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21-審議事項-第5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甲種工業區及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北外環道路第二、三期新建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21
案件id
gBx0A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9月22日第44次及104年12月1日第4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14日府都綜字第105012628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前委員裕鈞(召集人)、施委員鴻志、劉委員小蘭、王委員靚琇及林前委員信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已於105年4月20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5年7月20日府都綜字第105075305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於105年7月20日府都綜字第1050753054號函送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會專案小組105年4月20日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請補充本案現況道路情形、交通區位評估考量因素、地形坡度狀況、路線規劃原則及本案周邊交通與聯外道路系統,製作示意圖清楚標繪相關位置,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請詳為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之土地使用現況、土地權屬分布情形、建築物現況及都市計畫範圍線等圖表標繪資料,並針對本案變更對民眾相關權益影響(如農業耕作、建築物拆遷狀況等)及處理情形妥為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三、本案擬變更1.055公頃之農業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故本案請徵詢臺南市農業主管單位之意見,並將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四、本案計畫書部分示意圖標示不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五、有關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請臺南市政府重新檢討本案開闢經費之來源,並核實估列所需開闢經費及工程費用等項目,分別詳列公、私有土地之面積、取得方式及經費,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 六、本案係配合「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工程計畫」而變更,惟查內政部103年9月2日生活圈道路系統核定項目僅第3期路線(詳計畫書附件二),建議於計畫書內,針對第2及3期之行政程序及執行現況補充說明,俾利充實變更案之必要性與急迫性。
- 七、有關交通計畫:
(一)本案既為配合上開北外環道路工程而變更,因此對於計畫範圍交通現況應作說明,請臺南市政府參酌高公局或公路總局統計資料,補充鄰近主要聯絡道路之交通資料(幾何配置、道路容量、車流量及服務水準等),俾利檢視交通量預測結果之合理性。
(二)有關計畫書交通需求分析部分,係摘錄其他相關報告之分析結果,請視計畫性質適度修正或調整內容呈現方式(如表7-5與7-6中,「修正方案」與「建議方案」之定義),避免造成後續審議之疑義。
- 八、有關變更用地之取得:按「土地徵收是對財產權具目的性之侵害,而非國家純粹取得財產權之工具,更非調整私益衝突之手段,而是為實現公益之最後不得已措施。因此,國家對興辦公共事業所需之土地,必須用盡所有法律之手段,均不可得,最後始得以徵收方式為之。」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4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按「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為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1項所明定。故本案計畫書拾、實施進度及經費有關土地取得方式1節,請考量前揭判決及條例意旨,審慎考量以徵收以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取得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