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51-審議事項-第5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大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51
案件id
RdanA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5月15日第22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103年11月25日府經城字第103021904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委員瑛敏(召集人)、邱委員英浩、孔前委員憲法、賴前委員美蓉及林前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4年2月5日、104年7月6日、104年12月24日及105年4月22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於105年6月8日府經城字第1050111893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欄。
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概要)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1陳春一大林鎮平林段696地號本人陳春一位於大林鎮平林段696地號田地一筆,因臨近鐵道及工業區,僅543平方公尺,耕作不易,而且沒有水源灌溉,不符成本。因鄰近大林火車站商圈,今陳情相關單位,能於大林都市計畫重新檢討時,請惠於變更為住宅區,甚為感激不盡。
同左。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次通盤檢討配合整體發展構想及趨勢,優先檢討慈濟醫院週邊土地,以帶動大林整體發展,故針對計畫區內低度使用之工業區、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因應慈濟醫院周邊商業服務需求等優先變更。
2.案地位置非屬前開計畫區重點發展區位,又屬交通節點轉折處,為減少人車衝突影響交通安全,建議先予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納入第二階段辦理並請縣政府再詳予研析補充資料後,續由專案小組討論。
逕人2大林鎮公所大林鎮明華段288、300等地號
- 一、有關「變更大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提出建議意見,並經鈞府105年5月17日府經城字第1050094237號函請依委員意見修正都市計畫書、圖報內政部審議在案;其中逕向內政部陳情逕4案「中正路加油站對面道路用地(明華段288、300等地號未闢建部份)變更為住宅大林鎮明華段288、300等地號維持原道路用地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考量地主執行附帶條件意願不高,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概要)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區」案須附帶條件繳納變更面積30%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4成之代金後始得發照建築。因變更土地相關地主不同意,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 二、本案前經本所105年3月15日嘉大鎮建字第1050003053號函建議變更在案,因與地主討論後建議維持原道路用地。
逕人3劉基石、劉基松大林鎮西林段445、445-1、458、469地號
- 一、敝人劉基石、劉基松於數十年前所繼承之土地內,原有計畫道路(大林鎮西林段445、445-1、458、469等地號)與中正路相接。但祥和路徵收開通後,中興路有從中正路延長拓寬並吸收原有計畫道路之一部分(469-1)使祥和路與中正路貫通相接。
敝人等之土地既與祥和路、中興路、中正路都已直接相通,剩餘之計畫道路已無再保留開通之必要或意義,故請政府將該計畫道路剩餘部分廢除以便敝人等合理規劃使用。
- 二、敝人劉基石、劉基松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向嘉義縣政府陳情,請政府廢除敝人等之土地內已規劃超過半世紀但無徵收或開通意義之8米寬計畫道路。民國100年11月25日敝人等並於嘉義縣政府參加大林同左。建議同意採納。理由:
1.案地於公展期間業提出陳情意見(編人6),經103年5月16日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27次會審議通過,決議為:「同意採納」。
2.其後報部核定計畫書納入變更案編號第十七案,經內政部專案小組聽取簡報後,建議意見為:「為避免影響他人勸益,本案如能於核定前取得變更前、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依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變更案編號為第十三案)納入第二階段辦理並請縣政府再詳予研析補充資料後,續由專案小組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概要)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會議。時隔近五年,敝人近日始查知大林鎮公所業已於105年6月在其『變更大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建請內政部同意採納敝人等之陳情理由並變更該剩餘之計畫道路為住宅區。
- 三、懇請內政部營建署於審議本案時,通知敝人等列席陳述備詢,不勝感激。
逕人4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大林文(國中)二因少子化,設校可能性低,已簽奉核准辦理廢止徵收。
同左。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府教育處105年9月29日另提陳情意見表,因大埔美工業區開發使用,預計帶動區域發展及人口成長,爰另簽奉核准維持學校用地。
照該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人5梁月英土地標示:大林鎮明華段0073-0000地號本人於89年購入工(一)土地一筆,準備設立工廠。至今15年仍無法取得建照設立工廠,導致土地閒置。因該地段內有不少既有民宅及農田。若依內政部都委會小組決議,採重劃方式開發,由工(一),工(二)區內全部土地所有人共同無償提供道路,實施確實困難。
依嘉義縣都委會變5方案;由地主自願捐贈15%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始得發照建築。
