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71-審議事項-第4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71
案件id
iUbFH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5年3月17日府都綜字第1050259299號函辦理。
- 二、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03年12月9日第841次會審議完竣,決議略以:「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部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其中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之(二):「本案審議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依上開本會第841次會決議,自民國104年8月18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4年9月4日假新市區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公開展覽期間該府接獲42件陳情意見,經該府彙整後以上開號函送相關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到部,因案情複雜,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孔委員憲法、林委員秋綿、張委員馨文及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105年5月20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4曾明煌富強段320、320-1、316、362、地號1.貴府通知「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將本人原有建地目之土地欲變更為農業區,實在侵犯到本人之財產權益,特此表明異請維持原有地目為建地,欲變更新市都市計畫應就現有地目來通盤檢討,否則被變更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同編號3。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3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議與不服。
2.本人所有之土地於81年繼承,於繼承時就為建地且有租屋,且附近皆建有房屋,如今要變更為農業區不公平,有農地變建地,豈有建地變農地。
後能否變回原地目,實為不知數,不能以公權力強迫百姓服從。
5吳趙金治、吳國珍新市區七王段648、650地號我不同意變更為農業區希望變為商業區或為住宅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依「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第七案之附帶條件第二點規定「本案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惟本案迄今尚未另擬細部計畫,爰依規定恢復為農業區。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6林榮進、黃愛心、林旭男新市區七王段695、696、697、717、718、720、724、725地號1.本土地目前有工業使用事實。
2.已多年繳納地價稅。
3.如變更為農地用地,目前無農業灌溉用水、無排水系統及周圍建物密集……等,不宜從事農業耕作。
保留為乙種工業區用地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7楊政龍新市區七王段644、645地號本人持有土地現況已有合法建築物,且為商業經營使用,因基地位於車站市中心區域台一線和中華路十字路口,具商圈發展潛力,所以建議變更為商業區請同意變更為商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8許普嘉、許博喻、許博凱、許博硯新市區南港段502、1.該區四周均有住家、工廠、診所、商店等,且面積狹小實不適合農業區。
2.該區原水利灌溉水道已反對廢除工業區,應保留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2。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2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03、504、505、506地號廢棄,無水可用,且農作施肥噴灑農藥影響鄰近民眾生活品質及健康,故不適合農業區。
3.該區以台一線為界,西側已開發為工業城,北側為港墘里住宅區,都僅相鄰一條街,且離新市街道鬧區不到五百公尺,可算新市精華區,再變更為農業區實屬不當。
4.如本計畫所云,基於城鄉發展基本原則,將居住、商業及產業等相關活動盡量引導至都市計畫地區,本區域若再回復為農業區,無法與城鄉發展基本原則相違9張東瑝新市區南港段520、517、519地號1.該區四周均有住家、工廠、診所、商店等,且面積狹小實不適合農業區。
2.該區原水利灌溉水道已廢棄,已無水可用,3.該區以台一線為界,西側已開發為工業城,北側為港墘里住宅區,都僅相鄰一條街,且鄰離新市鬧區很近,可算是新市精華區,變更為住宅區更洽當。
4.如本計畫說,基於城鄉發展基本原則,若再回復為農業區,無非與該計畫原則相違背。
請變更為住宅區或保留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2。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2案。
10李幸林新市區七王段709地號本筆土地位於新市火車站前,為新市地方之發展需求,請編為「商業區」。
