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1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三芝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11
案件id
z7gXv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三芝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本會105年2月23日第869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本案除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17、18、19案,請新北市政府先行補辦公開展覽,再交由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新北市政府104年11月17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4218078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通過,...。」及決議附錄十三-(六)略以:「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新北市政府依上開決議於105年5月30日起辦理再公開展覽30日及舉辦說明會,其間計接獲人民陳情意見9件,並經該府彙整及研提研析意見後,以105年10月17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51988445號函送人民陳情意見等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17、18、19案,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有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併本會105年2月23日第869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變更三芝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陳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新編號13、16、18、19、22案1.主要計畫案新編號13(略)原則尊重變更結果。
2.主要計畫案新編號16(略)原則尊重變更結果。
3.主要計畫案新編號18、19(略)原則尊重變更結果。
4.主要計畫案新編號22(略)原則尊重變更結果。
1.主要計畫案新編號13、16、18、19、22案,原則尊重變更結果。
2.主要計畫案新編號18、19案,回饋方式(略),國有土地應依規定與私有土地負擔相同回饋辦理。
同意採納。
併新編號13、16、18、19、22案。
本案除涉及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7、18、19案部分,依本會105年2月23日第869次會議審議決議,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陳王文華、江正、江淑娟新小基隆段埔頭坑小段56-6、56-21、56-22、56-23地號等土地有關新編號19附帶條件開發需捐地50%,不同意。
建議採用政府限期徵收,或不需附帶條件,不用捐地。
未便採納。
理由:
1.埔頭坑小段56-21地號土地係屬主要計畫變更案新編號第19案,有關該案附帶條件及捐地規定,係為配合本府解除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故附帶條件規定依照「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辦理。
2.埔頭坑小段56-23地號土地本次檢討未涉及變更,爰不予討論。
3.埔頭坑小段部分56-6、部分56-21、56-22地號等土地,係屬細部計畫範疇內,納入細部計畫再人陳新編號變更案第3案。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9案。
再人陳周阿中、周義興舊小基隆段山豬堀小段35-1、35-8地號等土地1.新編號16八連溪流域,因前本人無相關訊息在不知情之情況下用地農業區變更為河川區,致本人權益受損,本人無法同意。
2.八連溪河道寬廣,排水良好,淹水潛勢極低,目前護堤已建置,使用分區變更並無必要。
3.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將使部分土地所有人受益,相對使部分土地所有人受損,造成不公,引發社會紛爭。
1.請取消變更三芝都市計畫有關土地分區變更事宜(新編號16案),維持原使用分區,以保障土地所有人權益,並維護原有自然景觀。
2.八連溪原有河道修復厚實堤防,避免現有農業區土地流失。
3.以整體開發方式通盤檢討將八連溪沿岸現有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以帶動地方觀光發展,造福新北市民。
4.建議水利局重新辦未便採納。
理由:
1.主要計畫變更案新編號第16案為河川治理用地範圍線調整。
該治理計畫之用地範圍線係考量防洪安全做調整,全案經濟部業已104年3月27日經受水字第10420204220號公告,其中經過一定行政程序,包括開說明會、公開展覽等。(民國97年10月27日、民國98年9月25日、民國99年8月11日及民國99年9月25日辦理4場說明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理說明會,將八連溪水道治理計畫之用地範圍線,調整為河川區之原因與必要性。