建議採納嘉義縣都委會第227次會議決議。
理由:
1.修正附帶條件得捐獻供公共設施用地或繳納代金方式,以增加彈性開發方式。
2.避免產生得否核發建築執照疑慮及禁限建困擾。
3.避免未開發土地產生課征土地稅爭議。
納入第二階段辦理並請縣政府再詳予研析補充資料後,續由專案小組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4年2月5日、104年7月6日、104年12月24日及105年4月22日】:
大林都市計畫於民國61年1月7日發布實施,其間曾於民國69年、81年、91年辦理三次通盤檢討,自前次通盤檢討發佈實施至今已逾13年,考量國土保安與永續生態之理念與大林便利的交通與區位條件,近年來已吸引周邊諸多重大建設陸續投入,如慈濟大林分院、南華大學,近期縣政府亦於大林東側籌建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成為大林發展的新契機。因此,本次通盤檢討將積極妥善處理居住、產業、環境議題,並擬具體合理之可行方案,期透過全區發展情形進行檢討,強化地方發展機能、創造適合居住與就業的空間。故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請詳為補充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產業活動,整合各該相關指導建議,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
(二)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三)請補充有關大林鎮產業之特色、醫療產業(慈濟大林分院)對周邊整體發展與人口群聚之影響及公共設施容受力之分析資料,並配合「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開發計畫」研擬本計畫之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
- 二、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30,000人核算:
(一)本計畫區經檢討後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5.23%,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將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二)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不足0.48公頃部分,請檢視計畫區閒置土地利用情形,並加以活化運用,研提相關配套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請重新檢視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中之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完成開闢期限,如無實際需求者,應參照內政部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為原則。
- 三、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針對大林鎮之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的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污染大於容受的嚴重課題,故請配合大林鄉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畫,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 五、環保設施計畫及都市衛生: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六、社會福利設施:屬於高齡少子化,故請補充本區人口結構型態,尤其有關老年化指數,以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並請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七、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尤其本計畫區有關屬於台糖公司土地且尚未開發之住宅區,請縣政府妥為考量並確實依本部98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 八、本計畫區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綠色觀光主軸部分,雖在計畫書已略有論述,惟為保護自然生態、創造休閒觀光產業之永續經營,以提升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仍請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 九、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為提高社會住宅供給規模,請依內政部營建署103年8月21日營署都字第1032914882號函之規定,規劃適當住宅區,專供社會住宅使用並參據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61號總統令公告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42條及第46條」,將社會住宅用地視實際情況並按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
(三)為因應高雄石化管線氣爆引發公共安全之議題,請依內政部103年8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809251號函之規定,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時,應針對石化管線氣爆新型態之都市災害類型,妥為規劃及檢討。
(四)本案計畫書部分圖說模糊不清、標示不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補充。
(五)鑑於本案部分變更內容面積狹小,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利判讀。
