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91-審議事項-第2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依本會第873次會決議)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91
案件id
SFfAS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依本會第861次會決議)案,經本會105年4月26日第873次會審議完竣,決議略以「…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花蓮縣政府依上開本會第873次會決議,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5年8月19日假花蓮市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公開展覽期間花蓮縣政府接獲5件陳情意見,經該府分別以105年10月20日府建計字第1050193398號函及105年10月31日府建計字第1050204716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摘要)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研析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詳如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併本會第829次會、第861次會及第873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一、土地標示:
福德段188/188-1/188-2/188-3/188-4/189/189-1/189-2/189-3/189-4/189-5/189-6/189-7/189-8/189-9號(位置詳圖八,範圍詳圖九)
- 二、陳情人電話:
- 三、陳情人:
張懷瑜
- 一、緣起說明:2016/8/19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三次公展調整計畫內容如下(一)再9案福德段土地由農業區變史為遊憩區,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二)福德段土地原已作道路用地(如和平路之土地)不包含於本次變更花蓮都市計畫案內。
(三)抵價地面積(地主申請領回土地)以微收總面積「40%」為原則,分配方式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 二、針對2016/8/19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三次公展調整計畫說明會內容,提出異議說明如下(一)、福德段188一1/188-4/189-1地號土地面積共計2099平方公尺,於民國81年作道路用地供大眾使用達25年之久,佔本人及土地共同持有人土地面積43.9%,前已向貴府陳情不服以徵收式取得上述土地,請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該案至今尚未達成協議。
(二)、依第三次公開展覽調整計畫內容,福德段目前已用作道路用地不包含於變更花蓮都市計畫案,又,本案抵償地總面積以40%為原則(地主申請領回土地),致貴府以區段徵收名義,得以取得本人及其他共同持有人土地面積33.7%(i.e.(100%-43.9%*0.6=33.7%)。經試算,本人及共同持有人於(一)重新檢視本都市計畫案內容遊憩(一)、遊憩(二)、遊憩(三)、住宅區及商業區所訂界址合理性及公允性,建議應以國家土地、縣府土地、公營機構土地為遊憩(一)為首先替代對象。
(二)以市地重劃概念,政府或民間自辨,以交換分合方式實施土地改良,按原位次分配。
(三)以市地重劃概念,福德段原已作道路用地面積應與本都市計畫公展內容面積合併計算。抵償地總面積為:原已用作道路用地面積加上本都市計畫公展內容面積,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土地面積以本說明抵償地總面積計,以不低於55%為限。(抵償地面積=(原已用作道路用地面積+本都市計畫公展內容面積)本0.55(或大於0.55))未便採納。
理由:不宜再增加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負擔。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81年土地作道路用地及變更花蓮都市計畫案,同一福德段土地,貴府以不同名義方式,取得私人土地高達77.6%(已作道路用地43.9%+區段徵收(100%-43.9%)*0.6=77.6%),實為不合理。
(三)、本案未將原已作道路用地面積一併列入考量,試問都市計畫不考量交通嗎?為何排除道路用地之面積不列入考量呢?為避免造成本人及土地之共同持有人道雙重利益損失,現行已作道路用地面積應納入通盤考量。
(四)、經查,本次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本人及共同持有人所持有188,189,188-2,188-3地號之部份土地,規劃於遊憩(一)內,作為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本案福德、段土地尚有規劃於商業區、住宅區、位於和平路上土地及其他福德段地號土地亦有規畫IJ於遊憩(二)及遊憩(三),本人及共同持有人臨馬路土地竟如此巧合規劃於遊憩(一)內,用作公共用途。忠言青責府儘迷檢視本案遊憩(一)、遊憩(二)、遊憩(三)、商業區及住宅區所訂界址合理性及公允性。
(五)、依公展說明會內容,本人及共同持有人所持有188、189、188-2、188-3地號之部份土地用作公共用途,除說明二、(二),如配今都市計畫,使用面積將因此大幅縮減,再用作公共用途單價損失史大,請貴府特別卓以考量。
(六)、以本人及共同持有人土地189(四)本人在位謝貴府都市計畫美意及辛苦,惟請秉公平公正作法,考量土地權利人權益,不致造成少數人利益長期受損。惠請將本人及土地共同持有人意見,綜整後,呈內政部審議。
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地號為例,現行公告現值為TWD11000/平方公尺,土地權利人A君,其福德段現行公告現值為TWD10000/平方公尺。依公開說明會內容,分配方式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J'如本人及共同持有人拍到A君土地,除每平方公尺單價造成本人及共同持有人損失,未來每平方公尺單價亦造成本人及共同持有人損失,如本人要賣土地,即有TWD1000/每平方公尺價差。A君土地發展性,要幾年才能達到TWDl1000/平方公尺價位。同理,租金亦造成差異。本人以為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分配方式,全部土地應完全未經過重劃,所有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相同,才得以符合「公開拍籤方式決定」分配方式。福德段土地於81年已有作過規劃'土地現值已相差頗大,「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分配方式顯然不符合現狀的處理方式。請澄清土地每平方公尺價差及未來可預期效益由哪單位負責補償?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分配方式,除造成本人及共同持有人損失,此亦易造成土地投機炒作風險,恐有圖利部份人士等負面效益。