本筆土地七王段0709地號,位於新市火車站前,商業發展條件具足,請編為「商業區」,倘無法改編,亦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應觀其他附近土地編為「工業區」11張三井新市區信義段838地號茲因申請人之房屋建造已完成,且為市府核發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物,今市府要開發公共設施,不應再由市民提供土地及承擔任何費用。
1.政府開發應有先後順序,不應再由民眾承擔任何費用。
2.維持現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1,另查信義段838地號之建物非為合法之建物。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1案。
12楊金綢新市區港子墘段528、528-1、528-3地號南港段517、519、520地號1.該區原水利灌溉水道已荒廢,周邊住家、工廠、商店林立、實在不適合農業區,農作物施肥、噴農藥、影響附近居家生活品質。
2.該區臨近台一線,西側為工業城,北側為住宅區離新市鬧區不遠,變更為住宅區更為適當,若更改為農業區,則與城鄉發展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維持工業區或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2。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2案。
13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區七王段709地號本筆土地位於新市火車站前,為都市地方之發展需求,請編為「商業區」。
本筆土地七王段709地號位於新市火車站前,商業發展條件足,請編為「商業區」。倘無法改編,亦應觀其他附近土地編為「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14陳芬蘭新市區七王段709地號本筆土地位於新市火車站前,為都市地方之發展需求,請編為「商業區」。
本筆土地七王段709地號位於新市火車站前,商業發展條件足,請編為「商業區」。倘無法改編,亦應觀其他附近土地編為「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5鄭秀香新市區港子墘段520、517、5191.此區塊已建有加油站、修車廠、診所及住宅,該地生活機能如此完善,故不適合更改為農業區。
2.如果改為農業區,灌概用水將如何引導,且需噴灑農藥、肥料等……將會影響鄰近住宅區的生活品質,所以不適合改為農業區。
3.西側已設立工廠,而工業區到新市市區不到400公尺,且港墘住宅用地將殆盡,故此區不宜做為農業區。
4.如依本計畫所說,其於城鄉發展原則何不把工業用地更改為住宅區或維持現況,讓商業、住宅等相關活動在同一區域才符合城鄉發展基本原則。
變更為住宅區或維持工業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2。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2案。
16胡美純新市區南港段538地號1.此地段土地多數都已建房屋並且居民都住很久了。而且又沒有農田水利會的水可灌溉。居民很多,根本不適合噴灑農藥,空氣容易污染。
2.此地段位於省道,交通便利,接近火車站,離市區又近,應該變成讓新市更有發展前景的土地。
第七案應保留乙種工業用地或改為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2。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2案。
17張廷彰新市區港子墘段528、528-1、528-3地號南港段517、519、520地號1.該區四周均有住宅、工廠、診所、商店等且面積狹小不適合為農業區。
2.該區原水利灌溉水道已廢棄,無水可用,且農作施肥,噴灑農藥,影響鄰近生活品質及健康,故不適合為農。
變更為住宅區或維持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2。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2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該區以台一線為界面以開發為工業城,北側為港墘里住宅區都僅相鄰一條街,且離新市街道鬧區不到五百公尺,可算新市精華區,再變更為住宅區反而更為洽當。
4.如本計畫所云,基於城鄉發展基本原則,將住宅、商業及產業等相關活動儘快引導至都市計畫地區,本區域若再回到農業區,無非與城鄉發展基本原則相違反。
18石清木新市區南港段523、525、526、527地號1.該區域四週均有住家、工廠、診所、商店等,且面積狹小,實不適合農業區。
2.該區原水利灌溉水道以廢棄無水可用,且農作施肥噴灑農藥,影響鄰近民眾生活品質及健康,故不適合農業區。
3.該區以台一線為界,西側以開發為工業城,北側為港墘里住宅區,都僅相鄰一條街,且離新市鬧區不到五百公尺,可算新市精華區或可謂淡黃區,再變更為農業區,實屬不當,或許變更為住宅區反而更恰當。
4.如本計畫所云,基於城鄉發展基本原則,將居住、商業及產業等相關活動盡量引導至都市計畫地區,本區域若再回復為農業區,無非與城鄉發展基本原則相違。
變更為住宅區或維持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2。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2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9黃錦受新市區南港段502、503、504地號1.該區域四周均有住家、工廠、診所、商店等,且面積狹小實不適合農業區。
2.該區原水利灌溉道已廢棄無水可用,且農作物施肥噴灑農藥影響鄰近民眾生活品質及健康,故不適合農業區。
3.該區以台一線為界,西側已開發為工業城,北側為港墘里住宅區都僅相鄰一條街,且離新市街道鬧區不到五百公尺,可算新市精華區或可謂蛋黃區,再變更為農業區實屬不當。
