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71-審議事項-第5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九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71
案件id
mn8d5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2月4日第184次會、102年3月29日第185次會及102年4月29日第18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2年9月17日屏府城都字第102280374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馨文、謝前委員靜琪、周前委員志龍、蘇委員瑛敏、林委員信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張委員馨文擔任召集人,分於102年12月10日、103年8月7日、104年7月23日及104年8月11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5年5月9日屏府城都字第105148363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重新修正繪製圖說,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廣二」廣場用地(0.09)4M人行步道(1.04)4M道路用地(1.04)變M道路用地以北、M道路用地以西之住宅區及人行步道住宅區(0.01)6M道路用地(0.02)1.變更位置產權大部分係屬私人所有,周邊多為建物密集之住宅區。
2.因應實際交通需求,為利地區民眾出入,整合4米人行步道拓寬為6米道路並配合變更以利通行。
本案原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現有道路僅為4M,為利周邊民眾出入方便,故同意變更,惟經縣政府於第3次專案小組會中說明,為利交通安全,建議維持原4米人行步道,邀集土地所有權人研商土地取得方式係採捐贈或徵收作業,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4M人行步道(0.01)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人M道路用地以北、M道路用地以西之道路用地8M道路用地(0.07)住宅區(附)(0.07)1.現行計畫為一囊底路,現況尚未徵收且未影響其他所有權人使用。
2.為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調整。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應依「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35%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除併綜合意見第第十六之(三)點辦理,以及請縣政府將本案採繳交代金之考量原因納入變更理由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人市二「市二」市場用地(0.18)住宅區(附)(0.18)為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調整。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應依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35%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除併綜合意見第第十六之(三)點辦理,以及請縣政府將本案採繳交代金之考量原因納入變更理由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報部審議內容依小組意見修正內容附圖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6案):
附件
- 附表: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林明輝九如鄉九智段950-3地號(1)九如鄉九智段950-3及970-2地號二筆土地於九如鄉都市計畫區已40年以上不符實際。有礙都市發展,後面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保留4米人行步道並且將來有8米通道可通行。
(2)並無損害他人通行權利。
(3)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陳情准予廢除如圖所示位置。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本案考量4M人行步道至今尚未開闢,現況967地號係由950-3地號後段連接計畫道路950-1通行,參酌相關同意書與裡地地主意見,本案建議依現況予以採納。
(2)本案建議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規定,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之35%捐贈回饋代金,並須於本案核定前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
本案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如附錄-附表三-編號第2案)通過,即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年12月10日、103年8月7日、104年7月23日及104年8月11日共召開4次會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九如都市計畫範圍涵蓋九如鄉九明村、九塊村、九清村及部分東寧村,於民國61年11月發布實施,至民國74年4月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民國90年7月25日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為282.64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94年,計畫人口為12,000人,居住密度為每公頃125人,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需要及將現有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經重新測繪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並進行原有計畫之重製展繪及通盤檢討作業。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附表一:變更九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3000計畫圖比例尺1/1000計畫圖1.原使用之都市計畫地形圖係61年所測繪,其比例尺為1/3000,因測繪年代久遠,部分區域圖面資料與現況地形地貌不甚吻合,正確位置難以確認,造成規劃及執行上之差異。
2.爰此,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將現行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之計畫線展繪至新測繪比例尺1/1000地形圖上,以利都市計畫執行管理,並依據重製成果修正計畫面積。
