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41-審議事項-第2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鐵路臺南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41
案件id
0gl8M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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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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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7月21日第34次會及103年12月8日第3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4年2月6日府都規字第1040113498號函及104年2月25日府都規字第104019753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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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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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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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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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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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孔前委員憲法、何前委員東波、宋委員立垚、張前委員馨文及林前委員信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孔前委員憲法擔任召集人,於104年4月22日、104年5月22日、105年2月25日及105年4月12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05年6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5058684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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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請臺南市政府將預計進駐產業專用區之相關部會計畫及土地取得方式、潛在發展廠商之意願、引進產業類型、預期達成之開發效益,以及如未達成效益之相關配套措施或檢討方案等項目併同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另請市政府未來於審查開發計畫,應以全計畫區整體性規劃角度評估個案計畫內容,並將區內外公共設施及連通性設施之配置留設,以及個案申請基地區位合理性等因素併同納入考量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南市政府105年6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5058684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4年4月22日、104年5月22日、105年2月25日及105年4月12日共計召開4次會議)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計畫於民國88年10月4日發布實施,迄今歷次變更案係為調整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及因應「臺鐵臺南沙崙支線計畫」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等;本案係因臺南市政府考量高鐵臺南車站周邊產業專用區發展較為遲緩,擬透過土地使用分區之專案通盤檢討,從放寬產業進駐限制、塑造優質投資環境及開發品質管制等面向,以及配合相關法令規定修正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以符實際。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壹、104年4月22日及104年5月22日第1、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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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發展構想及定位:為確保產業政策延續性,請市政府就預計辦理年期、申請開發範圍及對象、現有開發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及未來如何簡化申請,以及預計引入產業類型之初步構想等內容詳為補充,以資明確;另請將其他車站特定區相關產業專用區目前開發情形、引進產業結構及類型、最小開發基地規模調整之構想等內容,一併納入計畫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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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產業專用區部分:
(一)有關本次通盤檢討將原先建蔽率及容積率調整為「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如建蔽率不大於60%時,則容積率不得大於350%。」等規定,為免產生疑慮,建議市政府應就放寬建蔽率及提高容積率部分,提供詳細數據分析資料或具體配套措施,以惟公平性。
(二)考量本次辦理目的係為解除原先規定整街廓開發限制,進而提高基地開發之彈性開發效益等,惟為提高招商可行性及可利用性,建議本區最小開發基地規模從0.3公頃(即3,000㎡)調整為1公頃,另第十二點之(三)「,而開發基地因鄰地申請開發造成無法達最小開發基地規模者,則不受最小開發基地規模之限制」等文字配合刪除。
(三)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未來辦理招商作業時,申請開發基地內是否規劃留設相關公共設施(如:出入道路、人行步道或廣場等),以及與基地外鄰近公園或高鐵臺南站間,是否增設連通性設施,藉以提高行人行走時舒適感,另公用設備之配合劃設位置、數量是否足夠,亦請市政府一併補充說明,納入計畫書中。
(四)請市政府補充目前刻正推動之會展中心,其相關選址區位之考量、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現況照片、興建規模、量體配置、興建時程、使用強度、設施內容、停車空間及公共開放空間、污水處理、人行與車行動線規劃及營運模式等)、預計引進產業項目及種類等內容,並提供其他縣市會展中心之資料據以分析評估,以資妥善。
(五)考量會展中心招商時程係屬市政府內部作業程序,與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無一定關聯性,故第十二之(四)「且應……維持原計畫」等文字刪除,未來如經市政府評估有規範上之需求,建議納入招商計畫或其他文件備註事項中載明。
貳、105年2月25日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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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現行條文第12條明訂產業專用區其開發計畫需提經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縣市合併後為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部分,經本次通盤檢討後,將條項由第12條調整為第17條,條文內容修正為「...,應於發照前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為之,...」,考量都市計畫委員會及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其審議成員、審議內容及項目等未盡相同,為避免因冗長審議期程進而影響有意願投資者或開發單位之效益,故原則同意照市政府所提審議程序之簡化精神,惟相關審議程序、配套措施或方案,以及簡化後所帶來之效益、是否涉及公開展覽程序等項目,一併補充說明後並納入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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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部分條文內容刪除或增加涉及「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之規定事項,建議市政府重新檢視其條文內容是否有遺漏或未增列之部分,並增加說明其差異性,以資妥適。
參、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詳如后附表一、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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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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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臺南市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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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發布實施,予以修正。","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臺南市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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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本要點包括下列五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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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第二章)(二)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第三章)(三)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第四章)(四)再發展地區再開發管理規定(第五章)(五)附則(第六章)","二、本要點包括下列五三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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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第二章)(二)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第三章)(三二)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第四三章)(四)再發展地區再開發管理規定(第五章)(五三)附則(第六四章)1業於101年12月18日發布「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爰將「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之","二、本要點包括下列五三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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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第二章)(二)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第三章)(三二)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第四三章)(四)再發展地區再開發管理規定(第五章)(五三)附則(第六四章)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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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章名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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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已全區辦理區段徵收完成,已無再發展地區,刪除第五章。","三、本要點各章之適用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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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特定區除「高鐵車站專用區」外,其餘地區均應依本要點(第二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第三章)「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及(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再開發管理規定」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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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鐵車站專用區」,其開","三、本要點各章之適用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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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特定區除「高鐵車站專用區」外,其餘地區均應依本要點(第二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第三章)「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及(