4.如本計畫所云,基於城鄉發展原則,將居住、商業及產業等相關活動盡量引導至都市計畫地區,本區域若再回復為農業區,無非與城鄉發展基本原則相違。
反對廢除工業區,保留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2。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2案。
20許晉銘新市區南港段506、507、505、504、503地號此區塊內,有工廠、住家、商店、豪宅、RC混凝土建築,區塊的發展已不具當年整片農業區的景象(50年前),第二次都市計畫變更為乙種工業用地(工商綜合區)已經考慮現實面的發展趨勢,回復農業用地已是自欺欺人,睜眼說瞎話。
保持原乙種工業區(附)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2。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2案。
21吳華祝新市區七王段726地號新市火車站前,一邊為台一線,一邊為往新市、玉井之重要道路,人車眾多,早已無農業活動。
1.改編為商業區以符合都市發展之需要。
2.改編為工業區,以符合南科發展之需要。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2楊桓奇新市區七王段713地號本人持有土地為新市火車站對面右側之土地,經三次通盤檢討未能通過變更而回復原農業用地,實甚不妥,是地方之不幸,嚴重影響地方之發展與繁榮。因此區乃新市區之門戶重要之地。本人深切期盼政府長官能夠體恤民意,為新市區之發展盡速將此區變更為可供商業發展之地,是為地方之福!請同意變更為商業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23李志盈新市區七王段719地號1.該區位於新市火車站前,緊臨台一線,內有存在已久之工廠、住宅、商店…等商業活動,20年來沒有看到有農業活動。
2.除偏鄉地區,依新市區發展將火車站前列為農業區,是阻礙地區進步。
1.改編為商業區,以繁榮新市區。
2.改編為工業區,以輔助南科之發展。
3.向西擴編列到高鐵橋下,以符合現況。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24鄭宥丞新市區富強段345-1地號因於82年已取得建照,現有土地上已有地上物,並已繳交相對之稅金20餘年,故不同意本計畫所提出之變更。(變9案)撤回變9案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同編號3第2點內容。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3案。
25郭阿春新市區富強段347-1地號本人對變更新市都市計劃案對變更內容有異議,當初辛苦賺錢以合法購買此房子,現已居住20多年,也如期繳稅金,如今卻因變更新市都市計劃而影響本人的土地所有權,政府不能因任何的計劃而影響到人民的財產,這是不合理的,因而本人提出異議。
撤回變9案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同編號3第2點內容。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3案。
26南蓮股份有限公司1.申請人現為台南市政府「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和社內區段徵收開發之開發商,該開發案現撤銷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第四案住宅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函詢本府地政局之意見,本案業於101年6月15日邀集相關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正辦理權利清理,旨揭都市計畫變更案核定編號第四案,其中關於住宅區(附)(0.0476公頃),新都市計畫變更為「停四」停車場用地(0.0476公頃)之土地(下稱該土地),係依原都市計畫及開發案採購契約約定預定專案讓售予申請人之可供建築之土地,惟經申請人細閱新都市計畫書,該土地自住宅區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其變更理由僅有為便利周邊住戶之出入,故變更住宅為停車場用地寥寥數字,至為草率,且影響申請人之合法權益甚鉅,殊難認同,特提出異議如後所述。
2.申請人辦理「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和社內區段徵收開發案,依原都市計畫之內容,該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占全區土地之37.16%,申請人後續均依此比例辦理相關區段徵收程序與財務計算,然該案區段徵收尚未辦理完畢之前,如貿然將該土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將提高公共設施用地所占比例,顯然已影響開發案財務計算之依據,動搖對於人民對於政府採購契約關係之公平與安定性信賴之基礎,基於信賴利益保護之原則,以及申請人基於契約關係之正當權利,台南市政(附)(0.0476公頃)之變更。
單位及人事召開協商會議,決議將約500平方公尺住宅區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函覆本局建議採變更為停車場用地處理。
2.承上,有關陳情撤銷變更第四案之內容,爰依上述決議情形辦理,維持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府應盡速完成「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和社內區段徵收開發案後,在依正當程序完成該土地都市計畫之變更,始為正辦。
