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61-討論事項-第3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大肚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61
案件id
MOI通檢臺中市201611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委會103年10月29日第38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3年12月15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25684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第46條及第4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龍士、邱委員英浩、張前委員馨文、林前委員志明(後由林前委員信得接任)、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前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復於104年1月9日、12月1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5年5月19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104426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內容展繪完成比例尺1/3000及1/1000都市計畫重製圖,並配合臺中市政府辦理本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際,公告辦理新、舊都市計畫圖及通盤檢討範圍,並徵求人民團體意見,作為進行通盤檢討之基本圖。
第四十八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趨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
已納入報告書第捌章第一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乙節中敘明。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臺中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4年11月24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26220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
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及附表二,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7、22等案,尚未依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外,其餘已納入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24日函送計畫書、圖修正完竣。另外,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0、13、15、16、17、18等案,應俟繳交回饋金、無償捐贈土地或簽訂協議書後,再行核定主要計畫。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三)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現行計畫之計畫年期為民國100年,依循「擬定臺中市區域計畫」(草案)指導,將本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5年。
建議照案通過。
22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3000比例尺1/10001.原計畫圖係62年測繪之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沿用迄今已逾40年,其精度較差,且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
2.配合本計畫區已於99年辦理全面性地形重測及都市計畫圖展繪作業,且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至11月17日完成新舊圖公告作業,故配合計畫基本圖之更新以提昇計畫圖精度並利於執行管理。
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除計畫圖比例尺仍維持1/3000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33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509.27公頃)計畫總面積(512.21公頃)1.本計畫區已於99年完成地形重測及都市計畫圖重製展繪作業,故配合計畫基本圖之更新,重新量測重製後成果圖之計畫總面積(重製前後各項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參見表1-1),面積由原計畫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509.27公頃,調整為513.08公頃。
2.另配合本次檢討針對計畫範圍之調整(變4案),調整後計畫面積減少0.87公頃。
44本計畫區與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界線住宅區(0.03公頃)乙種工業區(0.30公頃)道路廣場用地(0.54公頃)劃出本計畫範圍外土地(0.87公頃)1.本計畫區南側與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界線,因缺乏明顯之天然界線,造成部分住宅區及乙種工業區跨越兩處都市計畫管制情形,產生計畫執行困擾。
2.為利於後續計畫執行管理,並配合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刻正辦理都市計畫重製圖與通盤檢討作業之際,故以新興大排南側作為兩計畫區之界線,進行計畫範圍之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55、人1一號計畫道路住宅區(0.91公頃)商業區(0.29公頃)乙種工業區(0.31公頃)農業區(0.21公道路用地(2.18公頃)1.該計畫道路原計畫寬度為30公尺,基於該計畫道路貫穿區市中心,將影響市區交通安全及拆遷道路兩側之建築物,於民國83年辦理個案變更將計畫寬度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1.一-30M計畫道路(沙田路)於道路二側道路境界線鄰接路幅範圍內,留設5公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頃)機關用地(0.20公頃)運動場用地(0.07公頃)綠地用地(0.04公頃)市場用地(0.03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8公頃)加油站用地(0.02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2公頃)縮減為20公尺,並規定附帶條件如下:
「1.道路兩側應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其退縮部分除得計入法定空地外,僅限供作人行步道使用。2.縣政府應於本案發布實施後三年內打通該人行步道,否則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法恢復為原計畫。」,後續於本計畫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考量原鄉公所人力財力有限下,修訂前開附帶條件之計畫年限,由3年延長為5年。
