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01-審議事項-第4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不包括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4案兒五西側(原廣二用地附近)變更)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01
案件id
GiBqY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委會104年12月28日第5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5年4月27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08519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周前委員宜強、宋委員立垚、林前委員信得、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劉委員小蘭擔任召集人,復於105年6月3日、8月8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中市政府105年8月26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18303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5年8月26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183037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中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中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臺中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5年7月4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13896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
1、本案開發後將新增國中就學人口,惟距離最近之國中用地約3.2公里,請補充說明其合理性及因應措施。
2、本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共設施(如國中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園綠地等)未達法定標準,請從本特定區計畫特性及本案變更可補充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之觀點,加強相關論述,以逐步改善本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不足之情形。
3、依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比例不低於市地重劃範圍(總面積6.38公頃)之30%,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市地重劃: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臺中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中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1.請參照中水管字第1050400097號函辦理,並落實本案區域內灌溉與其他排水分離。
2.關於使用本會土地或更動本會既有灌溉排水渠道、水利建造物之位置、結構等,應檢附相關設計圖資及說明,依規逕向本會提出協商審查申請,未經同意前不得擅自施工或使用。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有關本案王田圳改道設計圖說,開發單位已於104年12月10日提送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審查,該會於105年1月21日以中水管字第1050400097號函復「原則同意」,並針對灌排分離、使用水利會土地應先取得水利會同意等事項加註說明。
2.本案已將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意見納入計畫書,作為後續開發之指導:
(1)灌排分離設計原則已納入細部計畫公共設施規劃原則敘明(詳計畫書P.30)。
(2)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中水管字第1050400097號函意見,已納入計畫書(詳附件二-肆)。
(3)本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細部計畫內容,已於計畫書增列「柒、其他建議事項-
-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遵照辦理。
(一)尚待釐情事項:本案住宅區開發後引人口對於公共設施之需求,尚待釐清,建請市府就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含中小學用地)之服務水準、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本案合理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如何避免污染王田圳水質,以及北側宗教專用區對本變更案之影響等,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遵照辦理。
1.本案周邊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情形詳P19「參、發展現況分析」之「三、公共設施」;住宅區開發後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之服務水準及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等分析,詳計畫書P27~P29「伍、公共設施檢討分析」。
2.有關合理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考量以下因素建議以不低於30%為原則:
(1)臺中市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回饋比例多為30%。
(2)本案附帶條件規定市地重劃共同負擔比例以不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原則,即為確保開發可行性,以減少未依附帶條件完成整體開發地區之總量。臺中市近3年完成之自辦市地重劃案,重劃共同負擔比例約45%~50%,費用負擔比率約為13.3%~21.1%。本案參考本府地政局提供之市地重劃工程單價,並考量本區重劃後地價較原市轄範圍內之自辦市地重劃區為低,預估費用負擔比例約15%(詳附件一P附1-12~1-13),在共同負擔比例不超過45%之原則下,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以不低於30%為原則,惟得視區內可抵充土地面積多寡酌予增劃公共設施用地。
3.有關如何避免污染王田圳水質,以及北側宗教專用區對本變更案之影響,除補充本計畫區現況地形、水文、土地使用等資料外(詳計畫書P12~P21),並依據公共設施檢討結果及考量現況條件於計畫書補充「細部計畫公共設施規劃原則」,作為細部計畫擬定之指導,詳計畫書P30。
4.透過本案開發,除解決附帶條件長期限制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土地發展權利之問題,更可整體開發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提升特定區公共設施整體服務水準。
(二)變更計畫內容:詳附表,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內容。
1.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依都市計畫規劃原意,本案變更範圍東側應以本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8公尺計畫道路為界,變更面積應為6.14公頃,請配合修正相關內容。
2.因應本案變更範圍已縮減為6.14公頃,市地重劃範圍應由6.40公頃修正為6.38公頃,請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增列變更內容。
遵照辦理。
1.本案變更範圍東側已依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8公尺計畫道路為界進行修正,相關修正內容詳P3、P4、P8、P9、P22~P26。
2.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市地重劃範圍面積變更內容,詳P23。
(三)其他應修正事項:
1.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內相關內容,請保留與本案直接相關者;無直接相關者,請予以刪除。
2.本案計畫書所敘之法令依據,除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外,其餘內容非屬法令依據,請予以刪除。
3.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內有關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非屬市地重劃共同負擔項目,建議刪除。
4.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1.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臺中市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2.遵照辦理。已刪除,詳P3。
3.遵照辦理,已刪除,詳P31。
4.遵照辦理。
(四)市地重劃: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臺中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中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遵照辦理。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辦理情形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五)建議事項:為避免本案辦理市地重劃後,衍生土地所有權人配回土地因未鄰接計畫道路致無法建築之情形發生,建請市府重新檢視細部計畫之合理性。
遵照辦理。
1.本案細部計畫街廓規模適宜,建築基地均可直接鄰接計畫道路。
2.基地北側土地所有權人持有面積較大,配合土地所有權人原位次分配需要及引導大基地整體規劃,因此規劃較大街廓,且依據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土地預分配規劃,該處未來配回土地並未有無法鄰接計畫道路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