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再開發管理規定」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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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鐵車站專用區」,其開發管制應依本要點(第四三章)配合章節名稱調整予以修正。","三、本要點各章之適用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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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特定區除「高鐵車站專用區」外,其餘地區均應依本要點(第二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第三章)「都市設計管制事項」及(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再開發管理規定」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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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鐵車站專用區」,其開發管制應依本要點(第四三章)「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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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發管制應依本要點(第四章)「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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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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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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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第二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第二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開發強度--","四、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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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修正為阿拉伯數字表示。","四、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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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五、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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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修正為阿拉伯數字表示。","五、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240%。\
\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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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修正為阿拉伯數字表示。","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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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七、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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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修正為阿拉伯數字表示。","七、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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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八、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1.配合都八、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照市政府核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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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第5款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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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發布實施,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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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統一修正為阿拉伯數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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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第5款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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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意見通過。","九、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九、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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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修正為阿拉伯數字表示。","九、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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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自來水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十、自來水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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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修正為阿拉伯數字表示。","十、自來水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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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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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天然氣設施專用區之建蔽率十一、天然氣設施專用區之建蔽率統一修正十一、天然氣設施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市政府核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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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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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阿拉伯數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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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十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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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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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產業專用區」應以引進高科技、文教休憩及相關工商服務等產業為限,並應由開發單位或高鐵主管機關擬訂整體開發計畫,其必要性之服務設施種類應依土地利用計畫及交通需求,予以適當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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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留設作為必要之必要性服務設施,應由本專用區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並開放為公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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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業專用區應由開發單位或高鐵主管機關研擬整體開發計畫,提經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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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體規劃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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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利用計畫(含各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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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產業專用區」應以引進高科技、文教休憩及相關工商服務等產業為限,並應由開發單位或高鐵主管機關擬訂整體開發計畫,其必要性之服務設施種類應依土地利用計畫及交通需求,予以適當配置。產業研發服務、工商服務及展覽、購物中心及商業、觀光遊憩及醫療保健服務等相關產業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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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留設作為必要之必要性服務設施,應由本專用區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並開放為公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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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及分區管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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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業專用區申請開發規模應依整體開發計畫,以完整街廓整體1.考量產業專用區街廓面積高達5~10公頃,如採完整街廓整體開發且各細分分區僅能水平使用,以南部市場恐因開發門檻過高且使用內容缺十二、「產業專用區」應以引進高科技、文教休憩及相關工商服務等產業為限,並應由開發單位或高鐵主管機關擬訂整體開發計畫,其必要性之服務設施種類應依土地利用計畫及交通需求,予以適當配置。