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27年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都市計畫屆滿二十五年,應予全面通盤檢討,故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27年。
請縣政府參照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年期調整。
變變M道路用地以東、市四以北之住宅區住宅區(附)(3.22)住宅區(附)(2.32)1.變更位置位於台3線省道東側,周邊商業區內多已建物密集,產權多為私人所有。
2.住宅區囿於原附帶條件規定,致使劃設迄今已逾多年仍未有地主申請開發,造成土地閒置浪費。
3.考量九如鄉公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經費有限,及該區產權複雜,難以整合私【其他說明】1.*1實際變更面積為0.0020公頃。
2.*2實際變更面積為0.00轆公頃。
3.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除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廣三」廣場用地(附)(0.19)綠(帶)地(附)(0.02)公園道(附)(0.10)5M、8M、10M、20M道路用地(附)(0.59)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綠(帶)地(0.05)公園道(附)(0.05)有地主共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故於本次為配合現況市場之使用,及重劃之可行性,將現況為市場之使用者變更為市場用地,以符實際。
4.為使基地更趨於完整以利規劃使用,住宅區北側之4M人行步道、東南側之部分綠帶及南側之部分4M人行步道亦納入變更範圍。
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於住宅區內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1.變更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至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市地重劃書申請,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公園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採公辦市地重劃。
4M人行步道(0.02)8M道路用地(附)(0.02)4M人行步道(0.01)綠(帶)地(附)(0.01)5M道路用地(附)(0.00)*1道路用地(附)(0.11)住宅區(附)(0.07)「廣三」廣場用地(附)(0.02)公園道(附)(0.02)8M道路用地(附)(0.00)*2住宅區(附)(0.06)「市四」市場用地(0.06)為配合現況市場之使用,及重劃之可行性,將現況為市場之使用者變更為市場用地,以符實際。
【其他說明】*實際變更面積為0.0022公頃。綠(帶)地(0.00)公園道(0.00)*4M人行步道(0.05)「市四」市場用地(0.05)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M道路用地以北、墓地以東之住宅區及人行步道住宅區(附)(1.00)住宅區(附)(0.70)1.變更位置產權大部分係屬私人所有,周邊多為建物密集之住宅區。
2.住宅區囿於其附帶條件之規定,致使劃設迄今已逾多年仍未有地主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造成土地閒置浪費。
3.考量九如鄉公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經費有限,及該區產權複雜,難以整合私有地主共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故於本次通盤檢討協助擬定。
4.東側劃設2米道路使其與重劃範圍外之4米人行步道合計為6米道路。
【其他說明】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於基地內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1.變更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至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市地重劃書申請,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兒童遊樂場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採公辦市地重劃。
1.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2.請縣政府評估將變更範圍東側未開闢計畫道路(即4米道路用地(0.08公頃)),一併納入市地重劃範圍,重新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及繪製變更計畫圖說,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15)6M道路用地(附)(0.13)2M道路用地(附)(0.02)4M人行步道(0.08)4M道路用地(0.08)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文(中)小三北側住宅區住宅區(附)(1.86)住宅區(附)(1.31)1.變更位置原分屬二處毗鄰的附帶條件規定地區,南側緊鄰文中(小)用地及巴轆公園,周邊住宅區內多已建物密集,產權多為私人所有。
2.東半部住宅區及西半部兩者皆囿於其附帶條件之規定,致使劃設迄今已逾多年仍未有地主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造成土地閒置浪費。
3.考量九如鄉公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經費有限,及土地產權複雜,難以整合私有地主共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故於本次通盤檢討協助擬定。另為避免基地面積狹小、形狀畸零難以規劃利用,將二處住宅區合併納入變更範圍。
【其他說明】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於基地內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1.變更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至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市地重劃書申請,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學校用地、機關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採公辦市地重劃。
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考量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建議縣政府將編號12案、編號14案及編號19案一併納入評估,將基地周邊之閒置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及部分農業區(現況為既成道路)等,一併納入整體規劃範圍(市地重劃範圍仍依二通公告範圍為主),並重新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及繪製變更計畫圖說,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另經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原變更4M人行步道(0.01公頃)為12M道路用地(附)(0.01公頃)部分,因現況已有建築物,故同意維持原計畫。
