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81-審議事項-第5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81
案件id
aaF8Q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提本會105年3月8日第870次會議決議略以:「四、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高雄市政府依上開決議事項於105年5月12日起至105年6月15日止辦理再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期間接獲13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准高雄市政府105年8月2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3114700號函及105年11月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4083400號函送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內容。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尤其本廟以「人飢己飢、人溺己溺」、「取之社會、用於社會」是服務方針。竭力發揮拋磚引玉作用,以達「安和樂利詳和」的現代化社會。本廟因建物體大,維修費龐大,收入有限,財務窘境,現在正初步成長中,盼望來日更能服務更多善男信女,如在繳納上列措施,雪上加霜,艱困重重。
- 四、鑑於以上情形及本廟財務困境,建請貴府體恤實情,惠請取消以上措施。
4徐松毅鳥松區青雲段735地號1.建號537房屋基地座落青雲段734-4地號上,臨路青雲段735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2.現行都市計畫使得青雲段734-4地號無法臨路,確保建號537房屋出入權。
鳥松區青雲段537建號房屋出入權之確保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查該處四公尺人行步道於地政事務所之地籍逕為分割資料,原為青雲段735、735-2、736、736-1、739、739-1等地號,其使用分區為部分住宅區及部分人行步道用地;後原鳥松鄉公所於民國95年依據地籍分割界線將上開地號土地核發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用地。
2.後為辦理稅捐抵繳捐贈青雲段735地號土地予國有財產署,另於95年分割為青雲段735-2、742-3、742-4、742-5、736-1.人行步道編號12-25。
2.詳圖6~圖9。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1、739-1、714-1、740-1等地號。
3.其中,青雲段735地號土地原認定為人行步道,故已作為抵稅公共設施用地;然其現行分區為住宅區,與原地籍分割結果不同,故衍生本次公開展覽後人陳第4、5、6、7、10、11等6件陳情。
4.另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105年8月3日高市地仁測字第10570670000號函之會議結論:「本案係於74年辦理地籍圖重測時遺漏都市計畫樁位以致青雲段735、736及739地號土地未依都市計畫樁位辦理逕為分割,後於95年續依上開誤植地籍樁位辦理青雲段735、736、739、742、742-1、742-2逕為分割,故依法應更正;為保障民眾權益,擬由地政局先辦理更正,撤銷95年逕割前地籍,嗣後再依據正確之樁位成果及地籍調查表紀載釐正地籍。」5.本次公展草案針對該人行步道用地(編號12-25)擬南移至國有土地,惟今依土地所有權人陳情本次公展草案變更後恐造成青雲段734-2、73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3、734-4等3筆土地無出入道路,故建議依原人行步道用地位址維持原計畫使用分區,並依本市4公尺人行步道檢討原則變更為道路用地。
5吳振嘉青雲段735地號1.查青雲段735-2地號(中華民國所有)、742-3、742(他共有人私有);735-2、742-3等地號現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若變更為住(三),將陳情人所有之734-2地號上合法建物日後拆除重建時,面臨無建築線及通行之狀況。
2.同段735地號(中華民國所有)地號原為陳情人之祖母徐吳榮妹,於民國84年間因該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而抵繳遺產稅,並登記為國有,且從地形觀似為畸零地;惟經查該地號現使用分區為住(三),似有錯誤,請一併釐清更正,否則日後亦影響陳情人之通行權。
變更案編號二(12-25)中735-2、742-4、742-3、742-5、736-1、739-1、740-1、741-1地號,變更後使用分區用途有妨礙通行之疑慮。
