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51-審議事項-第8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商業區(附三)之附帶條件規定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51
案件id
EWYS5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8月1日第20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5年9月5日府都規字第105295331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法令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為強化本案辦理個案變更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請重新檢視修正計畫緣起及變更理由部分,並將相關會議紀錄或認定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資明確。
- 二、本案變更緣由係因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整合過程中,部分私有土地地主參與市地重劃意願不高,擬將其剔除整體開發範圍外,請縣政府提供本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權屬及所有權人參與市地重劃意願比例,以及本案變更範圍都市計畫變更歷程說明,包含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及變更計畫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三、另「整體開發地區專案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原則」業已停止適用,請縣政府配合將相關計畫緣由及變更理由修正為「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相關文字敘明請配合調整,以資妥適。
- 四、本案變更內容部分,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擬將本案變更範圍商業區採降低容積率解除整體開發限制,容積率由400%調降至240%,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所提意見通過,惟剩餘整體開發範圍商業區容積部分仍維持400%,並請縣政府重新修正計畫圖說,以資妥適。
- 五、請縣政府補充敘明是否評估將變更範圍劃為再發展地區,未來得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重建並申請容積獎勵,並納入計畫書中。
- 六、計畫書審核摘要表部分,請補充公開展覽刊登新聞紙之日期;另考量核定計畫書圖俟發布實施後即具備法定效力,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請縣政府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以資完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