產業研發服務、工商服務及展覽、購物中心及商業、觀光遊憩及醫療保健服務等相關產業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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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留設作為必要之必要性服務設施,應由本專用區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並開放為公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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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及分區管制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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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業專用區申請開發規模應依整體開發計畫,以完整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區內之必要性服務設施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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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項條文原則同意照市政府於第3、4次會議提出之內容通過並配合修正修訂理由,其餘併綜合意見第壹之二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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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有關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於第4次會議中修正後條文第6點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道路運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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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要性服務設施計畫(包括上、下水道系統、公共汽、機車停車場、公共管溝及環保設施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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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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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經營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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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相關配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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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業專用區之整體開發計畫,應符合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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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性服務設施應能滿足區內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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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避免對外部環境造成負面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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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規劃配置須與外部土地使用相容,並與之配合整體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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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通過之整體開發計畫若有申請變更之需要時,應依整體開發計畫審議程序重新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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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產業專用區之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送經臺南縣「都市開發為原則,區內之必要性服務設施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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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產業專用區規劃為各種分區時,扣除必要性服務設施後,其餘可建築用地平均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240%,;惟如建蔽率不大於60%時,則容積率不得大於350%。各種分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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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科技專業分區: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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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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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購物中心分區:大型購物中心:百分之四十。倉儲購物中心: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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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教休憩分區: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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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分區: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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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產業專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細分劃設下列分區並得容許下列各項目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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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彈性招商不易。為配合本府經濟發展局加速產業專用區開發政策,爰取消產業專用區以完整街廓整體開發限制,改以最小基地開發規模予以規範,於基地申2.產業專用區規劃為各種分區時,扣除必要性服務設施後,其餘可建築用地平均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240%。,各種分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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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科技專業分區: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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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百分之四十。\
\
(3)購物中心分區:大型購物中心:百分之四十。倉儲購物中心:百分之六十。\
\
(4)文教休憩分區:百分之四十。\
\
(5)其他分區: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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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產業專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細分劃設下列分區並得容許下列各項目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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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科技專業分區產業研發服務使用:供高科技產業及其相關之研發、技術性諮詢與服務事業等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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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發展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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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使用: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媒體視訊傳播及相關行業之辦公建築、旅館、會議廳、商品展覽中心(場)等相關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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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污染性之相關設施使用」,其「無污染性」之定義,請市政府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將「無污染性」之定義或參照法源納入備註欄中敘明,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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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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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內之各項開發行為,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者,均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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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產業專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細分劃設下列分區並容許下列各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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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科技專業分區:供高科技產業及其相關之研發、技術性諮詢與服務事業等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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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媒體視訊傳播及相關行業之辦公建築、旅館、會議廳、商品展覽中心(場)等相關設施使用。\
\
3.購物中心分區:供設置結合購物、運動、休閒娛樂、文化、飲食、展示、資訊等設施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與批發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
\
4.文教休憩分區:供設置文化教1.高科技專業分區產業研發服務使用:供高科技產業及其相關之研發、技術性諮詢與服務事業等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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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發展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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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使用: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媒體視訊傳播及相關行業之辦公建築、旅館、會議廳、商品展覽中心(場)等相關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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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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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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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及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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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動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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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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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援服務業。\
