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791-討論事項-第5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楠西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791
案件id
MOI通檢臺南市20167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5年5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50495339號函辦理。
- 二、變更楠西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04年11月10日第863次會審議完竣,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其中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四之(三):
「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依上開本會第863次會決議,自民國105年2月4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5年2月26日假楠西區公所舉辦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既接獲9件陳情意見,經該府彙整後以上開號函送相關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到部,因案情複雜,案經原專案小組張前委員馨文(召集人)、蘇委員瑛敏、林委員信得等3位委員於105年6月21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5建議變更內容第5點部分,為公、私有土地回饋規定之一致性,故暫予保留,俟臺南市政府與國有財產署妥為協商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4年11月10日第863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5年6月21日初步建議意見:詳表1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表1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玄空法寺楠西區中興段697地號1.旨揭已納入「變更楠西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並經過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次會議決議通過在案,同意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由寺方回饋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2.本寺稟持一貫融合地方環境及回饋地方之宗教理念,並配合楠西區公所建設,寺內開放空間加強植栽綠化,與永興吊橋形成楠西區重要的自然景觀與宗教建築觀光景點,可謂宗教界之典範。
3.依據104年11月10日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決議變更案第2案變更內容綜理表1.附帶條件:(1)「農業區變更為綠地部分,應無償捐贈予台南市政府,並由玄空法寺自行管理維護。」因該案本寺業已符合「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第六條回饋規定,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份,同意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9,500M2*0.4=3,800M2)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若再捐贈1,443M2共計5,243M2,捐献比例將達47.9%,遠超過該檢討變更審議原則捐献比例40%之---建議未便採納,維持原決議內容。
理由:
1.依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開發面積大於1公頃者,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經103年9月29日配合「『變更楠西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案第三案)研議玄空法寺變更範圍及回饋方式可行性研商會議」會議結論,建議以面積0.95公頃之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其餘0.14公頃變更為綠地(詳圖2)。
2.為促進地區發展並提升整體環境品質,變更綠地部分,應朝向永久綠地之發展思維,且內政部都委會第863有關陳情人陳述,本案將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份已依規定捐贈代金,若再將綠地無償捐贈給台南市政府,則其捐献比例將達47.9%,遠超過該檢討變更審議原則捐献比例40%之精神,不符社會公平原則乙節,考量捐贈比例之公平原則,及避免變更為綠地日後需依法辦理徵收,故將農業區變更為綠地部份維持原計畫(農業區),並提會報告。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精神,不符社會公平原則。
4.該農業區變更為綠地部分,係由本寺植栽綠化開放供公眾參觀使用,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沒有未來台南市政府需徵收闢建的疑慮,若有需要寺方願意切結同意永久無償開放供大眾使用。懇請貴府調整上列附帶條件(1)有關本案變更為綠地部分,應無償捐贈予台南市政府之規定,改回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該0.14公頃「農業區變更為綠地使用,並由玄空法寺自行管理維護。」刪除「應無償捐贈予台南市政府」等文字。
5.懇請貴府依本寺宗教使用之規模性,整體性與公益性,同意綠地毋需捐贈之陳情,並同意本寺代表列席內政部都委會大會說明以上陳情意見,讓委員能實際了解本寺執行之困難,感恩不盡。
次大會考量避免日後對公共設施保留地疑義及徵收爭議,該綠地應捐贈予地方政府。
2江○桂楠西區楠中段616地號1.本人所持有之地目及建築物已存在五十多年之久在都市計畫之前,所以都發局所設之規定實為不公平。
2.本建築物之周邊的地目或建築物都在都更計畫之後,實不可以都更局之規定比照處理。
---建議維持原決議內容。
理由:
1.依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考量變更範圍目前已有建物闢建使用,若使用強度依本計畫住宅區訂定之容積率調降30%者,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相關規定,解除整體開發限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制,以配合現況使用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2.本變更案不損及現有建物。
3施○員楠西區東勢段529、530、528地號東勢段528號被僻為道路已近30年,政府應給予徵收,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政府應利用此次變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機會,成立跨局處的協調會,公務局應編列預算,徵收道路用地相關費用。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
請市政府儘速編列財務預算並辦理徵收,以確保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4施○華楠西區東勢段529、530、528地號1.東勢段529、530因528地號被僻為道路,而且是歪的路,所以才有529、530的畸零地。
2.土地被開路,至今將近35年,政府應給予徵收才符合公平正義。
政府應利用此次「變更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成立跨局處的協調機構,處理相關徵收事宜。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