2.本次檢討考量前述附帶條件執行年限已過,且經查該範圍內土地90%以上用地面積均已完成徵收,故於本次檢討恢復為原計畫30公尺寬度。
3.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詳計畫書第玖章說明。
尺人行道,其餘20公尺路幅依主管機關設計之道路幾何形式辦理。
2.本計畫鄰接一-30M計畫道路(沙田路)二側之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免再退縮建築(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仍依規定退縮)。
66文中二用地東農業區(0.01公頃)學校用地(0.01公頃)該文中用地現況已開闢為大道國中使用,依都市變更學校用地為農業區部分面積約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南側學校用地(0.00公頃)農業區(0.00公頃)計畫重製疑義之研商會議紀錄編號A-14案,因該學校用地東南側範圍,於樁位圖與地籍圖形狀一致,但與計畫圖差異甚大,故本次檢討參酌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情形,予以調整之。
22平方公尺。
77墓地用地西側墓地用地(0.59公頃)農業區(0.39公頃)綠地用地(0.20公頃)1.該處公墓用地現況大部分已開闢為大肚區第一公墓,惟其中位於西側尚有部分用地現況為農業使用,且部分屬私有土地,尚未徵收。
2.於市府召開府內單位協調會議中,民政局列席代表表示並無用地徵收及開闢計畫,另大肚區公所列席代表表示該墓地業已禁葬,故配合實際使用現況並考量私有地主權益之原則下,參酌公私有土地地權範圍及鄰近使用分區及用地,分別予以變更為農業區及綠地用地。
變更為綠地用地範圍土地為仁德段432、432-1及941-2等地號,均為國有土地。
建議照案通過。
88墓地用地西側住宅區住宅區(0.14公頃)綠地用地(0.14公頃)1.該處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現況為農業使用及閒置空地。
變更範圍土地為仁德段940及941等地號,均為國有土案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不同意變更,故維持原計畫。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為提升計畫區內生態滯洪及保水功能,營造連續性綠地系統,本次通盤檢討清查區內閒置之公有土地,將其變更為綠地用地,以符合公地公用原則。
地。
99、人11、人12公二用地南側8米計畫道路住宅區(0.03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1.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紀錄,該計畫道路於計畫圖、樁位圖與地籍圖均不符,故建議參考地籍圖(公有土地分佈情形)及周邊建築基地開闢現況納入通盤檢討研議變更。
2.經查該道路原已於民國66年辦理地籍分割,且經調閱道路兩側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資料顯示,已依前開地籍分割結果進行建築開發;嗣後,於民國81年再次辦理地籍逕為分割,將該道路用地往東偏移。
3.另查該計畫道路尚未辦理用地徵收作業,範圍內屬國有土地部分均為土地原始所有權人。
4.綜合前述,於本案除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3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道路廣場用地(0.03公頃)住宅區(0.03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該8米計畫道路北側部分,參考民國81年逕為分割線調整;於南側部分,參考民國66年地籍分割線調整;於轉折處部分,則以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原則下,予以調整之;其中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因係配合地籍分割情形調整,故免予回饋。
1011、人7、13公一用地南側8米計畫道路道路廣場用地(0.10公頃)住宅區(0.10公頃)附帶條件:
1.應以變更土地總面積30%乘以市價(經當地至少三個土地估價機構所評定土地價格之平均值且不得低於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之1.4倍)之代金抵繳。
2.應繳交之代金,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金繳納,否則1.該計畫道路係原計畫擬定階段劃設,後續配合省道臺一線外環道設置,於69年辦理個案變更,致該計畫道路位置與20公尺外環道(自由路)距離太近,故影響周邊住宅區整體開發利用效益。
2.考量現況地形之高程落差較大,恐有影響交通安全之虞。
3.於不影響整體交通系統及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考量下,將該計畫道路予以取消,並擬具適當回饋措施,以符合公平正本案除請依臺中市都委會決議,於繳交回饋金後,再行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暫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義原則。
1113計畫區西側河川區河川區(1.37公頃)農業區(1.37公頃)依據經濟部水利署規劃公告之「烏溪水道治理計畫」範圍,及經濟部、內政部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有關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故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2年10月14日水三管字第10250132560號函確認烏溪河川區域範圍,將位於治理計畫範圍內土地,分別予以變更為河川區與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另於治理計畫範圍外土地,則參酌鄰近使用分區及用地,予以調整之(詳附件二)。
本案除擬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部分,請補充水利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住宅區(0.05公頃)農業區(1.15公頃)綠地用地(0.01公頃)河川區(1.21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7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道路廣場用地(0.31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31公頃)1214日光郡社區西側電路鐵塔用電路鐵塔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2公頃)學校用地(0.01公頃)1.位於日光郡社區西側3處電路鐵塔用地,原係保留作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9仟變更範圍為台紙段36(144平方公尺)、54(144平方公尺)、63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01公頃)伏中港~大肚輸電線路第27~29號等3座電塔使用;惟後續實際開闢時,該3座電塔於73年間由位於西側農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承諾書,設置使用迄今。故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現行計畫所劃設之3處電路鐵塔用地已無使用需求,爰於本次檢討將其配合調整為其他鄰近使用分區及用地。
2.另位於日光郡社區南側電路鐵塔用地,係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於73年間出具土地使用承諾書,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9仟伏中港~大肚輸電線路第30號電塔使用,惟該用地範圍與實際座落有偏誤,且經查前述兩處範圍內土地均為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故本次檢討依據實際座落使用範圍調整為電路鐵塔用地,而無使用(121平方公尺)、部分68(125平方公尺)及70(149平方公尺)等5筆地號土地。