「廣(停)三」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附)(0.08)綠(帶)地(附)(0.04)8M、12M道路用地(附)(0.43)4M人行步道(0.01)12M道路用地(附)(0.01)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M道路用地以北、鐵路以東之住宅區、綠(帶)地、公(兒)二及人行步道住宅區(附)(0.45)住宅區(附)(0.37)1.該區位於東寧路北側,道路南側及周邊住宅區內多已建物密集,產權多為私人所有。
2.現行計畫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然其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過高(約為60.53%)且未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致使劃設迄今已逾多年仍未有地主申請開發,造成土地閒置浪費。
3.考量原附帶條件規定市地重劃所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過高,導致地主申請開發意願低落,故於本次通盤檢討調降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
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於基地內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1.變更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至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市地重劃書申請,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計畫兒童遊樂場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採公辦市地重劃。
【其他說明】*1:實際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
*2:實際變更面積為0.0005公頃。
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考量本案變更範圍為三角形且變更完成後住宅區非屬方整街廓,為避免重劃完成後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權益,如經縣政府評估可行,本案原則同意變更,並請重新繪製計畫圖說,納入計畫書中。
另經縣政府列席代表於第4次專案小組之說明,本案變更內容因重新調整後,原8M道路北段取消規劃,其道路截角已無保留之必要性,故同意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面積:5.83㎡),不納入本案市地重劃範圍(如后附圖一)。
綠(帶)地(附)(0.08)公園道(附)(0.00)*1「公(兒)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55)住宅區(附)(0.45)綠(帶)地(附)(0.10)公園道(附)*24M人行步道(附)(0.05)住宅區(附)(0.05)綠(帶)地(附)(0.12)住宅區(附)(0.03)公園道(附)(0.05)綠(帶)地(附)(0.04)道路用地(0.12)道路用地(附)(0.12)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機二及電(專)北側之住宅區住宅區(附)(0.19)住宅區(附)(0.19)1.住宅區面積狹小,且囿於附帶條件之規定,致使劃設迄今已逾多年仍未有地主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造成土地閒置浪費。
2.考量九如鄉公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經費有限,及該區土地權屬非單一地主所有,難以整合私有地主共同擬定細部計畫申請開發,故本次通盤檢討基於土地權屬單純、面積狹小不利使用等因素,取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開發之規定並改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應依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35%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除併綜合意見第十六之(三)點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普濟寺農業區(0.22)宗教專用區(附)(0.23)1.普濟寺業於92年經屏東縣政府(九二)補字第八-十三號登記為合法宗教設施。
2.依地籍線變更普濟寺現所使用之部分農業區及部分墓地為宗教專用區,以符現況。
【其他說明】變更地號為九智段1098地號。
【附帶條件】1.需回饋10%公共設施用地,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其計算方式依「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完成變更回饋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1.本案因涉及農業區變更議題,後續辦理核定作業時,請補充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就本案農地變更影響之正式書面意見。
2.另因縣政府農業處書面意見表示,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
「…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墓地(0.01)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及使用執照。
2.若發布實施前未取得協議書,農業區維持原計畫,公墓用地則變更為農業區。
性質不同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設置1.5公尺之隔離綠帶…」,考量本案現有寺廟業已完成興建且為合法登記宗教設施,為求公平,請縣政府增列附帶條件如下:未來本案如需辦理重建作業時,臨農業區部分,請土地所有權人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9點留設1.5公尺隔離綠帶或劃設退縮空間,以維農業生產環境。
變變市一南側之商業區商業區(附)(0.22)商業區(附)(0.40)1.變更位置位於台3線省道東側,周邊商業區內多已建物密集,產權多為私人所有。
2.考量原附帶條件規定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可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附帶條件】臨建築線基地得申請個別建築,但需依『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1.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