請市政府儘速編列財務預算並辦理徵收,以確保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5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台南辦事處1.第3-2案:東勢段314-2地號。
2.第4-2案:楠中段632、635-2、635-3、635-5、635-8、635-9、635-10地號。
3.第5案:
楠中段803-1、1082-1及1104地號。
4.第6案:
楠西段36-76地號。
1.變更案第3-2案,位民生路與民權路交界附近,其範圍內涉及本署經管之東勢段314-2地號國有土地,面積134.45平方公尺,原計畫分區為住宅區(附),擬變更附帶條件,一則採調降容積率(調降30%)方式辦理,解除整體開發限制;另若仍維持原使用強度,則規定以捐贈建築基地土地面積30%,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完成代金繳納後,使得核辦理開發。
2.變更案第4-2案,位中正路與茄拔路交界附近,其範圍內涉及本署經管之楠中段632地號等6筆國有土地,面積合計約223.6平方公尺,原計畫分區為住宅區(附),擬變更附帶1.變更案第3-2案,本案考量變更範圍現況使用及需求,倘經貴府調整原計畫案之附帶條件,爰在不影響國有土地之原權利下,請貴府維持原使用強度,並建議貴府參採納入本案計畫書內載明,上述國有土地應捐贈並以繳交代金等事項,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再由開發者或使用者繳交,以符實際。
2.變更案第4-2案,本案考量變更範圍現況使用及需求,倘經貴府調整原計畫案酌予採納,維持原決議內容。
理由:
1.變更案第3-2案,本案之調整已保有維持原使用度之機制;另有關回饋事項係為國產署與開發者或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為都市計畫說明書應載明事項。
2.變更案第4-2案,本案之調整已保有維持原使用度之機制;另有關回饋事項係為國產署與開發者或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關1.照市府研析意見。
2.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3.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4.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建議意見,變更範圍如屬公有土地即行核定,並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完成代金繳交,以加速都市計畫之實施。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第9案:
楠中段844地號。
條件,一則採調降容積率(調降30%)方式辦理,解除整體開發限制;另若仍維持原使用強度,則規定以捐贈建築基地土地面積30%,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完成代金繳納後,使得核辦理開發。
3.變更案第5案,位中正路與信義路交界附近,其範圍內涉及本署經管之楠中段803-1地號等3筆國有土地,面積合計約189平方公尺,原計畫分區為綠地保留地,擬將東側鄰中正路綠帶變更為廣場用地,以提供後續開發指定建築線之用,並附帶條件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4.變更案第6案,位中興路與水庫路交界處,其範圍內涉及本署經管之同區中興段9地號國有土地部分,面積約20平方公尺,原計畫分區為排水溝用地,擬變更為排水溝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本案係配合現況使用檢討變更,且變更前後均屬公共設施,本辦事處予以尊重。
5.變更案第9案,位中正路與信義路間,其範圍內涉及本署經管之楠中段946地號國有土地,面積約9.42平方公尺,原計畫分區為道路保留地(人行步道),擬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以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做為公共設施之附帶條件,爰在不影響國有土地之原權利下,請貴府維持原使用強度,並建議貴府參採納入本案計畫書內載明,上述國有土地應捐贈並以繳交代金等事項,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再由開發者或使用者繳交,以符實際。
3.變更案第5案,本案變更前後雖均屬公共設施用地,惟應請貴府說明變更前後究否確屬公共設施用地,倘確屬公共設施用地,爰應俟其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撥用後,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事宜;如非公共設施用地者,本署經管國有土地並未與該等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建立合法使用關係,爰應俟該等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合法使用關係後,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俾利附帶條件其後續興建、管理及維護。
4.---係,非為都市計畫說明書應載明事項。
3.變更案第5案,該等土地原為綠地,於本次通盤檢討中變更綠地為廣場用地(附);變更前後皆屬公共設施用地,如有涉及撥用或使用同意之取得,日後依規定辦理撥用。
4.變更案第9案,有關協議書之簽訂,將依通案性規定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並以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方式辦理開發,本案倘貴府經整體考量,並作適當調整變更,本辦事處予以尊重。
5.變更案第9案,有關本次通盤檢討核定前,需與貴府簽訂協議書乙節,建議請貴府針對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宜免簽訂協議書,俾以加速都市計畫核定實施時程,並請貴府參處納入本案計畫書載明,上述國有土地應納代金,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再由開發者或使用者繳交,已符實際。
6施○賢楠西區東勢段525、526地號民生路已拓寬二、三十年了,別的地主都有領到土地使用徵收補償金,只有525,526這二筆土地未辦理徵收,變成無償使用,那合理嗎?請利用本次楠西都市計畫案,一併處理525、526二筆徵收事宜,以慰父親在天之靈感恩!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
請市政府儘速編列財務預算並辦理徵收,以確保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7施○崧楠西區東勢段525、526地號自從父親在世時525、526這二筆土地未辦理徵收,變成無償使用,這合理嗎?請利用本次楠西都市計畫案,一併處理525、526二筆徵收事宜,以慰父親在天之靈感恩!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
請市政府儘速編列財務預算並辦理徵收,以確保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8施○國楠西區東勢段525、526地號身為長孫,經歷了爺爺父親往生所惦念的525、526二筆土地已有三十年了,別的地主有領到土地使用徵收補償金,只有525、526這二筆土地未辦理徵收,變成無償使用,這有天理嗎?請利用本次楠西都市計畫案,一併處理525、526二筆徵收事宜,以慰爺爺父親在天之靈感恩!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
請市政府儘速編列財務預算並辦理徵收,以確保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9施○美楠西區東勢段525、526地號我本人的陳情和建議都跟我的兄弟姊妹一樣。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
請市政府儘速編列財務預算並辦理徵收,以確保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