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91-審議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鶯歌(鳳鳴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91
案件id
9xHnPX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鶯歌(鳳鳴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8月11日第857次會審議完竣,依決議附錄第十六點之(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5年1月12日起辦理再公開展覽30日,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5件,以及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件,共計7件,經該府彙整後以105年5月4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50776456號函送補充資料報請審議,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如附表1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新北市政府105年5月4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50776456號函送之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倂同本會第857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涉及桃園都市計畫部分,請新北市政府將本案現階段規劃成果及相關計畫圖說函送桃園市政府彙辦,並請桃園市政府配合加速辦理檢討。
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生侵佔桃園土地問題。
3.鶯歌區鳳福段1058-1土地幾乎位於桃園市合法房屋上,該合法鄰房為三十餘年老舊建物,目前本土地因重劃逕為分割後,產生鄰房原有合法建物侵佔本人土地問題,而導致本人與該鄰房產生侵佔糾紛,故請函示處理方案,以解民怨、釐清糾紛。
4.「變更鶯歌(鳳鳴地區)住宅區(原齊魯工廠)(再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細部計畫」茲因市界位置改變,進而本人土地地界、範圍、面積必需依據調整,以致影響到開發時程、進度,懇請貴單位於本次通盤檢討案代為釐清,清楚指出市界線,以利本細部計畫再續進行。
再逕人.02.05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關用地二(詳附圖一、三)本局所提捷運三鶯線LB11站出入口用地,原申請機關用地(0.1978公頃)變更為捷運場站用地,惠請變更為捷運開發區。
同意採納。
理由:
1.依據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103年10月1日召開「大眾捷運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修正檢討會議」結論,一、監察院調查意見(102交調7)暨103年7月函示審核意見,依據大眾捷運法第7條定義之「開發用地」,建議於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中,變更該用地為「捷運開發區」。
2.依前開說明建議同意採本案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涉及大眾捷運法第7條定義之「開發用地」部分,依據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103年10月1日召開「大眾捷運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修正檢討會議」結論,將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修正為「捷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納陳情人意見,並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實質計畫第4案為「捷運開發區」。
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見附圖三。
運開發區」,變更內容修正如后附表2,並請市政府將本案辦理土地開發之必要性及未來預計興建之捷運設施等需求詳加敘明納入變更理由,以資完妥。
再逕人.02.26廖慶祥福德段116、73、73-1地號(詳附圖一、四)與桃園市都市計劃區住宅區相鄰且地形狹長,建議均變更為住宅區較合宜現況。
酌予採納。
理由:
1.福德段73地號為現行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考量現住人口(截至102年17,382人)與計畫人口(27,000人)差距甚大,且重劃區尚保留大片住宅區尚未開發建築,故農業區維持原計畫不變更。
2.福德段73-1及116地號土地現非屬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依本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變更內容綜理表第4案,業將該土地納入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區,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
(1)福德段73-1地號併鄰近分區為農業區。
(2)福德段116地號併鄰近分區為農業區與住宅區。
本案因涉及兩處都市計畫範圍之調整議題,故併補辦公展人陳第1案辦理。
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逕人.02.26鄭鵬華福德段116、73、73-1地號(詳附圖一、四)此三地號與八德區接壤住宅區,地形狹長與桃園市都市計劃區住宅相鄰。建議變更為住宅區較為合宜現況。
併再逕人3案本案因涉及兩處都市計畫範圍之調整議題,故併補辦公展人陳第1案辦理。
再逕人.03.23富昇塗料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段823、824、825、826、1207地號等5筆土地(詳附圖
- 一、五)本公司富昇塗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鶯歌區德昌段823、824、825、826、1207地號等5筆土地,門牌號碼新北市鶯歌區德昌街187號,該建築物於民國63年領有台北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民國63年使字第1807號在案。因為鳳鳴都市計畫於民國74年3月5日公告將本公司原有通行巷道編定為人行步道,但工業區需有道路進出,請納入檢討人行步道是否可列入變更為8公尺計劃道路,惠請鈞府解決民困。
同意採納。
理由:
1.經查陳情土地領有63年使字第1807號之使用執照在案,依其建造執照之工廠位置配置圖,係以基地範圍北側大湖段大湖小段486-2及489-1地號(現為德昌段822地號土地)部分土地作為出入道路(寬度6公尺),並銜接北側都市計畫道路(詳見附圖六),次查德昌段822地號現非陳情人所有土地。
2.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於74年3月5日發布實施,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於乙種工業區與住宅區間劃設一人行步道,以作為兩種分區間之緩衝地帶,考量該人行步道與週邊整體人行動線並無聯結且確有道路進出需求,爰檢討變更該人行步道為道路用地,並於乙種工業區側增設4公尺之道路用地,使其合併為一8公尺計畫道路,新增變更內容編號再逕人5案詳見附圖七。
3.考量部分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範圍之權屬非本案因涉及附帶條件中載明陳情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其3年期限是否合理、地區性交通系統完整性以及8公尺計畫路開闢之需求性、預算來源及急迫性等議題尚待釐清,俟市政府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協商並獲得共識後,再行提會討論。
