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01-審議事項-第8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甲仙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01
案件id
woBiE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6月27日第3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3年11月1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51891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蘇委員瑛敏、孔前委員憲法、何前委員東波、邱前委員裕鈞、王委員靚琇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蘇委員瑛敏擔任召集人,於103年12月29日及104年12月1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5年6月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21845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5年6月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21845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請加強補充計畫書第十章第五節防災計畫內容。
- 二、計畫書第10-10頁表10-4避難據點可容納人數統計表載明,以每人1平方公尺估算避難據點場所可容納人數及以每人4平方公尺估算中長期收容場所可容納人數,由於估算場所可容納每人面積過低,請補正。
- 三、本計畫區內相關變更案件如涉及回饋內容,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高雄市政府優先捐贈擬變更範圍內之土地,其次以捐贈變更範圍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原則,如確有困難者(如:擬變更範圍面積過小),得以繳納代金之方式辦理。
(二)換算捐獻代金數額,應以市價查估,並回饋代金不得低於捐贈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值加四成之數額。
- 四、綜合意見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七、據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列席代表表示及書面意見,103年12月26日已公告高雄市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都市計畫區部分周邊區域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請依地質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本案參據;本次回應補充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資料(詳附件五)顯示,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103年12月26日已公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影響範圍屬農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由於前述土地範圍內仍具開發建築使用之可能性,請將前述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並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妥為研訂具體內容,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遵照辦理。
山崩地滑敏感範圍相關補充資料詳計畫書第5-14頁第五章第一節內容,並配合納入第十一章主要計畫對細部計畫指導原則第七點敘明。
請將「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103年12月26日已公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影響範圍屬農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由於前述土地範圍內仍具開發建築使用之可能性,請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妥為研訂具體內容」文字內容,納入修正計畫書第11-1頁細部計畫指導原則敘明。
- 八、基於經濟部水利署及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本計畫區旗山溪之都市計畫河川區範圍與經濟部公告河川區域線套疊後不一致,河川區域範圍線內部分屬住宅區、商業區等可建築用地,如變更為河川區將影響現況建築物及建築線指定,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依本會第766次會議決議,將公告河川區域線之公告文納入計畫書,併遵照辦理。
(一)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104年3月9日水七產字第10450021220號函(詳計畫書附件九)所提供之旗山溪河川治理線成果提列變更案,詳9-1.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請經濟部水利署及高雄市政府儘速處理經濟部公告河川區域線與都市計畫河川區範圍不一致情形,如確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另案循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出具經濟部水利署及都市計畫單位所提都市計畫變更範圍與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河川區域線一致證明文件後,並依該署已公告河川區域線內容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
(二)變更後河川區或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名稱認定部分,請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以及「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與河川區之堤防(水防道路)重疊或道路跨越河川區時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訂定原則」妥為認定,併出具認定結果文件,納入計畫書。
(三)為避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如本案未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前,本計畫區內公告河川區域範圍線內核發相關執照時,請洽水利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6頁第九章變更內容編號第15案。
(二)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詳計畫書附件十內容,相關認定結果文件俟相關單位函文後補充至計畫書附件。
(三)將於審議通過後以公文函予本府建管處、水利局及水利署依決議辦理。
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並請刪除修正計畫書第9-7頁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5。
2.本計畫區內公告河川區域範圍線內核發相關執照時,請洽水利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十二、請將本次補充地形分析及坡度分析資料(包含相關變更案套繪地形圖等資料)(附件五),納入計畫書並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妥為研訂具體內容,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
遵照辦理。
地形分析及坡度分析資料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內容,變更案套繪地形圖資料詳計畫書附件二。
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
十五、經濟部水利署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件九)部分,請高雄市政府以正式公文補充研析參考意見並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
遵照辦理。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