3.按原都市計畫變更,係起於陳情人王文俊等人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逕14,然查陳情人之陳情內容略以該土地上有既有道路,作為住宅區使用將影響住戶出入安全云云,然查該陳情內容經台南市政府多次查複,並經該土地之原地主提起訴願,均認定該道路並非既有巷道,該土地無法通行係因住戶違建阻塞道路所致,均有公文可憑,足見陳情人之陳情內容實毫無理由,然該編號逕14之陳情案最後竟僅憑台南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便利陳情住戶出入,率爾變更住宅用地為停車場用地,其說明顯然與台南市政府歷次之公文、會議結果相悖,顯已違法,又該土地之面積達0.0476公頃,陳情人通行所需面積十不足一,全數變更為停車場用地竟僅係便利住戶出入使用,亦有違法圖利他人之疑慮。故此案計有諸多為失,實不容此案僅憑市政府列席人員無合法依據之說明,遽予變更。
4.末查,依申請人與台南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間所訂採購契約明載開發案係由台南市政府將可建築土地讓售予申請人以償付申請人之開發總費用,而該土地如前述所述,係預定讓售予申請人,如容許台南市政府任意將可建築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而排除讓售,即令申請人之權利蒙受巨額之損失,顯然違背契約平等、守信之精神,況且據查阻擋該案陳情人通行之違建業經排除,況且該土地經變更為住宅區並辦理開發公共工程施工封閉多年,足堪認定陳情人等並無急迫之情形,須立刻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課依法提出異議,懇請貴局撤銷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第四案住宅區(附)(0.0476公頃)之變更,以維申請人合法之權益。
27莊俊凱新市區番仔寮段1027-2、1027-3、1027-4地號本人莊俊凱所有座落新市區番仔寮段1027-2、1027-3、1027-4等地號,四年前土地買賣時,即為工業區,現市府都市計畫欲變更為農地乙事,本人無法同意,那本人四年前買賣時繳乙種工業用地兩参百萬元之稅金,是否應退還(市府將如何賠償),請市府明察。
是否應以都市計畫的遠景來規畫新市區,豈有新市火車站前再變成農地或工業用地之理?為了新市區1.不同意變更為農地。
2.為了新市區的繁榮發展,應考量全面變更為住宅或商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繁榮,應變更為商業用地,請市府加以三思。
28王沐心新市區七王段0652、0653、0654地號1.變更為工業用地已兩年,地貌已改變,無法灌溉及排水,難以再作農地種植使用。
2.若變更回農地,卻無法種植,也不能蓋房子,這塊土地就沒有用處了。
維持工業用地。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29廖惠姝新市區七王段715地號1.第八案土地原為13等則旱地,既無水利設施,亦無農路,根本不適合農地使用。
2.本案土地位於新市火車站附近。
3.本案土地面臨省道又緊臨中華路,縣道附近亦有快速道路交流道。
4.本案土地位處新市鬧區入口處。(新市門戶)綜合以上理由,請將本第八案土地編為「商業區」,以便地盡其利,繁榮地方。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30楊鄭英妝新市區富強段579地號原計畫(第九案)住宅區(7.87公頃)本應早就有定位,怎會造成執行困擾與不便,而這次通盤檢討未詳細說明原因為何,將他變更農業區(附),而此次通盤檢討會議無法給百姓合理的解說,一片混亂。
依原計畫住宅區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不要變來變去,擾亂民心,再說住宅區也是當初核定明確才編定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3。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3案。
31豪豐食品工業(股)公司新市區七王段745地號公司位於該地區已四十年,實在未見農業活動,且位於南來北往交通要道,火車站前,實不宜編為農業區,阻礙發展。
1.改編為商業區或工業區以發展站前地區。
2.擴編到高鐵橋下,以符合現狀土地之利用。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32鄭振輝新市區富強段579地號新市區房價飆漲,在此核定編號九(7.87公頃)區域附近,一間20多坪不到30坪的透天要價上千萬,大樓每建坪近20萬以上,如此高的房價很大的撤回變9案,並以區段徵收開發作為可住宅用地。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3。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3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因在於新市區的住宅土地太有限了,但是如此高的房價將會妨礙未來新市區的整體發展,既然此九區仍具有住宅區供給之需求,為什麼不一氣呵成,馬上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供給增加必能引導房價下降,讓更多人有能力來購買對於增進未來新市的繁榮發展絕對有關鍵的影響,期待市長拿出魄力,馬上開發九區不要再延宕了。
33莊淑婉新市區七王段709地號本筆土地位於新市火車站前為都市地方發展需求請編為商業區。
本筆土地位於新市火車站前商業發展條件具足,請編為「商業區」,倘無法改編,亦應觀其他附近土地編為「工業地」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34湯憲龍新市區七王段711地號1.該土地經多次道路拓寬,所剩無幾,糗位於加油站旁,如何能耕種。
2.從未見過火車站前,經4、50年還依然是農地。
3.本人年屆60歲,想在此地蓋房子終老。
