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6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32、33(部分)地號機關用地、部分廣場用地(原信義區公所及部分信義廣場)為商業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61
案件id
KA38P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4年6月11日第67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4年7月1日府都規字第104009891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會104年7月28日第85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經充分討論後,仍無法取得共識,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補充處理情形,並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一、本案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所稱『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請補充相關證明文件,並將變更為商業區符合該條款規定之相關論述,納入計畫書敘明。惟本案如係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者,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較為妥適。二、本案廣場用地為市有地,屬永久性公共開放空間,基於本案土地位處信義副都心,仍有廣場用地之需求,且都市計畫區內開放性公共設施用地普遍不足,廣場用地可否不變更都市計畫。三、本案廣場用地得否以多目標方式與機關用地變更之商業區整體開發,以及信義區公所於鄰近廣場用地或原址改建之可行性等,請併同說明。
- 四、本案市有地擬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市府擬議不必再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亦無需回饋,與私有地及國有地申請變更應有適當回饋措施不同,建請市府再斟酌考量其合理性,並說明其處理原則。五、有關本地區商業發展需求、商業區開發構想及相關影響分析(如交通、停車空間),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本會第856次會議決議,以104年9月7日府授都規字第10414011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再提本會104年9月22日第860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補充處理情形,並重新檢討計畫內容及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一、本案市府從商業發展角度考量,擬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造成公共設施用地減少及服務水準降低,且違反變更回饋應以捐贈土地之原則,建請市府改以提供公共設施用地角度思考,並考量市有地及私有地、國有地變更回饋措施之一致性,重新研擬替代方案。二、本案擬以捐獻代金方式回饋,有關該代金之來源、用途、捐獻機關與回饋機關等,請補充說明。三、本案土地係實施市地重劃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有關變更後捐獻之代金,應否回歸平均地權基金,請一併釐清。四、本案變更後引入活動人口及交通,對於周邊環境之影響分析,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
- 八、臺北市政府依本會第860次會議決議,以105年7月14日府授都規字第10534660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回應說明(如附件)到部,故再提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5年7月14日府授都規字第105346607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內容係因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基於都市發展需要而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並非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請配合修正計畫案名及相關內容。
- 二、本案土地為市有,擬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變更後利益屬市府所有,應無變更利得問題。惟考量變更後使用項目與強度增加,其所衍生交通或環境等外部影響,理應予以內部化,爰參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有關規定及相關審議案例,請於細部計畫劃設不低於本案變更總面積1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 三、本案後續預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初估有120億元之權利金收入,除廣場用地因屬市地重劃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其所得價款將作為增添該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外,其屬機關用地之收入部分,請市府參酌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原則,將ㄧ定比例收入納入都市更新基金,專供信義計畫區內都市建設之用。
- 四、本案變更後無法於細部計畫補足之廣場用地面積,請市府於未來臺北市信義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補足劃設,且不得以過去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案內增加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作為補足面積。
附件本會第860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本會第860次會議決議臺北市政府回應說明
- 一、本案市府從商業發展角度考量,擬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造成公共設施用地減少及服務水準降低,且違反變更回饋應以捐贈土地之原則,建請市府改以提供公共設施用地角度思考,並考量市有地及私有地、國有地變更回饋措施之一致性,重新研擬替代方案。
- 一、有關本案導致本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降低一節:
1.查信義計畫區係屬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完善。本案廣場用地變更部分僅0.22公頃,變更後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與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為14.49%,仍高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檢討標準。
2.另本府辦理「變更臺北市信義區永春段三小段1-6地號等59筆土地住宅區為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業於105年4月20日公告實施,案內增加3.98公頃之公園用地。故整體而言,信義區公設服務水準提高,未影響環境品質。
3.又本案於細部計畫中規劃不低於原廣場面積之開放空間,實質上不影響原廣場用地之機能。
- 二、另有關本案回饋措施一節,說明如下:
1.查土地權利關係人依規定申請變更,涉及低價值變更為高價值時,本府均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及相關回饋規定要求其回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代金。惟回饋方式係採何種仍應依變更個案之基地條件(如規模及區位)及周邊環境之不同而調整,若申請變更基地位屬公共設施充足之地區(如整體開發地區),因要求其回饋公共設施用地較無效益,故可採以樓地板面積或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予市府。
2.本案係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因涉及低價值變更為高價值者,故機關用地及部分廣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將依本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原則回饋40%,惟因本案位處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內,該區係為整體開發地區,公共設施尚屬充足,爰擬以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 二、本案擬以捐獻代金方式回饋,有關該代金之來源、用途、捐獻機關與回饋機關等,請補充說明。
- 一、有關本案以代金方式回饋補充說明如下:
1.本案後續預計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初估收入120億元之權利金,其機關用地之收入部分將依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原則回饋40%,並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本會第860次會議決議臺北市政府回應說明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主管之都市更新基金中。
2.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依上開條例規定將運用於推動都市更新、公共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之建設等。
- 三、本案土地係實施市地重劃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有關變更後捐獻之代金,應否回歸平均地權基金,請一併釐清。
本案廣場用地部分因係屬市地重劃之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爰本府將依內政部76年5月25日台內地字第505647號函示:「市地重劃區內,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並登記為縣市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嗣後如因都市計畫變更用途而出售,其所得價款應全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由地主共享。」規定,故廣場用地部分之所得價款將全數納入平均地權基金,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 四、本案變更後引入活動人口及交通,對於周邊環境之影響分析,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
有關交通影響分析補充資料業已補充於計畫書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