-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市三東南側整體開發區附帶條件住宅區(1.55)住宅區(附)(2.57)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定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其公共設施用地原附帶條件難以執行,經地政局評估後其可行性偏低,故先不予劃定細部計畫內容,俟將來開發時再配合擬定細部計畫,並酌建議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將變更前後附帶條件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原計畫及新計畫欄位內敘明。
2.本基地採市地重劃開發並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30%,請將前述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並將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於主要計畫圖上,並刪除「(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遵照辦理。
1.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9-3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五案內容。
2.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專案小組會議初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1.請將修正計畫書第9-4頁變更後計畫欄位附帶條件內容,納入備註或兒童遊樂場(0.42)道路用地(0.57)4M人行步道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0.03)比例不得低於30%,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始得發照建築。
2.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開發。
以調整公共設施比例至30%,以增加重劃可行性。
畫(含配置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定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其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30%,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始得發照建築。(2)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及辦理開發。」文字內容。
3.請提供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含財務計畫、當地居民意願調查資料等資料),供本部都委會審議之參考。
3.本案如經提請本會審議通過時,後續應依本會第836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下列各點辦理。
(1)請高雄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恢復原計畫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一。
附帶條件欄位內敘明。
2.計畫書第9-1頁變更內容明細表附帶條件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恢復原計畫」,請修正為「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恢復為農業區」。
計畫區內4M人行步道4M人行步道(0.52)道路用地(0.52)四公尺人行步道影響土地申請建築,故予以調整為道路用地。
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該府已依高雄市「人行步道用地變更通案處理原則」檢視本案,請將前述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
2.上述原則三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增列:「本計畫區4公尺計畫道路2側建築基地應各退縮1公尺供道路使遵照辦理。
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9-5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七案內容。
請依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用,得計入法定空地」,納入計畫書敘明。
(2)人行步道編號1、2、3、4、5、7、8、9、10、11、12、13、14(部分)、15、16,建議變更人行步道用地(4M)為道路用地。
3.人行步道編號6,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3辦理。
4.人行步道編號14,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5辦理。
5.人行步道編號17,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5辦理。
6.請依下列原則重新檢視全部人行步道用地,如須修正變更內容,再提請大會說明。
(1)在人本交通之理念下,重新檢視本計畫區人行步道系統,例如:通學路的保留、維持住宅區寧適性等。
(2)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並2側建築基地應各退縮1公尺供道路使用,得計入法定空地後,應不可造成變更後4公尺計畫道路無法與毗鄰道路順接之情況。
(3)4公尺計畫道路2側建築基地應各退縮1公尺供道路使用,應不可造成毗鄰基地無法建築使用之情形。
9甲仙公園「公(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9)「公園用地」(0.9)將原0.5公頃以上兒童遊樂場、公園兼兒童遊樂場變更為公園用地,以現行劃設標準。
--本案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高雄市政府105年6月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2184500號函送104年12月14日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
(一)綜合意見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一、同意採納本次檢討案係參考原高雄縣綜合發展計畫、全國區域計畫、高雄市區域計畫(草案)等相關上位計畫之指導方向,以「環境保育為主,觀光遊憩為輔」之發展策略,建議本計畫區之發展定位朝向「永續觀光山城」之前提下辦理,並請將本次補充如何落實到本計畫區規劃區位之構想資料(詳附件一),納入計畫書敘明,惟計畫人口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遵照辦理。規劃構想落實至計畫內容對應示意圖補充至計畫書第8-9頁第八章第一節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二、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由於102年現況人口數已達4,358人,建議本次補充計畫人口數「9,000人調降為3,500人」,修正為「9,000人調降為4,500人」,惟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符合目前人口實際發展現況。
(一)為落實「環境保育為主,觀光遊憩為輔」之發展策略,請補充本計畫區在高雄地區旅遊發展定位及旅遊人數分派等相關數據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依調降後計畫人口數4,500人,重新修正計畫書內相關推估資料。
遵照辦理。
(一)甲仙區於高雄地區旅遊發展定位及旅遊人數分派資料詳計畫書第8-4頁第八章第一節內容。
(二)依計畫人口調降為4,500人,修正計畫書第七章第一節至第三節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三、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高雄市都委會已通過全市性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處理原則,經檢視後本計畫區未新增變更案,並建議修正本計畫案變更原則內容(詳附件二)。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8-11頁第八章第二節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四、同意採納本次補充本案是否符合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資料(包含都市防災、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與規劃原則、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等)遵照辦理。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詳附件三),惟計畫人口部分,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圖通過。
