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91-審議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91
案件id
CUaNu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3年4月15日第825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3年12月2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48件,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委員瑛敏(召集人)、孔前委員憲法、邱委員英浩、劉委員小蘭及王前委員秀時(國產署代表)計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4年8月3日及104年8月27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屏東縣政府並於105年7月5日屏府城都字第105218662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方案辦理。
2.配合縣府推動「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擬將崇仁新村(成功區)由住宅區變更為眷村文化專用區,並訂定相關土管規定(詳附件一)。
3.為符合國防部眷改基金規範與權益,依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4、11規定,研擬國軍老舊眷村保存容積調派方案,將「屏東市街頭段2小段9地號」土地由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以平衡住宅區變更為眷村文化專用區之不予採納。
理由:
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涉及整體「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及後續可行性評估,縣府將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眷改土地價值,眷改土地價值平衡計算詳附件一所示。
4.本案經價值平衡計算後尚多出1.16億增額價值,擬轉換作為回饋土地,考量本計畫停車場用地不足,擬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停車場用地。本案停車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一規定由國防部無償捐贈提供。
5.本案國防部建議容積調派基地位於屏東市街頭段2小段9地號,周邊為住宅區及中心商業區,鄰近地區主要商業活動為金融業、服務業、超市等,周邊有屏東縣美術館、體育場等文教設施,本基地擬配合容積調派方式變更為商業區、停車場用地,經檢討符合實際發展需要,詳附件一所示。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本計畫商業區依通檢辦法規定,尚可增加63.69公頃,另依公共設施用地檢討分析,停車場用地不足5.92公頃,本案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面積5,114平方公尺)、停車場用地(面積690平方公尺),尚符合土地使用需求。
周坤義林內段524-593地號林內巷是一條寬約4至6公尺不等寬又蜿蜒的既成道路,長度約300公尺左右,和平陸橋拆除後,巷口面對著和平路及建華一街與小巷造成不對稱的十字路口,讓進出小巷的用路人滋生危險。
林內巷(既成道路)與計畫道路(大榮路)間皆是不規則畸零建地,建議將三者合一,規劃出一條新寬廣的道路,助該地區交通動線能更順暢更安全,藉以達到都市縫合之功能。
懇請內政部都委會及營建署承辦此業務的執事官員和屏東縣城鄉發展處都市計劃科經辦官員能齊心找尋更好的解決方法。
併再公展人陳編號第1案。
併再公展人陳編號1。
蔡盈儒明正段1416、1416-1及1421地號本家族自50年前即於該地進行土地耕作(375減租),而此公設保留地的劃設也超過50年。
過去50年本家族歷經3代都無法盼到此公設保留地徵收或解編,在此想請委員思考幾個問題:
請將無法執行之公設保留地解編。
整個屏東市除本家族持有之土地外仍有多筆私人土地因被劃設為公園用地而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此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再公展範圍之內容。
2.本案建議納入「屏東縣都照縣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都市計畫中公設保留地的存在是否真有其必要性,若真有必要,何以超過50年而無法順利執行。一個好的計畫須為可行計畫,如真窒礙難行,是否該將其解編並還地於民。
- 二、勝利東路、自由路口一直到勝利路、忠孝路口,一整個島狀綠帶的規劃是否有欠妥當。在此公設保留區中,東有千禧公園、西有中山公園兩大綠地,為何一定要用綠帶的方式連結。如真要讓屏東市民有更多的休憩空間,應採取遍地開花方式,而非將所有綠帶及中在該區塊。該區塊受限於公設保留地的因素無法開發,導致整個區塊鐵皮屋違建林立,對於市容僅有扣分並無加分效果。實不該用老舊思維去思考該區塊的都市計畫政策。
- 三、屏東市中其機關用地占大部分,早期水利會那塊土地被順利變更為商業區(現為環球購物中心),另屏東縣議會那塊地也被變更為住宅用地。為何政府機關持有之土地得變更為使用強度較佳的住宅區及商業區,而民間私人土地卻須肩負屏東市綠地不足的重大責任。公設保留地一劃超過50年,政府圈地卻又無法有效落實計畫,還拉著該區所有地主一同陪葬,此規劃是否正確。