併第三次公展後人陳第4案。
1.人行步道編號12-25。
2.詳圖6~圖10。
併第4案。
6郭名華青雲段735-2、736-1、739-1、740-1、741-1、742-3、742-4、742-51.查青雲段地號735-2、735(所有權財政部財產署),係因84年陳情人配偶祖母徐吳榮妹遺產抵繳稅款取得,84年遺產抵繳稅時該地號735分區使用為公共保留地。
2.青雲段地號735-2自地號735逕為分割,有關變更案編號二(12-25)青雲段735-2、736-1、739-1、740-1、741-1、742-3、742-4、742-5併第三次公展後人陳第4案。
1.人行步道編號12-25。
2.詳圖6~圖11。
併第4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735-2目前分區使用人行步道,735目前分區使用為第三種住宅區,面積36平方公尺,從地籍圖目測為小小畸零地。
3.青雲段地號735-2若變更為住宅(三),742-3、742-2、742(他人私人土地),陳情人合法買賣取得,因政府逕行變更後竟無法通行,損害人民居住正義,有圖利他人之嫌且違反當初人民信賴政府誤將土地抵繳政府美意。
4.懇請貴局重新檢討規劃,並重新審查查明是否有錯誤,還給人民居住通行權益。
等地號分區使用用途變更後恐有妨礙734-2、734-3、734-4、734-5所有權人即陳情人居住通行疑慮。
7徐福冠1.緣陳情人之母徐吳榮妹(已歿)所有之土地(高雄市鳥松區青雲段735地號)是道路用地,已作為母親遺產稅之抵繳,現已分割為同段735及735-2地號,變更為"住宅區及人行步道"2.原青雲段735地號已作為734-2、734-3、734-4、734-5地號,四筆土地建築房屋之道路用地,怎知抵繳稅金歸國有又變更使用分區,都發局不察,以後擁有該地的人一定會造成糾紛,因該地是我們四間房屋所有人的出入路地,且已不能再建應將"住宅區"變回原來的道路用地併第三次公展後人陳第4案。
1.人行步道編號12-25。
2.詳圖6~圖12。
併第4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築住宅(有建築師工程圖為證)。
終歸事實,希望鈞局能借由此次"通盤檢討"做個修正變更回原來的"道路用地",實感德便。
8德理聖堂負責人:
許文增大社區圳觀段1284第號
-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辦理。
- 二、本堂(德理聖堂,以下同),完全同意「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自願捐贈變更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
- 三、惟本案推行期間,本堂原承辦人員因經驗不足,不熟法令建築等規章,致於前時土地建物面積(現況)確認時有疑慮,未能及時發覺提出,於此次公告展覽期間,始提出更正說明,若造成不便深表歉意,尚祈鈞局能諒察,合先敘明。
- 四、擬提出更正之相關資料及調整公設用地位置,分別說明如下:
(一)實際變更基地面積1649.91㎡原載變更面積6643㎡(地號1284詳附件一),係地主黃信源原所持有,因其前懇請更正現況建築物面積及原基地面積,並調整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位置。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配合該寺廟現況實際使用範圍規劃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茲研提以下二方案供卓處。
方案一:
利用既有空地規劃前後兩處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回饋(詳圖17):另陳情人需承諾不設置圍牆,且應確保劃設之廣場用地及綠地供公眾使用。
方案二:
考量公共設施之使用合理性,後院部分不再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僅利用臨路部分變更廣場用地(約佔17.70%),其餘不足部分以代金或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回饋。
1.變一-案。
2.詳圖13~圖16。
1.本案維持本會第870次會議決議:
「申請人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不得以代金方式繳交」之原則,本案照高雄市政府研提之方案一內容通過。
2.本案捐贈回饋事項,請申請人於都市計畫核定前與高雄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據以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將土地一部份1649.91㎡捐贈本堂作為興建之用,因未能辦理分割(因農地未達一定面積不能分割),屬本堂與地主黃信源共同持有土地之各一部分(詳附件二),昔承辦人員未能詳查,以全筆土地面積6643㎡,作為原變更基地面積之申請,是為有誤,其實本堂實際僅持有基地面積為1649.91㎡。
