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91-審議事項-第3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古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91
案件id
cebz8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7月3日第193次會、103年8月8日第194次會及103年10月8日第19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04年3月17日府城都字第1047701323號函及104年4月24日府城都字第104005549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楊前委員龍士(召集人)、孔前委員憲法、劉委員小蘭、宋委員立垚、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4年6月12日、104年10月6日及105年2月19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後,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雲林縣政府於105年8月5日府城都二字第10500738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然本計畫範圍自古坑鄉公所為促進鄉內地方繁榮及都市地區環境整體更新發展,1.本案古坑都市計畫係屬鄉街計畫性質,建議參照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規定內容,本案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2.本籌備會為表達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與積極開發決心,願承諾於本計畫都市計畫公告發布實施三年內完成開發,否則自願恢復原計畫。
1.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規定內容:「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2.本案古坑都市計畫係屬鄉街計畫位階,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3.為有效落實計畫管制,建議本案所研提細部計畫內容併同變更主要計畫內容擬定之。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二十。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概要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於100年12月26日召集土地所有權人說明會,凝聚共識積極辦理計畫範圍整體開發作業迄今已多時,後續開發仍遙遙無期,本籌備會基於保障計畫範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以及加速辦理計畫範圍周邊地區實質環境改善以及環境品質提升之績效,乃向貴府提出陳情。
2嘉興宮變更內容綜理表第5案範圍1.有關本宮為辦理附設萬善祠靈安堂土地及設施合法作業,業經納入變更古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5案。
2.本宮業已針對貴署104年6月12日本案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檢具具體回應意見。
1.敬請貴署協助賡續辦理本案後續法定程序作業。
2.考量現有設施實際使用完整範圍,建議一併納入南側古坑鄉東興段1983(國有)、1984(私有)地號部分範圍(面積843㎡)。
3.建議參照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規定內容,本案所研提細部計畫併同主要計畫擬定之。
1.初步查核嘉興宮所檢具本案第1次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資料,針對本案變更必要性、縣府農業單位、民政單位以及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意見內容,已有具體回應內容。
2.建議仍提請本案專案小組續行辦理審議。
3.為有效落實計畫管制,建議本案所研提細部計畫內容併同變更主要計畫內容擬定之。
4.本案變更研提回饋內容,應於本案報請大會審議前檢具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文件。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五。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概要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古坑鄉公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4案範圍該案批發市場用地用途原為「古坑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因該公司至93年起即完全停止營運,為有效利用土地,擬請變更為「住宅區」。
擬請變更該批發市場用地為住宅區。
1.本計畫區住宅區使用率僅45%且現況人口逐年下降。
2.古坑鄉具有豐富的生態景觀資源,優質的農產品及農業技術,未來宜以發展農業及觀光休閒為主,推廣休閒農業及高經濟農產加工。
3.建議變更批發市場用地為產業專用區,作為農特產品銷售展示中心。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十四。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古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民國115年參考「全國區域計畫」,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15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本計畫(古坑都市計畫圖)變更古坑都市計畫圖(比例尺:
1/3,000)變更古坑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1,000)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為1/3,000,因計畫圖使用多年且破損,又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與現況嚴重不符,遂常發生執行困難且無法解決。因此,為提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重測地形圖,並予以展繪更新計畫圖,比例尺改為1/1,000。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二及十三。
三─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293.82公頃重製後計畫總面積298.54公頃重製後計畫圖為後續土地管理之參據基礎,故依重製後計畫圖所得之計畫總面積及各項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辦理調整面積。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二。
四*文中用地西北側學校用地(0.05)農業區(0.05)樁位圖與計畫圖不符,惟地籍圖已依樁位圖分割,故配合現況與實際地籍範圍調整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約18㎡)學校用地(-)(約18㎡)五*、逾人陳計畫區東南側保存區二及第四公墓西側保存區(0.29)農業區(1.16)墓地(0.26)殯葬專用區(1.71)附帶條件(附4):