- 四、本家族土地左為大水溝(現況已被違建蓋住),右邊是小水溝(緊臨大連路舊路),附近則為當地信仰中心龍虎宮,後方又有一座小廟。請問該土地位置政府有能力徵收並拆遷所無法有效利用,在過去50年中,政府有絕對足夠的時間去把這些綠地實現卻沒有做到,無實現的原因不外乎就是財政困難。過去政府財政困難無法徵收,如今政府的財政又比以前糟糕,要將這些綠地全部實現恐怕不太可能。
在此,懇請諸位委員按現況重新審視屏東市所有民間公設保留地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如無法落實這些計畫就請解編並將土地自由使用的權利回歸於民。本家族土地所在地如果道路要拓寬,該徵地就徵地,如無擴寬也無徵收計畫,請讓我們用繳納代金的方式讓他解編變成一塊可以正常使用的土地。
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處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有違建戶及廟宇嗎。政府所規劃之綠帶在過去50年只存於都市計畫圖上,並未真正落實地方。我想未來50年應該也無法落實此區的計畫,無法落實的計畫還有存在之必要嗎。
- 五、都市計畫應走在聚落形成之前,在屏東市有幾個長型綠帶,於瑞光路上係屬成功綠帶,主要係後來興建房屋皆能面向綠帶,但在民學路的綠帶卻是一個失敗綠帶,內側房屋都是背對綠帶,而本案的綠帶周遭舊房子舊市場林立,就算日後此綠帶真正落時已無太大意義。
- 六、屏東縣是個農業縣,別的沒有綠地最多。打開Google地圖,屏東市本身就是被大片綠地包圍,實不該再用綠地比率不足的理由綁死民眾。政府部門應該是朝著擴大行政區的方向努力,而不是非得在有限屏東市行政區中擠出綠帶來符合政府標準。屏東機場佔地極廣、六塊厝一帶整片都是使用強度低的農田,何不都將該區域納入屏東行政區。在已經很小的行政區中硬要擠出符合法律規範的綠地比率不只不切實際,更勞民傷財。花大把錢去徵收土地並開發成公園是否真為民眾所需。
- 七、請不要一廂情願認為只要給民眾綠地就能增加民眾幸福感。屏東市需要的是開放更多的土地,引進更多外縣市的投資者來此投資並增加就業機會。屏東市以有限的行政區去承載整個屏東縣主要公家機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關、軍機場、軍營及學校,還要從有限土地中擠出綠地,而其他鄉鎮由於不需承擔這些,所以綠地多到溢出。而屏東市中,整個崇蘭、火車站周遭及台糖的工業用地,竟無規劃任何綠地,實不認為此為均衡之配置。
- 八、過去幾十年中,政府的審查人員只服務政客,卻鮮少傾聽市民聲音,亦不在乎市民需求。一個不到百萬人的農業縣,竟規劃3座機場(屏東市內有2處)。屏東市萬年溪兩側更是每任首長上任後一定會重新變更計畫浪費公帑的主要建設。從蘇貞昌、伍澤元以降,不是綠化就是加蓋,蓋了一半又全拆。
千禧公園也一樣,圍牆圍沒幾年,沿著圍牆邊的行人磚也鋪好沒多久就全拆換成現況。當然不否認現用開放空間設計比以往好,問題是:公園設施蓋了又拆,拆了又蓋,難道不須花費?那現行狀況又能維持多久?新首長即將上任,是否又會再重複上述情況,將現況設施全部拆掉。
屏東縣政府檳榔腳段一小段154地號等5筆土地本案為第37案,因已無車站開闢需求,考量土地未來發展方向,經內政部第825次都委會決議將車站變更為商業區。惟應依本府通案性原則回饋20%之土地(回饋土地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取得,或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交換分合土地,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經查現況存有一大型植栽(榕樹),約位於檳榔腳一小段133-6或155地號屬國產署管建議將該樹木樹冠覆蓋範圍納入回饋之廣(停)用地內,並以避免妨礙該樹木生長之原則調整內政部第825次都委會決議回饋之廣(停)用地位置。
擬予以採納。
理由:
為維護都市自然綠色資源景觀,及為利於大型植栽維護,擬在回饋土地面積不變下,調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區位,將現況大型植栽置於廣停用地範圍內,以利於市公所管理維酌予採納,變更內容與位置詳附圖三。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土地,經量測離地面高1.3公尺處量得之樹胸圍約5.4公尺(含僅靠主幹之氣根)、目測樹高約2~3層樓高度、現況樹冠直徑約20公尺(覆蓋面積約314平方公尺),因該樹木樹冠部分位於變更後商業區內,目前生長狀況良好,為維護都市自然綠色資源景觀,爰建議予以妥善保存。
護。詳附圖二。
葉奕宏、葉晉嘉水源段二小段1257、1258、1441地號本次通檢案,因現況道路水溝占用本地,請機關單位現場指界計畫道路路界。
計畫道路和現況需符合。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係在避免拆除建物原則下,配合現況既有道路調整部分計畫道路,業經內政部第825次大會審議通過在案。
2.有關水源段二小段1257、1258土地地界是否涉及本次通檢新編號第二十一案變更範圍,依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3.水源段二小段1414地號土地不涉及本次通檢變更內容。
照縣府研析意見(即維持本部都委會第825次會決議)。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黃奕雲長春段294-1地號陳情人家母徐詳英於民國60年3月於國有財產局標售取得屏東市長春段土地294地號,而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於民國60年9月18日即發布實施,家母持有土地卻於民國83年12月28日辦理逕為分割,切分出294-1地號為道路用地,準備徵收,但至今已超過43年遲未執行,此期間均一直為294-0及294-1地號繳交地價稅,家母想出售但潛在買主一獲知有道路預定地即縮手,因原294地號已變得很不完整,不確定性太高,因此難以售出,影響家母原有權益至鉅,懇請鈞長考量陳情人所提建議及當地實情民意,儘速予以適度調整修正為禱。
