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81-審議事項-第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小港區)機關用地(機十二)為商業區、公園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81
案件id
8yTRX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02年12月26日第36次會議及104年2月26日第43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4年4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1626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楊前委員龍士、孔前委員憲法、林委員信得、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於104年6月1日、105年4月18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05年5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20496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5年5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20496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規模較大,請將商業區及公園用地之具體開發構想及開發時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5年3月2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1045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法令依據:本案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有關市府為取得本案10公頃公園用地,確實符合上開條款所稱之重大設施,且有變更之急迫性,以及非個案變更無法配合興建重大設施之理由等,請補充相關說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市地重劃: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建議事項:本案擬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有關與其他開發方式之比較、市地重劃之開發效益,以及如何維護小地主權益等,請於後續辦理市地重劃時檢討考量。
附件「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小港區)機關用地(機十二)為商業區、公園用地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建議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
- 一、法令依據:
本案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所稱「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請補充相關證明文件,並將變更為商業區與公園用地符合該條款規定之相關論述,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
1.本案已於102年3月14日簽奉高雄市政府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個案變更,詳見計畫書附件二。
2.本案變更後將提供小港地區10公頃之公園綠地,並配合目前高雄市生態城市目標,串連周邊綠帶整體規劃,將改善小港地區環境生活品質。同時,台灣糖業公司將積極引入相關無汙染之產業帶動地區發展,活化地區產業能量。據此,本案個案變更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係遵循以下中央及地方政策,說明分述如下:(1)配合中央及地方相關建設施政方針及政策:A.行政院101年6月7日第3301次會議核定「黃金十年、國家願景」計畫中「生態家園」施政主軸下「建立永續發展國土規劃,兼顧開發、保育與防災需求」之施政目標。本案未來將考量與周邊地區環境生活資源關聯性,以生態規劃理念,建構生態綠網系統,塑造多樣性休閒遊憩空間,並提供以綠為基礎之都市防災空間。
B.配合「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活化規劃方針及作法」:持續檢討國公營事業閒置及低度利用土地區位及地方建設計畫,調整土地活化規劃期程與規模。
C.配合高雄市104-107年度中程施政計畫中「生態高雄-綠色低碳智慧城」之環境調適、永續發展策略及「經濟高雄-動態經濟新創產」之空間釋放、活絡經濟等發展策略。本案變更後將提供大面積公園用地,除可提供居民休憩空間,也可創造生物棲地,提升生物多樣性,並可改善地區空氣環境品質及減輕熱島效應。
本案商業區可結合高雄國際機場及周邊相關開發與建設計畫,打造國際觀光商圈,可藉招商引入兼具特色商場與商務空間之複合式開發,針對國際旅客需求,引入住宿、餐飲、精品與免稅商品等相關產業,提供機場旅客觀光、消費、購物及遊憩之活動空間,帶動區域商業發展。
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2)改善小港地區生活環境品質:A.小港地區因長期屬高雄市重工業密集發展地區,空氣及環境污染問題嚴重,且缺乏綠化開放空間,本案未來將提供10公頃公園綠地,可提供地區大面積休憩開放空間與綠地,改善環境品質,本案變更確有其必要性。
B.本案基地現況為閒置空地,環境髒亂,易孳生大量病媒蚊,造成地區登革熱疫情升高;透過本案之開發,將現有廢棄空地活化,將提升環境品質,降低地區登革熱疫情,故本案變更有其急迫性。
(3)本案已列入本府重要施政計畫,並已編列105-109年度預算。綜上,本案符合內政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所稱「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認定原則:(1)已列入地方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建設計畫者(2)已編列預算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查核金額以上地方重大建設者」,故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 二、發展定位及實質規劃內容:
1.本案位處小港機場附近,部分土地擬規劃為商業區,可否參考相關機場周邊發展模式(如免稅商店、精品店等),再重新檢討其發展定位。
