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81-討論事項-第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35、36)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81
案件id
MOI通檢臺中市2016111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新增變更案件編號第1至6案)」前提經本會105年8月23日第881次會議決議略以:「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編號第1案、第2案、第4案及第5案,因涉及舊市區交通系統課題、都市更新整體發展範圍、公有土地管理單位權責及私人權益等案件,故依本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一)辦理,納入『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整體考量,並請上開通盤檢討案之專案小組先行處理上開案件,如確有急迫性與必要性,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邱委員英浩、祁前委員文中、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9月23日召開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5年10月18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226059號函檢附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5年10月18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226059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有關新編號第36案後段機關用地(機32)變更為停車場用地(0.39公頃)乙節,查非屬本案變更內容,請刪除。
- 二、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 三、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之相關配合事宜: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請臺中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四、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次會議討論本會105年8月23日第881次會議審議「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新增變更案件編號第1至6案)」決議指示之優先事項,建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新增變更案件編號第1案及第2案具有急迫性與必要性,原則同意先行提會審議,請臺中市政府詳予補充相關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二)查本會104年4月7日第84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次通盤檢討案臺中市政府擬將部分案件先行提請委員會審議案件,建議除基於公共利益、治安及防(救)災等具有時效急迫性需求者外,其餘涉及私人權益之案件,為避免如先行辦理將對其他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事項有不公平之情形,建議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將本計畫通盤檢討全部案件審議通過後,再行報核。」,本計畫新增變更案件編號第4及第5案(四通計畫書列為新編號38案及39案),因尚無先行提會審議之急迫性,建議請市府考量將上開2案併同鄰近地區一併檢討之可行性,故納入「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中整體考量,並俟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三)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四)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之相關配合事宜: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建請臺中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五)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車站專用區北側商業區、市場用地及周邊道路用地商業區(1.85公頃)市場用地(0.77公頃)道路用地(0.17公頃)車站專用區(2.79公頃)附帶條件:
1.市場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部分應回饋原市場用地面積1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原市場用地基準容積15%之樓地板面積供公眾使用(包括轉1.為將鐵路高架化後車站發展動能向北引導,帶動干城商業地區整體發展,且因應建國市場遷建後市有土地活化契機,故結合建國市場周邊公有土地(北側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土地為主,含部分私有土地,南側以臺灣鐵路管理局土地為主),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並進行都市更新整體開發。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部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有關「道路用地」及「市場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兼作道路使用」部分,建議於主要計畫修正為「車站專用區」,惟於細部計畫時應劃設為道路用地,並不得納入車站專用區計算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運站及公益性設施),並納入後續細部計畫書、圖敘明。
2.道路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部分,扣除商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之面積後,應回饋30%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毗鄰之第一種商業區基準容積30%之樓地板面積供公眾使用(包括轉運站及公益性設施),並納入後續細部計畫書、圖敘明。
3.車站專用區應整體規劃,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分,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處理原則」訂定附帶條件回饋規定。
2.為引導臺中新站北向發展動能,並營造優質立體化人行環境,故調整東西向新民街及八德街之「道路用地」為「車站專用區兼作道路使用」,供人工地盤或架空走廊設置使用,惟地面層仍維持公眾通行之公共使用性質,故免予回饋。
3.因應武德街於新民街至八德街之間計畫寬度為24公尺,為提高道路容量,避免形成交通瓶頸,故將南京路至八德街路段道路寬度由20公尺變更為24公尺。配合道路拓寬,調整武德街與八德街交會處之道路截角,故變更部分市場用地為車站專用區兼作道路使用。
4.為確保變更範圍內私有地主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既有開發權益,故透過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容積率,請於主要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至上開道路用地擬供人工地盤或架空走廊設置使用乙節,請於細部計畫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再予訂定,以資妥適。
2.有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之回饋方式部分,考量「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其他類似變更案之回饋處理內容,又依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車站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與強度與商業區之性質較為接近,故本案之回饋比例建議將市場用地部分修正為20%,道路用地部分修正為40%。
3.有關變更後之容積率部分,屬於細部計畫範疇並應由市府自行核處,故予以刪除。
