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71-討論事項-第6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內埔(豐田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71
案件id
MOI通檢田地區20166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提本會104年4月21日第849次會審議完竣,內政部並以104年5月13日內授營中字第1040808161號函送上開記錄在案。
- 二、今因屏東縣政府105年5月11日屏府城都字第10512612900號函表示,該府刻正依上開會議決議辦理修正計畫書圖中,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四條部分文字內容恐造成禁建之疑慮,為維護民眾權益,故修正部分文字內容並函請本部提請大會審議,惟本項變更內容與本會第849次會決議抵觸,爰再提會討論,以資妥適。
決議
- 決議:本案同意照屏東縣政府105年5月11日屏府城都字第10512612900號函建議意見通過,即將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四條部分文字內容修正如后附表,並退請併同本會104年4月21日第849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
屏東縣都委會決議內政部部都委會第849次會議提會情形內政部部都委會第849次會議決議本次再提會修正建議新條文變更理由新條文變更理由修正緣由考量本地區為計有客家聚落,非屬尚未建築地區,實施都市設計管制之目的既為既有聚落風貌保存,仍應先請文化保存及客家事務主管機關就既有具文資保存價值之建築進行指認、調查與測繪建立相關基礎資料後,再就需透過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管制部分研訂都市設計準則以實施管制。故本案決議「聚落維護發展地區範圍同意依規劃單位修正後範圍通過,惟屏東十四、為延續及維護在地聚落風貌特色,傳統聚落範圍地區範圍內土地於開發建築時,應依「傳統聚落範圍地區都市設計事項」規定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有關「傳統聚落範圍地區都市設計事項」規定之相關審議及管制內容應由屏東縣政府另行擬定之,並授權經屏東縣都市1.新增條文。
2.考量該地區為既有家聚落,非屬尚未建築地區,實施都市設計管制之目的既為既有聚落風貌保存,仍應先請文化保存及客家事務主管機關就既有文資保存價值之建築進行指認、調查與測繪建立相關基礎資料後,再就需透過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管制部分研訂都市設計準則,以為實施管制之依據。
1.客家文化傳統聚落:本計畫區現況多為六堆文化之傳統「伙房」,街道紋理、建築型態及生活方式等與客家文化息息相關,且部分面積亦位於六堆客家文化園區內,為能有效達到縣政府所提「聚落紋理之保存與維護」發展目標,建議除劃設聚落維護發展地區範圍及儘速研擬聚落保存計畫外,應積極從產業、觀光發展、文化(如:
傳統聚落及伙房之保存)、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
增列相關管制條文內容)及交通系統(如:為維持現有街道紋理,取消部分未開闢之計畫道路、道路系統配合現況調整)等面向,詳為研十四、為延續及維護在地聚落風貌特色,屏東縣政府應另行擬定「傳統聚落範圍地區都市設計事項」,並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其修正亦同)。發布實施後,傳統聚落範圍地區內建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依「傳統聚落範圍地區都市設計事項」規定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
1.新增條文。
2.考量該地區為既有客家聚落,非屬尚未建築地區,實施都市設計管制之目的為既有聚落風貌保存。仍應先請文化保存及客家事務主管機關就既有文資保存價值之建築進行指認、調查與測繪建立相關基礎資料後,再就需透過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管制部分研訂都市設計準則,以為實施管制之依據。
原報部審議條文語意未明,為避免民眾及執行人員誤解於「傳統聚落範圍地區都市設計事項」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發布實施前,「傳統聚落範圍地區」形同禁建,故建議依原縣都委會決議精神修正條文。
屏東縣都委會決議內政部部都委會第849次會議提會情形內政部部都委會第849次會議決議本次再提會修正建議新條文變更理由新條文變更理由修正緣由縣政府應另行擬定聚落維護發展地區都市設計事項,並授權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其修訂亦同),發布實施後管制範圍內建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依該都市設計事項規定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照。」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其修訂亦同)。
提可行之相關具體構想、策略及方案,並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妥適。
2.為符實際以及配合縣政府申請文化部相關經費進度,建議修正「聚落維護發展地區」名稱,朝「傳統聚落範圍地區」或「客家文化聚落發展地區」等面向思考,除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及將實際保存範圍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並請於報部核定前確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