會。)宜依該公告範圍辦理。
2.本次通盤檢討,住宅區(開闢率60.65%)及商業區(開闢率86.71%)之開闢率皆未達100%,顯示本計畫現有住宅區及商業區足夠滿足現況發展需求,爰無須增設。
再人陳高毓茹新小基隆段埔頭坑小段81-41、81-87、81-37、81-69、81-144、81-93(持分15/136)、81-91(持分91/136)地號等土地原市地重劃解除,改以捐贈50%土地或繳交50%土地市價之代金。(略)另外,不能有效開發利用之主要原因為:土地所有權人過多。一筆地號,僅15平方公尺,即有十幾位所有權人,難以整合。
1.改以捐贈30%土地或繳交30%土地市價之代金。
2.保留市地重劃之權利,並降低負擔費用45%公共設施用地至30%。
3.透過政府主導的方式,重劃合併成每1筆地號約100坪至500坪,並清除地上物,以達成產權完整清楚之空建地(略)。
未便採納。
理由:
1.埔頭坑小段81-41、81-87地號土地,併主要計畫變更案新編號第17、18案,有關上開兩案附帶條件及捐地之規定,係為配合本府解除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故附帶條件規定依照「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辦理。
2.埔頭坑小段81-37、81-69地號土地涉及4公尺寬計畫道路,故併主要計畫變更案新編號第11案(為主細計拆分案)。
3.埔頭坑小段81-91、81-93、81-144、81-169地號等土地本次檢討未涉及變更,不予討論。
本案除涉及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17、18、19案部分,依本會105年2月23日第869次會議審議決議,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再人陳高毓婷新小基隆段埔頭坑小段81-169地號土地希望加入變更三芝細部計畫,並按照高毓茹提供之建議實行。
高毓茹提供之建議。
未便採納。
理由:
併再公展人陳第4案。
併再公展人陳第4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陳許村舊小基隆段茂興店67-12、67-1、67-17、67-20地號等土地同樣地區為何有住宅區、農業區、污水處理區之分。
新時代怎麼不用新方法區段徵收又或者是重劃,應當如此才公平,貧富才會均衡人心公道。
未便採納。
理由:
1.茂興店小段67-1、67-12、部分67-17及部分67-20地號等土地本次檢討未涉及變更,爰不予討論。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再人陳戴桂英舊小基隆茂興店小段86、88、88-1、88-2、88-3、88-4等地號土地1.此地段為私有之農地依法可蓋農舍。
2.政府擅自劃為污水處理廠侵犯私人之權益。
3.不服任意變更使用。
請另擇國有財產之土地或規劃臨海較偏僻之地段,對於所有權人損害較輕。
未便採納。
理由:
1.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市鎮計畫之一部分,其建立有改善住家環境衛生、降低病媒蚊孳生、優化河川水域水質、加值觀光資源等目標,為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之施政方向。目前已辦理期初規劃,初步評估預定地舊小基隆段茂興店小段86、87、88、88-1、88-3、88-4地號)為最佳地點,將朝此方向規劃,並協助辦理住民說明會,積極與地方里民溝通協調。
2.茂興店小段88-2地號土地本次檢討未涉及變更,爰不予討論。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再人陳臺灣中油(股)公司新編號12案有關新編號12,本公司依變更理由第4點,茲提出環境改善方案,包括設置雨水滯留設施、基地保水設施、基地綠化設施、日常節能、水資源等。
本處三芝加油站105年5月改建完成,改建工程皆依據綠建築設計規範,並向財團法人臺灣建築中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提出綠建築標章證書擬定諮詢,目前正申請相關證書。
同意採納。
併主要計畫變更案新編號第12案。
併主要計畫變更案新編號第12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陳華榮爵新北市三芝新小基隆段埔頭坑小段81-49、81-50、81-86等地號土地本人所有旨揭土地位列新北市變更三芝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72年12月30日),土地使用分區編為「農業區」,迄今已逾30年;未曾檢討增益,而降低土地之有效利用,不利三芝之地方發展與繁榮。
1.本人土地面臨三芝區中正路(略),惟本人所在土地周遭仍編為「農業區」(略),本人甚感失望與不平。
2.再聞本人土地所在之土地使用分區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必須剝奪本人建築之「容積率」(略)。
3.綜上,懇請鈞府再三思量加以修正,以符實際,保障民眾權益。
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次通盤檢討,住宅區(開闢率60.65%)及商業區(開闢率86.71%)之開闢率皆未達100%,顯示本計畫現有住宅區及商業區足夠滿足現況發展需求,爰無須增設。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