\
(7)運輸及倉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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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教育服務業。\
\
(9)會展設施:會議中心(廳)、展覽中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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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辦公場所:辦公建築(室)、企業營運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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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購物中心分區及商業使用:供設請開發建築及發照前,提送開發計畫予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
2.考量預計引進產業之產業型態及規模各異,除購物中心使用外,其他產業類別個別規模(1)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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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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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及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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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動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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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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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援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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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運輸及倉儲業。\
\
(8)教育服務業。\
\
(9)會展設施:會議中心(廳)、展覽中心(場)。\
\
(10)辦公場所:辦公建築(室)、企業營運總部。\
\
3.購物中心分區及商業使用:供設置結合購物、運動、休閒娛樂、文化、飲食、展示、資訊等設施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與批發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
\
(1)綜合商品零售業。\
\
(2)批發及零售業(不得為化學材料及其製品、燃料、公共危險物品、爆竹煙火之販賣等有妨礙公共安全之使用)。\
\
(3)餐飲業。\
\
4.文教休憩分區觀光遊憩使用:供設置文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育、休閒遊憩、大型運動等設施並兼具大型活動表演及文教展覽等相關設施使用。\
\
5.其他分區:經臺南縣政府審查核准得供與產業發展有密切關聯,且非供居住、無污染性之相關設施使用。\
\
(七)產業專用區之開發規模及分區管制規定如下:\
\
1.產業專用區申請開發規模應依整體開發計畫,以完整街廓整體開發為原則,區內之必要性服務設施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
2.產業專用區規劃為各種分區時,扣除必要性服務設施後,其餘可建築用地平均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各種分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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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科技專業分區:百分之五十。\
\
(2)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百分之四十。\
\
置結合購物、運動、休閒娛樂、文化、飲食、展示、資訊等設施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與批發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
\
(1)綜合商品零售業。\
\
(2)批發及零售業(不得為化學材料及其製品、燃料、公共危險物品、爆竹煙火之販賣等有妨礙公共安全之使用)。\
\
(3)餐飲業。\
\
4.文教休憩分區觀光遊憩使用:供設置文化教育、休閒遊憩、大型運動等設施並兼具大型活動表演及文教展覽等相關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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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不含博弈業、特殊娛樂業)。\
\
(2)社教設施: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及類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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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康設施:音樂廳、體育場較難達1公頃,故招商初期為吸引廠商進駐,酌予調降最小開發基地規模為3,000㎡。\
\
3.為放寬平面及立面混合使用以增加使用彈性並簡化申請程序,化教育、休閒遊憩、大型運動等設施並兼具大型活動表演及文教展覽等相關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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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不含博弈業、特殊娛樂業)。\
\
(2)社教設施: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及類似機構。\
\
(3)文康設施:音樂廳、體育場所、集會場所、文康活動中心、劇場、表演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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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醫療保健服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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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服務業(不含傳染病及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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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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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衛生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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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其他分區使用:經臺南縣臺南市政府審查核准得供與產業發展有關或公共服務機構,且非供居住、無污染性之相關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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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小開發基地規模不得低於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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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產業專用區應由開發單位或高鐵主管機關研擬整體開發計畫,提經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購物中心分區:大型購物中心:百分之四十。倉儲購物中心:百分之六十。\
\
(4)文教休憩分區:百分之四十。\
\
(5)其他分區: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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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集會場所、文康活動中心、劇場、表演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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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醫療保健服務使用:\
\
(1)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服務業(不含傳染病及精神病院)。\
\
(2)藥局。\
\
(3)衛生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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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其他分區使用:經臺南縣臺南市政府審查核准得供與產業發展有關或公共服務機構,且非供居住、無污染性之相關設施使用。\
\
(三)最小開發基地規模不得低於3,000㎡,而開發基地因鄰地申請開發造成無法達最小開發基地規模者,則不受最小開發基地規模之限制。\
\
(四)產業專用區經指定範圍供會展中心使用之土地(參照附圖1),其供會展中心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14,000㎡。且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採正面列舉容許使用管制方式取代功能分區劃設。爰此,亦配合刪除開發計畫之土地利用計畫(含各分區使用管制規定)項目。\
\
4.為使廠商容易依循、清楚可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提送開發計畫予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包括:\
\
1.整體規劃構想配置及建築計畫。\
\
2.土地利用計畫(含各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
3.2.道路交通運輸計畫。\
\
4.3.必要性服務設施計畫(包括上、下水道系統、公共汽、機車停車場、公共管溝及環保設施用地等)。\
\
5.事業及財務計畫。\
\
6.經營管理計畫。\
\
7.4.其他相關配合計畫。\
\
(五)整體街廓規劃原則如下:\
\
1.應形塑街廓內部帶狀開放空間與臨路之退縮空間,形成連續性人行動線系統。\
\
2.留設街角廣場型塑整體街廓意象為塑造街廓整體入口意象,兩側以上鄰接計畫道路之基地街角部分,應配合留設廣場式開放空間。\
\
3.前述帶狀及廣場式開放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不得設置圍牆或其他屏障物並應綠化。\
\
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5年內完成招商簽約作業,始得報部核定,否則仍予以維持原計畫。\
\
(一五)產業專用區應由開發單位或高鐵主管機關研擬整體開發計畫,提經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提送開發計畫予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包括:\
\
1.整體規劃構想配置及建築計畫。\
\
2.土地利用計畫(含各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
3.2.道路交通運輸計畫。\
\
4.3.必要性服務設施計畫(包括上、下水道系統、公共汽、機車停車場、公共管溝及環保設施用地等)(公園、綠地、廣場使用面積應占該專用區面積10%以上,且得計入法定空地)。\
\
投資項目,及避免日後執行造成認定疑義,有關各產業類別及容許使用項目建議參考行政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予以明列。\
\
5.因取消完整街廓整體開發及附圖1指定留設街角廣場位置示意圖(二)產業專用區之整體開發計畫,應符合下列原則:\
\
1.必要性服務設施應能滿足區內之需求。\
\
2.應避免對外部環境造成負面衝擊。\
\
3.規劃配置須與外部土地使用相容,並與之配合整體規劃設計。\
\
(三)審議通過之整體開發計畫若有申請變更之需要時,應依整體開發計畫審議程序重新申辦。\
\
(四)產業專用區之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送經臺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
(五六)區內之各項開發行為,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者,均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事業及財務計畫。\
\
6.經營管理計畫。\
\
7.4.其他相關配合計畫。\
\
(二)產業專用區之整體開發計畫,應符合下列原則:\
\
1.必要性服務設施應能滿足區內之需求。\
\
2.應避免對外部環境造成負面衝擊。\
\
3.規劃配置須與外部土地使用相容,並與之配合整體規劃設計。\
\
(三)審議通過之整體開發計畫若有申請變更之需要時,應依整體開發計畫審議程序重新申辦。\
\
(四)產業專用區之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送經臺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
