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51-討論事項-第3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頭屋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51
案件id
MOI苗栗苗栗縣201610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5月7日第25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104年6月29日府商都字第104013117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47條。
(三)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第3點。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張前委員馨文、邱前委員裕鈞、宋委員立垚及林前委員信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4年9月18日、104年11月6日及105年1月20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
苗栗縣政府已於105年5月17日府商都字第105008978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三者皆不相符,且地籍展繪線符合現況,樁位展繪線損及建物。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參酌地籍展繪線(現況)提列變更。」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E4-1案決議略以:
「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參酌地籍展繪線(現況)提列變更部分,納入重製通盤檢討研議辦理。」。
4.經查頭屋段一小段339地號為頭屋鄉有土地,現況為頭屋鄉圖書館使用,故配合辦理檢討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十頭屋外環道農業區0.4900道路用地0.4900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但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與現況皆相符,且樁位展繪線並未損及建物。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
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F1-1案決議:「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
4.本案於民國96年間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變三案釘樁時,曾辦理測釘疑義提案且已議決執行完成,故參考樁位展繪線變更。
5.此案因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捐贈。
本案非屬重製疑義問題,故維持原計畫,並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處理。
道路用地0.7734農業區0.7734河川區0.2356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2356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732河川區0.0732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中正路北側住宅區(樁位R316~R203~R204及R205~R206間)住宅區0.0847保護區0.0847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但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與現況皆相符,且樁位展繪線並未損及建物。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
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F1-2案決議:「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
4.經查頭屋段一小段52、64、76地號係已逕為分割土地,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故配合辦理檢討變更。
5.此案因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捐贈。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0.0222住宅區0.0222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范式興隆祠西南側四公尺人行步道用地(樁位C5~C54及樁位C62~C63間)住宅區0.0112人行步道用地0.0112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但樁位展繪線(樁位C5~C54及樁位C62~C63)、地籍展繪線與現況皆相符,且樁位展繪線並未損及建物。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F1-3案決議:「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4.經查地籍已分割,現況道路亦已開闢,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故參考樁位展繪線變更。
5.此案因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捐贈。
1.涉及東西向道路之調整,因非屬重製疑義問題,故維持原計畫,並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處理。
2.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配合修正變更內容、面積及理由,以玆妥適。
人行步道用地0.0106住宅區0.0106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頭屋外環道(樁位S136-3~S136-2~S137間)道路用地0.0150農業區0.0150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但樁位展繪線(樁位S136-3~S136-2~S137)、地籍展繪線與現況皆相符,且樁位展繪線並未損及建物,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
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F1-4案決議:「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
4.經查地籍已分割,現況亦已開闢,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故參考樁位展繪線變更。
本案非屬重製疑義問題,故維持原計畫,並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處理。
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高速公路東側分區線(樁位FR44~FR52間)高速公路用地0.0361保護區0.0361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但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與現況皆相符,且樁位展繪線並未損及建物。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
