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51-討論事項-第2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公園用地及綠地)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51
案件id
MOI桃園農業區201610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5年1月12日第867次會審議,其中
決議
- 決議:有關本會105年1月12日第867次會決議之二點意見,經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後,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桃園市政府105年6月15日府都綜字第1050142465號函送補充資料通過。
- 一、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工業區使用,故請補充申請人擴廠原因、原廠區與本案變更之關聯性及本案轉型為產業使用之優勢及後續相關配套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擬於變更範圍西北側劃設一處公園用地,並將公園用地設置滯洪池使用,另於西南側増設一處停車場用地,請市政府就本都市計畫區及周邊鄰里性公共設施現況開闢、使用、供需情形及交通系統等面向,詳予補充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項目、功能及區位之合理性,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變更計畫內容:參採桃園市政府所提修正意見調整變更計畫圖如圖一。
圖一、變更計畫內容設施項目變更後面積(公頃)百分比(%)工業區5.577469.98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0.957112.01綠10.60587.60綠20.18652.34綠30.08441.06停車場0.55927.02小計2.393030.02合計7.9704100.00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4年5月12日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會審議。
- 一、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工業區使用,請市政府補充鄰近工業區土地之使用現況、開闢率及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之情形(檢附工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正式文件),並請市政府協調相關事業主管機關,以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方向,提出本案轉型為產業使用之優勢及後續相關配套措施,並提會說明。
- 二、本計畫擬變更大面積之農業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略以):「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爰本案變更是否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以及是否與現行農業政策方向相符,請市政府補充相關農業主管單位意見;又本案變更範圍並非完整,變更後剩餘之農業區將難以整體開發利用,為避免農業區土地破碎化,請市政府補充計畫區周邊保留之農業區使用現況、未來發展目標並納入下次通盤檢討一併辦理整體規劃,以資妥適。
- 三、本案面鄰洽溪之河川區域範圍尚未公告,請補充目前辦理之情形,及未來因應策略及規劃措施;另為避免將來氣候劇烈變遷所帶來水患災害,請市政府補充老街溪及洽溪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潛勢地區以及本計畫區防災系統圖(含救災據點、避難場所及避難道路)及相關防洪、排水計畫等資料,並請水利主管機關明確檢視本案之水利治理計畫,以資妥適。
- 四、為利本案擴廠後之交通進出便利及未來防救災之需要,請補充本案擴廠後衍生之交通量、道路服務水準推估、相關貨運量等資料及並明確標示主要、次要聯外道路(含適當比例尺之圖說、公私有權屬、現況開闢及橋樑位置等)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擬於計畫區西北側集中留設一處公園用地及基地周邊劃設綠地,並擬將公園用地設置滯洪池使用,請市政府重新考量當地所需之公共設施項目及效益等,重新研提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種類、面積及區位(含繪製圖說),並提會說明。
- 六、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應劃設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及代用地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30%,惟本案僅劃設17%,其餘不足部分擬以代金及區外土地抵充,請市政府詳予補充說明本案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及代用地劃設情形及改以代金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鑒於造紙之生產過程與設備屬高耗水產業,為避免桃園市後續產生水權競合或用水排擠等情形,請補充本案水權使用之現況、未來之需求及污水處理回收等資料,並請水利、農業等其他用水相關單位確認本案之用水計畫無虞即提出證明文件,供審議參考。
- 八、本案係依據經濟部100年12月14日經授工字第10020424850號函辦理,為符合都市計畫變更法令之依據,請市政府另依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核准,以資妥適。
- 九、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評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 十、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開發方式辦理,有關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確保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共用途,建議後續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申請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十一、本案涉及河川區部分,請桃園市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十二、請市政府依調整後之都市計畫變更內容,重新逐項檢核「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並補充其處理情形,彙製成表納入計畫書。
十三、為避免本案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擬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