(五六)區內之各項開發行為,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者,均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產業專用區內分區劃設,並改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爰配合調整原整體開發計畫內容,針對單筆開發基地之建築配置、周邊交通系統及必要性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附圖1會展中心分布區位及範圍示意圖服務設施予以規範。\
\
另為保留使用彈性,必要性服務設施不需列舉細項,僅針對應提供之公園綠地比例訂定規範。\
\
6.產業發展型態均朝向複合性使用為主,為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因應各項產業使用需求與建築形態之不同,容積率及建蔽率採差別強度管制方式,以保留開發彈性。\
\
7.有關大臺南會展中心預定地,為確保土地標售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後可如質完成會展中心之興建,爰依會展中心用地需求範圍(武東段276地號,接近公六處約5公頃),規範會展設施所需之最小門檻值。\
\
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退縮綠化及允許供多目標使用之項目,依下表規定:\
\
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備註高鐵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供高鐵路線及其他相關設施使用,路線下方並得作多目標使用。\
\
機關五○%○%建築物之退縮規定,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十三、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退縮綠化及允許供多目標使用之項目,依下表規定:\
\
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備註高鐵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供高鐵路線及其他相關設施使用,路線下方並得作多目標使用。\
\
機關五○%50%二五○%250%建築物之退縮規定,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1.考量產業專用區使用需求,停車場得採平面或立體使用,刪除停車場用地相關規定。\
\
2.為強化捷運系統用地之使用彈性與相關法規之規定,除供捷運相關設十三、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退縮綠化及允許供多目標使用之項目,依下表規定:\
\
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備註高鐵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供高鐵路線及其他相關設施使用,路線下方並得作多目標使用。\
\
機關五○%50%二五○%250%建築物之退縮規定,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公園(註)五%5%不予規定1.每處地面上之建築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除同意停車場用地刪除部分,並請市政府補充未來如何要求本案開發基地之申請人留設停車場所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
\
公園(註)五%不予規定1.每處地面上之建築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一五○平方公尺。\
\
2.公園二分之ㄧ面積均准予作地下停車場使用。\
\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分之ㄧ理。\
\
公園(註)五%5%不予規定1.每處地面上之建築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一五○150平方公尺。\
\
2.公園二分之ㄧ面積均准予作地下停車場使用。\
\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施使用外,尚可提供其附屬事業設施使用。\
\
3.因本計畫區全區已辦理區段徵收完成,刪除捷運系統用地備註欄內相關規定。\
\
4.統一修正為阿拉伯數字表得超過一五○150平方公尺。\
\
2.公園二分之ㄧ面積均准予作地下停車場使用。\
\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分之ㄧ面積均准予作地下停車場使用。\
\
體育場五○%50%不予規定准予作地下公共停車場使用。\
\
廣場兼停車場--地面限作廣場並應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面積均准予作地下停車場使用。\
\
體育場五○%不予規定准予作地下公共停車場使用。\
\
廣場兼停車場--地面限作廣場並應綠化,地下限供公眾停車場使用。\
\
停車場--限做平面停車使用(詳附圖1~分之ㄧ面積均准予作地下停車場使用。\
\
體育場五○%50%不予規定准予作地下公共停車場使用。\
\
廣場兼停車場--地面限作廣場並應綠化,地下限供公眾停車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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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限做平面停車使用(詳附示。綠化,地下限供公眾停車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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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限做平面停車使用(詳附圖1~附圖3)學校文小四○%40%一六○%160%1.學校用地得作地下公共停車場使用。\
\
2.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六6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
文中四○%40%一六○%160%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附圖3)學校文小四○%○%1.學校用地得作地下公共停車場使用。\
\
2.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六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
文中四○%○%環保設施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圖1~附圖3)學校文小四○%40%一六○%160%1.學校用地得作地下公共停車場使用。\
\
2.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六6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
文中四○%40%一六○%160%環保設施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環保設施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10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應配置十10公尺綠帶,並予綠化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
變電所五○%50%ㄧ五○%150%以供電力設施、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變電設施應以室內型式興闢,並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築,退縮部分應配置十公尺綠帶,並予綠化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
變電所五○%ㄧ五○%以供電力設施、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變電設施應以室內型式十10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應配置十10公尺綠帶,並予綠化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
變電所五○%50%ㄧ五○%150%以供電力設施、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六6公尺以上建築,另須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
\
變電所用地之平面除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應予美化外,法定空地並應全部綠化,不得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
捷運系統用地三○%30%六○%60%1.供捷運相關設施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興闢,並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另須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變電所用地之平面除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應予美化外,法定空地並應全部綠主,變電設施應以室內型式興闢,並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六6公尺以上建築,另須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變電所用地之平面除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應予美化及附屬事業設施使用。\
\
2.於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進行時,應同時配合綠化工作。\
\
註:考量本計畫開發後地表逕流量增加甚大,將來「公三」用地開闢時,應請開發單位妥為規劃設計配置相關調節池設施,並強化親水性活動公共開放空間。\
\
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化,不得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
捷運系統用地三○%六○%1.供捷運相關設施使用。\
\
2.於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進行時,應同時配合綠化工作。\
\
註:考量本計畫開發後地表逕流量增加甚大,將來「公三」用地開闢時,應請開發單位妥為規劃設計配置相關調節外,法定空地並應全部綠化,不得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
捷運系統用地三○%30%六○%60%1.供捷運相關設施及附屬事業設施使用。\
\
2.於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進行時,應同時配合綠化附圖1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停車場配置示意圖附圖2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停車場配置示意圖附圖3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停車場配置示意圖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1-2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3、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池設施,並強化親水性活動公共開放空間。\
\
附圖1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停車場配置示意圖附圖2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停車場配置示意圖附圖3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停車場配置示意圖工作。\
\
註:考量本計畫開發後地表逕流量增加甚大,將來「公三」用地開闢時,應請開發單位妥為規劃設計配置相關調節池設施,並強化親水性活動公共開放空間。\
\
附圖1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停車場配置示意圖附圖2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停車場配置示意圖附圖3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停車場配置示意圖"],["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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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十四、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獎勵得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
十四、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獎勵得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20%為限。\
\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業於92年3月20日廢止,其相關規定回歸「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爰調整適用法源。\
\
十四、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獎勵得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20%為限。\
\
照市政府於第4次會議提出之修正條文通過。\
\
十五、公共開放空間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公共開放空間應儘量鄰接計畫道路留設。\
\
(二)公共開放空間應集中留設,並予綠化。\
\
(三)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充分與現有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體育場連接,並應與鄰地留設之空地充分配合。\
\
十五、公共開放空間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公共開放空間應儘量鄰接計畫道路留設。\
\
(二)公共開放空間應集中留設,並予綠化。\
\
(三)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充分與現有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體育場連接,並應與鄰地留設之空地充分配合。\
\
-十五、公共開放空間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公共開放空間應儘量鄰接計畫道路留設。\