(六)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七)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八)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九)嘉義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本次通盤檢討後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請嘉義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附表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附表二。
十一、本案請嘉義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俾供大會審議參考。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大林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一一一計畫年期以民國100年為計畫目標年以民國110年為計畫目標年現行計畫年期將屆,故配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修訂)」之指導,將計畫年期修訂為民國110年。
配合已公布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年期,故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5年。
二二二計畫區西南側農業區(0.1281)範圍外(0.1281)特(二)-25M道路與計畫範圍線產生約2公尺細長農業區,為利都市之執行,將計畫範圍線調整至計畫道路境界線,故將該等細長農業區剔除於本計畫範圍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三計畫區東側範圍外(0.7588)農業區(0.7588)計畫區東側範圍線、二-15M(中興路)、七-20M(民生路)間夾雜部分非都市土地,考量該處為大林鎮東側進入本計畫區之重要節點,且考量計畫範圍完整性,故予納入計畫範圍,納入計畫範圍後先行規劃為農業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四九-20M與二-25道路路工乙(一)工業區(附)(0.6187)住宅區(附)(0.3867)該乙種工業區現況未做工業使用,以住宅及農田使用為主,考量其區位鄰近住宅區,且無興建工廠之需要,故併鄰案經縣政府徵詢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後,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廣二」廣場用地(附)(0.2320)近分區規劃為住宅區,並參考「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劃設37.5%之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或自願捐贈公共設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結果地主變更意願不高,故維持原計畫。
五五五工乙(一)工乙(一)工業區(附)(7.8010)工乙(一)工業區(附)(8.6000)1.本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中針對特二-25M道路兩側乙種工業區進行調整,調整內容為增設10M及12M出入道路,並規定應由地主共同負擔,惟迄今尚未辦理開發。
2.工乙一西側部分現況已為工廠使用,故特二-25M與九-20M道路西側維持工業區,惟考量後續開發可行性調整其附帶條件內容,以利執行。
3.現行計畫西側10M道路與特二-25M道路路口為斜交,為利交通安全並考量現況使用,酌予將路口西移。
附帶條件:
1.地主應自願捐獻1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以市地重劃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少數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得改採代金繳納,其金額為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
基於大林整體工業發展需求考量及現況部分已作為工廠使用,計畫道路取得不易,故維持原計畫。惟將來如有開發需求,請縣政府另案依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道路用地(0.7990)工乙(一)工業區(附)(0.0676)道路用地(附)(0.9010)道路用地(0.8334)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六六-六六工乙(二)工乙(二)工業區(附)(3.3161)工乙(二)工業區(附)(3.1968)考量變更範圍內東北側及西側現有建物及工廠密集,先維持工業區,不硬性規定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並保留其後續變更為住宅區之可能性,故配合訂定申請變更之管道,以避免地主反彈,影響全案之開發。
附帶條件:
1.應自願繳交代金15%,其金額以公告現值加40%計算。
2.如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自願繳交50%之代金或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限工業區範圍內道路用地)(2)申請面積不得小於1,500平方公尺。
(3)於完成公共設施捐贈或繳交代金後,即可做一般住宅區使用,下次通盤檢討進行時,再將分區變更。
參據縣政府說明:
考量都市發展情形及現況工廠密集,且現況工廠多已自行留設出入道路通行,故除得配合新編號第六-二案整體交通系統,配置必要出入道路之需時,納入重劃範圍一併取得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道路用地(附)(0.1193)道路用地(附)(0.3144)道路用地(附)(0.3144)六-工乙(二)工業區(附)(16.1700)住宅區(附)(10.7243)1.本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中針對特二-25M道路兩側乙種工業區進行調整,調整內容為增設10M及12M出入道路,並規定應由地主共同負擔,惟迄今工乙二尚未辦理開發。