2一、土地標示:福德段188-1號(位置詳圖八,範圍詳圖十)
- 二、陳情人電話:
02-239260
- 一、依據責府105年7月29日府建計字第1050138088A號公告辦理。
- 二、本人於民國81年間,為配合政府打通和平街東側道路,經無償提供上述地號土地,供完成該項工程,並經責府同意該地段辦理市地重劃'並按各地主所提供土地面積比率核配土地在案。
為「變更花蓮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本人前以無償提供用以打通和平街東側道路之土地(地號:福德段181-1),該地段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應按本人所提供土地面積比率未便採納。
理由:不宜再增加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負擔。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
- 三、陳情人:
張啟鴻
- 三、「變更花蓮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頃由貴府公告,特提請責府注意該地段應依前述同意事項辦理。
- 四、隨函檢附本人土地登記謄本福德段時181-1地號地籍圖謄本及民國81年4月10日更生報相關報導影本各一份供參考。
核配土地,請查照並賜。
3一、土地標示:富國段15號(位置詳圖八,範圍詳圖十一)
- 二、陳情人電話:
02-239742
- 三、陳情人:
陳金富本人為座落花蓮市富國段15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如主旨所是之計畫,本人基於為地方發展雖表同意,但因本人所有富國段15地號土地原即為客運車站用地,經由上開第三次通盤檢討後,擬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但因客運車站用地之容積率高於停車場用地之容積率,如此本人之土地變更後之容積率相形之下已大為減少,為此本人雖同意上述為發展地方建設所做之努力,惟鈞長如認仍須按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實行,請求應以原地、原面積發還分配予花蓮市富國段15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以利本人能參予建設及開發。
請求應以原地、原面積發還分配予花蓮市富國段15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
未便採納。
1.陳情案地現行計畫為客運專用區,本次以市地重劃開發,將分配為商業區(一),使用強度高於客運專用區。
2.重劃土地分配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4一、土地標示:慈濟段50號(位置詳圖八,範圍詳圖十二)
- 二、陳情人:
全國加油站1.陳情位置慈濟段50號上坐落加油站站體(目前歇業中),位於本次擬變更為旅遊服務區(一),並僅得作為公園、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使用。
2.本站未來設置之構想,以提供旅客多樣性的服務為主,發展提供商店、餐廳為主,並輔以加油、停車、保修、美容、休憩...等複合式一體化的服務,不僅重視收益,也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哺育室、戶內外休憩空間、展覽...等,以提昇遊客滿意度,並作為旅遊之中繼點,貼切本案設置旅遊服務區之規劃意旨。而國外早以此模式施行多時,相關案例詳附件一。
3.本站上述之未來發展使用應屬於旅遊服務區(二)容許使用項目「旅遊服務相關聯之使用」故建議改劃設為旅遊服務區(二)。
5.建議變更方案如下圖十三不影響整體規劃及它人權益:(1)旅遊服務區(一)比例仍占40%,不影響公共設施比例。
(2)改為劃設旅遊服務區(一)之土地上未坐落合法建物,故亦不影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3)慈濟段50等地號原先坐落多鋼筋混凝土結構及輕型鋼鐵造,本案拆遷補償費合計可減少約400多萬元,有助於降低開發成本,提升本案開發可行性。
建議變更方案如下圖十三,將慈濟段50號及周邊部分慈濟段10、37、45、49、53地號面積合計0.55公頃由旅遊服務區(一)改為劃設旅遊服務區(二)。部分慈濟段78、80、81、82、104、105地號合計0.55公頃由旅遊服務區(二)改為劃設旅遊服務區(一)。
予以採納。
1.為減輕本案開發成本以降低開發阻力,並考量陳情案地設置構想與本案規劃意旨相符,可望提供多元化服務、帶動本區發展、提升遊憩品質。
2.陳情人所提出之建議變更方案(圖十三)並不影響本案整體規劃及它人權益,故建議依(圖十三)建議變更方案通過。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
5一、土地標示:花蓮市民意段449-4、446-1地號為設立花蓮高爾夫球場東部訓練中心,調整球場用地花蓮市「民意段449-4地號及民意段446-1地建議將花蓮市「民意段449-4地號及民意段446-1地號」2筆土納入花蓮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照縣政府研析意見納入花蓮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位置詳圖八,範圍詳圖十四)
- 二、門牌號:花蓮縣花蓮市化道路120號
- 三、陳情人電話:0918-06003-82275號」2筆土地使用區分比例。地納入105年都市計畫公用設施土地第三次通盤檢討方案,將廣停土地調整比例為廣場土地比例50%,停車場土地比例50%。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研議處理。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圖十二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次公展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案件陳情範圍與第三次公展變更後計畫套繪示意圖(第4案)圖十三第三次公展後人陳第4案建議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