\
(二)公共開放空間應集中留設,並予綠化。\
\
(三)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充分與現有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體育場連接,並應與鄰地留設之空地充分配合。\
\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十六、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得依「臺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樓地板面積。\
\
十六、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得依「臺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樓地板面積。\
\
「臺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法源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業於101年12月31日廢止,爰配合調整刪除。\
\
十六、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得依「臺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樓地板面積。\
\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七、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其綠化比例應達法定空地面積之二分之ㄧ以上。\
\
十七、十六、綠化面積及透水鋪面面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其綠化面積應達法定空地面積之二分之ㄧ以上。\
\
(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內透水鋪面面積應依「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
1.透過法定空地集中留設達綠地之聯貫性。\
\
2.為確保產業專用區之環境維護,規範透水鋪面十七、十六、綠化面積及透水鋪面面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其綠化面積應達法定空地面積之二分之ㄧ以上,其餘應維持原透水性,並應考慮防災與緊急救護通行之需求。\
\
(二)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內透水鋪除併綜合意見第貳之二點辦理,其餘照市政府於第4次會議提出之修正條文通過。\
\
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面積。面面積應依「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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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第三章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業於101年12月18日發布「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爰將「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之章名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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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都市設計管制事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十八、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除高鐵車站專用區另依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詳第四章)辦理外,特定區內其他地區均應依本章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辦理。本特定區之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經臺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
十八、十七、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除高鐵車站專用區另依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詳第四三章「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辦理外,特定區內其他地區均應依本章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辦理。本特定區之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經臺南縣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審議時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為依據;必要時得依本管制事項精神另訂更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
\
1.配合章節及條文內容調整,合併原條文第18條及第19條內容。\
\
2.特定區內各建築新增建、改建規模大小不一,為保留開發彈性,非所有開發行為皆須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十八、十七、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除高鐵車站專用區另依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詳第四三章「高鐵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辦理外,特定區內其他地區均應依本章都市設計管制事項辦理。本特定區之開發建築,應於發照前經臺南縣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審議時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為依據;必要時得依本管制事項精神另訂更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
\
併綜合意見第貳之一點辦理。\
\
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規定提送,爰將「應於發照前經臺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乙詞刪除。\
\
3.因應臺南縣、市合併升格,爰修正臺南縣為臺南市。\
\
十九、臺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對於建築開發進行審議,必要時得依本管制事項精神另訂更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
\
十九、臺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對於建築開發進行審議,必要時得依本管制事項精神另訂更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
\
合併至原條文第18條。\
\
十九、臺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對於建築開發進行審議,必要時得依本管制事項精神另訂更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
\
除修訂理由修正為合併至原條文第17條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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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二十、商業區之開發建築,應配合高鐵車站專用區人行動線之規劃設計作整體之連繫配合,建築物間人行動線之連接得設供公眾使用之架空走道或人行地下道,但不得破壞整體景觀。其有關安全、結構、淨高度等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供公眾使用之架空走道及人行地下道,經臺南縣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並經臺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
二十、十八、商業區本特定區之開發建築,應配合高鐵車站專用區人行動線之規劃設計作整體之連繫配合,朝向立體化連通使用、創造多層次人行環境系統,建築物間人行動線之連接得設供公眾使用之架空走道或人行地下道,但不得破壞整體景觀。其有關安全、結構、淨高度等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其設置位置及設計方案,應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設置。供公眾使用者之架空走道及人行地下道,經臺南縣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並經臺南縣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
修正為一般建築基地適用之通用原則。\
\
二十、十八、商業區本特定區之開發建築,應配合高鐵車站專用區人行動線之規劃設計作整體之連繫配合,朝向立體化連通使用、創造多層次人行環境系統,建築物間人行動線之連接得設供公眾使用之架空走道或人行地下道,但不得破壞整體景觀。其有關安全、結構、淨高度等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其設置位置及設計方案,應經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
\
供公眾使用者之架空走道及人行地下道,經臺南縣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並經臺南縣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
\
除修訂理由部分增加「配合調整項次」外,其餘照市政府於第4次會議提出之修正條文通過。\
\
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二十一、建築基地之開放空間系統留設規定如下:\
\
(一)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應退縮留設帶狀之開放空間:面臨八十公尺園道者(含ㄧ-1、一-2號道路),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面臨四十公尺、三十公尺及二十公尺計畫道路者,應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面臨未滿二十公尺計畫道路者,應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另商業區、機關及各種公用事業專用區鄰接停車場用地者,鄰接停車場之ㄧ側應退縮三.五公尺以上建築。其退縮建築之開放空間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不得設置圍牆或其他屏障物,並應綠化或供步道使用,詳附圖4~附圖7。\
\
(二)商業區內之建築基地面臨二十一、建築基地之開放空間系統留設規定如下:\
\
(一)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應退縮留設帶狀之開放空間:面臨八十公尺園道者(含ㄧ-1、一-2號道路),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面臨四十公尺、三十公尺及二十公尺計畫道路者,應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面臨未滿二十公尺計畫道路者,應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另商業區、機關及各種公用事業專用區鄰接停車場用地者,鄰接停車場之ㄧ側應退縮三.五公尺以上建築。其退縮建築之開放空間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不得設置圍牆或其他屏障物,並應綠化或供步道使用,詳附圖4~附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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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區內之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除應退縮建築外,並應於一樓部分留設供公眾通行之連續性前廊,其構造標準本條文管制事項與「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內容相同,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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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十九、建築基地之開放空間系統留設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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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應退縮留設帶狀之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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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道路系統指定建築線退縮距離面臨80M園道者(含ㄧ-1、一-2號道路)6.0M面臨40M、30M及20M計畫道路者4.0M面臨未滿20M計畫道路2.0M商業區、機關及各種公用事業專用區鄰接停車場用地者,鄰接停車場之ㄧ側3.5M除併綜合意見第貳之二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於第4次會議提出之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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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計畫道路部分,除應退縮建築外,並應於一樓部分留設供公眾通行之連續性前廊,其構造標準及建蔽率、容積率之計算方式,准予比照法定騎樓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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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退縮建築及連續性前廊之設置,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關於「臺南縣都市計畫區設置法定騎樓」之相關規定,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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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建蔽率、容積率之計算方式,准予比照法定騎樓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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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退縮建築及連續性前廊之設置,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關於「臺南縣都市計畫區設置法定騎樓」之相關規定,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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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2指定退縮地配置圖面臨八十公尺園道者(含ㄧ-1、一-2號道路),應退縮六公尺以上建築;面臨四十公尺、三十公尺及二十公尺計畫道路者,應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面臨未滿二十公尺計畫道路者,應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另商業區、機關及各種公用事業專用區鄰接停車場用地者,鄰接停車場之ㄧ側應退縮三.