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11-討論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11
案件id
MOI通檢重建專201612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5年9月6日屏府城都字第10529480800號函辦理。
- 二、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1月24日第864次會審議完竣,依決議附錄第十一點之(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5年6月8日至105年7月7日辦理再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8件,經該府彙整及研提研析意見後以上開號函送補充資料報請審議,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如附表一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105年9月6日屏府城都字第10529480800號函送之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倂同本會第864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二: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再公展編號報部審議編號位置第864次會議決議本(第891)次會議建議修正部分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變更內容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變更理由備註87台線沿線,郵政專用區西側市場用地(市三)(0.17)市場用地(附)(0.17)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市場應依據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考量林邊地區既有之市一、市二足敷當地需求,因此參採民眾陳情,檢討市三用地。
2.市一及市二業已完成開闢並使用中,面積共計0.35公頃,且二者之服務半徑500公尺範圍內已含括市三,足敷當地居民需求;另考量市三設置迄今未能開發,為避免影響居民權益,故以提供公共設施限期捐贈之附帶條件之方式變更,並按「屏東縣政府變【附帶條件】:
(1)本案應負擔40%公共設施用地或等值代金回饋(等值代金計算方式參見計畫書附件十一)。
(2)涉及回饋部分,須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
(3)經取得簽訂協議書後發佈實施為市場用地(附)。
(4)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公共設施捐贈或等值代金繳納後始得發照建築,否則於下次市場用地(市三)(0.17)商業區(附)(0.17)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市場應依據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考量林邊地區既有之市一、市二足敷當地需求,因此參採民眾陳情,檢討市三用地。
2.市一及市二業已完成開闢並使用中,面積共計0.35公頃,且二者之服務半徑500公尺範圍內已含括市三,足敷當地居民需求;另考量市三設置迄今未能開發,為避免影響居民權益,故以提供公共設施限期捐贈之附帶條件之【附帶條件】:
(1)本案應負擔40%公共設施用地或等值代金回饋(等值代金計算方式參見計畫書附件)。
(2)涉及回饋部分,須於本案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
(3)發布實施後2年內,應完成附帶條件,否則於下次通檢時變更為其他適當公設用地。
再公展編號報部審議編號位置第864次會議決議本(第891)次會議建議修正部分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變更內容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變更理由備註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回饋40%之公共設施用地。
通檢時變更為其他適當公設用地。
方式變更,並按「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回饋40%之公共設施用地。
附圖二:
本會第864次會議決議本次建議修正10M郵住商商商市(附)住住住十10M郵住商商商商(附)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