住宅區(0.01公頃)電路鐵塔用地(0.01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部分則調整為住宅區,因配合實際開闢情形調整,故免予回饋。
1315、人8機十機關用地綠地用地(0.06公頃)機關用地(0.06公頃)1.該機關用地係於本計畫前次通盤檢討時,將文昌段2341-1、2361、2361-1等三筆土地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提供磺溪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惟後續實際開闢之建築物所座落位置與計畫範圍不符,故依建築物實際座落之地籍範圍,予以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
2.考量原機關用地(文昌段2341-1及2361等二筆土地)因無實際使用需求,且係為福興宮寺廟登記範圍之一,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建討變更處理原則」之原則一,其範圍得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因此,基於整體規劃原則,並配合前開寺廟登記範圍,變更部分機關用地及綠地用地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研提「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一、有關機關用地使用需求、綠地用地減少補足措施,以及具體回饋內容等,請研擬修正內容補充說明。二、本案回饋內容,應以提供當地缺乏之公共停車空間為主。
- 三、部分土地地號遺漏部分,請查明修正。」之意見,臺中市政府於104年11月24日函送修正內容如附表二。
機關用地(0.06公頃)宗教專用區(0.06公頃)綠地用地(0.06公頃)宗教專用區(0.06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為宗教專用區。
14人9、逾9一號計畫道路以西鐵路用地鐵路用地(0.09公頃)農業區(0.09公頃)該鐵路用地自63年劃設迄今尚未開闢使用,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表示已無使用計畫,故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並基於規劃範圍之完整性,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建議照案通過。
15人15市三市場用地北側8米計畫道路住宅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1.考量計畫道路現況尚未開闢,且已有既成道路供人車之通行,其道路用地調整部分,東側均屬私有土地,西側既成道路部分則為公有土地,故建議參考既成道路,將該計畫道路西移至公有土地範圍,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針對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得繳納回饋金原則」辦理回饋。
本案除請依臺中市都委會決議,於繳交回饋金後,再行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道路廣場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附帶條件:
1.應以變更土地總面積30%乘以市價(經當地至少三個土地估價機構所評定土地價格之平均值且不得低於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之1.4倍)之代金抵繳。
2.應繳交之代金,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金繳納,否則暫維持原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計畫不予變更。
16逾2公兒四公園用地西側4米人行步道人行步道用地(0.03公頃)住宅區(0.03公頃)1.考量計畫道路現況尚未開闢,且南側已有既成道路供人車之通行,其道路用地調整部分,部分屬私有土地,部分為公有土地。
2.在不影響整體交通系統及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考量下,參考既成道路及公有土地範圍,將該計畫道路調整至南側,並擬具適當回饋措施,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一、請依臺中市都委會決議,於無償捐贈土地後,再行核定主要計畫。
- 二、部分土地地號遺漏部分,請查明修正。
住宅區(0.03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附帶條件:
1.應無償捐獻位於文昌段1970地號土地範圍內之道路用地給予臺中市有地。
2.應無償捐獻之土地,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否則暫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17逾5、逾11一號計畫道路以東鐵路用地鐵路用地(11.89公頃)產業服務專用區(11.89公頃)附帶條件:
1.應由開發者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40%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產業服務專用區以提供文化創意、金1.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表示位於沙田路以東之鐵路用地已無業務需求(面積約12公頃)。
2.歷年工商普查統計計畫區三級產業發展概況,除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頁呈負成長外,其餘均呈正成長。
3.配合經濟部推動之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政策,針對其他事項:
1.為促進產業發展,鐵路用地範圍內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國有土地部分,納入附帶條件變更範圍,並依附帶條件變更為產業服務專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研提「一、本案土地權屬單純,建議將市地重劃改以捐贈回饋土地方式辦理,應捐贈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請於本表及計畫圖上表明,並請市府研擬具體修正內容,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二、本案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融服務、數位經貿及公害輕微之工廠等相關產業使用,應由開發者提出具體使用計畫及徵得臺中市政府同意後,納入細部計畫書載明。
3.請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輔導遷廠未登記工廠,將衍生產業用地之需求。
4.綜上,基於提供區域就業機會及服務機能,以及輔導未登記工廠遷廠之用地需求,變更為產業服務專用區為原則,並劃設一定比例公共設施,俾利增加計畫區開放空間服務水準。
用區。
2.鐵路用地範圍內屬私有土地部分,因大肚區榮華段8地號及41地號等2筆土地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理之國有土地所包圍,故併同納入附帶條件變更範圍,並依附帶條件變更為產業服務專用區。
3.為利教育發展,鐵路用地南側學校用地(文小一)範圍內,部分屬大肚區山陽段491地號(管理者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587地號(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國有土地,併同納入附帶條件變更範圍,以市地重劃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之意見,臺中市政府於104年11月24日函送修正內容如附表二。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依原位置原面積(約1.06公頃)規劃為學校用地(文小一),提供作學校使用。