- 一、建議於目前二通二階計畫中,變更都市計畫該段遲未開發拓寬之道路至6米巷道或維持目前既有巷道,使得該土地得以維持原地號294之大小(即涵蓋目前294-0及294-1地號),維持家母原應有之權益。
- 二、困擾40多年未能開發也未能售出之私有地,因家人未住在該處還經常收到環保局公文,因被亂倒廢棄物遭警告現其清理或罰緩,使得要我們須維護道路預定地更加困擾及心中難免忿忿不平,懇請鈞長體察實情及民意,儘速協助解決,至所是盼。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此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再公展範圍之內容。
2.本案建議納入後續都市計畫檢討作業辦理。
照縣府研析意見。
屏東市龍虎宮主任委員林鴻雄明正段1426、1429地號因本次二通二階已將東山寺(變10案)由保存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請比照。
建請准予變更位於此次通檢公14內龍虎宮,於都市計畫前已存在之建築物(位於勝利東路與仁愛路交叉口右上角),目前分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此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再公展範圍之內容。
2.本次通檢新編號第十案照縣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為公園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變更內容,現有之東山寺,係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由保存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與本案陳情內容並未相同。
3.本案建議納入「屏東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處理。
邱瑞濱建國段1129、1129-1、1129-2地號
- 一、原本土地建造前建造後皆為整筆土地,後來不知何時被分割成3筆土地,且有陳情均沒有答復下文,查知結果又有另一筆土地變成畸零地,又有五戶以上受影響。
- 二、此路有同一條路有2地號,位於建興南路、建國巷。
- 一、鄰地有空地,現也是空地,請至現場勘查。
- 二、陳情人文筆差可否當面陳訴。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此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再公展範圍之內容。
2.本案土地係依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
照縣府研析意見。
蔡劉梅英、熊起欣北勢段521-3、521-4、521-5地號
- 一、陳情土地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園用地迄今未開闢,影響土地利用權益。
- 二、陳情土地早期作為農業使用,又北興公園北側及東側開闢前大部分為墓地,現已劃定為住宅區,風俗民情上,作住宅使用必有所忌諱。
- 一、擬建議陳情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公32)。
- 二、北興公園北側及東側,住宅區若變更為公園用地與現有北興公園區域做串連,可有效利用土地,亦可提供人民增加休閒活動空間。
- 三、陳情土地屬於(公32)為公設保留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此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再公展範圍之內容。
2.經查北興公園北側及東側住宅區,全部為私有地,並無公有地可優先變更為公園用地。
3.本案建議納入「屏東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照縣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包括其他土地皆為私人土地,而北興公園北側及東側土地分區為住宅區部分為國有地,若變更為公園用地,未來機關開闢用地取得經費亦可減少。
處理。
陳坤煌本次通檢第5案機關用地我們家族長年居住於屏東,根據老一輩的長輩說法,敘述戰亂時期曾有許多無名遺體長眠於此地,土堆二塚高至丈餘,自戰事平息後,該地附近一直為荒廢墟地,於此,導致車禍較多繪聲繪影,以致現今無人在此居住之因,長輩們均不建議在此建立機關用地,希望政府能先考究土地之歷史。
此地為先人長眠之所在地,希望於此建立萬人塚紀念里程碑觀光公園為佳,誠摯祈求讓屏東市居民能夠安居樂業、活絡經濟,創造優質生活。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機五為現有之縣團管區司令部,機關用地係配合使用需求劃設,本案業經內政部第825次大會審議通過在案。
2.本案陳情人非土地權利關係人。
3.本次通檢再公展編號第五案,變更內容係機五東側用地配合現況使用及道路銜接,調整部分土地為工業區及道路用地,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再公展範圍之內容。
照縣府研析意見,並修正其理由。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吳樂森、李家純公園段三小段26-2、29-4、31-2、23-1、23-2、23-3、23-8、23-9地號陳情人等為公1、公12預定地逾50年未曾開發,阻礙地方發展等因。