2.本案變更後之10公頃公園用地,未來擬作為多功能都會公園使用,有關如何擴大服務範圍、提高其可及性,以及該公園之開發計畫等,請補充說明。
3.有關商業區與公園用地之位置,以及公園用地可否再增加面積等,請一併檢討。
遵照辦理。
1.有關本案商業區未來發展,配合其區位及周邊發展現況與需求,定位為國際觀光型商業區並兼具社區服務型商業:(1)國際觀光型商業區本案商業區利用基地鄰近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及高雄餐旅大學人力資源之區位優勢,未來擬規劃為兼具特色商場與商務空間之複合式開發,機場旅客觀光、消費、購物及遊憩之活動空間,亦針對國際旅客需求如住宿、餐飲、精品與免稅商品等規劃在內。
(2)社區服務型商業區基地周邊多為住宅社區,透過本案商業區開發,將可利用部分商業空間引入社區服務型之商業,將可提供小港二苓地區東側地區居民之社區型商業服務。
2.有關本案公園用地之服務範圍、可及性及開發計畫等,說明如下:本案公園用地配置係依地區民眾之需求及小港人口稠密區集中於計畫區西側及南側,故以L型之規劃配置,其鄰接面合計長約1,900公尺,可擴大西南側住宅區之服務範圍,可及性高;且小港地區屬高雄市工業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發展密集地區,急需大型綠化之活動空間,本案之公園用地未來將朝多元化、綠水共存之規劃為原則,塑造為兼具防災、休閒、生態之都市活動開放空間,將可有效改善小港區整體生活環境品質。
3.有關本案商業區與公園用地之位置及公園用地面積之檢討分述如下:(1)本案商業區及公園用地配置,係綜合考量地區民眾之需求、公園效益最大化、可及性,故集中劃設公園用地於西南側,商業區配置於本計畫區鄰高松路及營口路之東側及北側。
(2)本案因位屬高雄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8條規定,不劃設為住宅區,本案由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公設負擔比例係依「修正『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之通案性規定劃設,又本案公設回饋負擔比例合計為53.42%,已高於上開條文之規定。維持後續財務可行性。
- 三、商業區供給與需求:
高雄市全市及二苓都市計畫區商業區之供給與需求情形、實際開闢率,以及衍生公共設施服務需求等,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有關高雄市全市及二苓都市計畫區商業區之供給與需求情形等內容已納入計畫書「伍、未來發展分析」(詳見計畫書P.23)。
- 四、交通分析:
本案未來擬供商業區使用,請市府補充本案基地擬開發項目及強度、變更前後周邊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停車空間規劃(含供給與需求分析)、公眾運輸概況等基礎資料,進行交通影響分析及研提交通改善方案,並經市府交通局認可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本案處理情形分述如下:1.有關本案開發項目及強度推估已納入計畫書「陸、整體開發構想」說明(詳見計畫書P.31~P.32)。
2.有關基地周邊現況道路服務水準及公眾運輸概況等相關資料已納入計畫書「肆、實質發展及現況」說明(詳見計畫書P.12~P.19)。
3.有關本案之交通影響分析及改善方案已納入計畫書「玖、交通分析及改善策略」說明(詳見P.38~P.50)並經高市府交通局104年9月29日交運規字第10437484800號公文認可(詳見計畫書附件四)
- 五、都市防災:
本案請參照「都市計劃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
遵照辦理。
本案已分別就小港區歷史災害、災害特性及災害潛勢進行分析並納入計畫書「肆、實質發展現況」說明以作為未來都市防災計畫之規劃參考(詳計畫書P6~P.8)。
- 六、其它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1.本案變更內容無法納入全市公共設遵照辦理。
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或「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辦理之原因,請補充說明。
2.本案原計畫機關用地如無使用需求,請補充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3.本案請補充具體回饋比例及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4.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計畫圖比例尺建議修正為1/5000。
1.本案因已納入本市重要施政方針及重大建設計畫,且考量基地現況環境髒亂、病媒蚊孳生導致登革熱疫情升高,且小港地區周邊長期屬高雄市工業密集發展地區,空氣及環境污染問題嚴重,並缺乏綠化開放空間等;透過本案變更將可改善地區環境品質,提供休憩空間,故本案之開發實有其時間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因通盤檢討法定程序較為冗長,因此未便納入全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或「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而採個案變更方式辦理,以加速變更流程。
2.原使用機關國防部軍備局奉國防部民國99年6月9日國作聯戰字第0990001715號令辦理部隊駐地調整,故已無使用需求,爰辦理本案土地之歸還作業,並於99年6月24日首次邀集台糖公司及高雄農田水利會召開土地發還協調會,並於101年11月27日完成土地現地點交發還作業。原使用機關之土地點交紀錄詳見計畫書附件七。
3.有關本案回饋比例及內容已納入計畫書「拾壹、開發方式」說明,(詳見計畫書P.53)。
4.遵照辦理。
- 七、市地重劃:
本案除應將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含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以及不同意參加市地重劃之處理方式),送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後,納入計畫書敘明外,並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圖報請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遵照辦理。
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已經高市府105年3月9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570258300號函文核認,詳見計畫書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