2.經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因變更範圍狹長,若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恐造成無法分配之疑慮,故建議以繳納代金方式替代捐贈公共設施,惟因本案緊鄰九如商業密集地區,未來具備一定發展潛力,為健全住宅環4M人行步道(附)(0.15)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停一」停車場用地(附)(0.03)方案」解決對策第五點:「改採開發許可或使用許可方式:經依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規定之評估方式辦理可行性評估不可行後,適宜由私人或團體開發者,應於主要計畫書內增訂開發許可之條件,或明定自行提供土地或代金之比例,由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或於自行提供一定比例之土地或代金後申請建築使用;其重要公共設施用地,並得由主管機關先行取得興闢」。
回饋變更範圍40%之土地面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40%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境及提高生活品質,除回饋以繳納代金外,請縣政府就下列2點進行評估:
(1)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明確規定繳納代金之申請開發面積以及回饋公共設施之申請開發面積。
(2)劃定為再發展或更新地區:透過容積獎勵之誘因以及公共設施集中留設手段,提高開發可行性。
3.全案如經縣政府評估不可行,建議維持原計畫,俟辦理下次通盤檢討時,併同其他未完成開發之附帶條件地區一同規劃,以資完妥。
變變武洛溪行水區(5.71)農業區(0.98)配合「武洛溪排水系統改善工程」及「變更九如都市計畫(配合武洛溪排水改善計畫)」,依武洛溪水系統劃設水域範圍,並將武洛溪整治範圍內之行水區變更為河道用地,範圍外則變更為農業區。
本案除行水區及農業區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請依綜合意見十五點之(二)辦理外,其餘依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河道用地(4.68)綠(帶)地(0.05)農業區(0.11)河道用地(0.11)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墓地墓地(4.30)「公二」公園用地(4.16)1.該墓地目前已無使用計畫,區內土地屬大多為公有地,且現況已為運動休憩使用,考量計畫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體育場、廣場、綠(帶)地等五項開放空間合計未達計畫面積之10%,予以變更為公園用地,提供作為居民日常休憩使用,並符合管用合一。
2.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私有地(九智段1095、1096、1097、1099、1100、1103、1104、1107、1108、1138-2、1139地號)部份變更為農業區。
本案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計畫區內墓地用地面積足夠,考量本案目前已無使用計畫,故同意依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於變更內容註明。
農業區(0.14)變變機四「機四」機關用地(1.36)「機四」機關用地(1.36)該用地原為公賣局菸類試驗所,現已閒置荒廢,考量本基地區位條件良好,鄰近學校及公園用地,且北側為九如鄉主要聚落分布位置,為使本鄉之生活機能更趨於完善,故將該機關用地變更原指定用途,參酌地方發展需求提供作為活動中心使用。
【其他說明】供九如鄉公所作為活動中心或其他鄰里性設施使用。
本案除請縣政府將【供九如鄉公所作為活動中心或其他鄰里性設施使用。】等文字列入變更內容外,其餘併編號第五案辦理。
「機四」機關用地(0.00)*8M道路用地(0.00)*配合北側住宅區道路系統調整。
【其他說明】*實際變更面積為0.0023公頃。
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台糖舊鐵道及鐵道兩側部份人行步道、部份農業區與綠(帶)地鐵路用地(1.16)公園道用地(1.01)1.考量原鐵路用地已荒廢多年,且現況已有車輛通行,故配合兩側綠(帶)地及武洛溪沿線農業區變更為公園道用地,使道路系統完整,連接至台三線。
2.為維護道路系統,部份農業區變更為公園道用地、部份鐵道用地恢復為農業區。
【其他說明】1.*實際變更面積為0.0031公頃。
2.公園道至少需留設4M至6M人行步道。
本案除請縣政府將現況照片、自行車道系統、台糖現有鐵路完整系統及使用情形,以及未來使用計畫等內容,納入計畫書-發展課題及對策章節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另鐵路用地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請依綜合意見十五點之(二)辦理。
河道用地(0.02)綠(帶)地(0.02)農業區(0.11)農業區(0.47)公園道用地(0.44)綠(帶)地(0.03)人行步道(0.00)*公園道用地(0.00)*綠(帶)地(0.65)公園道用地(0.65)變變計畫區內道路交叉口住宅區、商業區、行政區、機關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0.01)道路用地(0.01)維持車輛駕駛之安全視界,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將原未依規定或配合本計畫變更案劃設截角之道路交叉口,依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辦理。
本案除請縣政府將各項變更位置及變更內容逐項列表詳實載入計畫書、涉及編號第五案部分併同辦理,以及依綜合意見第十五點之(六)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綠(帶)地(0.01)公園道用地(0.01)變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詳表二十八)1.為促進都市土地合理利用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宜配合當前法令規定及實際發展需要增修訂。
2.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修改原條文內容3.增訂部分都市設計規定。
併綜合意見第十八點辦理。
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增列之。
併綜合意見第十點辦理。
變變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增修訂(詳見第四章捌)配合本次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調整,修正其事業及財務計畫。
併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變變停二東側「機五」機關用地(0.10)商業區(附)(0.10)1.經鄉公所表示該機關用地已無需求。
2.為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調整。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得以抵繳代金方式辦理捐贈,現金代繳之計算方式,應依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以變更後相當土地捐贈面積乘以當期公告現值之40%計算,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本案除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辦理外,其餘依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變變文中(小)三西北側住宅區農業區(0.04)住宅區(附)(0.04)為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配合鄰近使用分區調整。