1.古坑鄉公所現有公墓遷葬後,嘉興宮願無條件於1.為符地方發展需求及配合現況已興建之納骨塔能永續經營及合法化,變更古坑鄉東興段1108、1978、1979、1979-1、1980、1980-1、1980-2、1981、1981-1、1981-2、1982-1、1982-2、採納縣政府所提建議方案(如附件一)通過,惟下列各點請再妥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
1.考量本案土地規劃之完整性,請妥為補充修正變更範圍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殯葬專用區內進塔,嘉興宮並應於內政部核定前出具同意書,否則本案維持原計畫。(詳附錄二)2.本案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劃設配置適當公共設施。
3.如涉環境影響評估,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1982-3等地號土地(以上產權屬嘉興宮土地)及東興段1977、1977-1、1977-2等地號土地(以上產權屬鄉有地,由古坑鄉公所管理)、1976地號土地(國有地,由國有財產署管理)為殯葬專用區。
2.另保存區二現行計畫面積為0.25公頃,重製後面積調整為0.29公頃。
面積之理由。
2.本案應加強綠化隔離、公墓公園化等規劃。
3.本案廣(停)、公(兒)部分應考量人行空間之規劃。
4.本案應符合相關環保法規管制規定(如空污、噪音、排水等),另殯葬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請補充環保管制之相關規定納入計畫書敘明。
5.請補充本案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及相關回饋規定,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六逾人陳計畫區東南側第四公墓農業區(0.11)墓地(0.68)公園用地(公五)(0.79)1.墓地被10公尺計畫道路分隔2處,其東北側部分已禁葬多年,為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配合公有土地權屬範圍將墓地及毗鄰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而非公有土地之墓地部分配合相鄰分區調整變更為農業區。2.變更古坑鄉東興段1109、1109-2、1109-3、1109-4等地號土地(以上產權屬鄉有地,由古坑鄉公所管理)及東興段1109-5、部分1109-1等地號土地(以上產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墓地(0.01)農業區(0.01)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權屬國有地,由國有財產署管理)為公園用地。
備註:編為「公五」。
七*一號道路與九號道路交叉口住宅區(-)(約47㎡)道路用地(-)(約47㎡)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由鐵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變更後計畫圖未劃設截角,惟樁位圖劃設有標準截角;故為配合標準截角劃設,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六機四西側加油站用地(0.11)加油站專用區(0.11)1.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2.另現行計畫面積為0.12公頃,重製後面積調整為0.11公頃。
備註:
1.變更後加油站專用區其使用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為準,以供汽油、柴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供售為主,無需辦理回饋。
2.變更後加油站專用區,如申請作上開營業項目以外營業使用,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比例為本專用區全部土地30%。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查明該加油站有無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作附屬其他商業使用,若有則應於核定前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否則不得作相關商業使用。
2.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條規定,刪除備註2。
九七計畫區北側機關用地(機四)(0.35)自來水事業用地(0.35)1.現況為自來水公司古坑營運所,為因應自來水事業民營化而予以變更。
2.另現行計畫面積為0.36公頃,重製後面積調整為0.35公頃。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計畫區行水區溝渠用地1.現況為溝渠,故配合除請縣政府函請水利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內之行水區(1.09)(1.09)斗六大圳開闢現況予以調整變更。
2.另現行計畫面積為1.19公頃,重製後面積調整為1.09公頃。
主管機關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建議將屬河川區域範圍之部分依認定之結果作變更並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及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行政區北側電信事業用地(0.09)第一類型電信專用區(0.09)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逾人陳機五用地南、北側住宅區(0.03)機關用地(機五)(供鄉公所及其附屬單位使用)(0.11)1.現況為古坑鄉立圖書館及老人活動中心,故配合現況使用及公有土地權屬範圍而予以變更,且一併調整機五用地指定用途為「供鄉公所及其附屬單位使用」,以利彈性。
2.變更古坑鄉西華段807-1、810、811-1、811-3等地號土地(以上產權屬鄉有地,由古坑鄉公所管理)為機關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2)機關用地(0.06)(機五)(指定鄉立老人活動中心、鄉立圖書館使用)公四東北側公園用地(0.13)農業區(0.13)1.公四已開闢完成,故配合現況使用及實際公有土地權屬範圍調整變更;北側原公園用地為台糖土地,因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農業區(0.11)公園用地(0.11)公所無徵收計畫,故併鄰近分區予以變更。
2.變更古坑鄉西華段1211-4及部分1211-3等地號土地(以上產權屬台糖土地)為農業區,並變更西華段1212-1地號土地(屬鄉有地,由古坑鄉公所管理)為公園用地。
二號道路北側批發市場用地批發市場用地(0.72)零售市場用地(市二)(0.72)原有果菜批發市場已廢棄不用,為有效利用土地,促進地方繁榮,予以調整變更為零售市場用地,並得作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
除變更理由請補充變更範圍土地活化利用之相關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保存區保存區(0.04)宗教專用區(0.04)1.現況為嘉興宮,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予以變更分區名稱為宗教專用區。
