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01-審議事項-第10案:澎湖縣政府函為「變更林投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01
案件id
kRAKv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2月22日第120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澎湖縣政府105年3月9日府建城字第105001030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施委員鴻志、楊前委員龍士、林前委員信得(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王前委員秀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6月2日召開第1次會議聽取簡報,10月6日召開第2次會議並赴現場勘察,獲致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澎湖縣政府105年11月18日府建城字第105084594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澎湖縣政府105年11月18日府建城字第1050845941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配合本次通盤檢討擬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計畫案名同意澎湖縣政府修正為「變更林投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 二、本案擬變更露營區為觀光產業專用區(6.2547公頃)部分,其使用強度應以建蔽率不大於30%、容積率不大於60%為原則,並請將「回饋替代措施:需配置百分之30土地面積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不開發為原則,以維持整體環境之綠美化;私有土地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納入變更內容之附帶條件規定,以利查考。
- 三、為維護本特定區自然環境景觀,擬變更之育林公園用地及露營區範圍內原有植披以移植於本計畫區內為主,並請於原有植披之後續處理原則內訂定林木保留條件及區位原則,以維持原有林相及其防風及防止飛砂功能。
- 四、本案擬變更育林公園用地為公園用地內,澎湖縣政府於細部設計時擬規劃作為生態藍帶之區域,建議勿規劃相關親水設施,以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 五、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之公園用地面積及經費部分,建請配合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調整修正。
- 六、後續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七、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並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請澎湖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已彙整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並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1、本案擬變更育林公園用地(13.1939公頃)為公園用地,將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規定加速開闢部分,考量育林公園用地面積廣大,且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除培育設施、遊客觀賞設施外,不得設置有棚蓋之建築物,倘全部變更為公園用地後,依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簷高不得超過2層樓或7公尺之規定,可建築面積及量體甚鉅,經本次現場勘查出席委員與澎湖縣政府列席代表討論,考量該府規劃之世界海洋故事公園及生態藍帶範圍多為縣有土地,爰建議依前開實際使用需求縮減變更範圍,請該府重新檢討後修正本案變更面積及範圍。
2、本案擬變更露營區為觀光產業專用區(6.2547公頃)部分,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將本特定區之觀光發展定位及相關發展策略,與本案擬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之關聯性及需求性,納入計畫書敘明。
(2)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露營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高度不得超過3.5公尺,與本案擬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之規定,差異甚大,建議將擬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訂觀光產業專用區之「回饋替代措施:需配置百分之三十土地面積作為開放性公共設施使用,其中綠美化面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私有土地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前述開放性公共設施係指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滯洪池(水域)、道路或其他無建築行為之公共設施。」納入變更內容之附帶條件規定,以利查考。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調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年期)(公頃)新計畫(年期)(公頃)一全區計畫目標年民國110年民國115年1.考量未來地區發展,將計畫年期予以適度延長。
2.配合全國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年期訂定。
建議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東側,鄰海岸景觀區及發電廠用地育林公園用地(13.1939)公園用地(13.1939)於兼顧育林和遊憩機能下,調整計畫內容,適度增加遊憩設施,支援地區觀光產業發展。
詳初步建議意見(一)1。
三服二用地東側露營區(6.2547)觀光產業專用區(6.2547)為加速本特定區觀光產業發展,針對本風景特定區內具觀光發展價值精華地區之露營區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以利整體開發。
詳初步建議意見(一)2。
四旅館區東側廣場用地(0.883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3452)、廣場兼道路用地(0.5379)配合環境現況調整。
本案除廣場兼道路用地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紀念公園用地東側服務管理中心用地(服一)(0.2756)農業區(0.2756)本計畫於民國76年擬定時,既劃設服一用地,至今尚未開闢,目前已無用地需求,為維護民眾權建議照澎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調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年期)(公頃)新計畫(年期)(公頃)益,變更服務管理中心用地(服一)為農業區。
六全計畫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土地使用分區以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
詳初步建議意見(二)。
(二)本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得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為符合都市計畫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之政策趨勢,建議澎湖縣政府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及都市防災計畫納入細部計畫辦理,並於主要計畫中訂定相關管制原則,作為後續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三)本計畫範圍南鄰臺灣海峽,臨海部分劃設沙灘遊樂區8.0918公頃(占計畫區面積之11.94%)及海岸景觀區10.9450公頃(占計畫區面積之16.15%),涉及海岸管理法發布實施後之相關規定,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並將對本計畫區之影響及後續發展限制,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1、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規定,本部於104年8月4日公告海岸地區範圍,包括「近岸海域」及「濱海陸地」。查澎湖縣全島陸域範圍均屬「濱海陸地」。
2、依本法第8條規定,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其計畫內容之一為「保護區、防護區之區位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之指定」,後續並將由各擬訂機關依本法第16條規定之程序,公告實施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經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尚在資源調查、規劃及審議階段(依本法第44條規定,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現階段辦理之第1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係針對本法第12條第1項第8款前段「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與第9款「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規定(將回歸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辦理),故目前尚未依本法劃設「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未來俟第2階段調查、檢討後有明確範圍後,將另行提供參修。
3、依本法第25條規定,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另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定義之「特定區位」包含「近岸海域、潮間帶、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重要海岸景觀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等7項目,目前除「近岸海域」外,其餘尚未公告,本部後續將陸續公告之。故本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未來若位屬特定區位,且新開發使用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者,須依其實際(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及建築)執行進度,依前揭條文及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依本法第31條規定,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以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為原則。考量「沙灘遊樂區」及「海岸景觀區」鄰近已劃設有服務管理中心用地,故建議本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針對「沙灘遊樂區」及「海岸景觀區」內之「公有自然沙灘」,除同時具備必要性、特殊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之獨占性使用或設施外,應以「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規範之為原則。
5、另本計畫書第五節本次檢討之變更六、土地使用計畫檢討(二)露營區所載「……因開發必要而需移除林木部分,亦建議盡量移植至鄰近公園用地內,儘可能維持原有林木資源總量……。」(第4-12頁),查行政院102年2月8日院臺建揆字第1020002682號函核定之「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第二期)」內優先實施計畫之「海岸地區保安林之營造及復育」部分,載明(略以):「……因應海岸地區防風及飛砂、防止保安林林相衰退,加強海岸地區保安林之國土保安功能及並維護其林相……。」故海岸林木不論其數量,應評估是否能維持其防風及飛砂防止功能,併請考量。
(四)其他:
1、為維護本特定區自然環境景觀,擬變更之育林公園用地及露營區範圍內原有植披之後續處理原則,建請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以利查考。
2、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意見,本案涉及澎湖縣湖西鄉林投南段255-2地號國有土地,前經澎湖縣政府於102年奉准撥用,限作為林投露營區開闢計畫使用在案,倘本案變更都市計畫通過,原用途將廢止,屆時請澎湖縣政府依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定廢止撥用移交該署,後續並建議與縣有土地併同以合作開發方式辦理。
3、本案引用之相關統計數據,建請更新至最近年度資料,以供審議參考。
4、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之面積數據與澎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紀錄文不符,建請釐清修正,並請補充說明是否涉及超出公開展覽範圍。
5、本案如經本會審決,後續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6、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