希望變更為建地或合法准許起造房舍。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同編號5。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35蘇坤財、吳哲君、蘇詠中、蘇緯翔、陳麗惠、蘇坤祈、蘇俊欽、蘇俊祥富強段280、281、282、282-1本人土地位於新市區富強段282地號緣自民國87年10月繼承取得,並依住宅區土地繳交遺產稅,繼承面積662.26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65/02/21新市都市計畫核定案府建都18016號),且歷經民國84年分割、98年複丈、99年土地重測等前後四次丈量皆屬無誤,然因至民國99年12月13回復為住宅區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同編號3第2點內容。
併人民陳情意見編號3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日卻將逕為分割為兩筆:
1為富強段282地號面積635.50平方公尺(使用分區住宅區)2.富強段282-1面積26.76平方公尺(住宅區(附)),實質上是農業區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佐證。
本於信任政府機關之公信力,緣至65年2月21日都市計畫已核定之住宅區已是既定政策,不應反覆政策而將土地逕為分割後,土地部分從住宅區變更為農業區,顯然不合裡又漠視本人財產權益不顧,本人自述政府機關有保護人民財產性命之安全,本於誠信納稅至今,本人要求相關單位本於初衷,恢復原來為住宅區使用非編號許安定新市區七王段578、578-1地號位於臺南市新市區七王段578-1地號之土地,按照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8號之回函指出,此地目前之使用分區編定為都市計畫之倉庫區,其使用方式主要供做鐵路局堆置貨物及鐵路相關物品使用。
變更使用分區之理由:
1.現況私有倉庫用地劃設逾30年,鐵路局或相關從業人員,從未與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承租或承購之意願,導致此土地長期停滯無法開發使用,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經查現況倉庫用地一直以來未層有鐵路局使用之事實。
3.為促進車站周邊地區整位於臺南市新市區七王段578、578-1地號之使用分區,應該從原本的都市計畫之倉庫區變更為車站專用區。
1.有關本案陳情內容非屬本次再公展內容之範疇。
2.陳情內容屬地方重大建設,與暫予保留案有區位之關聯性,對新市區未來影響深遠,應就新市車站周邊地區及未來車站轉向整體考量。俟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再另案依程序辦理。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體規劃並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應比照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計畫書之變更理由,將此倉庫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以達刺激車站周遭地區都市活化的目的,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益。
4.透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促進民間行業之進駐與開發,帶動車站周邊整體發展。
非編號董鄭日春新市區社內段267-1、267-4地號1.土地所有權狀標示地目:建。附件:土地所有權狀民國60年6月9日登記。
2.原有地上建物門牌:新市區社內里社內路6鄰64號。
3.不動產及土地他項轉移等…已於民國66年5月31日贈與董鄭日春,民國66年6月7日,由本管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完成。附件:聲請約定以外之約定事項權利書:民國60年6月7日。
4.台南市政府稅務局地價稅課稅證明單。附件:
台南市政府稅務局地價課稅證明。
5.綜合以上理由本案記載之土地已屬政府登記合法建地建物,何來變異土地為農(附)分區。
1.綜合左述陳述理由,本案記載之土地與建物及稽徵稅籍之事實,早於都計法通盤檢討草擬前已為自用住宅及建地合法使用登記有案。
2.陳情都發局貴部明查並予以排除例外以減少民怨。
1.經查新市區社內段267-1、267-4等筆土地,非屬都市計畫範圍,且未有變更為為農(附)分區之事。
2.有關本案陳情內容非屬本次再公展內容之範疇。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非編號莊文彬新市區番仔寮段1027地號本人莊文彬所有土地坐落於新市區番仔寮段1027地號,此次並未列入新市區都市計畫案,本土地後面是豪豐企業,左邊為康家木材工廠,獨留本土地為農地,既無水利灌溉,將本地列入新市區都市計畫案,變更為住宅或工業用地。
1.陳情之地號非屬本都市計畫之範圍,且本次通盤檢討計畫範圍亦無擴大之需求。
2.有關本案陳情內容非屬本次再公展內容之範疇,爰納入下次通盤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壤貧瘠,根本無法耕種,雖然本土地進高鐵,但世界各國高鐵邊,可以土地利用,以東京為例,高鐵從大樓傳過,也未發生事故,懇請貴府明查,盼能將本土地憶起納入新市區都市計畫案,參與都市發展計畫案變更為住宅或工業用地。
檢討再行辦理。
非編號王敏男新市區富強段0011、0011-1、0012、0014、0014-1、0015、0016、0017、0185、0186、0181、0182、0184地號1.地主徐淑芬等人曾於103年1月4日,向貴府等陳情水溝加蓋及部分拓寬作為社區都市道路一案,至今未獲貴府同意,敬請惠覆俾憑辦理。
2.目前南市登革熱疫情正流行,該臭水溝因經年積水,雨汛時倒灌至田裡,可否建議忠孝路下面之暗溝改設計為明溝,以利通暢,防止臭水激流及病媒蚊之孳生,希望至政府此次防災中據點欲加蓋及改善,至感德便。
水溝加蓋及部分拓寬及建議忠孝路下面之暗溝改設計為明溝。
1.有關本案陳情內容非屬本次再公展內容之範疇。