五公尺以上建築。其退縮建築之開放空間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但不得設置圍牆或其他屏障物,並應綠化或供步道使用,詳附圖43~附圖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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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附圖4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園道及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5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6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7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4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園道及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5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6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7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二)商業區內之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部分,除應退縮建築外,並應於一樓部分留設供公眾通行之連續性前廊,其構造標準及建蔽率、容積率之計算方式,准予比照法定騎樓之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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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退縮建築及連續性前廊之設置,應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關於「臺南縣都市計畫區設置法定騎樓」之相關規定,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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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附圖43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園道及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54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65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76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二十二、建築基地個別開發時,其沿街面規定退縮供人行使用之帶狀開放空間及商業區之連續性前廊之舖面,應配合所臨接道路之人行道設計之舖面形式、色彩、材質及二十二、建築基地個別開發時,其沿街面規定退縮供人行使用之帶狀開放空間及商業區之連續性前廊之舖面,應配合所臨接道路之人行道設計之舖面形式、色彩、材質及紋理,以創造整體本條文管制事項與「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內容相同,爰予二十二、建築基地個別開發時,其沿街面規定退縮供人行使用之帶狀開放空間及商業區之連續性前廊之舖面,應配合所臨接道路之人行道設計之舖面形式、色彩、材質及紋理,以創造整體除併綜合意見第貳之二點辦理,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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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紋理,以創造整體舖面之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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舖面之延續性。以刪除。舖面之延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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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建築基地所留設之法定空地應配合整體景觀設計,其植栽綠化比例應達二分之ㄧ以上,其餘應維持原透水性,並應考慮防災與緊急救護通行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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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建築基地所留設之法定空地應配合整體景觀設計,其植栽綠化比例應達二分之ㄧ以上,其餘應維持原透水性,並應考慮防災與緊急救護通行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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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管制事項與「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內容相同,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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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建築基地所留設之法定空地應配合整體景觀設計,其植栽綠化比例應達二分之ㄧ以上,其餘應維持原透水性,並應考慮防災與緊急救護通行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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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併綜合意見第貳之二點辦理,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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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為創造綠化景觀意象之延續性,道路斷面之綠化設計,原則上應依附圖4~附圖7設計之;至道路斷面在不縮減車道數原則下,得配合交通與公共工程需要做局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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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4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園道及道路附圖5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二十四、十九、為創造綠化景觀意象之延續性,道路斷面之綠化設計,原則上應依附圖42~附圖75設計之;至道路斷面在不縮減車道數原則下,得配合交通與公共工程需要做局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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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42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園道及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53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二十四、二十、為創造綠化景觀意象之延續性,道路斷面之綠化設計,原則上應依附圖43~附圖76設計之;至道路斷面在不縮減車道數原則下,得配合交通與公共工程需要做局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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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43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園道及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54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除修訂理由部分增加「配合調整項次」外,其餘照市政府於第4次會議提出之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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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斷面配置圖置圖附圖6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7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64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75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65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附圖76擬定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道路斷面配置圖二十五、公有路權範圍內人行道設置街道傢俱時,應於臨接車道部分之二分之ㄧ以內範圍設置為原則,並應考量都市景觀與行人安全,整體設置於街道傢俱設施帶範圍。街道傢俱主要設置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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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傢俱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且不得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護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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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二十五、二十、公有路權範圍內人行道設置街道傢俱時,應於臨接車道部分之二分之ㄧ以內範圍設置為原則,並應考量都市景觀與行人安全,整體設置於街道傢俱設施帶範圍。街道傢俱主要設置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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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道傢俱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且不得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護之通行。\
\
(二)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設備(如交通號誌、消防栓等)外,其餘傢俱設置應與鄰近街街道家具應於道路開闢時即一併納入規劃設計與審議,道路開闢完成後之零星街道家具設置或修繕,則無須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爰將(二)「且應經『都市二十五、二十一、公有路權範圍內人行道設置街道傢俱時,應於臨接車道部分之二分之ㄧ以內範圍設置為原則,並應考量都市景觀與行人安全,整體設置於街道傢俱設施帶範圍。街道傢俱主要設置原則如下:\
\