- 五、同意採納本次補充交通系統分析資料(包含:道路服務水準、衍生交通需求分析等)(詳附件四),惟前述資料顯示甲仙區每年旅遊人次約2萬人,每月平均觀光人數1,667人,請補充如何推估旅遊人數2萬人等佐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甲仙區於高雄地區旅遊發展定位及旅遊人數分派資料詳計畫書第8-5、8-6頁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六、本計畫於民國66年5月2日發布實施,迄今已達40年,本地區原都市計畫圖比例為1/3000,因原計畫圖老舊不堪使用,並因時空變遷造成都市計畫圖與現況不符等因素,鑑此,民國99年重新展繪1/1000地形圖,並據此作為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之基本圖,且以重製後面積134.82公頃為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之依據,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將本地區計畫總面積、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及各項公共設施面積之重製前後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
(二)請將重製後住宅區減少面積1.33公頃、農業區增加1.07公頃、商業區減少0.71公頃等修正面積較為顯著之原因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遵照辦理。
(一)本案之重製前後之計畫總面積納入計畫書第9-6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14案內敘明,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面積重製前後面積詳計畫書第10-3頁表10-1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面積一覽表以及第10-5頁表10-2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
(二)修正面積顯著之原因納入計畫書第4-7頁第四章都市計畫圖重製章節。
1.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計畫書4-6頁變更甲仙都市計畫重製後現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一覽表有誤植,請補正。
2.請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 九、為因應原高雄縣、高雄市合併成為直轄市,本次通盤檢討案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擬定,請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及依本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11號令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
遵照辦理。
本案已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擬定作業,並於102年11月9日起至102年12月9日止辦理公開展覽作業,餘主要計畫審議流程爰依相關規定辦理。
請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 十、本次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超出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遵照辦理。
請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十一、本檢討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請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十三、計畫書內「高屏溪」文字內容(例如:第8-7頁發展構想示意圖),請修正為「旗山溪」。
遵照辦理。
計畫書內相關內容將配合統一修正。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十四、變更內容明細表--(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年期與人口100年115年原計畫之計畫年期已屆,配合全國區域計畫調整計畫年期。
依照變更後住宅區供給可容納之人口量,酌予調整計畫人口。
同初步建議意見二。
遵照辦理。
同初步建議意見二,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9-2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一案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9,000人5,700人2原計畫市一用地「市1」市場用地(0.23)住宅區(附)(0.13)附帶條件:
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者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該代金係以繳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市場用地自原計畫規劃長久未能開闢,經市場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周邊500公尺內已有超市因此無使用需求,故本計畫配合周邊使用予以變更,並將屬公有地部分調整為停車場用地。
建議本案除變更住宅區(附)、商業區(附)部分,請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再報由本部核定如無法簽訂協議書,則維持原計畫市場用地「市1」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9-2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二案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商業區(附)(0.02)附帶條件: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者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該代金係以繳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停車場用地(0.08)3原計畫市一用地道路用地(0.02)住宅區(附)(0.02)附帶條件:
公共設施變更為住宅區者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該代金係以繳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原計畫四公尺巷道道路規劃不佳,且其道路連通性效益並不大,經評估後予以廢除並配合周邊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同意採納本次補充簡報資料第20頁(詳附件七),「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0.02公頃)」,修正為「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0.02公頃)」。
2.請將該府消防局出具防災及救災安全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3.請於報請本部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人行步道用地。
4.左列位置欄位文字內容:「原計畫市一用地」,請修正為「原計畫市一用地遵照辦理。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9-3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三案內容。消防局防災及救災安全之證明文件詳計畫書附件七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西側」。
環河八公尺道路與廣停用地「廣(停)」廣停用地(附三)(0.44)住宅區(附)(0.01)附帶條件:
公共設施變更為住宅區者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捐贈基地面積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該代金係以繳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原計畫規劃與現況道路規劃不符,現有道路已全線開闢完成,且計畫道路用地曲折規劃不佳並影響周邊住宅區,因此將廣停用地以及道路用地重新調整配置。
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一)辦理。
2.變更廣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部分,請於報請本部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廣停用地「廣(停)」、道路用地。
