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51-討論事項-第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埤頭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51
案件id
MOI通檢彰化縣201610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5年9月7日府建城字第1050245447號函辦理。
- 二、變更埤頭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04年12月8日第865次會審議完竣,決議略以:
「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其中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五之(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三、案經彰化縣政府依上開本會第865次會決議,自民國105年4月12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4年4月22日於埤頭鄉公所舉辦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既接獲3件陳情意見,經該府彙整後以上開號函送相關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詳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併本會104年12月8日第865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公所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鄭振興(埤頭鄉稻香段572地號)有關稻香段建地572號退縮道路補償問題既已按照政府規定退縮道路,形同荒地,又不知何時徵收,是否這段時間應免去地價稅及增值稅,才不增加人民的痛苦。
理由:
1.有關陳情人所有572地號部分土地,因被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6案作為都市計畫8公尺道路,本所依規定爭取補助經費及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徵收。
2.另有關地價稅及增值稅,非本次通盤檢討案件相關範疇。
依埤頭鄉公所意見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人謝金枝(埤頭鄉平原段360-3、361及363-2地號等三筆土地)本人的土地已被貴府開闢道路用去363-1及366等土地,其餘的四分五裂?其餘的363、361、363-2、360-3已全被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平原段363地號為兒童遊樂場地,平原段361、363-2為公園用地、360-3為道路用地)既然徵收開闢3-5、3-7號道路,將本人的土地造成四分五裂無法充分使用,鈞貴府已開闢3-5、3-7號道路,請求應將本人所有公共設施用地為平原段360-3、361、363-2、363等土地一併徵收。
建請彰化縣政府納入後續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檢,研議用地取得策略。
1.依埤頭鄉公所意見辦理。
2.陳情人於105.7.18檢送「彰化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意見表至府,係屬相同案情。
本府業以105年7月28日府建城字第1050247434號函復陳情人,並納入該案草案規劃參考。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人彰化縣政府有關再公展內容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二條第六款,其因屋頂綠美化施行不易,且將來維護管理不便;雨水及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於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已有規定,在土管要點中不詳加贅述,且埤頭鄉並未有達規定設置規模之建築物。
建議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二條第六款予以刪除,降低後續相關設置及管理難度。
1.建議採納。
2.依據彰化縣政府建議刪除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二條第六款。
建議刪除。照縣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