2.另陳情水溝加蓋及部分拓寬與暗溝改設計為明溝非屬本單位處理範疇,建議轉陳相關單位處理。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非編號魏永成、王魏白桂新市區南港段310地號新市區南港段310地號已於七十五年時已規劃為兒童遊樂預定地,之前縣政府用各種理由不徵收如縣府沒錢徵收……。現在已縣市合併,也是一樣的態度,讓我們非常困擾,希望賴市長能為我們小市民解決這些問題,如市府無錢徵收倒不如還給我們可以建房子或是給我們期限,不要讓我們一等再等。
儘速徵收或是變更為可建築用地。
有關本案陳情內容非屬本次再公展內容之範疇,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再行辦理。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非編號李張珍尾南港段308地號賴市長、都發局的官員們,你們好!我是一位七十多歲的小儘速徵收或是解編用地。
有關本案陳情內容非屬本次再公展內容之範疇,爰納入下次通盤檢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市民,我們家兄第姊妹合計8人共有一塊土地是父母留下來的,在新市區南港段308號,早於民國69年9月多就被縣府劃為兒童遊樂預定地,縣府要徵收的所以這樣多年來我們只能眼巴巴的讓時間一年一年過,好好的一塊土地就此荒廢了幾十年,想來真是可惜。
現在縣市早已合併,懇請慈悲英明的賴市長與各位官員們高抬貴手,如果不能徵收的話可否早日還地於民讓我們幾位七老八十的老人家了卻掛礙,放下心的享幾年不盡。
祝福你們政恭康泰,事事如意。
討再行辦理。
非編號張珍滿南港段308地號1.上述土地係本人所有(為六姐妹三侄輩共同持分),自民國68年9月經前臺南縣政府列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兒童樂園),迄今已逾36年,其間歷經縣市合併,政權更替,世事滄桑,本人父母兄弟早已先後辭世,姊妹六人現亦均已屆高齡、老邁體衰,深感時不我予,該筆土地實有吾等垂暮之年,儘速解決之必要。
2.據悉: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購期限曾經多次修訂,其中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大者,即民國77年7月15日修正第50條,將有限期徵購變成為無限期,並經大法官釋字第336號解釋,認為公共為台南市新市區南港段308地號土地列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兒童樂園)已逾36年,懇予儘速徵購或撤銷保留管制,歸還土地,以紓民困,敬請察鑒辦理惠復有關本案陳情內容非屬本次再公展內容之範疇,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再行辦理。
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不違憲。本人對政府此項罔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在不須積極徵購而力圖求得無限期保留爾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便利之心,頗難認同。
3.查本人等均係升斗小民,且年事已高,來日無多,政府對於該筆土地無限期之管制並拖延36年不予處理,不但使本人等在有生之年迫不急待,抑且對該筆土地無法為經濟上可行之利用影響吾人生活生計,亦有違政府對人民財產權保障之德意。
4.鈞局在賴市長領導下,施政素以精實、效率、便民著稱,故謹批緘陳情如上,尚析體恤民困,對上述之該筆土地儘速予以徵購或撤銷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將土地歸還本人,至感德便。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5年5月20日初步建議意見:詳表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表一:再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李德昌新市區信義段850地號1.本案規劃,在土地所有權人前端,劃設為【廣場用地】,在不同利害因素,卻同樣以捐地百分之三十土地為變更條件,其有無符合公平正義法則?並依圖式,廣場的規劃明顯與明大公園的建設和近期更換地主的844號土地太優待了吧。
2.本案土地係人民(或先人)之辛苦掙錢所購置的私有土地,在人民私有土地前,卻有一筆由土地所有權人捐出給政府的公有土地,有關人民土地私有處分權、日後如何獲得保障,其有何法律能適用。
3.本案土地自民國65年新市鄉實施都市計畫至今民國104年,日期已達39年之久,從計畫開始無償將土地歸還所有權人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所陳地號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即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運動場用地),並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機關用地,後於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並以另擬細部計畫方式辦理,迄今尚未開發。