(二)現況建物佔基地比例:556.63÷1649.91=33.73%經本堂委請專人丈量,實際現況建築面積為556.63㎡,其所佔比例為33.73%,原載為778.91㎡所佔比例為11.73%,是為有誤。
(三)現況寺廟反推所需宗專:556.63㎡÷50%=1113.26㎡,若依現況寺廟反推宗專建蔽率50%,應為1113.26㎡。
(四)以宗專面積反推變更面積1113.26㎡÷70%=1590.37㎡本堂權狀持有面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積1649.91㎡(詳如附件二),足夠變更後使用及捐贈公共設施用地30%(不再購置他地之問題)。
(五)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590.37㎡X30%=477.11㎡原載應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667.64㎡,應調整為477.11㎡(六)原載將捐贈公設用地面積劃置於地主黃信源的土地上(本堂的左方),建請改劃置本堂正後方空地上(尚有多出477.11㎡之空地,詳如附件三)。
- 五、若否,勢必要向地主黃信源購置該筆捐贈公設用地,其是否願意出賣,以及籌措一筆龐大金額來購置,均是本堂的兩大難題。
- 六、本堂為修行道場,以勸人為善修養心性,行功立德,具社會教化功能,為政府來淨化人心,完全公益,並非營利事業有收入,經費來源皆為道親樂捐,從不對人募款,若因此要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籌備一筆龐大經費來購置土地,勢必困難重重,無能為力。
- 七、且曾嘗試詢問地主黃信源,其肯確答覆不願出賣該筆公設用地予本堂。
- 八、基此兩難,本堂絕無能力圓滿政府的德政,有感為德不卒。
- 九、故懇請鈞府能體察民情之苦,視人民之小事,為政府之大事,幫忙解決困難,若蒙准予所請,予以更正,本堂全體道親將無限感激,至誠銘謝。
9羅訓東吳羅五灣羅桂軫羅素玫公七周邊綠帶地1.其綠地原為進入公園之便道,本變更案應納入,才合乎公平。
2.納入其綠地,可兼顧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完整性,並降低政府財政負擔。
「公七」公園用地變更案,建請其綠地納入變更範圍如圖(綠色部分)。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變更案第三案計解除一處公園用地及文小用地,公共設施比例35%,已符合通案性回饋比例,若將該處綠地納入變更範圍將增加重劃用地負擔比例,造成重劃可行性降低。
2.另目前該處綠地尚未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與重劃及負擔回饋內容,故基於重劃公平性及可行性,建議維持公展內容。
1.變三案。
2.詳圖17~圖18。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10徐鴻生鳥松區青雲段
- 一、因青雲段735道路用地,因95年12月15日逕為分
- 一、變更案編號併第三次公展後人陳第4案。
1.人行步道編號併第4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735地號割有誤造成735道路用地分成兩筆,一為735(中華民國)住宅用地,二為735-2(中華民國)為道路用地,以致於734-2、734-3、734-4、734-5無路可出入,以致於道路位移到742-3、742-4、742-5、住宅用地上,無法通行,有損原地主之權益。
- 二、青雲段735該筆土地,因84年編列道路用地,在祖母遺產中抵繳政府做道路使用,附憑證。
- 三、735青雲段地目變更不符當時抵繳道路使用原意,請求原價購回。
(12-25)青雲段735-2、742-3、742-4、742-5、736-1、739-1、740-1、741-1地號變更使用,分區用途,有妨礙734-2、734-3、734-4、734-5合法建屋之通行權益,以及原有地主12-25。
2.詳圖6~圖12,圖19。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742-3、742-4、742-5原有地主之權益受損。
- 二、與原始地目使用不同,請求查明後更正原有地目使用。
11賴榮妹鳥松區青雲段735地號
- 一、因青雲段735道路用地,因95年12月15日逕為分割有誤造成735道路用地分成兩筆,一為735(中華民國)住宅用地,二為735-2(中華民國)為道路用地,以致於734-2、734-3、734-4、734-5無路可出入,以致於道路位移到742-3、742-4、742-5、住宅用地上,無法通行,有損原地主之權益。
- 二、青雲段735該筆土地,因84年編1.變更案編號二(12-25)青雲段735-2、742-3、742-4、742-5、736-1、739-1、740-1、741-1併第三次公展後人陳第4案。
1.人行步道編號12-252.詳圖6~圖12,圖19~圖20。
併第4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列道路用地,在祖母遺產中抵繳政府做道路使用,附憑證。
- 三、735青雲段地目變更不符當時抵繳道路使用原意,請求原價購回。