2.變更古坑鄉東興段703、710、710-1及710-2等地號土地為宗教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廣(停)一東側商業區(0.38)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住宅區(0.38)解除附帶條件1.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惟因建物密集,無法以附帶條件方式辦理。
2.經92年05月20日於鄉公所召開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會議,地主同意解除附帶條件。
3.另現行計畫面積為0.35公頃,重製後面積調整為0.38公頃。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變更為住宅區。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廣(停)一南側住宅區(0.01)商業區(0.12)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住宅區(0.13)附帶條件(附2):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降低回饋比例為20%並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
1.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住宅區,惟因建物密集,無法以附帶條件方式辦理。
2.經92年05月20日於鄉公所召開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會議,地主同意解除附帶條件予以調整變更為住宅區。
3.因本處土地長期由古坑分駐所佔用,且從未收取租金。為促進地方發展需要,予以變更該土地附帶條件。
4.另現行計畫住宅區面積0.02公頃、商業區面積0.12公頃,重製後面積調整為住宅區面積0.01公頃、商業區面積0.12公頃。
除變更理由請補充縣政府相關降低回饋比例之規定及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陳機一南側行政區(0.17)住宅區(0.17)附帶條件(附5):應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回饋30%公共設施用地。惟因1.原為糖廠辦公室及會客室,該建物已老舊(完工日期67年),行政區已無實際需要。為促進地方發展需要及維護民眾權益,變更為住宅區。
2.變更古坑鄉東興段1662、1662-2、1666等地號土地(以上為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除將回饋比例修正為35%,並請補充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現況已有依行政區申請合法建物,無法辦理重劃回饋公設土地,故改以繳交代金方式辦理。代金繳交方式為依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折算代金方式抵充,並於建照核發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代金繳納。
私有地)及1663、1665等地號土地(以上屬國有土地)為住宅區。
3.另現行計畫面積為0.18公頃,重製後面積調整為0.17公頃。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逾人陳機二南側住宅區(0.06)機關用地(機二)(供古坑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附屬單位使用)(0.11)1.現況為古坑村、西平村及朝陽村聯合村辦公處,故配合實際使用狀況及實際公有土地權屬範圍而予以變更,且一併調整機二用地指定用途為「供古坑鄉民代表會、鄉公所及其附屬單位使用」,以利彈性。
2.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部分,為古坑鄉西華段802-1、822-1等地號土地(屬鄉有地,由古坑鄉公所管理)及820地號土地(屬國有地,由古坑鄉公所管理)為機關用地(機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二)(供古坑鄉民代表會使用)(0.05)逾人陳公三及其西側住宅區住宅區(1.79)公園用地(公三)(1.43)道路用地(0.27)附帶條件:應另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住宅區(3.57)附帶條件(附3):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本案細部計畫應劃設30%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
1.經查本附帶條件範圍原包含公園用地(公三)南、北二側於一通時(變6案)由綠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惟北側5公尺道路用地,業經鄉公所配合特九號道路開闢作業,已完成用地徵收且開闢完成;南側5公尺人行步道,現況已開闢供作農田水利會灌溉渠道及養護道路使用,故應剔除南、北二側道路用地範圍。
2.考量本附帶條件範圍外之東、西二側4公尺人行步道,囿於鄉公所財源有限,未能辦理用採納縣政府所提建議方案(如附件二)通過,惟下列各點請再妥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1.請妥為補充本案住宅需求與遊憩觀光、交通區位等關聯性。
2.變更範圍內涉及溝渠部分,其位置請繪圖標示清楚,並補充相關規劃內容。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用地(0.08)3.本案細部計畫應配置適當合理之交通系統,西北側地區與新生路應儘量減少劃設道路交叉口。
地徵收及開闢作業,並為確保開發後能確實建築使用,宜將毗鄰之東、西二側4公尺人行步道一併納入本附帶條件範圍。
3.依「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明確訂定本案細部計畫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及應配置適當交通系統、維持計畫區內、外地籍完整之附帶條件規定。
4.另重製後附帶條件範圍面積為3.68公頃,本次檢討調整後面積為3.57公頃。
道路用地(0.19)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道路用地(0.19)剔除附帶條件範圍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刪除已失去實質意義,予以刪除。
請參據計畫區都市發展現況,重新擬具合理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並納入計畫書載明。
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1.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建設時之參考依據。
2.配合法規規定,修正名稱為「實施進度及經費」。
本案係屬鄉街計畫,故維持原計畫。
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85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10項有關都市規劃時須納入防災考量。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及九。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內容及發展需要予以修訂。
詳附表二。
附表二、變更古坑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修正後條文現行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附件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五案
- 附件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