2.考量土地區位及現況發展需求,仍有發展住宅之需要,惟避免混淆土地使用定位,爰由住宅區(附)變更為機關用地(附)待附帶條件完成後再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3.考量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迄今尚未擬定細部計畫,爰參酌前次通除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外,並請該府針對陳情理由妥為函覆,以資妥適。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到至民國80年提供臺南市地方法院徵收,經土地持有人群起反對及自力救濟走上街頭抗議不公獲得正視,當時執長地方政權者因指定使用目的不符、無法利用公權力順利徵收,本案土地才有重生的機會。從民國80年至今又經24年來,土地持有人又因土地受政府違憲的限制使用,人民私有權被政府剝奪、其結果是繼續延害著土地所有權人,如今有多位原地主已死(含恨而終),也有地主因土地無法有效度的利用,而導致經濟崩潰、生計受苦,這些都是政府錯誤的政策所導致對土地所有權人嚴重傷害的後果,政府如何面對(道歉),又如何彌補?盤檢討附帶條件之規定與規劃原意及法規之規定,應回饋負擔30%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另基於公共設施用地完整性及與地主協調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後各宗土地回饋面積未達30%者,擬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2李明瑞、李林玉里變更案第七案變更第七案變更為農業區已不適當,理由:
1.面積僅2.58公頃,難以符合農業使用。
2.缺乏集水、排水、灌溉設施。
3.臨接中山路、光華街、長安街、其中長安街以北為密集住宅區,區位優越,若作為農業使用必須噴灑劇毒農藥撲殺老鼠,將影響居民身心健康。
4.92年10月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工業區時,居民未收到通知,才逾越開發期限,政府應主動關心、負責。時至104年(已經過12年)才恢復農業區不合理。
維持原乙種工業區方案,不要變更為農業區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依「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第六案之附帶條件第二點規定「本案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惟本案迄今尚未另擬細部計畫與開發,爰依規定恢復為農業區。
除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外,並請該府針對陳情理由妥為函覆,以資妥適。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許明清富強段320、320-1、316、362、319地號1.貴府通知「變更新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將本人原有建地目之土地欲變更為農業區,實在侵犯到本人之財產權益,特此表明異議與不服。
2.本人所有之土地上目前有建物存在。
3.有農地變建地豈有建地變農地,另人擔心不已。
請維持原有建地目,欲變更新市都市計畫,應就現有地目來通盤檢討,否則被變更後,不知何時變回建地,不能以公權力強迫百姓將財產隨意變更。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人所指富強段320、316、319等地號土地非為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第九案之變更範圍,故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2.富強段320-1地號由320地號於99年逕為分割(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住(附)後分割),且320、320-1兩地號土地為同一所有權人,考量地籍情況與實際使用情形,研議調整整體開發範圍,將陳情地號劃出整體開發範圍變更為住宅區,詳「本次提會討論事項」(一)內容。
3.另查富強段362地號土地屬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前之建地目,故變更為農業區不影響其原地目之使用,惟使用項目及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辦理。
4.另本案範圍內部分土地於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前屬建地目,且已有部分建成區,將研議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詳「本次提會討論事項」(一)內容。
1.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其實際使用及地籍分割狀況,故照該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表一、附圖一)。
2.為符合公平、公義原則,並劃齊審議標準,有關建議改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乙節,未便採納(維持本會原
- 附表一:
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3七-1號道路以南,七-4號道路以東(高速鐵路兩側)(前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第十一案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住宅區(附)(7.87公頃)農業區(附)(7.8294公頃)【附帶條件】:
(略)【其他說明】變更為住宅區地號:
富強段191-1、193-1、218-1、219-1、235-1、252-1、254-1、255-1、279-1、280-1、281-1、282-1、283-1、286-1、287-1315-1、320-1、342-1、344-1、345-1、346-1、347-1、348-1、349-1、350-1、351-1、352-1、353-1、354-1、355-1、356-1、357-1、358-1、359-1、360¬-1、361-1、375-1、376-1、377-1等地號,共計39筆。
住宅區(0.0406公頃)附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