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陳情人所有,另加註附帶條件,俟陳情人完成附帶條件內容後,始得報請內政部核定發布實施。
附帶條件:
陳情人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始得報請內政部核定發布實施,逾期未取得,即維持工業區及人行步道用地。
再逕人.05.04新北市政府計畫區北側、西北側,鳳福段至福德段(詳附圖一、附圖八)有關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57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其中都市計畫重製編號第四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略以):
「考量本案因涉及2處都市計畫區計畫範圍、計畫面積等,為求謹慎,本案未來辦理發布實施時,應與刻正辦理通盤檢討之「桃園都市計畫」一併公告實施,故請市政府與桃園縣政府協商本案辦理函報核定期程,以資完妥。」本計畫範圍邊界與桃園都市計畫交界處(計畫區北側、西北側,鳳福段至福德段)變更內容暫予保留,應與「桃園市都市計畫」完成通盤檢討法定程序一併公告實施部分,本府建議如下:
1.該變更內容係以本市地建請同意採納。並配合修正重製變更內容綜理表第4案,詳見附表一。
本案因涉及兩處都市計畫範圍之調整議題,故併補辦公展人陳第1案辦理。
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籍範圍展繪都市計畫線,經查排除本市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現非屬本市所屬土地,本府亦無法核發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將該土地排除本市都市計畫無損及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次查本市地籍範圍納入本次通盤檢討將屬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倘無法於本次檢討後公告發布實施,本府暫無法核發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恐損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3.綜上,本案係依行政區界調整都市計畫使其範圍一致,排除非屬本市之都市計畫土地無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反之,屬本市轄區內土地調整為都市計畫土地,倘未能於本次通盤檢討公告發布實施,恐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再逕人.06.28新北市政府福德一路(詳附圖
- 一、九)1.經查本市鶯歌區福德段700、730、731、732、734、735、736、737、738、739、742、743、747、748、750地號等15筆土地,位於鶯歌(鳳鳴地區)計畫區西側,現況已開闢供道路使用(福德一路),面積約為0.7717公頃,權屬皆為公有土地,管理單位分別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本府工務局。該地號同意採納。
理由:
1.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5年6月20日路字第1050020630號函辦理。
2.配合修正重製變更內容綜理表第4案,詳見附表一;新增變更內容編號再逕人7案詳見附圖十。
本案因涉及兩處都市計畫範圍之調整議題,故併補辦公展人陳第1案辦理。
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土地於78年12月16日發布實施「變更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住宅區、道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案,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高速公路工程所需用地範圍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迄今尚無變更。
2.有鑑於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後致毗鄰建物既有建築線消滅,兩側乙種工業區及住宅區日後改建恐涉無法指定建築線情事,且其路型係屬平面路段而非為高架型式,現況已開闢供道路使用,本府城鄉發展局前於105年6月15日函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將福德一路由「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一事,後經該局於105年6月20日路字第1050020630號函表示,無使用需求,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
3.次查同段727、728、729、744、745、746及749地號等7筆土地,於旨案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變更綜理表第4案內,配合本市地籍範圍調整都市計畫界線,納入鶯歌(鳳鳴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原併鄰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近分區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依前開建議變更內容,修正「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
4.綜上,有關本市鶯歌區福德段700地號等22筆土地,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且經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建議變更為「道路用地」,本府考量高速公路兩側乙種工業區及住宅區之後改建有指定建築線之需求,爰建議於「變更鶯歌(鳳鳴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檢討將該「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附件
- 附表1: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日期陳情人陳情地點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逕人.01.29林郁翔鳳福段1058-1、1061、1061-1、1062、1062-1、1062-2、1063、1063-1、1064-1等土地(詳附圖
- 附表2:修正後變更內容綜理表再公展編號位置再公展變更內容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四計畫區西側,福德段及德昌段計畫區北側、西北側,鳳福段至福德段非都市土地納入本計畫區併鄰近分區工業區(0.2043)農業區(0.2075)住宅區(0.1480)高速公路用地(0.0863)人行步道用地(0.0046)非都市土地納入本計畫區併鄰近分區工業區(0.2043)農業區(0.2075)住宅區(0.1480)道路用地(0.0863)人行步道用地(0.0046)工業區(0.0325)住宅區(0.0309)道路用地(0.0011)高速公路用地(0.0067)人行步道用地(0.0006)納入非都市土地工業區(0.0325)住宅區(0.0309)道路用地(0.0011)高速公路用地(0.0067)人行步道用地(0.0006)納入非都市土地----桃園市都市計畫區納入本計畫區併鄰近分區工業區(0.6471)農業區(0.2692)道路用地(0.0011)住宅區(0.0945)----工業區(0.0168)農業區(0.0045)住宅區(0.0889)道路用地(0.0023)鐵路用地(0.0043)納入桃園都市計畫區四機關用地(二)機關用地(二)(0.1978)捷運場站用地(一)(0.1978)機關用地(二)(0.1978)捷運開發區(0.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