2.考量工乙二東北側現況建物密集,且工業使用需求較低,為促進計畫區西南側土地之整體利用,並配合三疊溪二期溼地公園,提供優質住宅社區,予以調整為住宅區,另參考「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本案參據縣政府說明:基於1.為確保開發確實可行及兼顧開發彈性並考量私有地主權益(逕人陳第3案),將水利會、台糖土地及私有地,分區規劃,並以各別劃設不低於37%之公共設施比例。2.變更範圍南側部分,已參據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河川治理線,調整機關用地(附)(0.0284)「公二」公園用地(附)(2.3568)「公五」公園用地(附)(0.1489)綠地(附)(0.3891)「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2587)園道用地(附)(0.2415)規範」之規定劃設37.5%之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變更範圍內土地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範圍,並留設適當之緩衝綠帶。3.東側鄰鐵路用地部分,留設園道用地,作為緩衝綠帶。4.考量整體道路系統及聯外出入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得將新編號第六-1案納入本案重劃範圍一併取得。故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方案及內容通過(詳附件一)。(附圖一~三及附表一。)道路用地(附)(2.0223)道路用地(附)(2.1611)住宅區(附)(0.8243)「公二」公園用地(附)(0.2215)「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617)園道用地(附)(0.6525)道路用地(附)(0.4011)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1-1-1醫療專用區北側農業區(三-15M道路東側)農業區(3.0432)住宅區(附)(1.8344)1.配合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及慈濟醫院等重大建設周邊整體發展考量,預先儲備相關商業、居住空間。
2.該處零星農業區並無農業使用需要,且現況以成為計畫區南側主要商業地區,茲配合慈濟週邊整體開發及鐵路二側留設開放空間之構想調整分區並配設公共設施用地,以帶動醫療專用區週邊土地整體發展。
3.為利後續分區辦理開發,以三-15M道路為界,西側農業區劃設45%之公共設施用地,東側農業區變更後劃設40%之公共設施用地。
4.為避免對民生路產生交通衝擊,故避免劃設非必要之路口,並考量與慈濟醫院出入口合理性,於慈濟醫院對側劃設廣場用地。
5.考量區段徵收之開發日漸困難,且財務負擔較重,故建議改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附帶條件:
1.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2.本變更範圍內得以三-15M道路為界分為東西二個開發單元。
1.本案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方案及內容通過(詳附件二)。
(附圖四、五及附表二。)2.依行政院頒規定,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故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嘉義縣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以區段徵收辦理,並俟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之區段徵收相關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嘉義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廣停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8767)道路用地(附)(0.3321)-2-2-2醫療專用區北側農業區(三-15M道路西側)農業區(3.1603)商業區(附)(1.7381)「廣三」廣場用地(附)(0.4342)綠地(附)(0.7562)園道用地(附)(0.2318)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八八八文高用地文高用地(4.4100)住宅區(附)(1.7405)1.配合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及慈濟醫院等重大建設周邊整體發展考量,預先儲備相關商業、居住空間。
2.文高用地自劃設至今僅作臨時性使用,且無單位表示需求,茲配合慈濟週邊整體發展及鐵路二側留設開放空間之構想調整分區並配設公共設施用地,以帶動醫療專用區週邊土地整體發展。
3.依教育部101年6月25日部授教中(行)字第1010111170號函表示尚無設校計畫。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1.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2.教育部意見詳附件三所示。
本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基於1.考量住宅社區計畫道路不宜過寬,區內計畫道路以10公尺寬為原則規劃。2.有關西側劃設之園道用地(寬25公尺)部分,參照北側24公尺計畫道路順平規劃。3.為形塑安全舒適的人行空間,補充廣場之面積並將於都市設計準則中,增列本案之綠覆率與人行空間之規劃構想。故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方案及內容通過(詳附件三)。(附圖六、七及附表三。)商業區(附)(1.1259)「公四」公園用地(附)(0.2073)園道用地(附)(0.5936)道路用地(附)(0.7427)--九-「機三」機關用地「機三」機關用地(0.59)(供地政事務所使用)「機三」機關用地(0.59)(供地政事務所、分駐所、戶政事務所使用)1.目前分駐所所屬機一位於市中心區,面積狹促,出入交通擁擠,影響值勤及民政洽公之便利性,保留遷移至機三可能性,故增加「機三」指定用途。
2.變更後將大林鎮相關機關集中於機三一帶,並提供寬敞舒適空間,以提升整體行政服務效率。
3.配合「停一」、「停二」與現況道路調整範圍,以符實際。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變更後「機三」機關用地(供地政事務所、分駐所、戶政事務所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停一」及「停二」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0.1544)「機六」機關用地(0.0031)「停一」停車場用地(0.1061)「停二」停車場用地(0.0445)運動場用地(0.0007)「停二」停車場用地(0.0938)道路用地(0.0938)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計畫區東側、二-15M道路北側農業區(1.9931)住宅區(附)(0.0475)1.新埤公園位於早期河道,為預留蓄洪空間,避免衝擊下游地區,茲配合新埤溼地公園之興建計畫,將該等水利會、國有土地及部分私有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俾供民眾使用。