建請公1、公12用地開放部分變更為商業、住宅、停車場…等用地,共創地方繁榮。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位於公園用地,已完成徵收,現況存在佔住戶,此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再公展範圍之內容。
照縣府研析意見。
葉亦宏、葉晉嘉水源段二小段1257、1258、1414地號本次通檢之計畫道路搬移之處地界線是否有侵犯本人等之土地。
- 一、建議維持現況。
- 二、建議現場勘測並指界。
併再公展人陳編號第30案。
併再公展人陳編號30。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勝興段259-1地號本區域目前均為國防設施用地,產權雖屬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軍備局,爾後亦為國防軍事設施使用,無涉海巡機關使用。
原計畫:機關用地(供軍方及海巡機關使用),請修正為機關用地(供國防設施使用)。
擬予以採納。
理由:
考量管理機關實際使用需求,調整指定用途。
照縣府研析意見。
屏東縣政府針對再公展編號第27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經內政部第825次都委會決議「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請依通案性原則增訂」,其中第19點規定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皆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或6公尺建築;及第20點規定總樓地板面積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設置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以下類推。
對於全面性規定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皆需退縮建建議參照內政部89年11月18日台89內營字第8984948號函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9點及第20點明確規定適用地區,詳如(附件二)。
擬予以採納。
理由:
考量地方實際發展需要,及避免將來執行發生困擾,擬修正本次通檢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9點及第20點。
參採縣政府研析意見並照本部89年11月18日函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修正如附件一。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築,因無明確規定適用地區,且未考量新舊市區不同性質及發展需要,影響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巨,若公告實施土管規定勢必引發強烈民怨,故本府認為有修正必要周輝堂北勢段1小段10-11號
- 一、該筆土地已核准在案。
- 二、請將該筆土地納入屏東市都市計畫內,編為道路用地,並將地目由「雜」變更為「道」,確定該筆土地之唯一用途。
- 三、日後要建造排水溝,鋪設柏油路面,較無爭議。
同陳情理由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此陳情意見非屬本次再公展範圍之內容。
2.陳情地號位於北勢段市地重劃區,屬本計畫住宅區,現況為中正路401巷31弄之既成道路,土地權屬為公有。
3.本案建議視未來實際需要,納入後續都市計畫檢討作業辦理。
照縣府研析意見。
邱治良豐田路12號豐田路已徵收25年到現在還未全段通行,尤在鐵爐寺路段部分,敬請縣市各相關單位主持公道。
同陳情理由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道路新闢,俟本次通檢計畫經內政部核定並發布實施後,由管理機關依計畫內容規定開闢。
照縣府研析意見。
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新編號35案捐贈土地位置原計畫案對本會影響損失甚大,建議變更捐贈土地位置,由原商業區西側位置調整至北側。
同陳情理由併再公展人陳編號第16案。
併再公展人陳編號16。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徐展榮、方文正、楊永立、張珀銀、周守忠、陳振參水源段二小段22、22-7、22-2、22-3、22-4、22-5地號1.本區水源段二小段,六戶(同上)從民國73年購屋即合法擁有屏東縣核發之建築物執照、土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等,登記地目即為建地。
2.六戶(同上)依法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均為土地公告價、稅金亦如同鄰近之水源段二小段18-19等住宅用地所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
屏東縣府認為本區土地因變更為住宅用地,而致使土地價值增值明顯與事實不符。
3.本區水源段二小段六戶(同上)由民國73年至103年,每年依法繳納地價稅、房屋稅。然而,現貴府認定本六戶(同上)原本合法擁有、依法納稅之土地為水溝用地,而需捐贈公告現值35%金額變更為住宅用地,致使六戶(同上)莫名成為無辜受害者;墾請貴府能體恤民情,准以免捐贈方式變更水源段二小段六戶為住宅用地,以符合縣長安居樂業的目標及縣民期待。
免捐贈,變更六戶水溝用地為住宅用地。
擬予以採納。
理由:
1.本案基地於民國60年發布實施屏東市擴大都市計畫,即劃設為水溝用地,但民國73年2月21日縣府卻以住宅區核發建造執照,又民眾繳納之地價稅與鄰近住宅區相同,且能合法向銀行貸款,民眾並不知情所在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基於保障民眾權益,建議本案免於回饋。
