)機關用地(0.0047)住宅區(0.0041)機關用地(0.0025公園用地(0.0088)經重製檢討原都市計畫圖展繪公十一南側分界線與地籍不符,差異甚大,且無樁位資料,經重製疑義討論暨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後應依馬公段1958、1959-4、1959-2地號經界為準,故予配合提案變更。
備註:重製疑義編號第49案。
詳圖七圖1變更內容示意圖(1)(第一案)圖2變更內容示意圖(2)(第二案)變更工業區為道路用地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圖3變更內容示意圖(3)(第三案)圖4變更內容示意圖(4)(第四案)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變更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圖5變更內容示意圖(5)(第五案)圖6變更內容示意圖(6)(第六案)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變更水域為道路用地圖7變更內容示意圖(7)(第七案)(專小組修正後)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變更機關用地為公園用地變更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