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11-審議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11
案件id
if8oW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5年9月6日屏府城都字第10529480800號函辦理。
- 二、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1月24日第864次會審議完竣,依決議附錄第十一點之(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5年6月8日至105年7月7日辦理再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8件,經該府彙整及研提研析意見後以上開號函送補充資料報請審議,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如附表一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105年9月6日屏府城都字第10529480800號函送之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倂同本會第864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一: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第864次會決議本會決議1廖○峯林邊鄉永樂段287地號陳情理由:
有關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陳請現行計畫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專案檢討目的,請鑒察。
- 附表二:變更內容修正對照表再公展編號報部審議編號位置第864次會議決議本(第891)次會議建議修正部分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變更內容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變更理由備註87台線沿線,郵政專用區西側市場用地(市三)(0.17)市場用地(附)(0.17)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市場應依據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考量林邊地區既有之市一、市二足敷當地需求,因此參採民眾陳情,檢討市三用地。
2.市一及市二業已完成開闢並使用中,面積共計0.35公頃,且二者之服務半徑500公尺範圍內已含括市三,足敷當地居民需求;另考量市三設置迄今未能開發,為避免影響居民權益,故以提供公共設施限期捐贈之附帶條件之方式變更,並按「屏東縣政府變【附帶條件】:
(1)本案應負擔40%公共設施用地或等值代金回饋(等值代金計算方式參見計畫書附件十一)。
(2)涉及回饋部分,須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
(3)經取得簽訂協議書後發佈實施為市場用地(附)。
(4)發布實施後2年內,完成公共設施捐贈或等值代金繳納後始得發照建築,否則於下次市場用地(市三)(0.17)商業區(附)(0.17)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市場應依據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考量林邊地區既有之市一、市二足敷當地需求,因此參採民眾陳情,檢討市三用地。
2.市一及市二業已完成開闢並使用中,面積共計0.35公頃,且二者之服務半徑500公尺範圍內已含括市三,足敷當地居民需求;另考量市三設置迄今未能開發,為避免影響居民權益,故以提供公共設施限期捐贈之附帶條件之【附帶條件】:
(1)本案應負擔40%公共設施用地或等值代金回饋(等值代金計算方式參見計畫書附件)。
(2)涉及回饋部分,須於本案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
(3)發布實施後2年內,應完成附帶條件,否則於下次通檢時變更為其他適當公設用地。
再公展編號報部審議編號位置第864次會議決議本(第891)次會議建議修正部分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變更內容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現行計畫(ha)新計畫(ha)變更理由備註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回饋40%之公共設施用地。
通檢時變更為其他適當公設用地。
方式變更,並按「屏東縣政府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回饋40%之公共設施用地。
附圖二:
本會第864次會議決議本次建議修正10M郵住商商商市(附)住住住十10M郵住商商商商(附)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