2.併第825次會議處理情形對照表第七點。
併綜合意見第二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再公展編號第28案再公展編號第32案再公展1.再公展編號第28案:本案由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綠地,本署經管國有土地多位屬綠地用地(綠11)上,惟據計畫書所載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應屬誤植,請修正。
又,本署經管國有土地應一併參與變更,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同陳情理由。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有關再公展編號第28案由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綠地,其中民生段87地號部1.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8:採納陳情意見,並請縣政府於主要計畫核定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號第37案2.再公展編號第32案:本案國有土地由住宅區變更為綠地,係高價值變更為低價值使用,有損國產權益,且變更範圍僅就國有土地變更致呈現不規則形狀,未具公平性、合理性,本署不同意變更。
3.再公展編號第37案:本案變更回饋20%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議配置於基地東側,以與變電所(變一)隔離。
分土地約有4平方公尺係由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應無誤植情形。另由工業區變更為綠地部分,縣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於通盤檢討時變更,屬私有土地將以徵購方式取得,屬公有土地將依相關規定辦理撥用。本案縣府業於104.04.13函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再公展編號第32案,本案將萬年溪舊河道之公有地,由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係為保存城市共同記憶,並提供居民休閒運動之開放空間,業經內政部第825次大會審議通過在案。
前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及回饋後,納入計畫書。
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2:
請縣政府補充現況照片、流域位置、舊河道變遷、地形及公園劃設之分析等資料後,提會討論。
3.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30:
併再公展人陳編號29。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再公展編號第37案併再公展人陳編號第29案。
林景堂、王福筠三山段1001、1004地號1.本人欲在工(乙)四之地興建商業衛生公用設施,並提供40個縣民就業機會。
2.本工(乙)四之地,目前管制商業、衛生公用事業無法興建,遺憾。
瑞光路三段東側工(乙)四所規劃重劃案第一期土地使用計畫,立意甚佳,請儘速實施,以利發展,並增加就業人口。
併逕43案。照縣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林國瑞等10人大連段389-1、405-3地號屏東市大連段389-1及405-3地號土地,因都市計畫線分割而另編地號。
389-1及405-3地號為住宅區,389及405則為工業區。389-1及405-3地號南邊緊鄰河流(萬年溪上流),工乙(四)案未將389-1及405-3地號列入一併檢討,而工乙(四)南界據聞將規劃為公園綠地,如此勢必造成該389-1及405-3地號成為畸零地而無法使用,因都市計畫線分割而產生同樣問題的土地,應不只陳情人這兩筆,請鈞府應妥善規劃檢討,可將這狹長而細窄之帶狀土地,一併規劃為公園綠地,使之臨接河川為界。
建議將陳情人等10人之該二筆389-1及405-3地號住宅區土地併入工乙(四)一併檢討變更為公園綠地,並同意將來辦理重劃時依重劃區內土地應負擔之比例,辦理土地分配。
擬修正後採納。
理由:
1.本案陳情基地位於現行計畫住宅區,可能由於萬年溪上游河道變遷,導致都市計畫分區線與地形部分不符,也造成萬年溪河道以北住宅區畸零狹長無法興建。
2.為增進土地之利用及保障民眾權益,擬將萬年溪以北狹長形住宅區配合工乙四變更案,調整變更為公(兒)用地、綠地,並增訂附帶條件:本案變更部分,應俟工乙四開發案核定後一併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並參與市地重劃相關負擔與配地作業。工乙四開發案照縣府研析意見,變更內容與附帶條件詳附圖四。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未經內政部核定前則維持原計畫。
3.本案變更範圍除涉及陳情人所提屏東市大連段389-1及405-3地號外,考量土地使用分區完整性,一併納入大連段406-1、388-1及386-1等地號,縣府並於104年8月6日召開地主說明會,獲致出席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屏東市公所工乙四工業區1.依據本市中正里、華山里暨大連里里長建議案辦理。
2.大連工業區變更範圍內原有二處機關用地,本案104年7月6日第3次會議簡報資料中,新規劃內容並未規劃機關用地,現因該區上開各里有成立里民活動中心之需求,平日做為里民活動中心,災難發生時或民生物品短缺時可做為災民收容所或配售站。