地號變更使用,分區用途,有妨礙734-2、734-3、734-4、734-5合法建屋之通行權益,以及原有地主742-3、742-4、742-5原有地主之權益受損。
2.與原始地目使用不同,請求查明後更正原有地目使用。
12仁武天公廟第一次陳情:
1.本廟同意將本廟所持有之仁武區後港段278、279地號農業區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變更內同左。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有關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係參照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等相關通案性規定,1.變一-案。
2.詳圖5。
1.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2.有關陳情人陳情內容中涉及「等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容。
2.因本廟財政困難,無力繳納代金,故陳情建議有關變更附帶條件部分是否可採自願捐贈變更面積30%之同一都市計畫區內等值公共設施用地。
第二次陳情:
1.本廟建物約占廟地46.90%,無法再劃設公共設施用地。
2.本廟榮譽主任委員鄭茂林,捐地又蓋廟,奉獻給地方做公廟,他認為廟方有錢就不好管理,所以規定本廟祗能留存300萬元做修繕基金,每年多餘十方善款,於中元普渡後發放當地鄰里低收入戶功德金及普度物資,並成立核發急難救助金,從原先仁武區高楠里,延伸至八卦里、中華里、大灣里、五和里及左營區福山里,明年計畫增加三民區鼎盛里、鼎中里。本廟如繳納代金金額約500萬之鉅(2167.2m*5500元/m*1.4*30%=5006232元),實無能力負擔。所以請求採捐贈計畫區內等值公共設施用地,以減輕負擔。
賴立委瑞隆針對本陳情以附帶條件方式規定回饋事項。
2.查本陳情案件(仁武天公廟)現況使用面積約47%,變更後難以劃設30%公共設施用地,故變更回饋條件係繳納代金或捐贈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
3.另考量計畫區內已有2處寺廟以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捐贈,其計算方式均以「等面積」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捐增,基於同一計畫區執行之一致性作法,建議以「等面積」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宜。
值」之計算基準似有誤解部分,請高雄市政府妥予向陳情人說明。
3.有關高雄市政府研訂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相關通案性規定,回饋改採代金部分,建議市府考量修正為以市價查估後再行計算繳納,以符合都市發展趨勢。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案協調會議結論:
1.本案陳情單位仁武天公廟同意配合高雄市政府辦理有關「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將仁武天公廟後港段278、279地號農業區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附帶條件原則。
2.惟該廟提出法定空間不足、資金調度問題及具有公益性原則為由,如以下說明,故請內政部營建署准予廟方以計畫範圍內等值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代替劃設變更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或代金繳納等方式。
(1)法定空間不足:
仁武天公廟所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已使用約46.9%,無法再於變更範圍內劃設30%公共設施用地,且因該廟歷史悠久、且為地方重要信仰中心,故無拆除空間。
(2)資金調度問題:
該廟依規定僅能留存300萬元做為修繕基金,對於代金金額500萬元實無繳納能力。
(3)具有公益性原則: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該廟向來與臨近居民維繫良好,除於中元普渡後發放功德金及普渡物資、也核發急難救助給予鄰近5里居民,且於明年度將增加核發範圍至7里。
另外,更是鄰近居民信仰之所在,因此廟方認為廟宇合法化有其必要性,望能以替代方式排除困難。
1.13李榮華等2人編號12-9人行步道(圓山段139地號)
- 一、陳情事項:針對高雄市政府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案(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相關權利人未被通知及在不知情下逕行變更,抗議該案違法。