遵照辦理。配合初步建議意見八及變更編號第十五案修正變更內容,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9-3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四案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綠地(0.21)道路用地(0.22)道路用地(0.20)住宅區(附)(0.10)「廣(停)」廣停用地(0.10)6市三用地「市3」市場用地(0.14)「兒2」兒童遊樂場用地(0.14)市場用地長期未開闢,經徵詢相關機關及甲仙農會表示均無使用需求,故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與西側「機8」機關用地規劃為系統性開放空間,強化計畫區西側鄰里性休憩活動及防災避難空間。
建議本案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9-4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六案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8原計畫自一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0.21)「機11」機關用地用地(0.21)該址現況使用機關及權屬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為配合該使用性質故將自來水事業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
備註:
變更地號:甲仙段1084、1085、1086、1087地號建議本案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因審議過程部分變更案調整,故配合修正機關用地編號,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9-5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八案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一-20M南端與計畫區邊界農業區(0.09)道路用地(0.09)原計畫規劃與現況道路規劃不符,現有道路已全線開闢完成,1.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本案遵照辦理。修正後變更內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道路用地農業區(0.15)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交會處(0.15)因此將道路用地及寬度新調整配置。
係依現有道路調整道路路線,調整後之道路路線,應無交通及坡度安全之虞。
2.建議本案除請將前述說明,納入變更理由欄位敘明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容詳計畫書第9-5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十案內容。
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二-15M南端與計畫區邊界交會處住宅區(0.01)農業區(略計0.03㎡)原計畫規劃與現況道路規劃不符,現有道路已全線開闢完成,因此將道路用地及寬度新調整配置。
1.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本案係依現有道路調整道路之路型,調整後之道路路線,應無交通及坡度安全之虞。
2.建議本案除請將前述說明,納入變更理由欄位敘明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9-5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十一案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道路用地(0.01)農業區(0.03)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09)農業區(0.09)東阿里關段2295-2地號農業區(0.03)電路鐵塔用地(0.04)配合現況電塔設施座落位置,故予以設定適當分區。
建議本案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9-6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十二案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道路用地(0.01)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3國(小)用地西南側「國(小)」學校用地商業區(0.10)附帶條件:
公共設施變更為商業區者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捐贈基地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該代金係以繳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現況甲仙國小已興闢完成,目前以人口成長趨勢無擴大校地之需求,故經徵詢學校用地主管機關之評估後,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配合週邊分區予以變更。
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後,重新修正本次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有關國民中小學用地之檢討資料(附件八),納入計畫書敘明。
2.請出具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
3.變更學校用地為商業區部分,請於報請本部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否則維持原計畫學校用地。
遵照辦理。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9-6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十三案內容。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詳計畫書附件八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農業區(0.45)-14土地使用管制計畫已訂定-甲仙都市計畫係屬主細計合併擬定之都市計畫,依據「變更大社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102年8月27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10次會議決議一:「…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及102年6月6日專案小組聽取該案第4次會議初步建議三:
「…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管制及都市防災等納入細部計畫,主要計畫僅作指導性原則。」,故本案比照上開內政部都委會決議辦理。
同初步建議意見九。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9-7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十六案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東側廣停及4公尺道路交會處4M人行步道(0.02)「廣(停)」廣停用地(附三)(0.02)1.問題內容:
(1)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相符。
(2)地籍與樁位展繪線不符。
(3)地籍已分割,但是分割結果與樁位不符,最大誤差203CM。
2.決議:
依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展繪,並將4M人行步道與廣停間轉角處路型納入通盤檢討修正。
備註:
配合計畫圖疑義案件B-1提列變更案。
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本案除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所產生變更案外,並修正道路路型;建議除本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修正後變更內容詳計畫書第9-8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十七案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道路用地(0.03)「廣(停)」廣停用地(附三)(0.03)「廣(停)」廣停用地(附三)(略計45.51㎡)道路用地(略計45.51㎡)甲仙段1262、1288-2地號住宅區(0.01)「國(小)」學校用地(0.01)問題內容:
(1)樁位展繪線與都市計畫圖展繪線相符。
(2)地籍未分割。
2.決議:
(1)樁位與法定圖一致,故以樁位展繪計畫線。
(2)另查甲仙段1262-1、1262、1288-2地號皆屬公有地,故配合實際使用情形提列通盤檢討變更案。
備註:
配合計畫圖疑義C-7提列變更案。
建議本案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9-8頁第九章變更內容變更編號第十八案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4年12月1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甲仙段1262-、1288地號商業區(略計17㎡)「國(小)」學校用地(略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