建議於醫療專區下方規劃一處機關用地(面積約為0.2公頃,徵收開闢經費由本所自籌),以利本所後續辦理。
併逕43案。照縣府研析意見。
意順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錦昌1.廣(停)用地佔總面積20%,但位置要設在最精華的三角窗,且臨路長度佔總長度約2/3不符比例,其餘土地臨路寬度
- 一、建議將廣(停)用地設在公園路上鄰變電所。
1.併再公展人陳編號第29案。
2.本案經重新調整廣併再公展人陳編號29。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檳榔腳段一小段154、175、176、177、133-7地號窄,嚴重影響土地開發利用價值。
2.本公司於94年購地,是因標的位於中山路與公園路交叉口之三角窗。今要將廣(停)用地設在三角窗位置,已和當初購地決策及評定價值相差甚遠,權益損失重大。
3.請委員在維護公共利益之同時,也要因個案考量,並保障私有權益。
- 二、開店在三角窗,串聯中山路與公園路,使原本稀疏不連貫商圈,可活絡區域商機。
(停)二位置後,已適當增加臨路長度。
附圖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4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逕24(瑞光路以東)非都市土地(0.02)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7)水溝用地(0.26)道路用地(0.03)水溝用地(0.04)農業區(0.09)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11)逕24(瑞光路以西)水溝用地(0.20)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10)綠地(0.03)道路用地(0.01)附帶條件十五:
水溝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縣政府通案性原則回饋30%之土地:瑞光路以西採捐地為主,以劃設6公尺計畫道路為優先,不足部分劃設為綠地,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取得,或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本案捐贈標的包含綠地(綠二十九)及變更後住宅區南側1公尺道路用地。
附圖二、補辦公展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5(涉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0)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附圖三、補辦公展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9(涉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30)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車站區(0.70)商業區(0.5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4)附帶條件:
依縣政府通案性原則回饋20%之土地(回饋之土地劃設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取得或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交換分合土地,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
附圖四、補辦公展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46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住宅區(0.04)綠地(0.03)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1)附帶條件:
本案變更部分,應俟工乙四開發案核定後一併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並參與市地重劃相關負擔與配地作業。工乙四開發案未經內政部核定前則維持原計畫。
附件一、修正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九、二十點十九、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三)退縮建築部分不適用「屏東縣都市計劃區法定騎樓設置標準」。
(四)退縮建築部分得作為停車空間設置使用。
(五)自行勘選實施市地重劃地區,非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退縮建築規定不在此限。
二十、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留設停車空間: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1部超過250至400平方公尺(含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超過400至550平方公尺(含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依每增加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之樓地板面積,則增設1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