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81-審議事項-第1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淡水都市計畫(配合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81
案件id
T8stu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4月28日第6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5年6月6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5100743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詳予補充本案行政院核定「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全線規劃位置、內容及辦理道路建設計畫工程,需拆除現有建築物情形、陳情意見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計畫變更後公園用地面積減少3.3887公頃,請詳予分析公共設施用地情形,並提出公園用地面積減少之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案有關預留輕軌捷運設施之空間需求、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變更範圍涉及道路截角部分對於交通安全影響情形、本案變更對於氣候變遷與生態保護之相關衝擊與因應對策,以及民眾意見之回應與處理等,請詳予補充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計畫書部分圖示模糊不清,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妥為製作,以資完妥。
- 五、逾期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表一本會決議欄)表一、逾期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新北市政府綠二(滬尾砲台公園)北側綠地用地1.「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之用地範圍所需變更旨揭都市計畫案,並於105年6月6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51007432號函報請貴部審議,惟查100年1月14日發布實施「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本市淡水區天生段29、30、33、34、35、36、37、40地號等8筆土地為「部分綠地用地部分道路用地」、同地段41地號土地為「部分綠地用地部分道路用地部分綠化步道用地」,前開地號土地屬綠地用地部分迄今皆未提案變更。
2.惟查前開地號土地屬綠地用地部分,自79年12月20日發布實施「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法定都市計畫圖逕予標示為道路用地,自79年12月20日發布實施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至上開100年1月14日發布實施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該綠地用地於法定都市計畫圖皆誤繕為道路用地,再予敘明。
3.上開地號土地自57年1月5日發布實施「淡水都市計畫案」至今之現行都市計畫,部分範圍仍應為綠地用地非道路用地,惟考量綠地用地未來倘開闢,將形成計畫道路被綠地阻隔,且該部分「綠地用地」係位「淡江大橋及其連結道路建設計畫」用地範圍內(土地產權為公有土地),恐影響路網連結,為使管用合一及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建議上開本市淡水區天生段29、30、33、34、35、36、37、40、41地號等9筆土地屬「綠地用地」部分納入旨案變更案,將其由部分綠地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快速道路使用)」。
變更綠地為道路用地(兼供快速道路使用)。
1.照新北市政府所提建議方案(如附表1及附圖1)通過。
2.本案因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2鄭順仁淡江大橋個變全案1.本委員會於104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淡水世界文化城市推動委員會」,本委員會意見極具代表性。
2.我們要求政府修訂淡水都市計畫,明確定位淡水世界文化城市的願景與目標,劃定淡水申登世界文化遺產的核心保存區域,並制定符合申遺標準的保存與管制準則規範。
3.本委員會未曾見聞105年7月12日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淡江大橋計畫案相關公告與會議通知,查詢105年6月1日編製「105年度(下半年)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預定日程表」未見7月12日之會議日程。
4.請內政部應責成相關執行單位,儘速亡羊補牢即刻公告會議程序,並於相關會議前發出召開審查會或公聽會之通知,以利納入多面向意見。
─涉及本案實質內容及審議部分併本會決議文,其餘請新北市政府依其權責妥處。
【附表1】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綠二(滬尾砲台公園)北側綠地用地綠地用地(0.0168)道路用地(兼供快速道路使用)(0.0168)1.「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之用地範圍所需變更旨揭都市計畫案,並於105年6月6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51007432號函報請貴部審議,惟查100年1月14日發布實施「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本市淡水區天生段29、30、33、34、35、36、37、40地號等8筆土地為「部分綠地用地部分道路用地」、同地段41地號土地為「部分綠地用地部分道路用地部分綠化步道用地」,前開地號土地屬綠地用地部分迄今皆未提案變更。
2.惟查前開地號土地屬綠地用地部分,自79年12月20日發布實施「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法定都市計畫圖逕予標示為道路用地,自79年12月20日發布實施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至上開100年1月14日發布實施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該綠地用地於法定都市計畫圖皆誤繕為道路用地。
3.上開地號土地自57年1月5日發布實施「淡水都市計畫案」至今之現行都市計畫,部分範圍仍應為綠地用地非道路用地,惟考量綠地用地未來倘開闢,將形成計畫道路被綠地阻隔,且該部分「綠地用地」係位「淡江大橋及其連結道路建設計畫」用地範圍內(土地產權為公有土地),恐影響路網連結,為使管用合一及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建議將上開9筆土地由部分綠地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快速道路使用)」。
天生段29、30、33、34、35、36、37、40、41地號等9筆土地(部分土地)。
【附圖1】變更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