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31-討論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31
案件id
MOI通檢新北市2016104
概要說明
- 說明:
基於管用合一原則,建議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權屬範圍,將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本案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詳附表三-編號新增4)。
決議
- 決議:
(1)足寬開闢6米計畫道路及取得土地。
(2)取得土地捐贈予市府,不得做容積移轉。
(3)計畫道路取得興闢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4)興闢之6米計畫道路,需認養25年。
3.惟查該附帶條件決議,與現場實際多有扞格,說明如下:
(1)擬公告之變更圖(附件一),係於6米計畫道路末端設置12米直徑迴車道,爰該迴車道適與本建築工程地下樓層部分重疊,該地下工程建集結構已經施作完成,涉及基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調整,已礙難變更土地使用做為迴車道路用地。建議同意仍維持作為宗教專用區,作為整體規劃使用,寺方將自行於該基地上,施設6米計畫道路之迴車道,供出入道路通行。
(2)本寺舊院興建於54年,以既成巷道連接外通景新衛,既公告之變更圖其「人行步道」,係於62年中和擴大都市計畫時劃設(附件二),該既成巷道,自始至今,皆為人車共用通行之道路;針對未來6米計畫道路之興闢,因涉及私有公有土地,宜在現狀與現實的基礎上,採取最少最小的變動辦理,以免治絲益棼徒勞無功。
謹請貴委會衡量實情,能惠予同意陳情人提擬之修正辦法,方案如下:1.請准以本寺新建工程建築基地內之空地,連接6米計畫道路、留設9米迴轉車道,以利車輛通行之用。
2.6米計畫道路之興闢,基於既有人行步道部分,已興闢使用多年,請准依現有道路規定辦理;其於擴大道路部分,因皆屬公有土地,請准由新北市府依法提供道路使用,交由寺方負責道路興闢,以供公眾信眾通行。
3.6米計畫道路興闢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4.興闢之6米計畫道路,需請由寺方認養25年。
5.另計畫書中,申請建照基地地號342-1係為341土地(誤植342-1),依此修正。
1.併逕提人陳編號第20案辦理。
2.有關計畫書中,342-1地號為金山禪寺之土地,非屬地號誤植,其341土地為地號漏列,後續配合修正於報告書中,本次已配合修正於變更理由中之建號範圍。
併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37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中和區健康段1119及1119-1等2筆地號本公司所有坐落於新北市中和區健康段1119及1119-1等2筆土地,面積合計0.4599公頃,為配合經建發展需求,擬供作興建變電所使用,為求名實相符,申請納入「新北市政府中和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由現使用分區工業區用地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建議健康段1119及11191地號等2筆土地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1.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作變電所使用尚屬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
2.另因變電所係屬鄰避性設施,請台電公司檢具相關開發計畫及與地區居民協調紀錄俾供審核評估。
1.考量現行法令規定台電公司即可申請變電所之設置,故請市政府協助台電公司就本案提列變更案之必要性、急迫性、容許使用強度,以及相關法令規定是否容許變電所作多目標使用等項目逐一補充說明後,提下次小組討論,如經評估得辦理變更,則請市政府繪製計畫圖說,併同討論。
2.另建議台電公司應就本案變電所之設置,加強對周邊民眾及廠房之溝通及協商,致力於消除民眾疑慮,創造雙贏局面。
逕20金山禪寺中和區景新段341、342、342-1、343、344、345、346及348等8筆地號本寺曾於104.6.22針對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附帶條件提出陳情,唯再多經考量,衡量公私權益之公平合理後,認為上述決議所附帶條件尚稱公允,特以本函聲明撤回前述陳情。本案如蒙內政部審議通過,本寺承諾遵守予以採納。
附件
- 附表三: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新增1-安樂路及景平路之計畫道路路口綠地用地0.0095商業區0.0041經現地測量並配合地形與地籍圖比對,判斷陳情土地範圍大部分座落於現況道路上,現況道路使用寬度大於都市計畫道路寬度18公尺,考量該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周邊為公有土地所包圍無法建築利用,並經本府交通局表示現況道路使用寬度較為理想,後續可配合設置人行道等設施,故參酌私人權屬及現況提列變更。
依據附表二-本案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4案辦理。道路用地0.0054住宅區0.0201道路用地0.0201新增2-建八路乙種工業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乙種工業區0.4570變電所用地0.4570為因應中永和地區發展與用電需求,需新增興建中埔變電所,以回應地方發展所需並增進供電可靠度,故配合提列變更為變電所用地。
依據附表二-本案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17案辦理。
新增3-中山路三段63巷人行步道用地0.1238道路用地0.1592配合救防災通道需求,將人行步道用地拓寬變更為6公尺寬之計畫道路,損及現況建物部分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以留設。
依據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9案辦理。乙種工業區0.0053住宅區0.0301新增4-中山路三段63巷及民有街之住宅區(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住宅區1.6395機關用地1.62381.基於管用合一原則,故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之陳情地號範圍,將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2.配合救防災通道需求,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使成就東側人行步道用地拓寬為6公尺計畫道路。
3.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損及現況建物部分得暫予保留,並於重建時再予以留設。
依據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9案,以及附表二-本案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26案辦理。
道路用地0.0157附圖一:
附圖二:
附圖三:
附圖四:
附圖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