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F1-5案決議:「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
4.查本案原係100年配合高速公路頭屋交流道設置辦理變更。
5.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故參考樁位展繪線(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管理土地)配合辦理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0.0299高速公路用地0.0299高速公路用地0.0166農業區0.0166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頭屋鄉衛生所西南側八公尺計畫道路(樁位EC24~IP26~IP27)住宅區0.0082道路用地0.0082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樁位展繪線則與地籍展繪線相符,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皆與現況不符,且樁位展繪線損及建物。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現況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現況道路提列變更。」。
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F3-1案決議:「1.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現況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研議依現況道路或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2.建議清查提列變更位置周邊土地所有權屬及建照發照情形,納入重製通盤檢討研議辦理」。
4.經查變更位置周邊土地所有權屬及建照發照情形如附件三。
5.考量現況道路寬度已與計畫道路路寬一致,且現況道路範圍內多為公有土地,以及為減少日後徵用民地及新闢道路等議題,故本案現況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不相符處,依現況道路位置配合變更。
6.此案因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捐贈。
本案非屬重製疑義問題,故維持原計畫,並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處理。
道路用地0.0096住宅區0.0096農業區0.0024道路用地0.0024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高速公路東側部分象山路與兩側土地工業區0.0892高速公路用地0.08921.頭屋都市計畫區於民國66年曾辦理高速公路用地變更為工業區之個案變更,但其後歷經70年、76年及95年之通盤檢討書圖,皆未納入變更歷程。
2.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G2-3案決議:「1.建議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參酌變更歷程)辦理展繪。2.配合100年個案變更實際高速公路所需用地範圍提列變更」。
3.為配合實際高速公路用地範圍辦理調整變更。
本案非屬重製疑義問題,故維持原計畫,並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處理。
高速公路用地0.1617道路用地0.1617註:本計畫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5年1月20日第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專案小組104年9月18日、104年11月6日第1、2次會議):
苗栗縣政府有鑒於本案原使用之都市計畫地形圖係60年測繪,其比例尺為1/3000,皆未曾重新測量,致使現況與原計畫地形圖之地形、地物產生極大之差異,產生計畫圖地不符、無法執行之困境,為避免造成都市計畫執行、建管及地籍管理之疑義,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乃辦理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後重新丈量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互有增減,計畫總面積減少2.1287公頃,其中住宅區面積減少1.6989公頃、工業區增加0.4115公頃、農業區面積減少0.2741公頃等等,請詳予敘明原因及處理原則,並納入計畫書。
- 二、本次變更內容涉及回饋部分,請依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 三、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藉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 四、後續應辦事項: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后附表一。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都市計畫圖重製原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3000)重製之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1000)1.原計畫使用之都市計畫圖係民國60年間測繪,其比例尺為1/3000,現已沿用40年餘,惟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部分區域與發展現況多有不符,以致正確位置難以確認,形成地方建設發展執行上之困擾。
2.為解決上述問題,故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將現行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之計畫線展繪於新測之比例尺1/1000地形測量圖上,使圖面資料與現況地形地貌相吻合,以利地方建設與管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計畫面積計畫面積73.92計畫面積71.79131.依據重製後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1000)重新量測結果修正。
2.本次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重新獲致數值化計畫圖,修正計畫面積及各項土地使用面積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3.重製誤差面積係因早期原都市計畫圖之各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面積乃由人工利用機械求積儀量測都市計畫圖所得,加上測量儀器準確度不足,且圖紙伸縮因素所致,但各分區或用地之相對位置皆無顯著位移情形,總面積之誤差不涉及地籍權屬面積異動,亦無損民眾權益與公眾利益。
依綜合意見一修正通過。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明細詳表3-9、3-商業區0.0021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頭屋鄉圖書館東側區界線(R13B~R14B樁位)住宅區0.0041機關用地0.0020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相符,前二者與地籍展繪線不符,且樁位展繪線損及駁坎,但地籍展繪線與現況相符。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展繪,考量是否需參酌地籍展繪線提列變更。」。