4.本案應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5.附帶建議事項:請臺中市政府考量於道路用地(0.73公頃)車站專用區兼作道路使用(0.73公頃)商業區(0.02公頃)市場用地(0.02公頃)道路用地(0.04公頃)市場用地(0.00公頃)註:市場車站專用區兼作道路使用(0.00公頃)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兼作道路使用部分面積為25平方公尺。
擬定細部計畫時,「車站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增列得作「社會福利設施」,並考量該地區實際需求,訂定提供一定比例之樓地板面積供社會住宅相關設施使用。
2綠63、綠64、廣兼停166東南側商業區、車站專用區綠地用地(綠63)(0.95公頃)商業區(0.45公頃)道路用地(0.50公頃)1.配合臺中火車站附屬設施及建築群經本府指定為古蹟及歷史建築,配合新民街倉庫群經本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因應歷史建築保存需要,並考量新民街維持行人通行及活動需要,故將新民街倉庫群座落之商業區土地變更為保存區,新民街變更為廣場用地。
2.配合市定古蹟「臺中火車站附屬設施及建築群(新民街8、10號倉庫)」保存需要,其應保存之整體範圍內土地應無償捐贈本府作為古蹟保存使用。
3.因應臺灣鐵路管理局為保存古蹟及歷史建築影響其既有開發建築權益部分,配合變更原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回饋捐贈之綠地用地為商業區,以平衡其發展權益。
4.為增加站區交通疏散能力,故將綠63用地範圍內已開闢利用之道路,變更為道路用地。考量交通安建議照臺中市政府於本會105年8月23日第881次會議所提修正之計畫內容通過。
商業區(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鐵路用地(0.00公頃)綠地用地(綠64)(0.19公頃)商業區(0.19公頃)商業區(0.71公頃)廣場用地(0.16公頃)保存區(0.55公頃)註1:應無償捐贈本府作為歷史建築保存使用。
車站專用區(0.14公頃)車站專用區(0.14公頃)註2:應無償捐贈本府作為古蹟保存使用。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全,於南京路、復興路及進德路口處增設道路截角,故變更部分商業區及部分鐵路用地為道路用地。
3復興路與進德路間鐵路用地鐵路用地(0.95公頃)車站專用區(0.95公頃)1.鐵路高架化後騰空路廊擬作為自行車道使用,為銜接整體自行車道系統,於復興路與進德路間鐵路用地鄰新民街一側,變更5公尺寬鐵路用地為園道用地,供自行車道設置。
2.依臺灣鐵路管理局興建辦公大樓之用地需求,配合變更部分鐵路用地為車站專用區,其開發強度訂定以建蔽率55%,容積率250%為原則。
3.因應鐵路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開發強度提高,故訂定附帶條件規定,變更為園道用地部分應無償捐贈本府作為設置自行車道使用。
本案建議併人陳案編號逕1案辦理。
鐵路用地(0.13公頃)園道用地(0.13公頃)附帶條件:台灣鐵路管理局應無償捐贈鐵路用地變更為園道用地之土地予臺中市政府,作為設置自行車道使用。
4機32用地東側及西側住宅區住宅區(0.86公頃)商業區(0.86公頃)附帶條件:依「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規定,提供12%之回饋後,依第二種商業區使用管制。
1.機32用地西側住宅區依「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案(第一階段)規定納入「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處理原則」辦理,惟考量擴大站區周邊發展動能,故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並依「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回饋要點」規定,繳納變更面積12%土地價值之代金後,依第二種商業區使用管制。
2.考量臺中車站周邊土地使用皆為商業性質分區,為擴大站區周邊發展動能,機32用地東側住宅區一併以附帶條件變更部分為商業區。
5廣兼停166用地及機32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兼停166)(0.39公頃)商業區(0.39公頃)附帶條件:應回饋變更範圍40%之綠地用地,並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變更後開發建築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廣兼停166用地現況未取得未開闢,其北側為公有機關用地(機32用地),為樽節公共設施用地徵收與興闢費用,且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故附帶條件變更廣兼停166用地為商業區,另於機32用地南側變更等面積之停車場用地以供未來地區開發停車使用,公地撥用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案建議依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機關用地(機32)(0.39公頃)停車場用地(0.39公頃)6綠川東街旁綠地用地(成功路至雙十路)綠地用地(0.21公頃)河川區(0.21公頃)1.配合水利局綠川開蓋計畫,將工程範圍內綠川渠道部分予以變更用地名稱,以符合實際使用。
2.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05年4月27日水三產字第1058006200號函送「河川區」及「河道用地」認定協商會議紀錄(詳附件二),略以:
「本排水河段由於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排水,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本案業經本會105年8月23日第881次會議審議照臺中市政府修正內容通過在案。
綠地用地(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故予以認定劃定使用分區為河川區。」3.為使綠川東街與雙十路口道路順接,故調整部分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復興路與進德路間鐵路用地建議該範圍仍維持鐵路用地。
1.復興路與進德路間之部分鐵路用地(0.6公頃,不含高架橋下面積),本局已計畫於該處興建臺中聯合辦公大樓使用,基地深度約24公尺。
2.本案若於新民街側劃設園道用地,本局辦公大樓將無法面臨新民街以指定建築線;且該園道用地寬為5公尺,建物面臨高架鐵路部分需再退縮6公尺,將造成深度不足、不利辦公空間規劃利用。
3.考量貴府為銜接整體自行車道系統需要,本局同意調整自行車道至基地東南側開放空間,並承諾該自行車道無償提供貴府施設。
4.建議該範圍仍維持鐵路用地,無需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及園道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鐵路永久路權範圍外之騰空鐵路用地,以開放作為串連全市自行車道使用為原則,打造低碳生活綠廊。在不違反前述原則下,建議酌予採納。
本案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同意維持原計畫,至自行車道留設位置,請臺中市政府於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該開發案時,再行考量。
逕2戴志達、賴昱良立法委員黃國書服務處1.請市府與國防部研商以地易地及其他相關方茲因「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變一案即已將部分因武德街由本案建議原則同意照市府研析意見,將前述地號土地納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臺中市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東區練武段975、974及974-1地號土地案。
2.針對本案道路用地取得方式,請市府研議納入文化之心聯合開發計畫範圍內。
3.地主不同意市府以現行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
地區)(第一階段)」須徵收台中市東區練武段975、974和974-1地號等私人土地以拓寬武德街,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權益受損。
20公尺寬拓寬為24公尺寬受影響之部分練武段975、974和974-1地號土地納入整體開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建議將前述地號全部土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入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1案整體開發範圍辦理,並配合修正都市更新範圍;惟保留若未納入整體開發範圍時,市府得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