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31-討論事項-第5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埔心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31
案件id
MOI通檢彰化縣201610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5年6月28日府建城字第1050211031號函辦理。
- 二、變更埔心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前經本會104年8月11日第857次會審議完竣,決議略以:「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部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其中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四之(二):
「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 三、案經彰化縣政府依上開本會第857次會決議,自民國105年4月13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4年4月22日假埔心鄉演藝廳1樓舉辦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既接獲8件陳情意見,經該府彙整後以上開號函送相關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詳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併本會第857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公所建議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彰化縣埔心鄉公所埔心交流道連絡道員鹿路東側「市一」市場用地1.原「市一」市場用地,係因台76線東西向快速道路埔心連絡道開闢工程及埔心魚市場遷建工程,且98年獲經濟部核定「傳統零售市場新建計畫」,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遂於99年1月6日公告實施「變更埔心都市計畫(部分批發市場用地為農業區、零售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零售市場用地)案」,原計畫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60%,容積率120%。
2.基於目前「市一」市場用地由本公所闢建後自102年5月由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承租權經營迄今,帶動該區商業活動,滿足鄉民生活需求,但受限於建蔽率與容積率,發展空間已然飽和。為解決位於埔心連絡道埔新路東西側「市一」、「市二」整體用地利用,惟受限使用強度不足,建議酌予提高本計畫區「市一」市場用地之使用強度;其強度調整則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零售市場用地容積率管制。
3.故本計畫區市場用地調整後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240%。希冀藉由調整本計畫市場用地強度需求,促進商業活動用地使用彈性,帶動該地區經濟效應。
建議調整本計畫區市場用地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240%。
建請同意將本計畫區「市一」市場用地之容積率由120%調整為240%,並統一訂定本計畫區市場用地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240%,以應地方發展需求。
依公所建議意見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公所建議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黃浩博埔心鄉新興段304地號該筆土地位於變7案市二內,前徵收魚市場用地時,漏未徵收。
建請價購。建議酌予採納,且已納入事業及財務計畫規定以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
依公所建議意見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寬彰興業有限公司陳昱志埔心鄉東門段1366-2地號、太平西段19地號周邊多數小型加工廠及工業機廠。
更改為零星工業區。
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1.陳情土地位置非本次公開展覽案件範圍,且太平西段19地號非屬本計畫範圍土地。
2.有關陳情農業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部分,請土地所有權人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依公所建議意見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公所建議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謝新港、巫秀金埔心鄉義民段1075、1075-2、1072、1074、1122地號1.原則同意重劃開發。
2.建地和農業用地必須分開抽成比例不同成數。
3.義民段1122地號原規劃巷道建議保留原巷道用路開發。
4.重劃後地主之土地得原地分配,不得以地換地。
5.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6.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提出建言。
1.5.6.洽悉。
2.4.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交換分合設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3.考量人行步道供該街廓住戶通行使用久遠,儼然已形成防火巷功能。
建議酌予採納,並在重劃共同負擔比例不超過45%之前提下,增設4米人行步道(修正方案及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如附件一)。
依公所建議意見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謝松補、張瓊每埔心鄉義民段1075、1072、1074、1122地號1.原則同意重劃開發。
2.建地和農業用地必須分開抽成比例不同成數。
3.義民段1122地號原規劃巷道建議保留原巷道開發。
4.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照原地分配,不得以地易地(換地禁止)。
5.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6.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提出建言。
併「再4案」公所建議意見。
依公所建議意見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公所建議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謝宜君埔心鄉義民段1075、1072、1074、1122地號1.原則同意重劃開發。
2.建地和農業用地必須分開抽成比例不同成數。
3.義民段1122地號原規劃巷道建議保留原巷道用路。
4.重劃後地主之土地得原地分配,不得以地換地。
5.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6.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提出建言。
併「再4案」公所建議意見。
依公所建議意見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謝金俊埔心鄉義民段1075-1、1072、1074、1122地號1.原則同意重劃開發。
2.建地和農業用地必須分開抽成比例不同成數(因建地有繳地價稅多年了)。
3.義民段1122地號原規劃巷道建議保留原巷道用路(預防地震火災時逃生方向及消防車進出)。
4.重劃後地主之土地得以原地分配,不得以地換地。
5.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6.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提出建言。
併「再4案」公所建議意見。
依公所建議意見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鐘木印埔心鄉義民段1103地號不同意留4米預定通路,因為市場地目變更,當然就沒有4米道路預定地。
以後如果變更為住宅區就應該重新規劃。
併「再4案」公所建議意見。
依公所建議意見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