2.新埤公園為計畫區東側住要入口意象空間,配合變更案第十二案新劃設公園,構建連續性開放空間。
3.為利公園之完整性,並兼顧私有地主權益,適度將西側部分私有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以自願捐贈方式提供公園用地。
附帶條件:
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之私有地主應自願捐獻該筆土地範圍內公園用地後始得發照建築。
本案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建議內容通過(詳附件四)。(附圖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綜理表現行計畫內容修正後計畫內容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附件一:
- 附表一:新編號第六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報部編號原編號2原編號1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六六-六六-六六工乙(二)工乙(二)工業區(附)(11.4488)住宅區(附)(7.5004)1.本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作業中針對特二-25M道路兩側乙種工業區進行調整,調整內容為增設10M及12M出入道路,並規定應由地主共同負擔,惟迄今工乙二尚未辦理開發。
2.考量工乙二東北側現況建物密集,且工業使用需求較低,為促進計畫區西南側土地之整體利用,並配合三疊溪二期溼地公園,提供優質住宅社區,予以調整為住宅區,另參考「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劃設37%之公共設施用地。
3.為配合整體道路系統,納入北側二處出入口一併開發。
4.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土地權屬分布情況分二區開發,惟每區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應不得小於全區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變更範圍內土地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機關用地(附)(0.0284)「公二」公園用地(附)(0.7535)「公(兒)」公園兼兒童樂園場用地(附)(1.4896)「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2587)園道用地(附)(0.0008)道路用地(附)(1.4174)道路用地(附)(1.6491)住宅區(附)(0.7233)「公二」公園用地(附)(0.0517)「公(兒)」公園兼兒童樂園場用地(附)(0.0045)「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617)園道用地(附)(0.4501)道路用地(附)(0.3578)六-工乙(二)工業區(附)(4.6998)住宅區(附)(3.0854)「公二」公園用地(附)(1.2353)道路用地(附)(0.3791)道路用地(附)(0.6157)住宅區(附)(0.2636)「公二」公園用地(附)(0.0794)園道用地(附)(0.1890)道路用地(附)(0.0837)附圖一:新編號第六-1及第六-2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二:新編號第六-2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三:新編號第六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分區項目面積(公頃)比例(%)六-1區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附)8.223762.79機關用地(附)0.02840.21小計8.252163.00公共設施用地廣停用地(附)0.32042.45道路用地(附)1.775213.55公園用地(附)0.80526.15公(兒)用地(附)1.494111.41園道用地(附)0.45093.44小計4.845837.00六-1區面積小計13.0979100.00六-2區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附)3.349063.00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附)1.314724.73道路用地(附)0.46288.71園道用地(附)0.18903.56小計1.966537.00六-2區面積小計5.3155100.00總面積18.4134--A區B區
- 附件二:
- 附表二:新編號第七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七七-1七七--1醫療專用區北側農業區(三-15M道路東側)農業區(3.0432)住宅區(附)(1.8344)1.配合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及慈濟醫院等重大建設周邊整體發展考量,預先儲備相關商業、居住空間。
2.該處零星農業區並無農業使用需要,且現況以成為計畫區南側主要商業地區,茲配合慈濟週邊整體開發及鐵路二側留設開放空間之構想調整分區並配設公共設施用地,以帶動醫療專用區週邊土地整體發展。
1.本變更範圍內得以三-15M道路為界分為東西二個開發單元。
2.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廣停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8767)道路用地(附)(0.3321)七七-2七七--2醫療專用區北側農業區(三-15M道路西側)農業區(3.1603)商業區(附)(1.7381)1.為利後續分區辦理開發,以三-15M道路為界,西側農業區劃設45%之公共設施用地,東側農業區變更後劃設40%之公共設施用地。
2.為避免對民生路產生交通衝擊,故避免劃設非必要之路口,並考量與慈濟醫院出入口合理性,於慈濟醫院對側劃設廣場用地。
「廣三」廣場用地(附)(0.4342)綠地(附)(0.7652)園道用地(附)(0.2228)附圖四:新編號第七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五:新編號第七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
- 附件三:
