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81-審議事項-第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小港區)機關用地(機十二)為商業區、公園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81
案件id
Tk1qU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02年12月26日第36次會議及104年2月26日第43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4年4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431626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楊前委員龍士、孔前委員憲法、林委員信得、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於104年6月1日、105年4月18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05年5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20496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5年5月3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20496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規模較大,請將商業區及公園用地之具體開發構想及開發時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5年3月2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1045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法令依據:本案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有關市府為取得本案10公頃公園用地,確實符合上開條款所稱之重大設施,且有變更之急迫性,以及非個案變更無法配合興建重大設施之理由等,請補充相關說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市地重劃: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建議事項:本案擬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有關與其他開發方式之比較、市地重劃之開發效益,以及如何維護小地主權益等,請於後續辦理市地重劃時檢討考量。
附件「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小港區)機關用地(機十二)為商業區、公園用地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建議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