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71-討論事項-第15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71
案件id
MOI通檢臺中市20166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2年11月12日第815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四略以:「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前開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0案及第28案,請臺中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3年3月19日起辦理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5件陳情案,並准臺中市政府103年7月11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129439號函送相關書面資料等報請審議,提本會103年8月12日第833次會審竣決議略以:「參酌列席陳情人之陳述及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由於涉及大甲車站懷舊建築群保存維護計畫、車站周邊地區整體規劃利用、公共設施用地(公三、機八)如何適當處理等課題尚待協調與評估,故暫予保留,並請臺中市政府積極協調臺灣鐵路管理局及相關單位(文化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等),詳予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補充相關書面資料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三、嗣經臺中市政府104年5月4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101083號函依本會第833次會決議函送相關書面資料等報請審議。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楊前委員龍士、賴前委員美蓉、林委員信得及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4年6月25日及12月11日(含現場勘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5年5月4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091120號暨105年5月20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1076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相關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附錄),考量本府交通局暫無興闢計畫,且目前地方有不同想法,建議維持原計畫,暫不變更,另未來如有相關明確計畫,且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再依程序辦理。
併建議意見第一點。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詳為補充具體書面資料到署後,提請大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0案:
(一)本案變更鐵路用地(0.6公頃)為住宅區(0.42公頃)及公園用地(0.18公頃)部分: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所提方案,將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修正為停車場用地(0.18公頃),並請市政府補充停車供需(含大甲車站周邊地區)評估資料,及補充大甲車站周邊地區懷舊建築群分布位置、建築容積與擬變更為停車場用地範圍目前之建蔽率及使用情形(有無懷舊建築群)等書面資料,以玆完備。附帶條件部分維持102年11月12日本部都委會第815次會議決議,並增列附帶條件3.變更為住宅區部分鄰鐵路用地側,應退縮4公尺建築,並與鐵道做適當隔離及綠化。另請補充本案鐵路用地權屬(公、私有分布情形)、取得用地方式及鐵路局參予本案重劃之意向(協商紀錄或同意書等文件)等相關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本案變更鐵路用地(1.00公頃)及廣場用地(0.33公頃)為鐵路用地(1.33公頃,含附帶條件)部分:因目前變更範圍大部分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理,市政府相關計畫尚未明確且仍未與該局協調,參採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建議及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
(三)變更機關用地(0.91)為交通用地部分:原規劃作為大小型停車場兼BRT轉運站,考量市政府暫無興闢BRT轉運站計畫,且地方有不同想法,參採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案:原則同意照市政府所送之計畫內容通過(如后附表一),另增列附帶條件3.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中,作為公園用地部分不得低於10%,並應與原已開闢公園部分作連結及整體規劃。另請補充敘明本次變更後依都市計畫法45條規定之五項公共設施增減情形。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維持102年11月12日本部都委會第815次會議決議,將機關用地(限供軍事用地使用)(6.85公頃)變更為體育場用地(3.52公頃)及機關用地(供各相關行政機關使用)(3.33公頃)。
- 四、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
(一)原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方案係於100年5月4日辦理,迄今已逾4年半,請重新提供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本案如經同意變更,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於完成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 五、後續應辦事項:有關本案計畫內容涉及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為避免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上開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 六、有關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及補辦公開展覽後人民團體陳情案件部分:詳后附表二。
附表一變更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審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逾、逕、逕、逕公三(未開闢部分)公園用地(2.15)綠地(0.37)住宅區(2.52)附帶條件:
1.應另擬細部計畫,提公平合理事業財務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2.擬定細部計畫應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毗鄰鐵路用地部分至少應留設南北向10公尺計畫道路。
1.目前已開闢3.17公頃公園,且靠近鐵砧山已提供大甲地區充裕休閒空間。
2.解決政府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無經費徵收開闢之困境。
3.依據台中市政府104年2月3日召開協調會議結論辦理(附件一)。
- 一、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業經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5月4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000013002號函評估原則尚屬可行(附件二)。
- 二、後續應辦理事項:
1.本案如經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應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6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2.有關本案計畫內容涉及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為避免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應俟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上開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附表二變更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及補辦公開展覽後人民團體陳情案件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周錫呈1.機關八(體育場用地)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機關用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體育場用地3.52公頃部分,應按原規劃編定為公園兼體育場用地,以提供市民休閒、運動場所(李市議員榮鴻簽呈胡市長核可亦為如此規劃)。
編定為公園兼體育場用地未便採納。
該陳情案考量週邊已有公三、遊六及遊七等公園用地供民眾休憩,且體育場用地可設置相關體育設施提供當地民眾使用,若變更為公園兼體育場用地,恐有服務性質重疊,公共空間浪費之虞。
建議維持102年11月12日部都委會第815次會議決議,將部份機關用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
併建議意見第三點。
2.公三(私有地部份)私有地部份約3公頃。
劃設公園已60年,因徵收經費估約7億元,貴府迭以無財力徵收,迄無開發計劃。
以重劃方式開發同意採納。
公三未徵收土地辦理已納入變23案。
併建議意見第二點。
2莊萬豐致用段843小段等地號「變更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沒有重視第23案,都委會815次會議將公(三)維持不變,請問劃設近60年還不處理,是何用意?都市計畫之劃設不是以25年為發展而設嗎?還是政府根本不依法行政呢?。
請速再次專案檢討,是否解編它,使它變成建地或列入年度徵收(或分期)隨即徵闢,都是能帶動大甲之繁榮,請重視地主之聲音。
同意採納。
公三未徵收土地辦理市地重劃已納入變23案。
併建議意見第二點。
附表二變更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及補辦公開展覽後人民團體陳情案件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黃陳說霞、黃登山文化段746地號本人土地被政府劃設為公(三)預定地,此次變更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在內政部都委會第815次會議,第23案還是維持劃定為公園,但卻沒有作為,懇請長官能將心比心,能為老百姓做點事,趕快辦理建設公園。
請政府能重視劃設已將屆60年之公(三)做適當之處理,請趕快辦徵收,謝謝。
同意採納。
公三未徵收土地辦理市地重劃已納入變23案。
併建議意見第二點。
4徐蓉柳、蔡望陶文化段致用小段743、861等地號敝人對第23案還是維持將做公園(公三),實感不解,陳情希能解編成建地,卻不能如願,但政府是否有顧及地主權益,已劃設逾59年織公(三)而不執行處置,有違享有劃設之權利,,未盡該徵收或處理之義務。
懇請市府能體恤民眾權利,重視此案早日徵收或做適當之處理,以維政府之威信。
同意採納。
公三未徵收土地辦理市地重劃已納入變23案。
併建議意見第二點。
5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0案:鐵路用地及廣場用地變更為鐵路用地(一)查該懷舊建築群依據貴府103年2月19日府授都設字第1030023585號函檢送之「臺中市甲安埔地區都市再生推動小組」-「A04-大甲火車站周邊及臺中市大甲朝陽段94地號土地懷舊建築群保存維護計畫」、跨站天橋及BRT大甲站案基地會勘紀錄討論事項二子計畫建請維持原都市計畫之鐵路用地及廣場用地,並取消附帶條件。
同意採納。
本案依104年2月3日「大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變更第20、23、28案協調會議」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