該計畫案雖經過多次檢討,陳情人(為139地號)地主及相關138,140,141,142地號地主皆為相關權利人卻未被通知,在不知情、未協商也未參與的狀況下,該計畫案通過了兩次通盤檢討,該檢討案件將原計畫人行步道位置(附件1地籍圖)向東位移5米,造成陳情人的圓山段139地號原本非4米計畫人行步道徵收範圍內(附件計畫4米人行步道位置變更需要經過相關權利人溝通、協商、知情、同意下通過。
我們嚴重抗議不能在未被告知、不知情、及經過地主同意下的情況將圓山段139地號土地劃入徵收範圍內。若此擴大及變更案不涉及圓山段139地號土地範圍內我們則無異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該處編號12-9人行步道於第一階段核定實施案件(編號四-13)已往東調整並變更為道路用地,致案地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先予敘明。
2.依第三次公開展覽變更後內容,調整後6公尺人行步道係沿圓山段139地號,對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均無影響。
3.綜此,建議該6公尺道路依第三次公開展覽變更後內容。
詳圖22~圖24。
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維持本案第三次公開展覽變更後內容。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2: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案圖),現在變成須被徵收,而原本是舊4米人行步道計畫範圍內土地且是既成巷道卻變更成住宅區,這樣是否合理。
- 二、事實經過:
原都市計畫圖4米計畫人行步道(附件1地籍圖)是在圓山段217-1、-2、-3、-4、-5、-6、-7、146-1、227地號上,部分原本即是山腳路舊有既成巷道,從70年空照圖即可看出,後來是建商蓋屋時才將舊有既成巷道圓山段217地號違法用圍牆圍在內,侵害用路人權益,103年再由該區住戶購買取得分割出217-1、-2、-3、-4、-5、-6、-7地號)。
原圓山段139地號隔著的國有土地(145地號既成巷道)才是人行步道(如附件1地籍圖可證明),後來經過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多次檢討後,將人行步道向東位移5米到圓山段139地號內,而導致陳情人土地須部分被徵議。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收,而原本是計畫人行步道的217-2、-3、-4、-5、-6、-7地號從舊有既成巷道卻變成住宅區,這樣合理嗎?而要被更改為徵收範圍內的土地139號地主在檢討案上卻從頭到尾未被通知、協商,這樣合法嗎?原計畫規劃了4米人行步道,加上國有地(146、146-1地號既成巷道)就有7-8米道路(這條山腳路從民國30、40年前就是全大華村(里)民的出入道路),本就有利行人及車輛通過,已經是很好方案,令人不解的是:變更案不是要更便民、利民嗎?為何將已是計畫道路(217-2、-3、-4、-5、-6、-7地號)部分土地劃為住宅區、然後這次又要把217-1、146-1(國有地、既成巷道)地號劃為私有土地還給這些地主,將道路縮小,道路不夠部分再來徵收對面人私有土地。又不通知我們、只通知217相關地號這些地主?我們不解?而且這區域住宅區建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是依照舊有都市計畫圖蓋房,也皆了解原本4米人行步道位置,為何要變更擾民、圖利他人、我們不解。經告知全大華村村民相關問題、已有共識,希望原本有合理解釋、否則必聯署抗議。
附件
- 附表: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1范振祿等12人文小十二茲有共有土地高雄市鳥松區山水段450地號,於民國78年間劃訂為澄清湖特定區文小<十同左。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依本府教育局105年3月14日高市府教小字第10531504500號函表詳圖1、圖2。
查本案陳情位置非屬高雄市政府辦理再公開展覽之變更範圍,不予討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二>教育用地,並辦理徵收完竣,迄今已逾26年,需地機關至今仍未使用,荒廢二十餘年,土地無法充分利用,地方發展停滯,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
又,目前,本區新生兒數量減少,少子化,多數學校減班教學,更有併校、廢校之疑慮。
實無增設小學之必要。
共有人一致請求,請求廢止澄清湖特定區文小<十二>徵收計畫,註銷原編定土地使用分區:
教育用地,回復原編定。土地所有人同意將原領取之徵收補償金繳回,並將土地發還給原土地所有人。
示該地區相鄰於三民、左營及楠梓等人口稠密地區,且周邊八卦與登發國小亦屬總量管制學校,經審慎評估仍有設校需求;故建議未便採納。
論。
2鄭國瑞等鳥松區圓山段217-1、228地號第一次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