- 附表三:新編號第八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2原編號1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八八八文高用地文高用地(4.4100)住宅區(附)(2.2430)1.配合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及慈濟醫院等重大建設周邊整體發展考量,預先儲備相關商業、居住空間。
2.文高用地自劃設至今僅作臨時性使用,且無單位表示需求,茲配合慈濟週邊整體發展及鐵路二側留設開放空間之構想調整分區並配設公共設施用地,以帶動醫療專用區週邊土地整體發展。
3.依教育部101年6月25日部授教中(行)字第1010111170號函表示尚無設校計畫。
1.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依據本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訂定回饋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為31.37%。
2.教育部意見詳附件三所示。
商業區(附)(0.7837)廣場用地(0.1936)園道用地(附)(0.5698)道路用地(附)(0.6199)附圖六:新編號第八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七:新編號第八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分區/用地面積(公頃)百分比(%)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附)2.2450.79商業區(附)0.7817.69小計3.0268.48公共設施用地廣場用地(附)0.24.54園道用地(附)0.5712.93道路用地(附)0.6214.06小計1.3931.52合計4.41100.00
- 附件四:
- 附表四:新編號第十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計畫區東側、二-15M道路北側農業區(1.9931)「公三」公園用地(1.9931)1.新埤公園位於早期河道,為預留蓄洪空間,避免衝擊下游地區,茲配合新埤濕地公園之興建計畫,將該等水利會、國有土地及部分私有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俾供民眾使用。
2.新埤公園為計畫區東側主要入口意象空間,配合新埤濕地公園整體規劃,構建優質的都市開放空間。
3.為利公園之完整性,適度將西側部分私有農業區一併納入變更。
附圖八:新編號第十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九:新編號第十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
- 附件五:
- 附表五:新編號第十五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2原編號1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1-1計畫區內4M人行步道住宅區(0.0169)道路用地(0.0312)1.臨四米人行步道無法依規定留設停車空間,致無法申請建築,且為確保人行空間,故予以調整為「廣場用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
道路西側之人行步道現況道路已開闢為8公尺,且土地產權為嘉義縣政府,故配合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
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土地為潭底段潭底小段405、96-1、44-1地號。
人行步道用地(0.0143)-2-2人行步道用地(0.5725)廣場用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0.5725)附圖十:新編號第十五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對照表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本案4M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檢討情形及說明人行步道編號
- 附件六:
- 附表六:新編號第十八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2原編號1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十八--「公一」公園用地「公一」公園用地(1.3233)農業區(1.3233)大林鎮育菁公園已興闢完成,該部分公園用地無再興闢需要,且本次通盤檢討後已增加公園、綠地等面積,為避免公共設施保留地遲遲未開闢影響地主權益,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1.變更範圍:大湖段301-2、406-1、406-2、406-9、606、606-1、606-2、606-3、606-4、606-5、606-6、606-7、606-8、606-9、606-10、611(部分)地號;東林段361、362、363、364、365、387、451、452、453地號;湖子段905、906、907、909、909-2、909-4、910、911、912地號。
2.參酌公開展覽期間人陳第7、9案及逕人陳第2案辦理。
附圖十一:新編號第十八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十二:新編號第十八案修正後計畫示意圖
- 附件七:
- 附表七:逕人陳第4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特二及一號道所夾之住宅街廓道路用地(0.0057)住宅區(0.0057)因現況與都市計畫範圍線不符,考量現況道路邊界側溝已興闢完成,不影響現況車道及車流,故建議依道路現況並參考地籍分割及權屬情形酌予調整。
附帶條件:
變更為住宅區之私有土地部分應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自願繳納變更面積30%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加4成之代金後始得發照建築。
變更範圍:明華段292(部分)、291(部分)、297(部分)、296(部分)、295(部分)、362(部分)、404(部分)、等地號。
附圖十三:配合逕人陳第4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內容示意圖圖例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圖十四:配合逕人陳第4案增列變更案件變更後計畫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