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B2-1案決議:「1.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展繪。2.考量是否需參酌地籍展繪線提列變更部分,納入重製通盤檢討研議辦理。」。
4.經查頭屋段一小段339地號為頭屋鄉有土地,現況為頭屋鄉圖書館使用;另頭屋段一小段346地號係已逕為分割土地。
5.為配合頭屋鄉圖書館現況暨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故配合辦理檢討變更。
6.此案因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捐贈。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重新修正變更理由第4、5點,以釐清本案之變更緣由。
商業區0.0021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頭屋鄉公所北側區界線(R186-1~R195~R196~R200樁位)及機(一)用地西側部分商業區土地商業區0.0204機關用地0.0204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相符,前二者與地籍展繪線不符,且樁位展繪線損及建物,地籍展繪線亦與現況不符。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展繪,考量是否需參酌地籍展繪線或現況提列變更。」。
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B3-1案決議:
「1.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展繪。2.R196~R200樁位間建議參酌地籍權屬為鄉公所之範圍及現況提列變更部分,納入重製通盤檢討研議辦理。3.R186-1~R196樁位間建議參酌地籍展繪線提列變更部分,納入重製通盤檢討研議辦理。」。
4.經查頭屋段一小段91、92、93、149、155、156、160、161、162、163、164地號為頭屋鄉有土地,現況已為頭屋鄉公所使用;另頭屋段一小段106、107、151地號係已逕為分割土地。
5.為配合頭屋鄉公所現況暨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故配合辦理檢討變更。
6.此案因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捐贈。
1.商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等非屬重製疑義問題,故維持原計畫,並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處理。
2.保護區變更為機關用地因前項理由修正為保護區變更為商業區(0.0004公頃),並請配合修正變更內容及面積,以玆妥適。
3.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護區0.0004機關用地0.0004住宅區0.0086機關用地0.0086機關用地0.0004住宅區0.0004保護區0.0010商業區0.0010住宅區0.0006商業區0.0006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機關用地(機二)(R210~R211~R212~R213~R214樁位)及停車場用地(停一)(R215~R213~R214樁位)機關用地0.0142商業區0.0142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現況四者皆不相符,且樁位展繪線損及建物。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參酌地籍展繪線提列變更。」。
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E2-2案決議:「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參酌地籍展繪線提列變更部分,納入重製通盤檢討研議辦理。」。
4.經查頭屋段二小段396地號為頭屋鄉有土地,現況已為頭屋鄉有停車場使用;另頭屋段二小段395、399、506地號係已逕為分割土地。
5.為配合頭屋鄉有停車場現況暨維護民眾合法權益,除頭屋二小段507-1地號部分現況尚未開闢為機關用地照原計畫外,餘配合地籍展繪線辦理檢討變更。
6.此案因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捐贈。
1.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0.0142公頃),因分屬不同位置,建議個別表列,以玆明確。
2.基於本案之重製疑義處理原則一致,修正變更理由第5點,並繪製變更圖說內容。
3.有關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請補充其合法建物資料,並自行查明後續之責任及補充其公共設施減少之改善措施。
4.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0.0003機關用地0.0003機關用地0.0085停車場用地0.0085停車場用地0.0130商業區0.0130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中山高速公路東側都市計畫邊界線高速公路用地0.0338非都市土地0.0338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現況四者皆不相符,且樁位展繪線損及建物;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參酌地籍展繪線提列變更。」。
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E2-3案決議:「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參酌地籍展繪線提列變更部分,納入重製通盤檢討研議辦理。」。
4.經查本案位於孔聖段地籍重測區(TWD97系統),計畫區邊界大部分土地皆已為逕為分割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重新修正本案之重製疑義處理原則。工業區0.1869非都市土地0.1869非都市土地0.0041工業區0.0041道路用地0.0051非都市土地0.0051頭屋鄉公所東側商業區界線(R200~R201~R202樁位)商業區0.0150住宅區0.0150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決議處理。
2.依據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分類建議處理原則表「都市計畫圖展繪線、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現況四者皆不相符,且樁位展繪線損及建物。建議處理原則為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參酌地籍展繪線提列變更。」。
3.本案業經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編號E2-4案決議略以:「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參酌地籍展繪線提列變更部分,納入重製通盤檢討研議辦理。」。
4.經查頭屋段一小段172、173、181、211地號係已逕為分割土地。
5.為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故配合辦理檢討變更。
6.此案因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捐贈。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重新修正變更理由第4、5點,以釐清本案之變更緣由。
住宅區0.0033商業區0.0033續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月光山公園北側四米人行步道(R416樁位附近路口)人行步道用地0.0036住宅區0.00361.依頭屋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