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61-審議事項-第5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專案通盤檢討)案」復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61
案件id
GbUtE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本會103年5月27日第828次會議、104年2月10日第845次會議、105年6月14日第876次會議及105年6月28日第877次會議(相關委員會決議事項節錄,詳附錄)審決,並由本部以105年8月8日台內營字第1050810871號函依法核定,嗣於行政院105年8月9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050811544號函准予備案後,經本部以105年8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50811644號函請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發布實施在案。
-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105年9月7日府都計字第1050216259號函說明略以:「貴部以上開號函請本府公告實施旨揭計畫案,惟本通檢案有下列內容不符地方發展需求,包括增訂『中心商業區』作住宅區使用比例影響商業區開發、因應工四工業區發展需增訂可提高容積率規定、國立體育大學現址不應為公園用地等,爰依都市計畫法第82條規定向貴部提出復議」並檢附復議表到部,因涉及本會前開決議事項,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公開展覽都市計畫書P53,本次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條文第十四點建議調整陳情理由說明如下:本人土地位於「機場捷運A7站區」案劃設中心商業區,係今年9月18日舉行抽籤及配地作業抽定,有關A7區段徵收始於100年,配地說明會中有關土地使用及其抵價地價值計算,皆依現行土管規定,本人爰選擇中心商業區配地,若依本次公展條文執行,則有違背政府區段徵收之原意,影響已完成配地的土地所有權人甚鉅。
建請大部本次增(修)訂條文第十四點恢復現行計畫規定,以確保本人土地之權益。
(四)第二組:多戶住宅,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建築基地總樓地板面積之40%。
建議條文:十四、中心商業區內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一)第一組:三層樓以下住宅。
(二)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
新增桃園工1.本都市計畫區位屬桃園市轄土工四工業區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25%公共設建議未便採納。
1.工四工業區係本案建議依第2次公展內容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工業區地,除工八為中油煉油廠外,較大規模工業區商有工三、工五,其餘為較零散之工業區(含零星工業區)。因工
- 三、工五為報編工業區及整體開發地區,故依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37點規定,設廠計畫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水土保持計畫、用水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210%。
2.工四工業區發展至今已逾30年,區內設有多家國內外知名大廠進駐,包括塑膠工業類、印刷紙張類、應用材料類、鋼鐵業類、物流/貿易業類、預伴業類、電子科技類、電梯業類、電機業類、機械業類、焊接類、共200餘家廠商設廠,對於國內經濟與產業發展貢獻良多。惟目前容積率僅為施用地(其中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至少15%優先惟林口特定區計畫桃園市轄區範圍內等值公共設施用地『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內之公共設施預定除外』,其餘得以自願捐贈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且設廠計畫之都市設計圖說經都市設計審查通過,及水土保持計畫、用水及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准者,基準容積率得提高為不得超過180%。
自願捐贈代金以市價計算,市價評定由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者查估價格(取最高價計算,且不得低於公告現值之1.4倍),上開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者由本府委託查估,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林口新市鎮規劃工業區,該工業區於民國71年以擬定細部計畫方式由興辦工業人循計畫之指導自行開發,由於該工業區仍屬山坡地範圍,故依該細部計畫土管要點規定規定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20%。
2.工四工業區現階段尚屬山坡地範圍,為考量基地開發安全性,建議循「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先行辦理山坡地劃出及相關環評水保等作業,及就提高開發強度之必要性與回饋條件,另案辦理細部、主要計畫變更。
辦理,若桃園市政府有其他意見,請研擬具體條文內容,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或納入第四次通盤檢討,再依個別工業區實際需要檢討變更。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0%,使得區內開發建築等受到諸多限制,不敷國際大廠或企業總部建廠需求,影響區內產業轉型與發展,應需即時跳脫傳統工業區之框架,積極推動檢討放寬建築容積率,以促進工業區轉型與產業共榮發展。
3.工四工業區容積率僅120%,比較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其他工業區容積率,比較同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其他工業區容積率,落差甚大且影響整體產業發展,故建議參採本計畫區6處細部計畫案例,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回饋公共設施土地後得提高容積率之規定。
4.自願捐贈代金以市價計算部分,係參採公共設施用地以市地重劃徵收之規定。市價查估機制係參採「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訂定。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增-桃園市政府1.介壽運動公園用地得否作「體育教育設施」使用,係都市計畫規劃範疇,尚非「都市設計」審查。
2.都市設計係審議建築物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人行空間、步道、自行車系統動線配置、交通系統、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建築量體配置、景觀計畫等事宜。
3.已於本要點第三點公有建築物納入都市設計審議地區。
建議刪除「並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回歸75年10月公告實施「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條文內容,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七四、介壽運動公園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2%,並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
建議未便採納。
經查本特定區土管要點並無訂定「體育教育設施」使用組別,惟該公園內體育館、圖書館等設施,業經桃園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興建完成並使用,為延續行政權限,考量該府已於103年12月升格為直轄市,調整條文內容為:
「四七、介壽運動公園用地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2﹪,並經桃園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得為『體育教育設施』使用。」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文字修正外,其餘未便採納。
本會105年6月28日第877次會議紀錄【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