【附帶條件】變更範圍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其規定需回饋40%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及代用地,或得改以同比例土地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請領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本案併編號第五案辦理。
變變公墓用地南側人行步道及住宅區住宅區(0.06)10M道路用地(0.17)1.配合北側公墓用地現況(已規劃為公園),拓寬道路以便利民眾使用。
2.另考量實際交通需求,為利地區民眾出入,調整道路系統以利通行。
3.配合鄰近道路拓寬本案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南北向道路拓寬(即人行步道、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因涉及私有產權、開闢急迫性及拓寬必要性等議題,請縣政府確認九如鄉公所實際開闢需求及預計闢建寬度等項目,如經評估無開闢需求,則維持原計畫;另有關東西向道路拓寬部分,請九如鄉公所公墓用地(0.04)4M人行步道(0.07)公墓用地(0.02)10M道路用地(0.03)新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編原計畫新計畫號號(公頃)(公頃)4M人行步道(0.01)變更,調整部分公墓用地及人行步道為道路用地,以利地區民眾出入。
確請九如鄉公所確認實際開闢道路寬度,並重新繪製計畫圖說,以資明確。
變九如都市計畫區內人行廣場、人行步道人行廣場用地(0.33)「廣一」廣場用地(0.24)人行廣場及人行步道為早期規劃,主要提供供人行使用,較不符合現代生活機能所需。
本案變更內容部分請縣政府參考本會103年10月14日第837次會審議「變更高樹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綜理表原條文新條文修正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附表三: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屏東縣政府文(小)二學校用地(原九如國小)因應人口結構朝高齡化社會發展需要,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超過未來需求考量檢討變更,並考量高齡化社會發展之社會福利設施需求,建議變更學校用地為機關用地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陳情位置為九如國小舊校區,目前已遷校,產權大部分為公有,所有權人及管理機關分屬縣府、九如公所、農田水利會、國有財產署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等,現況為舊有校舍多已拆除,僅保留部份近年興建之建物2.因應未來屏東縣政府施政及各項高齡化福利設施需要,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屏東縣政府使用。
本案同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請縣政府繪製計畫圖說,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逕林明輝九如鄉九智段950-3地號本人陳情上述950-3地號目前為都市計畫預定編做巷道使用,而本人持有之土地在該預定巷道週邊(為951地號)依據地籍圖顯示在南邊已編有九智段950-1為計畫道路使用,另在北邊九智段970、950、929地號已有15米之既成道路,酌衡在前後已編定有道路通行下再編定4米巷道並不符合經濟效益對道路交通功能之發揮無彰顯,建請廢除原預定編列九智段950-3預徵收為巷道使用之事項。
1.經查本案4M人行步道尚未開闢,廢除4M人行步道牽涉周邊四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陳情人已取得相關土地權利人(包括唯一裡地地主)廢除該人行步道之同意書。
2.本案建議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所規定之捐贈比例規定,以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之35%捐贈回饋代金,並須於本案核定前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
經縣政府列席代表於第4次小組會議之說明,本案經九如鄉公所協助陳情人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就現有巷道廢止之意願後,確認其中一位土地權利人,已申請撤銷原本出具之同意書,因本案未取得全數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故維持原計畫(即未便採納),並請鄉公所轉知陳情人。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唯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雙春九如鄉九平段9503地號唯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加油站之基地坐落屏東縣九如鄉九平段1184、1187、1190、1193-1等4筆為加油站用地,其中同段1193-1地號因當時受300坪限制,未在加油站申請範圍內,同段1193地號與1193-1毗鄰,目前已是加油站之腹地,且供加油站停車與顧客車內清潔區,均為加油站使用,懇請將同段1193地號准予變更為加油站用地。
1.經查本案1193地號現行為農業區土地,現況已作加油站停車與清潔區使用,該土地所有權人林銀鎮委託陳情人林雙春全權辦理陳情變更。
2.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及加油站擴大設置,應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
經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按「加油站設置規則」第16條之規定:「…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且依有關法令規定須經核准始得供作加油站使用者,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惟因現況已做加油站相關附屬設施使用,為符實際需求,本案原則同意從農業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並請縣政府繪製圖說及增列回饋條件,於核定前取得設站同意文件及簽訂回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完妥;如於核定前無法取得同意文件則維持原計畫。
(續附表三)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屏東縣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縣府為明確其規定內容以利未來實務運作,以及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認為有增修補充說明之必要:
報部審議條文本府陳情修正條文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