18逾5、逾8一號計畫道路以東鐵路用地鐵路用地(11.89公頃)農業區(0.03公頃)1.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將沙田路以東鐵路用地依附帶條件變更為產業服務專用區,基於規劃之完整性,將位於鐵路用地範圍內屬私有土地部分,剔除於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外,併鄰近依據臺中市都會決議,臺中市政府於104年11月24日函送修正內容如附表二。
鐵路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附帶條件:
1.應以變更土地總面積30%乘以市價(經當地至少三個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土地估價機構所評定土地價格之平均值且不得低於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之1.4倍)之代金抵繳。
2.應繳交之代金,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完成回饋金繳納,否則暫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調整,予以變更為農業區及住宅區。
2.針對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回饋得繳納回饋金原則」辦理回饋。
1916計畫區4米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1.40公頃)道路用地(1.40公頃)為解決面臨人行步道之建築基地應依本次檢討規定留設停車空間,但人行步道不得通行車輛之疑義,故依實際發展需求將計畫區內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研提「本案請市府研擬人行步道用地變更處理原則,並修正變更內容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之意見,臺中市政府於104年11月24日函送修正內容如附表二。
2017計畫區道路廣場用地道路廣場用地(48.81公頃)道路用地(48.81公頃)為因應實際發展現況並避免造成管理權責單位混淆與執行疑義,故將道路廣場用地名稱予以訂正為道路用地。
本案除請將具有廣場性質之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附表二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臺中市政府104年11月24日府授都計字第1040262209號函)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初步員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315、人8機十機關用地綠地用地(0.06公頃)機關用地(0.06公頃)1.該機關用地係於本計畫前次通盤檢討時,將文昌段2341-1、2361、部分2361-1等三筆土地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提供磺溪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惟後續實際開闢之建築物所座落位置與計畫範圍不符,故依建築物實際座落之地籍範圍,予以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
2.考量原機關用地(文昌段2341-1及2361等二筆土地)因無實際使用需求,且係為福興宮寺廟登記範圍之一,依「臺中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建討變更處理原則」之原則一,其範圍得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因此,基於整體規劃原則,並配合寺廟登記範圍(文昌段2341-1及2361、2362等三土地),變更部分機關用地及綠地用地為宗教專用區,並將範圍內土地部分原機關用地範圍變更為廣場用地作為公共設施回饋。
1.變更後廣場用地面積應占宗教專用區與廣場用地合計面積之15%,面積應以依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綠地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部分變更面積約0.37平方公尺,面積應以依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ㄧ、本案除市府建議參照本通盤檢討案其他變更內容,應於無償捐贈土地後,再行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准予通過。
- 二、本案廣場用地後續管理維護問題,請市府妥為協調處理。
綠地用地(0.06公頃)機關用地(0.04公頃)宗教專用區(0.10公頃)機關用地(0.02公頃)綠地用地(0.00公頃)廣場用地(0.02公頃)17逾5、一號計畫鐵路用地(11.89公住宅區(2.19公1.經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表示位1.為促進產業發展,鐵本案前經臺中市都委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初步員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逾11道路以東鐵路用地頃)頃)產業專用區(5.04公頃)公園用地(2.99公頃)綠地用地(0.65公頃)道路用地(1.02公頃)附帶條件:
1.應無償捐獻本變更案新設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南側部分大肚區山陽段491、587地號之文小一部分土地(約1.06公頃)範圍內土地給予臺中市。
2.應無償捐獻之土地,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於沙田路以東之鐵路用地已無業務需求(面積約12公頃)。歷年工商普查統計計畫區三級產業發展概況,除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頁呈負成長外,其餘均呈正成長。配合經濟部推動之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政策,針對輔導遷廠未登記工廠,將衍生產業用地之需求。
綜上,基於提供區域就業機會及服務機能,以及輔導未登記工廠遷廠之用地需求,變更為產業服務專用區為原則。
2.新劃設之產業專用區東側及南側相臨農業區、住宅區處,劃設寬度10M之綠地用地予以隔離。
3.考量產業專用區興闢後行車需求,劃設南北向15M、東西向12M道路用地。
4.○1-2號20M道路東側部分,考量現況福蝠公園原地保留,以及地形高程差距高達約16M,作為土地使用分區或道路皆不適宜,故變更為公園用地。
5.○1-2號20M道路西側部分,考量路用地範圍內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國有土地部分,納入附帶條件變更範圍,並依附帶條件變更為產業服務專用區。
2.鐵路用地範圍內屬私有土地部分,因大肚區榮華段8地號及41地號等2筆土地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理之國有土地所包圍,故併同納入附帶條件變更範圍,並依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
3.為利教育發展,鐵路用地南側學校用地(文小一)範圍內,部分屬大肚區山陽段491地號(管理者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587地號(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國有土地,併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