(一)街道傢俱設置應配合整體環境景觀,且不得妨礙人行動線之連續性及緊急救護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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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用設備(如交通號誌、消防栓等)外,其餘傢俱設置應與鄰近街除修訂理由部分增加「配合調整項次」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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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設備(如交通號誌、消防栓等)外,其餘傢俱設置應與鄰近街廓、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且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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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且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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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乙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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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開放空間系統之設計相互協調,且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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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計畫區內之人行道或建築基地依法留設之前廊、無遮簷人行道或其它開放空間,凡提供公眾使用之步行環境,其步道舖面應齊平設置,以利行動不便者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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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計畫區內之人行道或建築基地依法留設之前廊、無遮簷人行道或其它開放空間,凡提供公眾使用之步行環境,其步道舖面應齊平設置,以利行動不便者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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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管制事項與「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都市設計規範內容相同,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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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二十二、本計畫區內之人行道或建築基地依法留設之前廊、無遮簷人行道或其它開放空間,凡提供公眾使用之步行環境,其步道舖面應齊平設置,以利行動不便者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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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併綜合意見第貳之二點辦理及修訂理由部分增加「配合調整項次」外,其餘照市政府於第4次會議提出之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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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下水道系統應為分流式下水道,其雨水下水道應為透水性下水道系統,總透水量(含不透水空地)以能達最佳設計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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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下水道系統應為分流式下水道,其雨水下水道應為透水性下水道系統,總透水量(含不透水空地)以能達最佳設計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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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予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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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二十三、下水道系統應為分流式下水道,其雨水下水道應為透水性下水道系統,總透水量(含不透水空地)以能達最佳設計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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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修訂理由部分增加「配合調整項次」外,其餘照市政府於第4次會議提出之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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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有關公共建築物之各項無障礙設施,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二十八、有關公共建築物之各項無障礙設施,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回歸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予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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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二十四、有關公共建築物之各項無障礙設施,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除併綜合意見第貳之二點辦理及修訂理由部分增加「配合調整項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設施」及「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計規範」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另為塑造本地區無障礙空間系統之整體性,應於下列公共設施及地點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並應和人行道或各類供步行通道之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相互連接:\
\
(一)公園、體育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人行廣場、學校、機關及公用事業用地等大型開放空間。\
\
(二)各類供人行使用之人行道、人行天橋、地下道等。\
\
「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計規範」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另為塑造本地區無障礙空間系統之整體性,應於下列公共設施及地點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並應和人行道或各類供步行通道之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相互連接:\
\
(一)公園、體育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人行廣場、學校、機關及公用事業用地等大型開放空間。\
\
(二)各類供人行使用之人行道、人行天橋、地下道等。\
\
施無障礙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計規範」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另為塑造本地區無障礙空間系統之整體性,應於下列公共設施及地點設置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並應和人行道或各類供步行通道之無障礙設施及導盲步道相互連接:\
\
(一)公園、體育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人行廣場、學校、機關及公用事業用地等大型開放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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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類供人行使用之人行道、人行天橋、地下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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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外,其餘照市政府於第4次會議提出之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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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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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汽車ㄧ律以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之停車位數量ㄧ.二倍計算,並依建築二十九、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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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汽車ㄧ律以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之停車位數量ㄧ.二倍計算,並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本條文管制事項與「高速鐵路臺南車站特定區」都市設二十九、二十五、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之設置:\
\
(一)小汽車ㄧ律以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之停車位數量ㄧ.二1.2倍計算,並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除併綜合意見第貳之二點辦理及修訂理由部分增加「配合調整項次」外,其餘照現行條文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條文修訂理由依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條文(第4次會議提出)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次會議)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
(二)商業區應設置機車停車位,機車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二○○平方公尺設置ㄧ輛計算。機車停車位須長二公尺以上,寬○.九公尺以上,通道寬度一.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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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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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區應設置機車停車位,機車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二○○平方公尺設置ㄧ輛計算。機車停車位須長二公尺以上,寬○.九公尺以上,通道寬度一.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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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規範內容相同,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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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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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區應設置機車停車位,機車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二○○200平方公尺設置ㄧ輛計算。機車停車位須長二2公尺以上,寬○.九0.9公尺以上,通道寬度一.五1.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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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於第4次會議提出之修正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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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產業專用區應於適當之區位設置機車停車場,其數量及位置應於擬定整體開發計畫時,ㄧ併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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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產業專用區應於適當之區位設置機車停車場,其數量及位置應於擬定整體開發計畫時,ㄧ併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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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予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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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產業專用區應於適當之區位設置機車停車場,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